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名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统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同时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的企业,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
四、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卫生用品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生产工艺及流程图;(三)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六)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七)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八)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10•【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我委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三新”产品)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行政审批。
为切实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取消产品行政许可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取消除“三新”产品外的消毒产品行政审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根据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深入分析消毒产品监管工作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消毒产品的监管工作。
二、做好职能转变相关工作(一)做好“三新”产品行政审批工作。
“三新”产品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其安全性、有效性应优于现有产品。
卫生监督中心要做好“三新”产品的受理、评审等工作,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三新”产品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规范“三新”产品行政审批程序。
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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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
BSZN-0639-2011/0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及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其它产品的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639)。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2.《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本市从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包括新办、延续、变更、补证、撤销、注销和撤回。
(三)法律效力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获得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可以从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及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其它产品的生产(含分装)活动。
(四)审批对象本市申请从事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及卫生部规定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其它产品的生产(含分装)依法设立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和申请材料(一)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办1. 审批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许可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规定;2)生产场地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具体要求包括:①生产环境与布局应符合:a、厂址:选在清洁区内,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不得建在居民楼内。
b、厂区内环境:厂区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厂区内环境应合理规划,建有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且衔接合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变更、注销申报指南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变更、注销申报指南申报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附件、《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法人委托代理书》(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事宜时需填写此书);附件、《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申请单位均需填写此书);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设备清单(试行)(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类别种类提供相应设备清单);附件、申请材料标准格式(企业生产设备清单、检验设备清单、拟生产产品目录均需按此标准格式填写)。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注销申请人申请书》。
附件、申报单位承诺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兹有生产的(卫生许可)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个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承诺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法人委托代理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现我公司委托代理办理卫生许可相关事宜。
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文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填写要求及说明、本申请书由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后随材料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许可受理审核科。
、填写时要用钢笔或碳素笔,文字要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如:××生产、销售,××生产(委托)、销售]。
、“申请单位”“生产单位”“单位地址”应填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未登记注册者填写预核准的单位名称)。
、卫生许可申请呈报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以“申报指南”为准,并按须知先后顺序排列装订。
、卫生许可申报须知指定的项目制作光盘一份随材料提交。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设备清单(试行)1.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附件申请材料标准格式(一)生产设备清单。
1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监督抽检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第六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监督检查产品备案及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监督检查产品备案及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目录一、法规依据二、基本概念三、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四、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五、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六、消毒产品备案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八、监督检查九、违法行为处理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4.《消毒管理办法》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6.《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4版)7.《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8.《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42号)9.《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1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11.《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版)1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1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14.《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1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1号)16.《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1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内窥镜消毒清洗机生产企业监管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418号)18.《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卫政法函[2004]314号)19.《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20.《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21.《卫生部关于超越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235号)22.《卫生部关于口腔粘膜消毒产品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8]206号)23.《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产品有效期等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12号)24.《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1号)25.《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4号)26.《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27.《取消以次氯酸钠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和以戊二醛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卫生部公告[2010]8号)28.《消毒技术规范》29.《次氯酸钠类消毒液卫生质量技术规范》30.《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31.《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3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法监[2005]336号)33.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3号—取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卫生用品的备案管理3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35.关于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通告(国卫通〔2018〕18号)3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37.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3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二、基本概念消毒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和《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产品是指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
卫生部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卫生部发布日期:2009-11-16执行日期:2009-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制订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2.2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12.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
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因换发省级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等法定情形,国家质检总局注销了1712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1712家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1712家企业名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2.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标明比例尺寸的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及设备安装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拟生产产品目录、1年内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仅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仅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仅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大包装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仅限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
3.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流程是怎样的?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流程包括申请、报送申请材料、受理审批和经审查核实,合格后颁发证书。
4.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常见问题包括材料不全、申请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等。
在办理前,企业应仔细了解办理要求和流程,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以便顺利通过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
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受理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三、审批条件1、具有与消毒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2、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消毒产品卫生管理人员;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5、具有能对车间环境卫生和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8、委托加工消毒产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具备生产该种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四、行政审批流程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3 / 194 / 19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广西壮族自治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1)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填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所有项目均应填写,不应有缺项,合理缺项可填写“无”;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消毒产品生产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取消消毒产品备案凭证
【最新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取消消毒产品备案凭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1-09国卫监督发〔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年7月我委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行政审批。
为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管,我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 号)。
两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企业是保障消毒产品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要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逐步推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使产品责任单位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 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优化程序,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对备案资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备案,并及时公开除企业商业秘密外的有关备案信息。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坚决避免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提交材料清单(2022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提交材料清单
〔以下5—10项材料均可容缺〕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含有相应经营范围〕
〔3〕拟生产产品目录
〔4〕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汇报
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汇报,检测汇报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1.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 尘埃粒子数,工作台外表细菌菌落总数。
〔可容缺〕
2.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纳紫外线进行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可容缺〕
3.生产用水:按照(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工程〔微生物限度工程可容缺〕。
假设企业外购生产用水,提供购用合约及卖方纯化水检测汇报或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即可。
〔5〕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生产园地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7〕生产工艺流程图
〔8〕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无检验能力的提供待检协议〕〔9〕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治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
〔10〕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②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约协议书。
③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④大包装产品假设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对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 业。 3.消毒灭菌效果验证:自备消毒灭菌器对生产的消毒产品进 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生产企业。 4. 生产用水: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 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还应做无菌试验。
申报材料要求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 单位拟生产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使用对象或范围 剂型/型号
使用对象和范围用于判定企业是否有净化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 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 生产车间环境: (1)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 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 m和≥5μ m尘 埃粒子数,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 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无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生产车间工作台表面、车 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撤回申请
• 第九条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 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 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 退回。
发证条件
• 第十条 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 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登记
•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 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产品目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01
•【文号】卫通[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
录的通告
(卫通〔2011〕12号)
附件1-2所列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已于2011年4月获卫生部批准。
特此通告。
附件:1.2011年4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2.2011年4月涉水产品通告目录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附件:
附件2:。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决定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和卫生许可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二)口罩(三)避孕套二、对于已经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皮肤消毒剂,可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继续生产销售,批件到期后不予换发。
三、对于已经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四、对于未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即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五、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正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方法,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州、市、县、区的业务指导。
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工作落实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
——结束——。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6•【文号】卫监督发[2009]11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修改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制订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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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4)第0041号
2008年7月13日
有效期届满
通海县百合卫生制品厂
通海县四街镇七街村
生产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4)第0044号
2008年8月4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市官渡区富顺纸制品厂
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闸王家村
2009年10月8日
有效期届满
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昆明市滇池路1316号
住宿业、美容美发业、舞厅、桑拿、游泳池、酒吧
云卫公字(2003)第006号
2009年11月15日
有效期届满
云南经贸宾馆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298号
客房、桑拿浴(美容美发)、酒吧、夜总会(舞厅)
云卫公字(2003)第007号
昆明市光华街120号
医院侯诊室、美容科
云卫公字(2003)第001号
2009年10月11日
有效期届满
云南省党政干部培训中心(云培大厦)
昆明市安康路82号
客房、茶室、美容
云卫公字(2003)第004号
2009年10月18日
有效期届满
云南齐宝酒店
穿金路156号
住宿、美发、咖啡厅
云卫公字(2003)第005号
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海源庄第四股份合作社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28号
2011年11月12日
企业搬迁,原厂址注销
昆明市西山区鸿泰纸制品厂
西山区前卫街办事处金河村七组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
云卫消证字(2007)第0021号
2011年8月28日
企业搬迁,原厂址注销
西山区前卫路4幢6-7号
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13号
2009年6月3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市西山区德邦纸品厂
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田家地村135号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26号
2011年5月20日
企业搬迁,原厂址注销
昆明市西山区大手纸厂
生产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3)第0021号
2009年11月13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市西山区佳芳纸制品厂
昆明市西山区前卫太河社区太家地村190号附1号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
云卫消证字(2008)第0040号
2012年12月10日
企业申请注销
宣威市康乐纸业制品厂
宣威市环城东路中段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25号
2009年10月12日
有效期届满
昭通飞龙纸巾厂
昭通市昭阳区瓦窑村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30号
2009年12月6日
有效期届满
昭通市新世纪纸巾厂
昭通市昭阳区龙泉新街126号
生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4)第0032号
企业搬迁,原厂址注销
昆明市官渡区辉煌纸品厂
前卫镇孙家湾村C2-1号
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0)第0028号
2012年5月17日
企业申请注销
昆明市西山区好友纸制品厂
昆明市西山区官庄镇
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4)第0030号
2009年10月13日
有效期届满
2009年12月5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昆明市滇池路1316号
客房
云卫公字(2007)第001号
2009年3月29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市西山区洁美高纸制品厂
前卫镇四道坝红庙村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11号
2009年5月29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市西山区南益纸品厂
昆明市西山区陆家营138号
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8)第0031号
2012年9月27日
企业申请注销
昆明市西山区胜达生活用纸厂
卫生用品(纸品类)
云卫消证字(2003)第0031号
2010年4月27日
企业搬迁,原厂址注销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许可项目
许可证号
证件有效期
注销缘故
云南省工商行政治理干部培训中心
昆明市西华小区北区
客房
云卫公字(2002)第005号
2009年2月28日
有效期届满
云南省中医医院
昆明市金马寺
皮肤、粘膜卫生用品(抗、抑菌剂)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05号
2009年3月21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锦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生产地址:昆明市大观路272号5楼
生产销售消毒剂
云卫消证字(2008)第0004号
2012年1月30日
企业申请注销
云南天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彩云纸杯厂
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拥护居委会五组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质餐饮具)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19号
2009年8月14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市西山区顶佳纸杯厂
昆明市海埂路249号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质餐饮具)
云卫消证字(2006)第0022号
2010年9月4日
企业申请注销
昆明市西山区明波博美生活用纸
云南省陆良县开发区同乐大道345号
生产消毒剂、皮肤粘膜卫生用品(抗、抑菌洗剂)
云卫消证字(2008)第0003号
2012年1月27日
企业搬迁,原厂址注销
昆明市官渡区洁达纸杯厂
昆明市西山区前卫镇孙家地90号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质餐饮具)
云卫消证字(2003)第0030号
2009年9月14日
有效期届满
云南鼎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昆明市梁家河梁源中路114号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
云卫消证字(2007)第0027号
2011年10月17日
企业申请注销
云南汉光纸业有限公司
通海县高大乡高大村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23号
2009年9月5日
有效期届满
通海县四街云顺佳纸制品厂
2008年5月24日
有效期届满
泸西县泸发纸品厂
泸西县东正街6号
生产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17号
2009年7月28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市官渡区泉盛卫生纸品厂
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太平寺村12号
生产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2)第0003号
2008年11月24日
昆明市西山区明波办事处河尾村一社339号
生产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15号
2009年6月13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市星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官渡区日新苏凤村2号
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1)第0049号
2008年2月12日
有效期届满
昆明方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五家堆村290号
有效期届满
昆明市西山区顺利达纸制品厂
西山区金河社区七组河尾小村
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2)第0062号
2010年9月17日
企业搬迁,原厂址注销
昆明市官渡区千百惠纸品厂
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闸王家村
卫生用品(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3)第0055号
2010年4月27日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医路
生产卫生用品(抗抑菌剂类)
云卫消证字(2004)第0059号
2008年10月25日
有效期届满
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
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内
皮肤、粘膜卫生用品(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云卫消证字(2005)第0021号
2009年8月29日
有效期届满
云南天然药物制药实业公司
云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名单
云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证件有效期
注销缘故
云南润泽药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高新区昌源中路中段
生产销售 皮肤、粘膜卫生用品(抗抑菌洗剂)
云卫消证字(2004)第0029号
2012年4月8日
企业申请注销
云南省天然药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