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个知识点

合集下载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1。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3。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4。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它具有最高效力。

5。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9。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0。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1。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3。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教育事务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制度,包括宪法、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是考取教师资格证和参加教师招聘考试的必备知识。

下面将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常考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宪法中的教育相关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教育的相关规定包括:1. 第一章“总纲”中明确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

2.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3. 第五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主要包括: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及义务教育、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

2. 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教育管理: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学校管理、教师管理等。

4. 教育经费:包括教育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监督。

5. 教育评价: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等。

三、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教育管理规定。

教育管理规定是对教育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涉及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内容。

常见的教育管理规定包括:1. 学校管理规定:包括学校的组织结构、教职员工管理、学生管理等。

2. 教学管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教材使用、考试评价等。

3. 学籍管理规定:包括学生注册、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等。

4. 招生录取规定: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办法、招生政策等。

附件:1. 宪法全文2. 教育法全文3. 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2. 教育法: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颁布的具体规定,对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进行细化和具体规范。

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

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

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促进教育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保障师生权益、加强学校管理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设置和管理、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于1991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关怀等方面的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卫生的目标、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学校卫生的责任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于哪一年?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师的培养和教育、教师的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权益,规定了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是对工资报酬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导和规范教育领域活动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障教育的公平、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以下为您梳理一些教育政策法规的重点知识。

一、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教育的地位、目的、方针和原则。

其中,明确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方面,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重点包括:1、义务教育的性质是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2、明确了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学生,要保障学生的休息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

4、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教师法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等权利。

同时,教师也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方面,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教师的考核、待遇和奖励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教育方面,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的总称。

它们对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保障了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发展,落实教育改革,保证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安全。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包括了教育法、办学法、校规校纪等内容。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教育法是影响教育整体发展的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形式,包含了教育体制、教育机构、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质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教育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推动教育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办学法办学法是规定教育机构的建立、管理和运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学校设置、办学资质、招生与管理、师资建设、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办学法是为了保障教育机构的合法运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3. 校规校纪校规校纪是指学校内部制定的管理规范和纪律要求,规定学生和教师在校园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活动的进行和教育主体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首先,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学生的教育权益,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其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规范教育机构和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再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教育环境的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校的正常运行。

最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的创新和发展。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是保障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教育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管和评估。

其次,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安全。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教育政策法规是规范我国教育行为、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为了让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子更好地了解、学习和应用教育政策法规,本文对教育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政策法规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手段,旨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教育政策法规具有以下特点: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和针对性。

了解和掌握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教育工作者和学子来说,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教育政策法规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文件和教育部门规章。

1.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行政体制、教育活动的主体权益等。

2.教育政策文件:如《新时代教育现代化2035》、《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是政府对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涉及到教育目标、改革举措、资源配置等方面。

3.教育部门规章:如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等,是对教育实践的具体规范,指导教育工作者和学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必背知识点总结1.教育法律法规条文:如《教育法》中关于教育行政体制、教育经费、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的规定;2.教育政策核心内容:如《新时代教育现代化2035》中提出的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战略举措等;3.教育部门规章关键点: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等。

四、如何学习和应用教育政策法规1.系统学习:教育工作者和学子应结合自身实际,系统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全面了解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的内容。

2.结合实际工作:将教育政策法规融入教育教学实践中,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

3.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教育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作为一名教师,了解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是必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介绍一些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律法规指的是国家制定并施行的、与教育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保障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教育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教育基本法和教师法教育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它规定了教育的性质、任务、原则、体制等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教师行为的法律。

它规定了教师的职责、权益、行为规范等。

三、义务教育法和学校安全法义务教育法是保障我国义务教育普及的法律,它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年限、免试入学、减负等要求。

学校安全法是确保学校教育环境安全的法律,它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学校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

四、中小学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法中小学教师法是专门针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法律,它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职业发展、考核等。

高等学校教师法是针对高等学校教师身份的法律,它规定了高校教师的权益、职业发展等。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特殊教育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针对幼儿园管理的法律,它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特殊教育条例是为特殊教育工作制定的法律,它规定了特殊教育的范围、目标、方式等。

六、教育行政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用来管理和规范教育工作的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出的要求和指导。

七、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者的知识产权,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使用、保护等。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权利人、权利保护等。

八、安全教育和犯罪预防法安全教育是为了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而进行的教育。

犯罪预防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和责任。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必备考点 1:制定依据、时间和地位类必备考点 2:管理主体、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法 14】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依据《宪法》《宪法》 《教育法》《宪法》《宪法》地位/意义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

标志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确立。

教育史上第一步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通过1995.3.181986.4.121993.10.311991.9.4修订2015.12.272006.9.12009.8.272007.6.1时间实施1995.9.11986.7.11994.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 15】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 5】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 1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法 17】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 11】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1.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育法规等文件,目的是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

2.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它们规定了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和责任,为教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德育、普及教育、教育公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它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

2) 教育法教育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制度和办法,包括教育的目标、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3) 教师法教师法是为了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涉及到教师的职业资格、聘任与成长、职业道德和责任等方面。

4) 中小学教育法规中小学教育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中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等教育法规,它们规定了中小学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各方面细则。

5) 学校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是教育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它包括招生、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务管理、考试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6) 教育行政部门规章教育行政部门规章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了行使职权和管理教育事务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教育行政执法办法》等。

4.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研究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管理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他们明确自身的权益和责任,提高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教育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师生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理解教育法律法规有所帮助,也希望您能够认真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复习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复习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复习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颁布及施行时间1、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2006年数字类考题1、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 9年2、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权责类知识1、某小学为追求升学率,将低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小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2、某教学点张老师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太少的情况,打破传统课堂讲授惯例,进行讨论式教学改革。

张老师这样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他的——教育教学权重点法条出处1、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此专设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下列法律法规中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时间:1995年3月18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

(2)地位:教育母法、教育根本大法。

(3)设立学校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5)受教育者的权利: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

(6)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时间:1986年4月12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2006年修订。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和杂费。

(4)第三条【实施目标】中首次规定我国实施素质教育。

(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6)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1、颁布及施行时间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A)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A)A 2006年B 2000年C 1996年D 1986年2、数字类考题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D)A 6年B 7年C 8年D 9年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的公民A 16B 18C 14D 203、权责类知识某小学为追求升学率,将低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小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C)A人格尊严B隐私权C受教育权D身心健康权某教学点XXX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太少的情况,打破传统课堂讲授惯例,进行讨论式教学改革。

XXX这样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他的(B)A科学研究权B教育教学权C管理学生权D民主管理权4、重点法条出处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此专设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是(D)A《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列法律法规中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的是(B)A《中华群众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群众共和国教师法》C《教师资格条例》D《中华群众共和国教育法》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11、《中华群众共和国教育法》(1)时间:1995年3月18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

(2)地位:教育母法、教育根本大法。

(4)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5)受教育者的权利: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

(6)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
以下是关于教育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点:
1.教育法:包括国家教育法和地方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目标、体制、管理、组织、课程、教师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基础教育的保障、实施义务教育
的主体责任、义务教育的内容和质量要求、义务教育的管理制度等。

3.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体制、管理、组织、
课程、教师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4.教育计划和标准:包括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纲要、学科
课程标准等,规定了教育的发展目标、教育内容和标准。

5.招生政策:包括高考招生政策、大学入学考试政策、中小学
招生政策等,规定了招生的条件、程序、政策措施等。

6.教育评估和监管政策:包括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学校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等,对教育进行质量监管和评价。

7.教育经费政策:规定了教育经费的保障、分配和管理。

包括
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和资助政策、学校的经费使用和管理等。

8.教师政策:包括教师招聘、培养、激励、评价和管理等方面
的政策。

9.教育改革政策:包括教育体制改革、课程改革、评价制度改革、招生制度改革等。

10.特殊教育政策:针对残疾人群体的教育政策,包括残疾儿童入学政策、特殊学校建设政策等。

这些知识点是教育政策法规中的一部分,了解它们可以帮助理解和适应教育政策法规的要求。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重点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重点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重点教师资格证考试是每位教育工作者追求职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在准备考试过程中,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进行介绍和解析,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

一、师德师风教师师德师风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基础部分,也是考试中常考的内容。

教师师德师风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纪律等方面内容。

教师应具备的核心职业道德包括爱岗敬业、关心帮助学生、严于律己、诚实守信等。

同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遵守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以暴力、权力、金钱等手段对待学生,要维护学生的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

二、教育法律法规1.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义务教育阶段是教师工作的重要阶段,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教师工作质量的基础。

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2.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是考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高校教师的职责和权利,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规范要求等。

3.教育行政法律法规教育行政法律法规内容广泛,涉及到教育管理和教育监督的各个方面。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审批暂行条例》等。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也规范了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行为。

三、学校管理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学校管理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学校组织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学生管理等。

学校管理法律法规需要教师熟悉并遵守,以确保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教育考试法律法规教育考试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重点考察内容。

教育考试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

教师应了解各个层次的考试制度和政策,遵守考试纪律,确保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了解教育政策法规的知识点对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的几个知识点总结: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是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石。

它规定了教育的宗旨、目标和方针,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2.《义务教育法》是保障我国义务教育普及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原则、义务教育的内容和标准、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等。

该法强调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是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安全设施的配置标准、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等。

学校负有保障师生安全的责任,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学校安全。

4.《教师法》是保障教师权益和提高教师职业水平的法律。

它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教师的职业发展和评价制度,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是培养国家未来的重要力量,教师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5.《学生资助暂行办法》是保障贫困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政策文件。

根据该办法,国家设立了各种助学金和奖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各级政府和学校都应该积极实施该办法,确保每个有志于学习的学生都能够享受到教育资助。

以上是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的几个知识点总结。

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保障教育的公平和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教师职业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教育工作中,我们应该时刻遵守教育政策法规,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招教常考法律法规知识总结

招教常考法律法规知识总结

招教常考法律法规知识总结近年来,招聘教师岗位的竞争日益激烈,除了专业知识的掌握外,招教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对招教常考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总结,并为考生提供备考参考。

一、宪法法律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最高法律,宪法是教师岗位招聘考试中常见的考点。

考生应熟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考生需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如廉政准则、九条严禁、廉洁从教的要求等。

同时,还要掌握行政执法中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劳动法律法规知识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

考生应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规定。

2.工伤保险法工伤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权益的法律。

考生应了解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计算标准以及伤残赔偿的程序等。

三、教育法律法规知识1.教育法教育法是对我国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指导的法律法规。

考生应了解教育法中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管理等内容。

2.中小学教师法中小学教师法是对中小学教师从业资格、教育教学工作、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

考生需要了解中小学教师法中的教师资格、教学管理、继续教育等内容。

四、刑法法律知识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规范的根本原则。

考生应了解刑法的适用原则、法律责任原则、量刑原则等。

2.刑事责任法定原则刑事责任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明确罪名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了解刑法中的行为人、犯罪构成、主观与客观因素等方面的内容。

五、其他法律法规知识1.刑法修正案考生需要了解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掌握其中的重要修改内容,如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等。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考生需了解其内涵和要求。

总之,掌握招教常考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于考生取得好成绩至关重要。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20.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犯学生合法权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2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3.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22.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它具有最高效力。

23.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5.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2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2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言文字进行教学。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教师资格证是教师行业中的重要资格认证,它要求教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对教育法律法规的了解。

在教育领域,法律法规是教师必须要掌握的基本素养之一。

本文将总结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助您更好地备考。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了教育的基本任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以及教育的经费投入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 强调了义务教育和优质教育的重要性,明确了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 强调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和教育质量的保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教师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 强调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对违反师德的行为做出了惩戒措施。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1. 教育公平原则- 提倡公平机会,保障每个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 禁止以贫富、性别、民族、残疾等因素进行歧视和限制。

2. 教育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确保教育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 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

3. 教育改革原则- 推动教育创新和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促进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适应时代变革的需求。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1. 教育管理- 学校管理制度与课程管理- 教师队伍和教职工管理- 学生管理和校园安全2. 教育质量和评估- 教育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 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 教育信息化和技术应用3. 教育经费和投入- 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 教育资助和奖助政策- 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四、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1.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国家、地方和学校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权限2. 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和追责- 教育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教育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和权力- 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机制综上所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义务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全国实行义务教育,为每个公民提供九年免费教育。

- 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禁止进行歧视、虐待等行为。

- 确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强调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投诉处理机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的发展。

- 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开办,保证教育质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质健康条例》- 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规定学校开展体育锻炼、提供营养餐等措施。

- 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评估。

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高等教育应当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确立高等教育的属性、任务和目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 加强学位管理和学位质量监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条例》- 规定研究生入学条件和培养方案。

- 加强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督和评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暂行规定》- 规范高校法人治理,确保高校科学、民主、法治管理。

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规定国家加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人力资源培养质量。

- 建立职业教育保障机制,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2. 《职业教育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规定职业教育学校的设置条件和管理要求。

- 强调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工人职业资格法》- 规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的授予和管理。

- 促进技术工人的职业发展和提升。

四、特殊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利,提供适应残疾人特点的教育服务。

- 建立残疾人教育的评估和辅助机制。

2. 《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 规定残疾人享受教育扶助的条件和标准。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3.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它具有最高效力。

5.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9.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0.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14条重点知识,白送14分在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的考试中,第二章是教育法律法规部分,这一章主要考查六法一纲要,会出8道单选题,总分16分。

下面233网校小编整理了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14条重点知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师法》3、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术自由权)(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教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进修权)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义务教育法》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
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3.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
权利。

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
它具有最高效力。

5.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
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
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9.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
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0.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
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4.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
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17.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
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19.中等及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20.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
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2.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3.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2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6.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7.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
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3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
监护单独居住。

32.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
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3.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35.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
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37.《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
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