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科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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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配备情况统计表

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配备情况统计表
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配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核定职数(人) 实际配备干部数(人) 科级非领导职数 超配干部数 (人) 超 机 构 规 格 提 拔 2014年 月 日 超配原因及超配数( 人) 违 规 提 高 干 部 职 级 待 遇 违 规 设 置 领 导 职 务 名 称 任 职 年 龄 层 层 递 减
其 他 原 因
备 注
1
合计
注:1、领导干部职数配备情况要具体到编制部门核定的每一个具体单位。2、所属二级单位由主管局负责统计填报。 3、表中“其他原因”栏需说明何种原因。4、经组织部门审批同意所配备的专职工青妇干部需要在“备注栏”注明。 5、一并报送单位职数批复文件复印件及干部花名册。6、统计表及花名册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均需单位签字盖章。
正科 副科 科级 正科 副科 序 单位名称 级领 级领 非领 级领 级领 号
正科 副科 科级 级领 级领 非领 导职 导职 导职 导职 导职 小计 正常 平级 军转 机构 导职 导职 导职 提拔 改非 安置 改革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违 规 党 Βιβλιοθήκη 分 设军 转 安 置换 届 政 策
机 构 改 革

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台账

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台账

附件4:
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台账
备注: 1.填表范围:市直机关及其直属行政单位、派出机构等。

机关与各个直属行政单位、派出机构应按单位名称分开填列;
2.机构规格: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等;
3.“三定”机关编制方案中领导职数设有高配职数的按高配职数填写核定领导职数;
4.后勤服务人员数包括原编内后勤服务人员和雇用人员;
5.部分单位存在后勤服务人员占用编制情况的,须在“已使用编制数”栏的编制类型加上占用数量,并在备注栏注明“X名工勤使用XX编制”;
6.编外人员指不纳入编制(含员额和后勤服务人员数)管理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含已签聘用合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及从事执法辅助、普通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和其他事务工作的人员等;
7.本表A3打印。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机构编制管理台账

机构编制管理台账

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XX个)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共92个)
乡镇事业单位(XX个)
1 2
...
行政机构XX个(党委X个、人大X个、政协X个、检察院X个、法院X个、政府X个),另有不计入机构个数
区级事业单位X个(其中参公X个〈不含群团5个:工、青、妇、残、科协〉)
乡镇行政机关X个,事业单位X个
机关公务员
分类
合计
小计
行政类 区级
乡镇
小计
公安
政法类制 司法 检察院
编制数 实有人
参公事业类
分类
事业 总计
合计
小计
卫生
市场
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
文化
安全
动物 监察
机构编制台账
实有人员数
合计
小计
领导职数 县级
科级
党委工作机构(共X个)
领导职位 名称
业务人员
实有机关工 勤
内设机 构
成立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治协商委员会
政府工作部门(XX个)
区群众团体(共xx个
乡镇机构(共XX个)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XX个)
门所属事业单位(共92个)
乡镇事业单位(XX个)
X个),另有不计入机构个数的机构1个:生态环境局——共40个 )
法类制
法院
森林 公安
合计
机关工勤

乡镇
人武部
业编制
非执
非参公事业类
法类
环境 监察
国土 监察
国土 资源


单位名称


1 2
...
1 2
...
1 2
...

编制管理条例

编制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71129(颁布时间)20080101(实施时间)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文号)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第三章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第四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以及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人员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国家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依法、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动、录(聘)用、晋升职务、配备领导成员、核定工资及开设银行账户、交纳社会保险费和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核拨经费、发放工资、提供福利等的依据。

第六条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动。

第七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第八条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二)有明确的职能和职责;(三)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机构数额。

《科级干部配备情况表》填写说明

《科级干部配备情况表》填写说明

附件4《科级干部配备情况表》填写说明▲注意:表格内画斜线的单元格不需要填写。

一、表格总体填写要求1.表格字体:宋体四号字,输入法为中文半角输入模式。

2.表格属性:不得改变表格各列的宽度,对齐方式:居中,文字环绕:无。

3.姓名格式:在一栏中输入2个或2个以上的姓名时,使用“回车键”换行输入,格式见样表(附件2);姓名中不能有空格,如:“陈华”不能写成“陈华”。

4.机构名称:所有机构名称一律填写全称。

二、具体栏目填写要求1.市(区)直机关部分:(1)“内设机构”栏填写编制文件中准确的科室全称(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如:“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发展科”、“物业服务中心”等。

(2)“实配领导数”栏填写各科室实际配备的科级领导人数及其对应的姓名(正职或副职),加挂牌子的科室领导填入所在科室的副职栏目,如:赵刚为科长,则在正职栏内填写“赵刚”;孙忠为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加挂牌子的科室),则在副职栏内填写“孙忠”。

兼职的要在所兼任职务科室对应栏目内填写,如:“李安”是办公室主任,兼任物业管理科科长,则两个科室的正职栏内都要填写“李安”,兼任的职数计入“实配领导数”;但— 1 —按规定,挂牌科室的正职由所在内设机构的正职兼任的,只要在内设机构的科室正职填写一个人的名字即可,如附件4配备表中XX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赵刚”就是这样的情况。

如果是主任科员兼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既要在实配非领导数的“正科级”栏内填写姓名,也要在兼任职务对待的科室“副职”栏内填写其姓名,既要计入“实配非领导数”,所兼任的副职领导也要计入“实配领导数”。

(3)“实配非领导数”栏填写各科室实际配备的科级非领导人数及其对应的姓名(正科级或副科级)。

(4)合计栏中“编制文件核定的正副科级领导总职数”按编制文件确定的内设机构(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副科级领导总职数填写。

“合计”行与“实配领导数”列交汇处的栏内填写实际配备领导总人数。

“合计”行与“实配非领导数”列交汇处的栏内填写实际配备非领导总人数。

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委办发[2009]6号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重新修订的《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30日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定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依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全市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

(三)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市委编委及市委编办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工作“一个部门受理,一支笔审批,一个部门办文”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的审批(五)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批。

市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开发区(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委编办提出,报市委编委审核,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省委编委审批。

县(市、区)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研究同意后,由市委常委会审批。

(六)处级规格机构的审批。

有下列事项的,由申报单位根据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向市委编委会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研究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编委主任签署意见,上报省委编委审批:1、申报新设立处级规格机构;2、申报升格为处级规格机构。

(七)科级规格机构的审批。

事业台帐

事业台帐

机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台帐(事业单位使用本)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注:此页不用打印,后面指标解释不用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编号机构全称:第二名称:机构规格:系统类别:机构类别:参照/依照: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盖章)日期:年月日指标解释机构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第二名称:该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机构规格: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批准的相当于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等行政级别。

系统类别:指单位所属的系统,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其他系统。

机构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类别,即行业分类,如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

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领导部门。

单位主要职责指标解释单位主要职责:指经批准的单位“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单位主要职责。

机构编制基本情况表(一)批准文号编制数岗位审核、签名、盖章(日期)小计全额预算差额补贴自收自支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工人后勤工作其他指标解释批准文号:经批准的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编号。

如豫编:…××××‟×号。

全额预算编制数: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该单位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编制数。

差额补贴编制数: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该单位财政差额预算管理编制数。

自收自支编制数: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该单位自收自支编制数。

行政管理岗位:指在本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评定有专业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的人员编制数。

专业技术岗位: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生产工人岗位: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编制数。

后勤工作岗位: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后勤工作人员的编制数。

机构编制基本情况表(二)批准文号部门领导职数部门非领导职数审核、签名、盖章(日期)小计正职副职纪︵检书组记长︶小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指标解释部门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批准的单位领导职数。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基本职能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一)基本职能金牛区委编办(区事登局)是行政单位,基本职能为: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方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区级部门“三定”规定审核工作;指导、协调街道、部门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机构改革和职能运行效果评估工作;参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会同相关部门清理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参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依法规范政府部门职能,促进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转变。

3.负责全区统筹城乡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研究,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和组织结构优化,监督检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执行情况;负责综合性调查研究和重点工作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研究,提出改革对策和建议;参与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4.负责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机关,区工商联机关、区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区政府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牵头协调区级各部门之间以及区级各部门与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5.拟订全区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分配方案,报批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事项;负责全区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负责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核批工作。

6.审核、报批副局(县)级及以上机构和按照副局(县)级及以上规格管理机构、领导职数的设置、调整;审核科级机构和按照科级规格管理机构、领导职数的设置、调整;指导、监督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7.负责区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指导、监督全区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新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新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效能、规范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调控、动态管理的方针。

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受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及编制的核定。

经批准的机构编制是公开招聘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受理检举、控告,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编制核定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明确的举办单位;(三)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四)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六)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益服务的需要合理布局,平衡发展。

第九条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应当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

事业单位一般只核准使用一个名称;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审批,可以同时使用其他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2.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管理范围4.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

具体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设置标准5.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6.领导职务层次。

全省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设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六个层次。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衡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衡发[2009]1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精神,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凡涉及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事宜,应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调研论证,拟定初步意见并经编委研究后,再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三个一”的审批制度。

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归口承办,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发文,编委(办)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

属编委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编委主任审批;属编办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编办主任审签。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加强机构职能管理。

科学界定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调整和理顺交叉扯皮的职能,原则上一项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应当明确主次关系,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和程序。

“三定”规定是党政机关实行职能开展的依据,各部门不能自行调整、增减,确需变更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

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超限额设立机构(含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不准超编进人,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机构编制台账

机构编制台账

机构编制台帐部门(单位):序号:表格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1.台账名称: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发文标题,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和调整非领导职数的发文标题。

例如:《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XX机构的批复》。

2.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

3.批准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印发的时间。

例如:1993-02-01。

4.台账主题词: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1)设立;(2)更名;(3)挂牌;(4)合并;(5)分设;(6)撤销;(7)编制变动;(8)撤销编制;(9)机构改革定编;(10)职数变动;(11)清理规范。

5.机构规格/规格:选择型指标,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未定级和其他,“未定级”指未明确级别的机构。

6.批准内设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7.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离退机构、机关其他等机构数。

8.批准二级内设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的个数。

二级内设机构指标主要用于机构层级较多的部门,如市委办公室内设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又设两个科,则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其所设科按照二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

9.核定参公管理职位数: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职位数。

10.行政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行政编制数(不含政法专项编制)。

11.政法专项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数。

12.机关其他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在行政机构使用的尚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调整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调整情况表

7.文件名称及文号,填写核定领导职数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同一机构涉多个文件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8.随此表报送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为XLS或XLSX。

9.随此表报送核定领导职数文件的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为PDF。

10.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局通知为准。

机关和事业单位。

副省级市的副厅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台账报省级编办备案。

3.“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副厅级、未定级。

4.“机构类别”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开发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新区、功能区、风景名胜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的党工委和管委会)。

5.“编制数”填单位行政编制数或事业编制数
6.领导职务名称,按核定领导职数文件中的职务名称填写:数量按核定领导职数文件填写,同一领导职务层次中不同名称的领导职数分行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省级编办负责填报,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局。

首次报送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此后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此表报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局备案。

当季度未发生变动的,要零报告。

2.“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未明确机构规格但核定副厅级及以上领导职数或配备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调整情况表填报单位(盖章)
省级编办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党政科级干部职数及岗位一览表

党政科级干部职数及岗位一览表

附件1:科级干部职数及岗位一览表1、党政群团机构序号单位科级机构科级岗位职数合计职数备注1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主任 17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1秘书 52 组织部(党校) 党校办公室主任 13干事 23 宣传部(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副主任 14干事 34 统战部秘书 1 15 纪委、监察审计处纪检监察员 24 审计员 26 工会(机关党委、妇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13干事 27 团委干事 3 38 人事处人事科科长 14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职称与信息科科长兼任工资福利科科长 1师资科科长 1职称与信息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合署)科长 19 计划财务处综合业务科科长 16 收费科科长 1企业结算科科长 1事业结算科科长 1独立学院结算科科长 1预决算管理科科长 1110 教务处(教学质量与评估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16教学质量与建设科科长 1教务管理科科长 1教学管理科科长 1电教科科长 1教学评估与研究科科长 111 招生工作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主任 13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 1计划与信息科科长 112 科学技术研究院(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15人文社科办公室主任 1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1军工与保密办公室主任 1条件建设办公室主任 113 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合署)主任 13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主任由1副院长兼任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 1培养办公室主任 114 学生工作处(学工部、武装部)学生教育科科长 15学生管理科科长 1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 1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主任 115 国际合作处国际交流科科长 1 116 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科科长 13资产及备品科科长 1国有资产管理科科长 1217 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技术科科长 18 处长助理由综合科科长兼任校园与节能减排管理科科长 1综合科科长 1校医院院长(1)、副院长(2)3居民委员会主任 1留守处主任 1处长助理(1)18 保卫处(保卫部)政保户籍科科长 17 安全技术科科长 1东校区治安科科长 1西校区治安一科科长 1西校区治安二科科长 1家属区治安科科长 1校园综合治理科科长 119 政策与发展规划处(法制工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13规划科科长 1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 120 离退休办公室(离退休党委)综合科科长 1 1 合计80 8032、教学机构序号单位科级机构科级岗位职数合计职数备注1 机械工程学院(党委)(工程训练中心)办公室主任 15(1)教务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科研与研究生科科长 1工程训练中心副主任 1团委书记(1)2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4(1)教务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科研与研究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3 电气工程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4(1)教务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科研与研究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4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软件学院)办公室主任 14(1)教务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科研与研究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5 经济管理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4(1)教务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科研与研究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4序号单位科级机构科级岗位职数合计职数备注6 外国语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3(1)教务科研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7 文法学院(文法学院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4(1)教务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科研与研究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8 马克思主义学院(文法学院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 1 19 艺术与设计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4(1)教务科研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艺术实践科科长 1团委书记(1)10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3(1)教务科研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11 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3(1)教务科研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5序号单位科级机构科级岗位职数合计职数备注12 理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3(1)教务科研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13 车辆与能源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3(1)教务科研科科长 1学生科科长 1团委书记(1)14 体育学院(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 12(1)体育竞技实践科科长 1团委书记(1)15 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与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16(1)职技教务科(继教教务科)科长 1职技学生科(继教学生科)科长 1职技实训科科长 1继教招生办公室主任 1继教函授站管理办公室主任 1职技团委书记(继教团委书记)(1)16 国防科学技术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 1 1合计54(14) 54(14)注:括号内代表学院团委书记岗位,申报该岗位应为专职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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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科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机构 名称
机构 规格
机构 类别
编制 数
内设 机构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领导职数核定情况
县处级正职ຫໍສະໝຸດ 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科级副职
名称
数量
核定依据
文件名称 及文号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个区县委编办负责填报,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市委编办监督检查科。首次报送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完成,此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备案。 2.“副科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副科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未明确机构规格但核定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数或配备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3.“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未定级。 4.“机构类别”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开发区、(包括但不限于功能区、风景名胜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 管区等的党工委和管委会)。 5.“编制数”填单位行政编制数或事业编制数 6.领导职务名称,按核定领导职数文件中的职务名称填写:数量按核定领导职数文件填写,同一领导职务层次中不同名称的领导职数分行填写。 7.文件名称及文号,填写核定领导职数文件的名称及文号。同一机构涉多个文件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8.随此表报送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为XLS或XLSX。 9.随此表报送核定领导职数文件的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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