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经纪业务相关发文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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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正文:----------------------------------------------------------------------------------------------------------------------------------------------------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0.27•【文号】证监发字[1995]167号•【施行日期】1995.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1995年10月27日证监发字[199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以“营业部”、“办事处”、“分公司”等名义,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且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有的甚至承包给个人。

这些问题给我国期货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的经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属《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范围,从事国内期货经纪、期货咨询服务和期货培训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是12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2.21•【文号】证监期货字[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发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4日)废止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1999年12月21日证监期货字〔1999〕21号)各期货经纪公司:为了规范期货经纪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

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印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期货经纪合同》的审核和管理,检查督促各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开户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附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证券经纪业务新规

证券经纪业务新规

证券经纪业务新规近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的范围、规则和管理要求。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内证券市场监管正式进入到严监管时代,在保证市场稳定和公平的前提下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该《管理办法》中,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证券公司为持有人进行证券交易,以及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证券融资融券、场外期权及其他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活动,涵盖了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的基本职责和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在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谨慎勤勉、风险可控”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防范风险,推进市场发展。

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防范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

2.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签署证券交易协议和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投资者,如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权质押”)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审核措施,明确风险等级和监管标准,合理控制风险。

4.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客户投资决策的参考,理性分配客户的投资组合。

5.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交易,如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当交易的处理、大宗交易、跨市场交易等,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合法。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要求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和管理。

2.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客户信息、交易记录等信息进行登记和保存。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的执行与维护制度,确保交易的正确执行和系统的正常维护。

4.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大宗交易、信用交易等业务的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
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4]1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废止浙江辖区部分证券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证监机构字〔2014〕19号)
浙江证券业协会,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期,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稳健开展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的规定,确定佣金收费标准、实施佣金自律管理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

证券业协会不得通过自律公约等形式组织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垄断协议,规定区域最低佣金价格或者采取检查、通报、惩戒、责令证券经营机构处分相关。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1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1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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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11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规范要求,我会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下称营销人员)的管理。

现就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二、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提交申请。

三、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四、营销人员应按照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
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有关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要求,我会将待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出台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各证监局:近日,我会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指导,要求证券公司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各证监局要督促辖区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暂行规定》等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严格按照《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 号,以下简称645 号文)的要求,平稳有序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一)要督促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条件,按照现行规定,审慎务实地选择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方式。

要向证券公司重申,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可以通过公司员工进行,也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难度大于公司员工,采取证券经纪人的方式要求公司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只能采取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不得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二)要向证券公司强调,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

这些执业条件体现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二)至(六)项,主要是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国家机关开除的情形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4〕19号)浙江证券业协会,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近期,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稳健开展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的规定,确定佣金收费标准、实施佣金自律管理(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

证券业协会不得通过自律公约等形式组织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垄断协议,规定区域最低佣金价格或者采取检查、通报、惩戒、责令证券经营机构处分相关人员等措施实施垄断行为。

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形成价格同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采取低价倾销、诋毁其他证券公司商誉、赠送实物等任何形式或名义吸引客户开户或交易。

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在计算证券经纪业务服务单位成本时,应采用全成本核算方法,证券交易额应在上一年度实际交易金额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增长幅度。

具体核算口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

(三)不得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落实“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向投资者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不得使用“零佣金”、“免费”等明确语言进行宣传,不得以其他任何明示、暗示、隐晦甚至虚假的方式进行宣传,不得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歧义、误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5.23•【文号】证监期审字[1996]16号•【施行日期】1995.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证监期审字〔199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为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就期货经纪机构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内容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营业场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必须向证监会提出《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按证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备审。

二、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的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必须在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三、《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已发生实际变动,尚未到证监会办理变更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出变更申请。

四、《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后,证监会将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

发生变更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程序,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两证内容不符,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要求期货交易所暂停其会员资格。

对逾期不改并继续营业者,证监会将吊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六、期货兼营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期货营业场所、期货部负责人、期货经营范围,必须向证监会提出《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按证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备审;期货兼营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鲁证监机构字[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证监机构字[2008]122号)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你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纪业务营销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7年5月24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了有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明确要求。

但实践中,因个别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导致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对此,你公司要保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委托网吧等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等违规行为。

目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公开征求了意见,正在对有关各方提出的问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有关工商登记和税收政策尚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中。

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194 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二、加强管理,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你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工作,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工作。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规定

•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 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 营。
•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 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 事经营活动。
•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 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 程。
•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 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 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 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 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 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 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 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 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 载、保存。
•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 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 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 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 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 、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 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 •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 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09]5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09.04.12【实施日期】2009.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1号)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一日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4.12•【文号】中证协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9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做好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为其向我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我会依据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现场核查意见,为证券公司办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事宜。

二、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视为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

自2010年起,我会不再举办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三、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我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费用参照从业人员的标准执行。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按照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办理执业注册登记。

四、证券经纪人证书由我会统一印制、编号。

我会委托地方协会办理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发放工作。

各证券公司可向公司住所地的地方协会领取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

证券经纪人证书工本费为5元/本,由地方协会代为收取。

五、各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我会制定的《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6•【文号】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持续超过一年且净资产也在5000万元以上;(三)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30%;(四)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七)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八)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九)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十)申请人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湘证监机构字[2008]07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通知(湘证监机构字[2008]07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近期,有关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经纪业务过程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不断,部分证券经营机构违反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6]149号)的规定,制定或改变佣金标准未向我局及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报备,并未在营业场所公布,采取“年费炒股”、佣金分成或其他与交易量相挂钩的收益分成制度,脱离公司运营成本,进行佣金价格战,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证券经纪业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证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辖区内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重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人。

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规范经纪业务活动。

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监、各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进行自查自纠。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监发[2002]21号文件及机构部部函[2006]149号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自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进行纠正,并于2008年2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

三、及时报备佣金收取标准。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佣金收取标准,按照证监发[2002]2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一)条件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的,最多可以设立五家营业部。

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可增设一家营业部;2、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3、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5、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6、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7、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8、公司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9、公司不得同时筹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营业部;10、公司的住所与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公司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11、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12、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拟设营业部至少具有出纳、交易、结算、计算机管理岗位,公司的出市代表不得兼职前述岗位,前述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13、拟设营业部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4.06•【文号】证监期货字[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2000年4月6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清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提高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其既定的工作目标,防范出现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控制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控制程序、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文本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构指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组织、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文本制度指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设立运作灵活、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覆盖所有风险点的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第四条督促期货经纪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采取措施,督促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落实本指导原则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经营高效、内部控制严密的经营运作实体。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防范金融风险,我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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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经纪业务相关发文及通知证监会经纪业务相关发文及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194号)节选关于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323号)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菡【2008]6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一、牢固树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动性《通知》指出,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与市场发展状况和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的实际需要相比尚有相当的差距,一些市场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投A不足,重客户开发、轻客户风险评估,重业务规模、轻风险揭示,重投资推介、轻基本知识普及,重形式、轻实质内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资本市场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仍不牢固,加强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投益,必须始终坚持投资者教育和强化市场监管齐抓并举。

要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担负起风险揭示的职责,增强开展投资考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做好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不断增强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识、警惕、防范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通知》强调,结合近期市场变化和前期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要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和真实准确完整,时地披露信息上来。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和交易产品时,要严格执行开户程序的规定,确保账户资料直实准确完整,资产投属清晰,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各娄投资者尤其是新人市的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工作,教育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注重长期投资,讲清投资与投机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教育投资者认识股票投资是高风险投资切实告诫投资者不能将日常生活必须资金和瞄备资金投入股市。

坚决杜绝开户中的弄虚作假。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要规范营销行为,特别是对新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要合规推介产品,说明基金份额与储蓄存款、债券等投资产品的差异,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认真做好不向风瞳承担能力投资者的风险测试工作,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的适用性管理制度。

投资咨询公司要害观公正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承担柏应责任,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期货经营机构要积极宣讲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厦其与股票现货市场操作的显著差各上市公司要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披露重大事项,做到及时披露及时停牌、厦时复牌。

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抉不允许再集资金进入二级市场,在股价异常变动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公平地发布E时报告+澄清事实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行使知情权。

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的监测和分析,认真落实对股价异动和信息披露的联动监管快速反应机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敏感信息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要加快出台投资者教育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引,做好对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评估。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引导和配合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征文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教育投资者,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只赚不赔的投资产品+要警示投资者理解并始终牢记“买者自负“的原则+理性管理个人财富,安全第一。

要让投资者理解并始终牢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投资准则,防止不顾切、盲目投资的非理性行为要对个别投资者中出现的抵押房产炒股、拿养老钱炒股的情况+加大告诫力度.使他们理解并始终牢记,生活必须和必备资金,关系身家性命,切勿冒险投资。

要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

要密切关注非法证券活动的新动向告诫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警示投资者不得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三、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检查工作《通知》要求,要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对于投资者教育和防范风险工作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和营业网点,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要采取责令暂停证券开户代理业务、限制客户转托管转入等限制业务措施,并公开处理结果;对营业网点负责人、经纪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人员采取进行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档案、督促证券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对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要根据综合监管的原则和要求,采取暂停审批新产品、暂停或取消基金代{自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开展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不力的期货经营机构,实施相应的限制业务措施。

对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的上市公司,要立即立案稽查。

四、强化监管,及时惩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强一线监管,继续强化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严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要针对当前炒作市场重组概念的情况,严格监管借壳上市等重组行为。

要继续深A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影响社会稳定。

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健全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股价异动1青况,做到早发现、早介A,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进一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保持强大的执法威慑力。

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贷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节选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害《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厦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害观充分揭示风险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害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台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害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人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宝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杈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

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鑫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准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T人进行害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投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奇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柏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曼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杖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诸如T+O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针对当前新人市投资者较多、市场交易活跃的情况,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开辟开户专用通道、延长开户工作时间、增加开户工作人员等措施,缓解开户压力,提高开户质量和效率。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现场交易客户情况,配设相应的服务场地、工作人员和系统设施,并加强和完善营业场所的消防和安保措施,确保营业场地有序与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便捷的措施,宣传、引导投资者,抓紧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和账户规范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身的按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当地监管部]的按诉电话。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灾备制度,做好应急处理预案,防范技术风险,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关于贯彻落实《证券么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323号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 645号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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