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守则

合集下载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官方版(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官方版(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官方版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官方版(二)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医疗信息披露与公示管理制度

医疗信息披露与公示管理制度

医疗信息披露与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医疗信息的披露与公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相关部门、医务人员及与医院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守则医院医疗信息披露与公示管理应遵从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医疗信息披露管理第四条披露内容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含医院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级、类型等信息;2.医疗服务项目:包含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项目、诊疗科目、技术设备等信息;3.医疗人员情况:包含医务人员的资质、专业技术职务、从业年限等信息;4.医疗质量与安全:包含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医疗安全事件处理情况、医疗巡查检查结果等信息;5.医疗费用与收费标准:包含医疗费用的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信息;6.其他需要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披露要求1.披露方式:采取网站公示、宣传料子、告示栏等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并定期更新和公示;2.披露内容:披露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隐瞒实情;3.披露方式:医院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披露和公示;4.披露周期:医院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认真的信息披露周期,并定时进行披露;5.披露公示时间:信息披露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公示,并在公示期间接受患者、社会公众的咨询和监督。

第六条披露记录和备案1.医院应建立完整的医疗信息披露记录,并加盖公章备案;2.披露记录包含披露的时间、地方、内容等细节情况;3.披露备案由医院管理机构负责,不得窜改、遗漏紧要信息。

第三章医疗信息公示管理第七条公示范围医院应当将以下信息进行公示:1.医院荣誉和业绩:包含获得的荣誉称呼、重点科室、学术成绩等;2.医院质量评价:包含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等;3.医疗收费公示:包含收费标准、报销政策等信息;4.紧要医疗政策:包含紧要政策的公示、解读等;5.医院发展规划:包含医院的发展目标、规划和改进措施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范文。

以下是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的简要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本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信息披露程序1.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编制信息披露计划。

2. 信息披露计划需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质量和时效。

3. 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计划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方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结束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反馈和投资者的意见,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备查制度本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将披露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查,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本公司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的机密性。

第十条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监管本公司接受财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八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八篇)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公司股东、投资者等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的透亮度和信誉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于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财务信息、重点事项等内容,应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三条披露范围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经营、股权更改、财务情形、重点合同、关联交易、研发进展、环境保护等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点影响或可能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重点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披露信息的要求1.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重点遗漏等情形。

2.披露信息应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避开使用封闭式和专业术语,确保广阔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易于取得和理解。

第五条披露方式和途径1.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法定媒体、公司官方网站、上市交易所网站、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

2.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披露信息和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定期召开投资者沟通会,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焦点和疑问。

第六条信息披露周期和要求1.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披露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并确保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2.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情形、重点合同、关联交易等相关的重点事项,确保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披露程序和责任第七条披露程序公司信息披露应遵从以下程序: 1. 披露需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并委托专业的公司信息披露团队负责编制和发布披露文件。

2. 公司信息披露团队应及时搜集、汇总、核查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披露文件应由公司法律顾问或资深律师进行审核,保障披露文件的合规性。

4. 完成审核后,披露文件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审议,并纳入公司文件档案。

第八条披露责任1.公司董事会负有最终审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责任,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信息披露与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与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与内部掌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掌控管理和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企业各项经营风险的管控,提升公司的经营表现和社会形象,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及所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内部掌控机制,保障公司的利益,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四条公司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五条公司须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为其供应相应的资源和培训,保证其能够胜任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确保披露的信息经过审查和审核程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公司应依据具体情况订立信息披露的时间表,并依照时间表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披露的信息进行保管和备份,并确保其可查阅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内部掌控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掌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掌控的具体规章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活动的操作规程和流程,以确保内部掌控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掌控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矫正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和掌控。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财务和会计信息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掌控的培训和教育制度,提高员工对内部掌控的认得和理解,加强员工的内控意识。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掌控的自我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内部掌控的连续有效。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掌控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内部掌控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及时提出改善看法和建议。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修订本制度,并及时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修订情况。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3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2)[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原则定为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完整,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信誉。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投资者关系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并设立信息披露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单位,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 公平性:公平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

3.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重要性:披露的信息具有重大影响。

5. 保密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3.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审计报告等。

3. 公司经营情况:经营业绩、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等。

4. 公司重大事件: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高管变动等。

5. 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如下:1. 信息收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需要披露的信息。

2. 信息审核:信息收集部门对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信息报送:信息审核通过后,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4.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

5. 信息更新:信息披露后,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如下:1. 证券交易所网站: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信息。

2. 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3. 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信息。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一)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公告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公告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公平、透亮的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中的全部员工、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条公告和信息披露原则2.1 公告和信息披露应遵从以下原则:—准确性原则:公告和信息披露应准确、全面地反映相关事实和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不实叙述。

—及时性原则:公告和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取得相关信息。

—公平性原则:公告和信息披露应公平地对待全部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群体或个人。

—透亮性原则:公告和信息披露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清楚明白,便于投资者理解。

2.2 公告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制度和程序。

第三条公告和信息披露程序3.1 公告和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公关部门负责。

公司公关部门应指定特地的人员负责公告和信息披露工作,并设立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小组。

3.2 公告和信息披露的程序如下:—收集信息:公司公关部门应及时收集与公司运营、发展、重点决策等方面相关的信息。

—审核核实: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经过专人审核核实,确保准确、完整、真实。

—内部审批:经过审核核实的公告和信息披露内容,需进行内部审批。

文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告发布:经过内部审批的公告和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发布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上。

3.3 公告和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应依据公司情况和需要进行确定。

第四条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内容4.1 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公司的经营情形、财务情形和业绩情况—公司的重点决策和重点事项—公司的风险情形和风险管理措施—公司的整治结构和运营情况—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等情况4.2 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具体、详尽,以及时、准确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五条内部人员的保密义务5.1 公司内部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员工、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于公司的机密信息和即将公告和披露的信息,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欠妥交易。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人事、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等重大决策信息;(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三)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四)公司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人事信息;(五)公司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六)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准确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准确、完整,确保信息接收方能够正确理解;(三)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及时,确保信息接收方能够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四)简明性: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便于信息接收方快速掌握。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及范围第四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主体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一)公司内部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三)公司内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四)公司内部人事变动、薪酬福利等文件;(五)公司内部技术改造、研发成果等文件;(六)其他对公司内部管理、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及程序第六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方式:(一)会议:通过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审议;(二)文件:通过公司内部文件、公告、通知等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通报;(三)网络:通过公司内部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传达。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八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不损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简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实用性。

第十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披露信息,并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播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前不被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二)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和重组、并购等事项;(三)企业重大合同、诉讼和仲裁等事项;(四)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事项;(五)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2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确认收悉。

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

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

(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提请董事会审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型,由公司自行编制。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