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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侵吞、挪用或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信誉。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地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资金。

某地政府官员在担任财政部门主管期间,利用职权侵占了大量公共资金。

他通过虚报冒领、编造项目、挪用公款等手段,将大量公共资金据为己有。

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和社会福利事业,但却被官员个人非法占有,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案例二,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

某公司高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他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或者他人账户,或者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员工和股东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三,某公立医院医生利用职务侵占患者财产。

某公立医院的医生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患者的财产。

他通过虚假诊疗、非法收费等手段,骗取患者的钱财,甚至将患者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医院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依法严惩。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做一个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好公民和好员工。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8.16•【分类】其他正文走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顾某、聂某走私废物案——禁止洋垃圾入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报检服务等业务。

被告人顾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被告人聂某系该公司负责塑料类货物进口代理业务的业务员。

2020年9月,顾某、聂某在明知破碎料、机头料、旧板材等废旧塑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将品名伪为“聚甲醛”向天津新港海关进行申报进口。

经天津新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尚未通关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总重46.38吨。

后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主动退运出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从境外运输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顾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聂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顾某及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顾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聂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依法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守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狠抓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但是,在巨大非法利益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将洋垃圾走私入境。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文章属性•【案由】职务侵占罪•【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之职的便利条件,这里的职务不限于经营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劳务活动。

在劳务活动中经手单位财物的应认定为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

正文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杜德海,福建省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

辩护人:李明全,福建省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犯贪污罪,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被聘为福建省厦门市象屿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门卫后,利用其负责检查、看管象屿保税区海关验货场内集装箱货柜之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厦门象屿南光五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寄存在海关验货场的3个集装箱货柜,货柜内装有“华隆”牌多元酯加工丝(即涤纶丝)1860箱。

货柜、货物以及连同盗走的3个车架,共计价值659878元。

张某某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监守自盗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构成贪污罪。

张某某、黄某某共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立案材料、取赃笔录、退赃笔录、估价报告、二被告人身份证明、临时劳务合同、储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承包经营协议书、验货场操作规定、厦门市物价局收费批复、被窃货柜的缴费卡、证人证言和现场照片等。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自行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验货场内的货物由象屿保税区管理,张某某所在的储运公司只负责收费、放行,不核对谁是货主。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3篇)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平,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陈某平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陈某平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二、案件分析1. 陈某平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陈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陈某平的犯罪情节及定罪量刑(1)犯罪情节陈某平的贪污行为具有以下情节:①贪污数额较大,达到人民币30万元;②贪污行为具有连续性,涉及多个项目;③贪污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罪的量刑如下: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陈某平贪污人民币30万元,属于贪污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陈某平的辩护意见及评析陈某平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①陈某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陈某平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评析:(1)关于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陈某平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人民的名义法律案例(3篇)

人民的名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职务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始终严厉打击各类职务犯罪。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市的人民的名义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依据以及所引发的启示。

二、案情简介某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查,李某收受贿赂总额达数百万元,涉及多项重大工程项目。

此案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震动,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接到举报后,市纪委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李某受贿的事实和证据。

2. 逮捕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发现李某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遂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随后,李某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理。

3. 审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进行审理。

4. 一审宣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百万元。

5. 上诉与二审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李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五、案件启示1. 严惩职务犯罪,维护法治权威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通过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法治权威。

2. 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李某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

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3.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形成反腐合力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是预防腐败的重要保障。

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详情判决书

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详情判决书

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详情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是关于正定市南白店地区的一起破坏罪刑事案件。

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内,故意毁坏了南白店地区的公共财物,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和不良影响。

经过侦查、审理和法庭调查,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及其罪行被告人张某,男性,今年三十岁,正定市南白店地区居民。

经过侦查与调查取证,确认张某为本案的主要嫌疑人。

根据相关证据和目击者的陈述,张某于2021年5月1日晚上10点左右,在南白店地区多个公共场所故意破坏财物。

他先是将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玻璃打碎,并将车上的零部件拆卸下来。

随后,他又进入一家商店,并将货架上的商品摔落在地,并故意损坏货架。

接着,他还踢倒了一家公园的园艺装饰品,并将附近的垃圾桶推倒。

这一系列破坏行为造成了公共财物的损失,并给南白店地区的社会治安带来了不良影响。

经过警方的抓捕,张某于案发后不久被成功抓获。

证据和辩护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其中包括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词、物证等。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张某参与破坏行为的事实和他对此事的故意。

被告人张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过。

在辩护阶段,他提出了一些减轻刑罚的理由,包括个人经济困难、情绪不稳定等。

然而,这些理由不能成为减轻其刑罚责任的充分依据。

法律依据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将给公共财物和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仍然故意进行了破坏行为。

其破坏行为不仅造成了公共财物的损失,还对南白店地区的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鉴于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在审理过程中表现出悔过态度,法庭依法对其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某犯故意破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指定张某在正定市南白店地区监狱服刑;3.没收张某违法所得。

钻法律空子案例(3篇)

钻法律空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利用合同漏洞,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累计偷逃税款数百万元。

此案经税务机关调查,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1. 逃税手段(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公司与多家供应商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交易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额。

(2)虚假申报:某公司采取隐瞒实际收入、虚报成本等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

2. 案件发现2018年,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税务机关掌握了该公司偷逃税款的证据。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二)擅自销毁或者丢弃发票的;(三)隐瞒、谎报应纳税所得额的;(四)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2)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宋喆法律案例(3篇)

宋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宋喆,原为某知名影视公司高管,因其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案涉及金额巨大,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宋喆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1. 案发经过宋喆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项目、虚开发票、虚列费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宋喆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三、案例分析1. 宋喆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宋喆具有职务便利宋喆作为公司高管,掌握公司财务、项目审批等权力,具有职务便利。

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宋喆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宋喆通过虚构项目、虚开发票、虚列费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3)宋喆的行为具有侵占性宋喆将侵占的资金占为己有,不再用于公司经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性。

2. 案件审理(1)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宋喆的诉讼权利,并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2)案件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宋喆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四、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2. 强化员工法制教育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员工的道德素质,从根本上预防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

3. 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对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平权法律案例(3篇)

平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知名企业,在招聘过程中,由于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男性,导致大量女性应聘者权益受到侵害。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一名被拒绝的女性应聘者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受理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

经调查,企业确实存在招聘条件中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男性的情况,且该企业已经招聘了多名男性员工,但女性应聘者被拒绝。

2. 调查取证劳动监察大队对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调取了招聘简章、面试记录等相关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承认,确实存在招聘条件中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男性的情况,并表示愿意改正。

3. 调解与处罚劳动监察大队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解,要求企业立即停止招聘条件中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男性的规定,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同时,劳动监察大队还要求企业对所有应聘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性别歧视而拒绝女性应聘者。

4. 案件终结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和处罚下,涉案企业认识到了性别歧视的严重性,并表示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性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

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三、法律评析1. 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以上法律规定了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依据。

2. 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企业因性别歧视而拒绝女性应聘者,违反了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警示了广大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性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人民的名义中的法律案件(3篇)

人民的名义中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人民的名义》是一部以反腐败为题材的电视剧,该剧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切入点,深入揭示了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该剧中的非法集资案,涉及众多官员和企业,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深远。

二、案件概述1. 案件起因2013年,某市一家名为“光明新能源”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该公司负责人通过虚假宣传、虚构项目、伪造合同等手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2. 案件发展随着涉案金额的不断扩大,非法集资案逐渐浮出水面。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发现“光明新能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并掌握了该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犯罪证据。

3. 案件影响非法集资案涉及众多官员和企业,其中不乏有市、县两级领导干部。

此案一经曝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涉案官员纷纷落马,企业纷纷倒闭,给当地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三、案件处理1. 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对“光明新能源”公司及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官员也被依法惩处。

2. 整改措施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二是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集资行为零容忍;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四、案件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非法集资案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官员和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知法犯法。

这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事。

2. 监管力度需加强非法集资案的发生,反映出金融监管存在漏洞。

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3. 公众防范意识需提高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群众利益。

因此,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对于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人民的名义》中的非法集资案,深刻揭示了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
【最新版】
目录
一、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案例
二、民营企业保护案例
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四、其他典型案例
正文
一、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案例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通常涉及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比如,在某保险公司,业务总监与外部人员勾结,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深挖彻查漏犯漏罪。

二、民营企业保护案例
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在办理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检察机关发现该公司被以“保险黑产”的方式非法侵占,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破产危机。

此时,通过破产重整,有助于企业恢复生机。

例如,某民营机器人公司因经营困难申请破产清算,后经股东申请转为破产重整。

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平衡了债权人利益和投资人诉求,提高了债权人受偿率,成功挽救了该公司。

四、其他典型案例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许多其他典型的民营企业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企业经营、法律监督、社会责任等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顾小东案件相关法律知识(3篇)

顾小东案件相关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顾小东案件是指2018年发生的一起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案件。

顾小东,原系某市某区某局局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顾小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多年,并被没收违法所得。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顾小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顾小东在担任局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3.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顾小东在担任局长期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4.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顾小东案件中,司法机关依法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证据收集过程中,司法机关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审查证据时,司法机关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

5. 立案与侦查顾小东案件在立案阶段,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确认顾小东的行为涉嫌犯罪,符合立案条件。

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依法对顾小东进行了讯问,收集了相关证据,查明了犯罪事实。

6. 审判与执行顾小东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其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多年,没收违法所得。

判决生效后,司法机关依法对顾小东进行了执行。

三、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顾小东案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最新整理)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最新整理)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每天为你推送智豪团队呕心整理编辑的最高法及各地法院裁判要旨、观点集成。

(记住!每天都有哦)【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编者按:贪污罪因其特殊的犯罪构成使得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认识上的分歧。

现笔者基于个案引发的争议,整理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1-102集)》裁判规则,以供阅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关键词:临时工监守自盗贪污罪侵占罪规则: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

本案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均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

钟国华、卢欣阳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本案案发时为1995年,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正确。

案例索引: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贵杰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

2.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特定身份职务便利规则:虽然本案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

因为身份犯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犯罪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问题是较常见的。

须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法律意见在涉案贷款业务中,张俊杰作为出借人和介绍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股东不是职务,监事范围不包括放贷等业务,因此,张俊杰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龙海城公司的借款业务中,张俊杰自己提供了借款资金,作为出借人收取利息,也和职务行为无关,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

一、一审判决据以定罪的所谓利用股东,监事职务之便,进行侵占,完全于法无据。

股东,不是法律上的职务;监事,根据其职务范围,只能监督,不管审批放贷和收取利息,因此,和其涉案的贷款业务,是无关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要求侵占的财物是基于职务行为而支配或控制的财物。

具体到本案,要求张俊杰是基于其职务而侵占了小贷公司的利息。

张俊杰不能认定为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

即便其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和监事,根据其职务,也无法决定贷款利率和收取利息。

小贷公司的股东只是一个身份,并非职务,正如在股票市场上买了一股中国银行的股票,你不能说,自己担任了中国银行的职务,一审判决显然闹出了笑话。

关于监事,根据《章程》第54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可见,小贷公司监事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和监督,并没有审批资金或决定放贷等。

因监事只是监督职权,没有公司经营管理职权,所以《公司法》损害公司利益的归入权中,不包括监事,而只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精品范文】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精品范文】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精品范文】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 == [裁判摘要]在共同犯罪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云,女,1973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原系成都铁路局成都客运段攀成渝客车队5621/5622次旅客列车二组列车长。

2008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春梅,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香政,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原系成都铁路局成都客运段攀成渝客车队5621/5622次旅客列车二组值班员。

200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由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公刑诉(2008)34号起诉书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在担任成都客运段攀成渝客车队5621,5622次旅客列车二组列车长、值班员期间,利用查、补车票的便利条件,伙同蒋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采用长票短补等方法,多次侵吞车票款共计11 360元平分。

公诉机关根据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任免通知、岗位职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海云辩称自己不构成贪污罪,不是主犯。

王海云的辩护人认为:1.补票款未上交之前不是国家财产,被告的行为仅是一种合伙逃票的行为;2.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王海云只能对其个人所得的900元负责,故不构成贪污罪。

最新-(2019)朝刑初字第01941号 精品

最新-(2019)朝刑初字第01941号 精品

(2019)朝刑初字第0194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朝刑初字第019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国,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滦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14天,3月20日被变更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国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明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明国于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在本区崔各庄乡东营村大众浴池内,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139号储衣柜打开,盗窃衣柜中被害人金世和男,30岁,河北省人放在裤兜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

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张明国于2019年2月10日19时许,在本区崔各庄乡东营村大众浴池内,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132号储衣柜打开,盗窃衣柜中被害人李运才男,38岁,河南省人后裤兜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

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张明国于2019年3月7日20时许,在本区崔各庄乡东营村大众浴池内,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王文林男,33岁,安徽省人的031号储衣柜打开后意图行窃时,被浴池内的搓澡工发现,被当场抓获。

后被告人张明国坦白交代了上述二起作案事实。

起获作案工具钥匙两把,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世和、。

职务侵占法律修改案例(3篇)

职务侵占法律修改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职务侵占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有效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为例,分析职务侵占法律修改的背景、过程和影响。

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国有企业员工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经调查,王某在任职期间,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

此案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二、法律修改过程1. 1997年刑法修订:1997年,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首次规定,将职务侵占罪纳入刑法分则第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侵犯财产罪”一节。

当时的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标准。

修正案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修改了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

同时,修正案还明确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4.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再次修改,提高了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标准,并增加了罚金刑。

修正案规定,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 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 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 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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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明平国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被告人明平国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江法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平国,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大学文化,重庆恒昌印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略。

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广宇,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喻光保,男,汉族,1945年1月4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住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9第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平国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朝吉、张焕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平国及其辩护人杨广宇、喻光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1日,重庆恒昌印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明平国经办承揽了重庆生殖健康医院的印刷加工业务。

同月20日,被告人明平国用伪造的恒昌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收据,以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从重庆生殖健康医院收取加工费现金2万元并据为己有,用于购物等挥霍。

同月28日,明平国以本单位发放工资需要资金为由,采用相同手段,从重庆生殖健康医院收取加工费转帐支票10万元,为占有该款而转入重庆睿一商贸有限公司帐户,睿一公司应明平国要求出具99万元转帐支票给明平国。

次日,恒昌公司发现后报案,明平国被捉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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