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范文word版 (3页)
持有非法武器案例
持有非法武器案例案例名称:非法持有武器案件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非法持有武器的案件。
被告人小李于2008年7月15日被发现在其住所非法持有一把枪支,并被警方逮捕。
本案将详细叙述案发经过、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结合律师的点评进行分析。
案发时间:2008年7月15日地点:小李的住所案发经过:2008年7月15日,警方接到一名邻居举报,称小李在其住所内非法持有武器。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前往小李的住所进行调查。
下午2点30分,警方到达小李的住所,并经过搜查发现了一把装有子弹的手枪。
小李在搜查过程中对于枪支的来源和其非法持有一事不予回答。
警方将手枪和子弹一并扣押,并逮捕了小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未经许可的武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证据:1.手枪及子弹:警方在小李的住所内发现并扣押的证据。
经法医鉴定,确认此手枪可发射子弹,并经过比对,该手枪并非小李合法持有。
2.邻居的举报:警方在案发当天收到的邻居举报,为本案的重要证据。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未经许可而持有枪支、弹药,将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根据《枪支管理法》,私藏、私买枪支属于非法行为。
律师的点评:作为小李的辩护律师,我需要提供合理的辩护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很难找到充分的辩护理由。
根据相关证据,小李在其住所内被警方发现了非法持有的手枪,同时他也未能提供手枪的来源和持有证明。
因此,我们的辩护策略将侧重于法律的解释和量刑的减轻。
尽管小李可能会声称自己无意间发现该手枪,或者是手枪是他早年间某个亲戚留下的等等,然而这些辩解都需要其他证据来支持。
根据现有证据,辩解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我们将强调量刑时的慎重性,并可能提出小李没有人身伤害的情况,并向法庭提交小李的无前科证明。
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能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对小李进行相对较轻的处罚。
总结:本案涉及小李非法持有武器的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律师认为小李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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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二中刑终字第1445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1445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144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海洋,男,20岁(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林口县三道通镇江东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2月10日被羁押,201X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刚,男,40岁(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新东委村农民,住(略)。
1988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4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X年2月21日被释放。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2月10日被羁押,201X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光明(别名孙光辉),男,27岁(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宁安市三陵乡爬犁沟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2月10日被羁押,201X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范海涛,男,22岁(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林口县三道通镇江东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2月10日被羁押,201X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刚、孙光明、范海洋、范海涛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X)朝刑初字第1449号刑事判决。
青海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贩枪支案
青海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贩枪支案
何君
【期刊名称】《致富之友》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青海省海东地区和化隆回族自治县两级公安机关,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周密部署和行动,日前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制贩枪支案,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激获自制“六四”式手枪23支、子弹70发和赃款6万元。
【总页数】1页(P56)
【作者】何君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44
【相关文献】
1.青海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制贩枪支案 [J], 张凌发
2.四川广安警方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J],
3.靖江警方破获一起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J],
4.重庆警方破获一特大场外配资案非法交易额达550亿元 [J],
5.四川内江警方破获一起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法庭辩护词
关于张某某犯⾮法持有枪⽀罪⼀案的法庭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经过指派由我担任被告⼈张某某涉嫌⾮法持有枪⽀罪⼀案,作为其⼀审阶段的辩护⼈。
经过庭前调查取证、询问被告⼈张某某、查阅案卷材料并结合今天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被告⼈张某某其主观恶性极⼩,不具有⾮法持有枪⽀罪的犯罪故意。
⾸先,被告⼈张某某受过⾼等教育,具有⼤学本科学历。
有正当的⼯作,是国企职⼯。
之前⽆违法犯罪前科,在社区表现⼀贯良好,⼀直是守法公民。
其次,被告⼈张某某在2016年年底⼤概9⾄11⽉份从公园的地摊购买了3⽀玩具⼿枪,在淘宝⽹上玩具店购买了2⽀⼿枪和3⽀长枪。
因为当时夜市上盛⾏⽤玩具枪打⽓球,被告⼈的孩⼦⼗分喜欢玩打⽓球的游戏,但是被告⼈和其孩⼦却打⽓球打不准,于是被告⼈就购买玩具枪在家陪孩⼦打⽓球,购买了玩具枪后在家打⽓球仍然打不准,于是⼜购买了瞄准镜等配件。
被告⼈购买上述物品的原因是想买⼀把⼿枪能打⽓球打的精准⼀点,其⽬的是陪孩⼦娱乐。
因被告⼈的⼉⼦对打⽓球也失去了兴趣,这8⽀玩具枪也就被闲置了起来。
被告⼈购买8⽀玩具枪是以购买玩具为⽬的,并且不是在专门出售具有致伤⼒枪⽀的售卖机构进⾏购买,是在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地摊和淘宝玩具店购买,1996年10⽉1⽇起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实施后,国家名令禁⽌出售枪⽀。
从被告⼈购买枪⽀的店铺可以得知,被告⼈不具有购买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枪⽀的故意。
其购买⾏为是以陪孩⼦娱乐、消遣为⽬的。
在被告⼈购买8⽀玩具枪时并不知道其中的4⽀玩具枪具有致伤⼒,也不积极追求购买的玩具枪具有致伤⼒的效果。
被告⼈作为⼀个普通公民其不能辨别也不能预见其购买的玩具枪是否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枪⽀。
并且被告⼈张某某持有仿真枪不具有将仿真枪⽤于⾮法⽤途的⽬的。
第⼆、被告⼈的持有⾏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被告⼈涉嫌的是⾮法持有枪⽀罪,该罪名划归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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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云高刑复字第38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复字第38号被告人茶德军,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茶德军犯走私毒品、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一案,于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临中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茶德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X年8月,被告人茶德军与鲁发连(已判刑)携带一个装有毒品的牛仔包从缅甸老街走小路入境。
同月15日,当二人行至永德县永康镇土佛与忙况村岔路口800米处,被民警盘查时,茶德军即背着装有毒品的牛仔包逃跑,鲁发连被当场抓获。
经对茶德军逃跑路线搜查,从其跳下的干沟内查获牛仔包一个,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4块,净重4830克。
201X年12月,被告人茶德军受境外毒贩老德的指使,将手枪一支、子弹一包运至永德县大山乡勐旨交给李忠安(已判刑)。
同月18日,李忠安被抓获,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军用手枪一支,子弹20发。
201X年4月29日,永德县公安局在缅甸掉邦第一特区禁毒委协助下在缅甸果敢老街弄鹅塘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茶德军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 .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证实201X年茶德军因涉嫌走私毒品、运输枪支、弹药,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负案在逃嫌疑人。
法宝专题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刑事判决书
法宝专题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刑事判决书本期法宝专题推送201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部分文书请见本期推送。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津0105刑初44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春华。
辩护人范晓燕,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供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共6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赵春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春华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赵春华在本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赵春华的上述行为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春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收物资统一收据,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涉案枪支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精编范文】被告人陈治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实用word文档 (2页)
【精编范文】被告人陈治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陈治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治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黔法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治荣,男,生于1954年11月17日,重庆市黔江区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1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X)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治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3月1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3月1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治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治荣非法持有祖传火药枪一支,在公安机关收缴枪支期间未主动上交。
持有期间,陈治荣主要将该枪用于打猎以保护庄稼。
案发后,该枪于201X年1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扣押。
经鉴定,该枪支能够通过火药燃烧气体发射金属弹丸,具备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治荣的供述和辩解,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枪支及枪支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杀伤力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治荣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治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治荣非法持有枪支只是用于平时打猎,其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结合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诚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治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福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范文word版 (2页)
2018-福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福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福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林勇,男,现年30岁(一九七一年五月三十日出生),福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09号109室。
违法犯罪经历:201X年9月26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男,现年35岁(一九六六年一月四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人,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家住固镇县连站乡王岗村西组167号。
违法犯罪经历:201X年9月27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王东学,又名王晓东,男,现年23岁(一九七七年一月九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宿州市甬桥区芦岭镇北环五寨村坪里组93号。
违法犯罪经历:201X年9月28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熊波,男,现年33岁(一九六八年一月七日出生),云南省云威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北大公寓2座203单元。
违法犯罪经历:201X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6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岚,女,现年31岁(一九七O年八月十六日出生),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州市西二环荷泽新村9座307。
违法犯罪经历:201X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取保候审。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熊波、李岚有下列犯罪事实:1997年8月间,洪山所民警周侠(已死亡)与犯罪嫌疑人林勇经事先预谋欲绑架犯罪嫌疑人熊波勒索钱财,由犯罪嫌疑人林勇在闽侯金桥租一套别墅用于关押人质,并物色帮手。
【优质文档】杜承革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精选word文档 (3页)
【优质文档】杜承革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杜承革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201X)石刑初字第00532号,杜承革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005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承革,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198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霍福庆,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小学文化,(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牛洪斌,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峰,男,1977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1X)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承革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霍福庆、牛洪斌、王峰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承革、霍福庆、牛洪斌、王峰均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被告人余石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范文word版 (3页)
2019年被告人余石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余石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余石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石,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1993年1月14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995年4月18日因犯流氓罪、脱逃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服刑期间被加刑二年,201X年11月28日被释放。
201X年1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寸辉、蒋建华,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石及其辩护人寸辉、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余石驾驶牌照号为“川L95171”的黑色帕萨特汽车行至成都市高新区成雅高速成都收费站时,遇设卡民警检查,后在其驾驶的汽车内搜出仿制式手枪两支及子弹四发(经鉴定,两支仿制式手枪均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余石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辩称,余石在201X年11月22日拾到枪支后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杨洋电话联系,称捡了两个东西,因杨洋没有上班,故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上交枪支。
缅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缅北法律案例:边境走私案件的审理与反思一、引言缅甸,一个位于东南亚的美丽国度,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文化风情而备受世人瞩目。
然而,在缅甸的北部边境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特殊性,边境走私现象屡禁不止。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缅北的边境走私案件为例,探讨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适用以及对该地区法律环境的反思。
二、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边境城市海关在执行任务时,查获了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边境走私案件。
该案涉及毒品、枪支和假冒伪劣商品等多种走私物品,涉及人员众多,涉及地域广泛。
经过初步调查,该案疑似与缅北地区的走私团伙有关。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在案件侦查阶段,我国警方与缅甸警方进行了紧密合作,共同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走私团伙的组织架构、活动规律和藏匿地点。
在充分准备后,警方对走私团伙进行了集中抓捕。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对走私团伙成员进行了起诉。
起诉书详细列举了走私团伙的犯罪事实,包括走私毒品、枪支和假冒伪劣商品等。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对走私团伙成员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依法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根据走私团伙成员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四、法律适用1. 毒品走私罪根据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我国刑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五、反思与建议1. 加强边境地区执法合作边境走私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加强边境地区执法合作至关重要。
2018-被告人韩勇杰叶燕兵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word版本 (4页)
2018-被告人韩勇杰叶燕兵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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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勇杰叶燕兵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罪
被告人韩勇杰叶燕兵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高新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勇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201X年12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X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天庆,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青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燕兵,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201X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劲松、朱熠,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033号起诉。
【优质】被告人杨再超犯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推荐word版 (3页)
【优质】被告人杨再超犯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杨再超犯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再超犯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雷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再超(曾用名:杨长成),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雷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刑诉字(201X)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再超犯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大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再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2月23日,被告人杨再超得到7公斤铵油炸药、两枚雷管、导火线等物,在家里用木桶、铁丝制成了一个爆炸装置,伺机对位于本村群众居住密集处的郑振文家实施爆炸。
2月27日凌晨,杨再超利用夜深人静之机,将爆炸装置放在郑振文家门口,点燃引火的香棍后逃离现场,由于香棍燃尽没有引燃导火线,爆炸未得逞。
次日,公安机关对杨再超家进行搜查,查获火药枪五支,经鉴定均具有杀伤力,且杨再超本人未有持枪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再超在群众居住密集处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同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五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爆炸(未遂)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再超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炸药、雷管、导火线系本村周江和送的,有一支火药枪系王老庆放在其家有两年多时间。
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走私武器、弹药案
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走私武器、弹药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武器、弹药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6.05.06裁判规则行为人从境外携带枪支、弹药的行为应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由于行为人携带枪支、弹药入境的目的就是为了贩卖,故贩卖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从境外携带枪支、弹药后入境贩卖的整体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一罪。
正文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走私武器、弹药案被告人:杨某某,男,31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无业。
因本案,于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34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农民。
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査。
因本案,于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8岁,广东省湛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198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6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1991年11月26日被收容审査,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化名亚七,男,37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农民。
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査。
因本案,于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47岁,广东省湛江市人,农民。
因本案,于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査,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39岁,广东省湛江市人,农民。
因本案,于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项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林某某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海鲜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窦振文(另案处理),窦振文要求陈某某为其买卖枪支、弹药。
陈某某同意后,窦振文即纠集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纠集了被告人项某某,杨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王某某和陈坤(另案处理),王某某又纠集了被告人沈某某参与作案。
弘扬中国精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各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为弘扬中国精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李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为例,阐述我国法律在弘扬中国精神方面的具体实践。
二、案件事实2019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非法持有枪支。
经侦查,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查获一把自制手枪和少量弹药。
经审讯,李某交代,他曾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获得这把自制手枪和弹药,因好奇心驱使,将其私自收藏在家中。
李某承认,他明知非法持有枪支是违法行为,但仍心存侥幸,未及时上缴。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非法持有自制手枪和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弘扬中国精神本案中,李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损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旨在弘扬中国精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李某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弘扬中国精神方面的坚定决心。
2.法律教育意义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等违法行为。
同时,本案也警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严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的发生。
3.法律执行力度本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打击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方面的坚定决心和强大执行力。
范普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甬公北(洪)行罚决字[2022]00267号)
范普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甬公北(洪)行罚决
字[2022]0026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北(洪)行罚决字[2022]002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20000
【处罚日期】2022.03.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洪塘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江北区
【处罚对象】范普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3:54
处罚名
称
范普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甬公北(洪)行罚决字[2022]00267号
被处罚
对象
范普建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范普建在三年前通过网购购买一把砍刀(刀长约66厘米,其中刀柄长约20厘米,刀身长约46厘米,刀宽约5厘米,刀背平直,刀刃已开封),后一直
放置于其白色雪佛兰轿车后备箱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把刀为管制刀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
定,决定给予范普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波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
2022-03-30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洪塘派出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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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姜喜军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精品
姜喜军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姜喜军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晃法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喜军,男,43岁;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喜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蒲超良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波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姜喜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6日8时许,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扶罗派出所干警接到群众反映,称新晃侗族自治县贡溪乡甘屯村上屯组的被告人姜喜军私藏爆炸物品,接警后,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扶罗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到姜喜军家中,发现雷管10发,查获土火枪一支。
该枪全长1410,枪宽31,枪高150,枪管长1400,枪管口径9。
该枪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火药枪性能正常,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喜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黄的证言、被告人姜喜军的供述及辩解,提取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枪一支及枪的照片、枪支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喜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喜军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喜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蒲超良二00九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杨波。
私藏枪支 依法判刑
私藏枪支依法判刑
况倩倩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8(0)4
【摘要】家住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一小区的张阿姨,看到邻居老朱正准备丢弃一袋生虫的面粉,想到面粉可以用来给自己家的宠物做食物,就向老朱要来了这袋面粉。
张阿姨在准备使用这袋面粉时,发现面袋里有一个用塑料袋层层包裹的东西,
【总页数】1页(P39-39)
【关键词】枪支;私藏;判刑;街道办事处;面粉;淮北市;塑料袋
【作者】况倩倩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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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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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高新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高华,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
大学文化,住(略)。
201X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成都市公安局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迪、夏杨添,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112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范高华
及其辩护人夏杨添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范高华与刘志龙、马翔三人在成都市高新区紫荆电影城附近搭乘康林驾驶的川ATX501号出租车,当车行至二环路高新区新光路路口时,遇公安机关盘查,范高华当即将其随身
携带的一支黄色钢笔式枪支(内装有一发子弹)藏匿于其所座的副驾驶位置下方,后被查获。
经鉴定,范高华所持有的黄色钢笔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高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