燃气工程设计规范(原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表6.3.2 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6.3.4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O.3m;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O.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6.3.6 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6.3.7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6.3.8 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9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 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燃气工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燃气工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一、总则1、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3、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4、术语: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天然气主要成分CH4,成分较单一,是较好的燃料。
液化石油气是提炼汽油、煤油、柴油、重油过程中剩下的尾气,加压使其变成液体,其主要成分是乙烯、乙烷。
人工煤气是指用煤,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经转化制的的可燃气体其主要成分是一氧化碳。
调压装置:将较高压力降至所需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调压箱(柜)指将调压装置放入专用箱体和柜。
二、施工工艺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2、燃气计量表具应有出厂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标牌上应有CMC 标志,并有计量检定结构出具的合格书,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3、燃气管道、管件、阀门等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
室外埋地燃气管道采用SDR11聚乙烯管。
SDR为公称外径与壁厚之比,分为SDR11和SDR17.6两个系列。
燃气管道上的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埋地阀门采用PE 球阀,地上阀门采用钢制阀门,并选用燃气专用阀门。
室内阀门采用快速式切断阀球阀。
钢制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进行安装。
采用的PE 阀门安装应在开启状态下进行。
4、连接方式:聚乙烯(SDR11)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e90的可采用热熔对接连接或电熔连接,小于De90的宜采用电熔连接。
燃气设计规范
燃气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燃气设计规范,以确保燃气设备和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设计规范适用于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物的燃气供应系统设计。
2. 系统设计2.1 燃气供应管道设计燃气供应管道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管道材料选择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保证其耐腐蚀能力和稳定性。
•管道布置应符合工程建筑布局要求,尽量缩短管道长度,减小阻力和压力损失。
•管道直径应根据系统负载进行合理选择,确保燃气供应充足。
•管道应设置检查井和阀门,便于维修和维护。
2.2 燃气设备设计燃气设备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经过合格认证。
•设备布置应合理,便于操作和维护。
•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可靠。
•设备应有防火、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
3. 安全要求3.1 安全管理•燃气供应系统运行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设备与电气系统应相互独立,并且设有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3.2 安全检测与监控•燃气供应系统应配备可靠的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事故。
•燃气设备应配备可靠的火焰监测装置,防止火焰蔓延和意外燃烧。
3.3 安全演练与应急预案•针对燃气泄漏、火灾等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 监测与维护4.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燃气供应管道和设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检查燃气泄漏、火焰监测等安全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维护保养•定期对燃气供应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管道和设备,更换老化部件。
•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润滑,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文件控制5.1 文件保存•燃气设计规范、系统图纸以及相关安全文件应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便于查阅和管理。
5.2 文件更新•随着燃气供应系统的改造和维护,设计规范和系统图纸应及时更新,并按时进行文档变更通知。
6. 术语及缩写•LPG: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CNG: 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 Natural Gas)•LNG: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7. 参考文献[1] 国家燃气行业标准 - 燃气供应系统设计规范[2] 国家燃气行业标准 - 燃气设备选择与安装规范[3] 《建筑燃气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以上是燃气设计规范的基本内容,设计人员在设计燃气供应系统和选择燃气设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之欧阳语创编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1.6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 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 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 燃气质量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露点,℃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 然气的水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GB/T 17283
注:1 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共119页,第19页
•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 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能 察觉;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 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 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共119页,第15页
3.1.4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 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1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 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 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 燃气分类》GB/T 136ll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共119页,第16页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 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 规定; 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
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
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
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
挥发分(干基) 24%~32%;胶质层指数(Y) 13~20mm;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粘结指数 58~72;水分 <10%;灰分(干基) ≤11%;硫分(干基) <1%;粒度(<3mm的含量) 75%~80%。
注:1 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 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 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4.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
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
4.2.4 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的用煤量确定。
其操作容量系数,宜取65%~70 %。
4.2.5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2 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素确定;3 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4 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量应小于10mg/m3;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3;5 粉碎机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噪声等措施,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连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
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 用煤量计算。
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储煤塔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2~16h用煤量计算。
4.2.8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4.2.8采用。
表4.2.8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注:1 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2 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3 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4 焦炉按干煤计。
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1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燃气工程设计规范原版
12
c. 调压装置
2.调压器选型 体积换算 (1)实际气体的状态方程
Pv ZRT
1.流量:应按调压器所承担的管 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2.验算调压器的出口流速,防止 噪音过大。 3.精度等级、适用压力等
5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同类型燃具数目N 燃气双眼灶 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
1
1.000
1.000
2
1.000
0.560
…
…
…
10
0.540
0.250
20
0.450
0.210
…
…
…
某楼共10户居民,每户一台燃气双眼灶(Qn=0.8m3/h) 和一台快速热水器(Qn= 1.6m3/h)。求该楼居民的小时 计算流量? 按同时工作系数法求解,计算如下:
3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 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 1.6MPa;
……
14
(GB50028,6.6.3)
15
c.调压装置
(GB50028,6.6.4)
调压箱(悬挂式) 1)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 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 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 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 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参照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规定:7.2.16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
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
7.2.17暗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暗设的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吊平顶内或管沟中;(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9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7.2.20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
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越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7.2.21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室内燃气设施安装规定:7.3.3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安装在非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处;(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放处,以及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3)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计量装置,宜设在单独房间内;7.3.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厘米。
7.4.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3居民住厨房内宜设置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
7.4.5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厘米;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米的通道。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目次1 总则 (184)2 术语 (185)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186)3.1 用气量 (186)3.2 燃气质量 (187)4 制气 (194)4.1 一般规定 (194)4.2 煤的干馏制气 (195)4.3 煤的气化制气 (211)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222)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228)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催化裂解制气 (233)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233)5 净化 (235)5.1 一般规定 (235)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237)5.3 煤气排送 (242)5.4 焦油雾的脱除 (246)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247)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251)5.7 煤气最终冷却 (253)5.8 粗苯的吸收 (255)5.9 萘的最终脱除 (257)5.10 湿法脱硫 (258)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262)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268)5.13 煤气脱水 (271)5.14 放散和液封 (272)6 燃气输配系统 (273)6.1 一般规定 (273)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277)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281)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292)6.5 门站和储配站 (303)6.6 调压站和调压装置 (306)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310)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312)7 压缩天然气供应 (315)7.1 一般规定 (315)7.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316)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20)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322)7.5 管道及附件 (322)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 (322)8 液化石油气供应 (324)8.1 一般规定 (324)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325)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331)8.4 气化站和混气站 (349)8.5 瓶组气化站 (352)8.6 瓶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356)8.7 用户 (359)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积和检测仪表 (359)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 (362)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363)8.11 电气 (365)9 液化天然气供应 (367)9.1 一般规定 (367)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367)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371)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积、气化站、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371)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372)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373)10 燃气的应用 (374)10.1 一般规定 (374)10.2 室内燃气管道 (374)10.3 燃气计量 (385)10.4 居民生活用气 (387)10.5 商业用气 (389)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389)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393)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放静电 (394)1 总则1.0.1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2021年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欧阳光明(2021.03.07)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文件时效】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GB 50028—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其中:2.2.1A(第1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此废止。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
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
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
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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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1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城镇燃气用户工程设计规范》(送审稿)5.20版本
《城镇燃气用户工程设计规范》(送审稿)5.20版本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01×城镇燃气用户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of User(送审稿)201×-××-××发布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用户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ofUserGB 50×××-2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燃气质量;4.管道流量和水利计算;5. 燃气管道系统;6. 管材和管件;7. 燃气装置和阀门;8. 燃具和用气设备;9.液化石油气用户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号,邮编:300384)。
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目次目次 (2)1总则 (2)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5)7 燃气装置和阀门 (35)7.1 调压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燃气工程设计规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能源需求的增加,燃气工程在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燃气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制定燃气工程设计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从燃气工程设计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设备选型和施工环节等方面,全面探讨燃气工程设计规范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I. 法律法规燃气工程设计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燃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明确了各种法律法规的遵循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燃气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 燃气工程设计要遵守燃气设施安全技术规范。
3. 燃气工程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的要求。
4. 燃气工程设计要求对设备和材料质量拥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II. 设备选型燃气工程设计中,设备选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设备选型不仅可以提高燃气工程的效率,还能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行。
以下是设备选型的几个重点要求:1. 设备选型要综合考虑燃气工程的功能需求和规模,确保设备的适配性。
2. 设备选型需按照相关的设计参数和性能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设备。
3. 设备选型应考虑到工程的整体成本和经济效益,以达到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
III. 施工环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在施工环节中,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施工环节的几个重要要求:1. 施工前,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2.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合规。
IV. 工程质量与安全燃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是设计的核心目标。
以下是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几个关键要求:1.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设计及施工的全过程,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 燃气工程要确保供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排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3. 工程安全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和使用阶段的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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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调压装置
2.调压器选型 体积换算 (1)实际气体的状态方程
2 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3 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 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
上述敷设在桥梁上通过河流的方式实践表明有着较大的优点,但与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原规定燃气管道不得敷设于桥梁上有矛盾。 2001年,经过专家讨论达成共识:当条件许可,允许利用道路桥梁 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限定燃气管道输送压力不 应大于0.4MPa”。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 ……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8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
3
二、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相关规范的简介
1、城镇燃气管道压力级制
名称
高压燃气管道
2、常规燃气工程
城镇居民、商业、工业燃气管道工程及市政中 压燃气管道工程
重点: a.计算流量 b.管道布置与敷设 c.调压装置 d.计量装置 e.安全及监控
5
2、一般燃气工程
a.计算流量
(GB50028,10.2.9)
1 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h kNQn
实际负荷与总的额定负荷
Qh kNQn 0.250100.81.6 6.0m3 h
二、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相关规范的简介
b.管道布置和敷设
聚乙烯燃气管道
用聚乙烯混配料通过挤出成型工艺 生产的管材,用作埋地管道。 (GB 15558.1)
常用 燃气 管道
镀锌钢管 无缝钢管
用钢板或带钢经过卷曲成型后焊接制成的钢 管;采用热镀锌工艺,耐腐蚀性好,一般用 于低压。(GB/T 3091)
热轧或者冷拉工艺成型,具有中空截面、周 边没有接缝的长条钢材;承压性好,一般用 于高、中压。(GB/T 8163)
* 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GB50494)
(GB50028,6.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
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 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8
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的比值。 反映了多个燃具同时使用
N —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的几率及每个燃具使用时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
达到额定负荷的几率。
k —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
2 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 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浙江省能源集团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邵旭东 2014-6-17
1
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一、燃气工程常用规范 二、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相关规范的简介
1、城镇燃气管道压力级制 2、常规燃气工程 3、“点对点 ” 燃气工程
2
一、燃气工程常用规范
国家规范 行业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
表6.3.3-1 和表6.3.3-2 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 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详 见CJJ6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b.管道布置和敷设
(GB50028,6.3.4)
聚乙烯管道要求 为不得小于0 .5m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 下列要求:
6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同类型燃具数目N 燃气双眼灶 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
1
1.000
1.000
2
1.000
0.560
…
…
…
10
0.540
0.250
20
0.450
0.210
…
…
…
某楼共10户居民,每户一台燃气双眼灶(Qn=0.8m3/h) 和一台快速热水器(Qn= 1.6m3/h)。求该楼居民的小时 计算流量? 按同时工作系数法求解,计算如下:
为了避免因埋设过浅使管道
受到过大的集中轮压作用,
造成设计浪费或出现超出管
道负荷能力而损坏。
11
b.管道布置和敷设
(GB50028,6.3.10)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 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A
B
A 次高压燃气管道
B
中压燃气管道
A
B
低压燃气管道
为什么燃气需要进行 压力分级?
压力(MPa)
2.5<P≤4.0
1.6<P≤2.5
0.8<P≤1.6
0.4<P≤0.8
0.2<P≤0.4
0.01≤P≤0.2
P<0.01
1.经济性 2.各类用户需要 的燃气压力不同 3.消防安全要求 4
二、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相关规范的简介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1、净距要求的依据? 2、为何要规定埋深?
参照现行的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规范》编制的。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 《城镇燃气调压器》GB27790-2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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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相关规范的简介
c. 调压装置
由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等组成,将较高燃 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调压单元总称。常见的有调压 箱和调压柜。(GB27790,GB27791)
1. 调压器的分类: 按作用原理:直接作用式、间接作用式 按用途和使用对象:区域调压器、专用调压器及用户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