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人大法理学状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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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人大法理学状元笔记

法的概念、作用和历史发展

第一章法的概念

【复习策略】

本章法的概念是整个法理学研究的最根本性的问题,本章分为三节,即第一节法的词源,第二节法的形式与内容,第三节法的现象与本质。本章第一节属于对“法”这个词的历史来源考究,可以略过不用复习,唯一需要了解的是中西关于“法”的词源都代表了一种公平的观念。第二节和第三节是本章的重点,也是复习法理学需要从精神内核层面理解的东西,因此需要细细体会。只有深刻领会的法的形式与内容,法的现象与本质才能更好的理解后面各章的内容,尤其是第三编法与社会,第十五章法与全球化,第七编法律文化和法学理论的内容。因此,本章的内容首先需要认识它的基础性,其次要通过后面各章的复习,加深对它的理解和掌握。

【常识串联】

1、法的形式:包括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2、法的内容: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3、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4、法的本质:“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5、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重点精讲】

1、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

法理学中所讲的法就是指国家据以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那这个标准有什么样的形式呢?也就是说法律它所具有的外表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可以通过我们日常的感官感受来思考一下,法律的有什么样的外部特征。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具有一定的形式,它包括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三个方面。

首先,法的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它是一个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因为国家的法律都是有法律规范这个基本原子构成的,因此其内在结构就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法律规范是如何连接成一个庞大而有序的法律规范体系来的。首先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不同的法律规范形成法律制度,若干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又构成法律部门,若干法律部门之间最后形成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即法的体系。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是如此。

其次,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即法律渊源。历史上和现实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渊源重要包括三种,即习惯法、判例法和制定法。习惯法是国家对社会上已经形成的习惯的认可,注意必须是经过国家的认可,否则只能叫做“习惯”而不是“习惯法”,最早习惯法是不成文的,后来文字出现后就变为成文的了,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国春秋战国时的刑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实际上都是成文的习惯法。判例法是普通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后的法官遇到同类案件,将“遵循先例”,即遵循先例中抽象出来的判例规范。而制定法是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拥有的法律渊源,它表现为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所制定的抽象的一般规则。另外,法律渊源还表现出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关系,在判例法中表现为有几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颁布的判例体系,而在制定法中则表现为由有着不同的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组成的制定法体系。

最后,是法的实现形式,即法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它怎样作用于我们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一种思想上的影响作用,即法作为一种国家的主张,通过普法宣传或其他手段,使我们了解国家的立场,了解法律上规定我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与一般的思想教育的功能没有什么区别。另一种是通过确立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这种实现形式见效更快。

法的内容与法的形式是一对相互联系的范畴。形式讲的是外表,内容讲的是内在,即法律到底都说了些什么,法律的怎么规定这些个东西。我们说,法律和社会是分不开的,法律是一种规则,它和社会关系本身的内在结构所表现出的规则、秩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法的内容就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化后形成的内容,什

么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我们就将其法律化,“需要调整”是根据统治阶级的需求来确定的,因此法的内容既有经验、知识方面的凝结了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成果,又有意志方面的反映了法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特点;并且法的内容的意志方面占支配地位,而知识、智慧方面则是一定意志的“载体”。

2、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以及法的定义

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一对相互联系的范畴。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这是我们可以感受到的。法的现象不包括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现象,如没有国家存在的社会的行为规则,如氏族社会的习惯;有国家存在但又不属于国家所颁

布的行为规则,如各类社会组织所颁布的规则;尽管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现象,如国家的任命书、(不承认判例为法的渊源的国家或地区)法院的判决书,他们都不属于法的现象的范畴。

现象总是本质的现象,因此法的现象背后也肯定有其本质。那么法的本质是什么的?“法”根本上是个什么东西呢?需要我们去解剖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从“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的。它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这个不需要多说,即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个层面是最浅的。其次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第一个层面的深入。也就是“国家意志”到底是谁的意志?自然无论论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影响力,统治阶级都是排位第一的。因此他们都会想方设法让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就是说国家意志的体现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再次,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统治阶级不能随意立法,为所欲为,而是说它受到它所存在的历史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比如,我们有关计划生育的立法并不是偶然产生的,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发展的曲线总是围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上下波动的,也就是说在某些时候法律可能违背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最终还是会得到纠正的。

另外,我们要注意下国际法的本质。上面我们谈的都是以国内法为对象而论证的。国际法是国家间的协议产生的,它表现为国际条约和习惯。它的本质也能和国内法一样来分析,而是更加复杂化。国家法是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力量的较量,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较量的结果,但始终是在全球范围内的物质条件制约下的较量,这是一个分析其本质的基本线索。同时,我们分析我们社会

主义法的本质以及“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法的本质也是从这个主线出发的。我们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来认识法的本质。而“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法的本质同样如此,需要结合大陆和港澳台不同的历史和现

实来分析就很好理解。

由此,本章给出了法的定义也是自然而成的。即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答疑解惑】

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

一字之差,但切不可等同。法律现象是一个类概念,包括法、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其中每一个范畴都可以成为法律现象,他们的总体则构成了一个国家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可以分为制度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两部分。法律现象都和法有着紧密联系,法是它们的中心,但并不是一切法律现象都是法。法的现象是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具体范围上面有详细论述,不赘述。

题目:大气污染中关于汽车船尾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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