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
1+5行动计划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减负提质“1+5”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十项规定的通知‣(渝教基…2011‟57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质量十项规定的通知‣(渝教基…2012‟65号)精神,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终身学习与发展奠定基础,针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素质教育深入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以实践大课堂为重点,以科技、阅读、演讲、书法、英语等教育为抓手的减负提质行动计划(简称“1+5”行动计划),现将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待广泛征求意见并修订完善后,正式下发实施。
请各地组织相关学校和人员,对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讨论,并将修订意见于3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以压缩文档形式报送,并命名“XXX†区县、直属学校‡关于减负提质“1+5”行动计划的修订意见)联系人,杨昌弋。
联系电话,63852829.邮箱:305381548@.附:1. 重庆市中小学生实践大课堂2. 重庆市中小学生科学素质提升行动计划3. 重庆市中小学生阅读行动计划4. 重庆市中小学生演讲能力提升行动计划5.重庆市中小学生书法教育行动计划6.重庆市中小学生英语能力提升行动计划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2月25日附件一重庆市中小学生实践大课堂(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精神,有效推进全市中小学减负提质工作,切实培养中小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生存,适应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中小学生实践大课堂活动。
一、落实实践大课堂课时安排实践大课堂是遵循中小学生不同年龄特征,立足学校实际,充分挖掘和利用校内外资源,以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为目的,激励学生全员参与、自主选择,主动实践的集中教育实践活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教育年鉴》(2012)组稿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教育年鉴》(2012)组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9•【字号】渝教办[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教育年鉴》(2012)组稿工作的通知(渝教办〔2011〕103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有关教育社团:连续出版教育年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做好《重庆教育年鉴》(2012)(以下简称《年鉴》)的组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年鉴》编纂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记述全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部市战略合作协议》和《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着力改善教育民生,建设“五个校园”,促进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真实情况。
二、工作机制在市教委教育史志、年鉴编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年鉴》的组稿工作实行由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教育社团(以下简称单位(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年鉴》材料的收集、撰写、修改、督办和审核的工作机制。
三、撰稿要求(一)各单位(部门)撰写的《年鉴》材料要客观、准确地反映2011年本单位(部门)履职尽责、发展水平、重要工作、重要事件、主要成效和创新成果等情况。
材料中要有概况等常规性条目和反映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题性条目,力争做到图文并茂。
(二)条目标题是所记述内容的“名片”。
年鉴条目的标题,既是条目内容的聚集点,也是读者检索资料,获取信息的指南,它直接影响年鉴的质量和社会效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教师评选规定 的通知 ( 教人 [9 3 8 精 神,并结合我市 显著 ,对提高 本地 区教育 教学质量提 出了有指导意 义和推广 价 19]3号) 实 际,制定本办法 。 值 的意见和建议 。近几年 来,正式 出版 具有较高水 平的教育 教 学专著不 少于 1 本,或公开发表反映专业水平 的教学论文不少于 第一条 特级教师 的内涵 3 篇,或教改成果有 1 获市级 以上二 等奖 。 项 特级教师 是一种既具先 进性 又有 专业性 的荣誉称号 。特级 ( 培 养 、指导青年教 师做 出了积极贡献 ,所 指导 的教师 五) 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 的模范 ,教学 的专家。 在赛课 中获市级二 等奖 、区县级一等奖及 以上,或其他 教学成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 围 果获市级二等奖 、区县级一等奖及 以上 。 ( 特级教 师在 幼儿 园、普 通小学 、普通 中学 、中等职 业 一) ( 具有 《 六)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受聘担任 中小学高 学 校 、特殊 教育学校 工读学 校 、教师进 修院 ( 、教学研 究 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达到一定年限。 校) 机 构 、校外 教育机构 中的在职 教师及长期 兼任教学 工作的学校 ( 原则上 男教师年龄在5 周岁以下,女教师年龄在 5周 七) 5 o 领导 中产生,主要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中评选 。 岁以下。 ( ) 级教师 评选 工作原 则上每 3 - 特 年进行 1 。由市教 委 次 ( ) 研 、培 训机构 专业技术人 员 申报特 级教师 除具备 八 教 会 同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 上述 ( 至 ( 款 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七) 1每年在本地 区举 办大型学术 讲座 或评讲课 2 以上 ; . 次 第三条 特级教 师的评选条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渝教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档案局(馆),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0月20日由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教办〔2008〕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2018年10月29日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从事招生、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音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当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基础工作。
学校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内部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在档案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渝教基〔2008〕35号关于开展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评选活动的通知
渝教基“2008”35号关于开展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科协,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意见》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科技教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经市教委、市科协共同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市各中小学校开展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每年5月30日至6月30日止,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二、申报条件近三年开展科技教育工作达到《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办法(试行)》基本要求,并获区县(自治县)科技教育特色(示范)学校称号的各中小学以及市直属中小学。
三、申报要求(一)对照《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评审办法(试行)》,由申报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和科协审查推荐。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科协原则上每年可推荐1-2所学校。
市属中小学可直接上报。
(三)申报材料以纸质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为一式三份。
申报材料包括:1、《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2、学校科技教育工作总结;3、自查评分材料。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傅鹰市科协普及部王绍伟联系电话:63619862(教委) 63003153(科协)电子邮箱:fy.7033@(教委)cqqfx@(科协) 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邮编:400020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普及部邮编:400013附件:1.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2.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评审办法(试行)3.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评审标准(试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教育科技学校评选通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2008年5月27日印(共印120份)附件1: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申报学校(盖章)法人代表学校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申报学校科技教育基本情况申报学校科技教育基本情况推荐意见区县教委或教育局(盖章)年月日区县科协(盖章)年月日评审意见市教委(盖章)年月日市科协(盖章)年月日附件2:重庆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评审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科技教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1)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技装中心、市教育评估院,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委直属中学:为了加强我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的管理,提升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培育优秀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进一步深化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加快高中教育内涵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3月9日附件重庆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的管理,确保课题立项、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级教改课题”)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部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旨在鼓励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教研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教育工作者,围绕普通高中教育面临的重大、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在渝师范类院校也可围绕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问题单独或会同教研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课题,开展研究。
第三条市级教改课题立项的主要范围是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课程领导、课程开发与实施,课堂教学改革,教学评价改革,教师专业发展,教育技术在课堂教学及课程资源建设中的应用,教育教学管理策略,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评价探索,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学校特色内涵发展,特殊群体学生受教育情况,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市级教改课题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三类。
1.重大课题是指聚焦我市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以及影响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对推进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渝教基〔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教基〔2011〕6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技装中心,委直属中小学: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有关要求,市教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是我市举办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工程,加大对低于《标准》学校的改造力度,尽快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适当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四、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校长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的有关内容,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
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第二条本会是全市小学科学教师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核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新课程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小学生科学素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教育学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驻地在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群众性小学科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二)普级小学科学教育教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课程改革经验;(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信息反馈咨询意见;(四)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五)编写教材,编制教具和学具,出版学术性书刊,开展培训活动;(六)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七)组织教学竞赛活动;(八)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九)开展其他有益于教育改革、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改革实践活动;(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单位会员或本会一名理事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渝府令〔2021〕3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2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以下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一、废止(一)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二)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四)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0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
(五)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9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发布)。
二、集中修改(一)对《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将第六条中的“消费市场”修改为“市场”。
将第十条修改为:“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0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承诺与审核第三章信用记录与评级第四章信用激励与惩戒第五章信用申诉与核查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监〔2019〕32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以下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需求征集、指南编制、推荐申报、立项评审、过程执行、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通过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诚信承诺、信用记录、分类定级,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项目。
第三条诚信管理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着力培育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创新需求的科研诚信体系。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目录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渝教学[2005]43号) (1)2.《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4)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6)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8)5.《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7)6.《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42)7.《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55)8.《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63)9.《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73)10.《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89)11.《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95)12.《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99)13.《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07)14.《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114)15.《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133)16.《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38)17.《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14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渝教学[2005]43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教育部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根据教育部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学习贯彻实施新《规定》、《准则》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规定》和《准则》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新《规定》和《准则》是教育部在新形势下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大学的学生现状调研分析,广泛征求高校、专家和学生等各方面意见后,对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修订形成。
2024中学教育科研管理制度
2024中学教育科研管理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研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立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中学教育科研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2. 科研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科研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度,中学教师可提出科研项目申请,经过评审后获得资金和支持。
3. 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建立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对优秀的科研成果给予肯定和奖励,鼓励中学教师积极从事科研工作。
4. 科研经费的设立和管理:设立专项科研经费,用于支持中学教师的科研活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督。
5. 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研成果宣传和推广机制,将优秀的科研成果向全国范围内的中学推广和应用。
6. 科研培训和交流:组织中学教师参加科研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他们的科研水平和能力。
7. 科研道德和伦理规范:制定科研道德和伦理规范,要求中学教师在科研活动中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
8. 科研数据和信息管理:建立科研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对科研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保证科研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以上是2024中学教育科研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科研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中学教师的科研意识和能力,推动中学教育科研的发展。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渝教发〔2023〕2号2023年1月17日稍后(相关标准于2018年开始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和质量,根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渝教发[2023)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以强化规范、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宗旨,促进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第三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办法。
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职责明确,权益共享。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科规划办”),各区县(自治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相当的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各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管理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协调配合,共同履行市教科规划项目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和各类重点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直接管理。
一般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委托“二级管理单位”实施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平台为“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所有过程申请(开题申请、变更申请、结题申请等)和研究材料(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成果公报等)均需上传“管理系统”O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六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委托课题。
委托课题根据需要设置。
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
第七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
立项课题设课题负责人1名、主研人员6名、参研人员6名、课题承担单位1个。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拥有课题成果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课题立项通知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不得无故终止。
第八条市教科规划办组织年度重点课题立项培训活动。
市教科规划办委托“二级管理单位”组织年度一般课题立项培训活动。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009-2010学年度上期工作要点2009—2010学年度上期,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根据全市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的工作部署,现制订我院2009—2010学年度上期工作要点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中宏观教育研究与教育决策研究,认真履行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的职能1.继续编印好《教育决策参考》、《高教信息参考》、《教研工作通报》等。
研究制订《重庆教育年度发展报告编校手册》,做好《2009年重庆教育发展报告》的编撰工作。
2.加强重大课题研究。
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标准课题研究。
继续做好重庆市城乡教育统筹发展研究、中小学特色学校发展战略研究、重庆市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研究、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战略发展研究、民办教育研究、民族教育研究、名师发展研究等研究项目。
3.进一步加强“西部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素质教育实施4. 进一步深化对綦江农村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指导,加强理论引领,完善模式构建,大力协助市教委在全市推广綦江经验。
5.围绕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教学评价、学生学业评价主题开展研究。
完成中考、高考分析报告。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试题库和基础数据库等工作。
6.进一步整合优势力量,打造精品课程资源。
继续深化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开展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经验总结推广现场会和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继续筹备高中新课程改革,研制教学指导性意见、教师培训方案和相关课程资源开发等工作;继续围绕课堂教学有效性开展学术研讨、论文交流和教育故事、教学案例征集评选等活动。
7.进一步转变教研方式。
进一步建立学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掌握学科教学基本情况,提供质量分析报告。
深化对校本教研,深化对“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的研究和指导,开展区域性校本教研活动,提高校本教研质量。
加强学科教学特色研究,把握学科方向,凝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打造学科名师,形成学科优势。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
标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文档
一、项目背景与意义
(介绍本课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当前教育科学领域的研究状况、重
庆市的教育发展现状以及本课题对于解决教育问题和推进教育发展的意义等)
二、研究目标与内容
(明确本课题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涵盖的学科范围、研究内容的
重要性与创新性)
三、研究方法与过程
(介绍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实施过程,包括资料搜集、问卷调查、实
验设计等)
四、研究成果与创新点
(详细陈述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包括已发表的论文、学术会议报告等,以及本课题所取得的创新点)
五、结论与启示
(总结本课题的研究结论,对解决教育问题和进一步推进重庆市教育
发展提出建议和启示)
六、研究贡献与亮点
(说明本课题的研究贡献,对教育科学领域的重要性,并突出本课题
的亮点和创新之处)
七、项目预算与资金使用情况
(陈述本课题的经费预算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项目期间的资金花费)
八、研究团队与合作单位
(介绍本课题的研究团队成员、学术背景和专业特长,以及合作单位
的名称和贡献)
九、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指出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的建议)十、下一步工作计划与展望
(明确本课题的下一步工作计划,对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展望进行探讨)。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0]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0〕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是我市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的关键之年。
按照全国校安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2010年全国校安办工作部署会议以及重庆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实施校安工程,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市校安工程于去年6月实施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齐抓共管,扎实工作,校安工程按计划顺利推进。
当前,我市面临的防震减灾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校安工程进入攻坚之年,时间紧,任务重,难点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广大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校安工程规划修订和方案实施工作,如期完成危房改造和加固维修,确保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
我市校安工程区域重点是: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荣昌县和28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工作重点是:排除D级危房,维修加固C级危房。
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是:消除全市D级危房;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荣昌县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的8个区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万州区、忠县、丰都县、涪陵区)抗震不达标的C级危房维修加固;潼南县“1·31”地震受损校舍的改造和加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江津府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江津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30日江津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推进全区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庆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重庆教育现代化2035》有关要求,依据《重庆市江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一)“十三五”发展成就。
“十三五”时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以科学规划教育布局、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等为抓手,与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共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成功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成功入选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开启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历史新征程,教育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为江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展现新作为。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切实加强、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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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教育科学规划和管理,整合优势教育科研资源,提高教育科研效能,促进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工作,适用于经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立项的各类教育科研课题,适用于我市各类教育机构(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条教育科学规划和教育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教育方针,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应用研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推动和决策咨询作用,统筹规划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统筹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并发布全市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科学研究计划2.审定并发布全市教育科研管理办法3.发布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审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4.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5.评审、奖励、推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6.组织重大教育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第五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统筹制定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具体制定教育科研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3.具体组织教育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4.统筹组织市级各类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5.统筹组织市级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和成果评奖工作6.具体管理和筹措教育科研经费7.具体组织和支持教育科研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8.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有关教育科研规划及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教育科学专家库,成立专家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
其主要职责是:1.为全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供学术咨询2.评审、指导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3.参与教育科研成果的检查、验收和鉴定工作4.其他与教育科学有关的工作第七条规划办根据教育有关专业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置课题,其研究过程管理由规划办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实施。
专项课题的审批立项和结题鉴定责任由规划办承担,具体工作可由规划办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施行。
第三章选题第八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选题以规划办发布的教育科研规划和课题指南所列内容为主,有研究基础、有特色的课题,可以不受指南范围限制。
第九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招标课题、规划课题、成果推广专项课题和其他专项课题。
凡经研究一年以上的规划课题,如在研究过程中确有重大突破,并产生一定效益的,可申请滚动为重点课题,申报办法与新报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条规划办根据全市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设置招标课题,公开招标,自主申报,自主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章课题申报第十一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次,专项课题、招标课题根据需要设置,不受时间限制。
申报者一律从“重庆教研网”(Http:/)上下载“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申请书和课题评审费在规定期限内交规划办。
凡申请书和评审费缺一的,一律不予评审。
市教委直属单位直接交规划办,其它有关单位须先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集中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即课题研究的负责人),申请书须由课题主持人签名报出。
同一人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课题。
尚未结题的市级规划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四条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或相当于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两名高级教师的书面推荐。
边远地区或因特殊情况确实找不到两名中学高级教师作推荐人的,可由两名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作推荐人,或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和研究方案进行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立项评审第十六条经评审确定的规划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积极作用。
3. 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 课题论证充分,目的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规划课题评审工作由领导小组委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专家组承担,规划办具体组织。
第十八条规划办统一受理规划课题的申报并审查资格,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由规划办将申报材料及评审费退还申报人。
第十九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先由专家组成员分别审阅课题申请书和研究方案,并提出本人评审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评审。
在集体评审的基础上,由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提名,审定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1.通讯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资料。
2.实行回避制。
项目申请者,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参加立项评审。
3.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金和礼品。
4.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
评审结果在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课题管理第二十二条由规划办立项的各类课题一律采取纸制文本与电子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逐步实行以电子化管理为主。
2000年以来规划办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不管结题与否,均需使用“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将课题研究有关资料上传至该系统网络。
从“十一五”起,规划办组织的课题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鉴定验收、成果评奖等工作原则上以在网络上进行为主。
第二十三条重点课题、高校专项课题、招标课题由规划办和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规划课题由规划办委托区、县(自治县、市)教研室(教科所、进修校)和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专项课题由规划办委托委属有关单位管理。
规划办视需要对规划课题进行抽查。
抽查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是否按预定的计划进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分工领导和参与研究工作、已经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社会效益、经费使用等情况。
对不能履行正常研究的单位及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撤消项目,追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课题第一负责人必须及时将课题研究的过程材料上传至“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中,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上传课题研究进度报告(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三个月内没有研究信息上传的课题,管理系统将提出的警告,若三个月后仍没有课题研究信息上传,则自动取消其课题,同时规划办下发撤销课题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五条课题进行中若需对研究计划、主研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应由课题组提出专门报告,经所在单位及其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的,撤消课题,责任者与承担单位将不得申报下一轮课题。
第二十六条课题第一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的实施和完成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规划办要加强对基层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本年度市级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第二十八条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组向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在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中填写“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前15日上传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主要成果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规划办根据研究情况和有关资料,确定结题方式。
结题方式有三种:验收、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
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须由专家鉴定组给出结题评审意见。
未经批准的结题活动,不予认可。
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
第三十条课题结题评审由规划办负责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结题评审时,鉴定专家由规划办或其委托机构聘请组成结题评审组。
评审鉴定专家必须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评审组成员一般为5—7人,应是课题有关方面的专家。
课题组成员、顾问不得担任本课题评审鉴定专家。
结题评审组组长对结题评审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
第三十一条通过鉴定与验收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规划办登记编号,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二条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
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八章成果推广和评奖第三十三条对于我国特别是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对于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并且实践效果明显的教育科研成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规划办将与有关部门一起不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
规划办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审批一次成果推广的专项课题,以立项研究的方式推广应用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除此之外,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逐渐形成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推广的机制。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要及时报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三十六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定期举行重庆市中小学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定)。
第九章经费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教委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的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
第三十八条课题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开支范围限于:调查、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抄写、翻译费;必要的中小型会议费;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及稿酬;成果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