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总论课件第三节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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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总论票据行为共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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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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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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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票据法》PPT课件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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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特征
1、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2、票据法具有规范的技术性 3、具有国际统一性特征
三、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在设立、 转让、权利实现过程中产生的经 济关系。
四、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国际商业交易当事方 选择使用新国际票据的法律规则的全面法典。公约旨在克服国 际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公约》取得的主要成果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of the United Nations),简称《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1988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 署。按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 入后,方能生效。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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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票 据 行 为

票 据 行 为
(3)记载事项
4
三、票据的伪造
(1)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伪造有两 种,一是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即伪造票据本身; 一是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主要是伪造票据上的签名,如盗用出票人的印章或摹仿他人的 笔迹签于票据之上。
(2)法律后果
3
二、票据行为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票据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实质要件,也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 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1) 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才能生效。 2)签章。签章(签名、签章、签名加签章)是每个 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票据具有文义性,只有签章才 能确定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承担责任的人也必须是签 章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原则为持票人仅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 权利。英美法系则认为,伪造的背书是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 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 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人因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 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其伪造票据而构成侵权行为或犯罪,都 不是票据法的问题,伪造人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民事、刑 事和行政责任。
5
四、票据的变造
(1)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法律后果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都 有效。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 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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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的法律理论及实践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不 同,其票据立法也有自己显著的特色。英美票据法体 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外,主要包括加拿大、印度、 澳大利亚及一些英属殖民地国家。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

19世纪末20世纪初,票据随着 贸易和旅游的发展而广泛流传于国 际间,票据法各自为政的局面已难 以适应这一发展,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化问题引起了国际范围的广泛关 注。自20世纪以来,统一票据法的 国际活动主要有三次,分别是:海 牙统一票据法会议、日内瓦统一票 据法会议及联合国统一票据法活动。
(四)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享有向票据上的 债务人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请求权 及追索权,这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本质上都是债权,而且这种债权 的内容就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额, 因而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是票据的重要特征,是票 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 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票 据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性质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作用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 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 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包括钞 票、发票、提单、仓单、保单、车票、船票、机票、 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 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票据 法规范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称之票据均指狭义上的 票据。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 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 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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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课件票据保证1.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如甲出票给乙购买钢材。

乙担心该汇票到期拿不出钱来,于是要求甲担保,甲找好友丙作保证人担保票据到期付款。

如果汇票到期拿不出钱来,乙可以找丙要钱。

这就是票据保证。

2.当事人⑴保证人:如上例中丙为保证人。

⑵被保证人:如上例中的出票人甲。

是指票据保证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3.形式要件票据保证行为属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住所。

前两项为绝对记载事项,后三项为相对记载事项。

4.效力。

⑴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刚才的例子中,乙到期拿不出钱来,可以找丙要钱,也可以找甲要钱,或者同时找两人要钱,甲、丙不得拒绝,并且应当足额付款。

⑵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对被保证的汇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的保证为共同保证。

付款1.概念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就是足额给钱。

2.付款程序⑴付款提示。

就是持票人拿着票据去付款人或承兑人那里给他看,验证一下。

**付款提示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⑵支付票款。

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就是足额给钱,不能先给一部分或者拖延,否则要承担责任。

3.效力足额付款后,该票据权利消灭。

钱已经拿到了,票据也就没用了,所以,该票据权利消灭。

以上是给大家讲的一张票据从发生到结束的每一个涉及到的阶段,为了便于大家直观的感受,我采用倒着讲的办法,让大家先了解一张票据的流通过程,这样容易理解一些,接下来,我们回到票据的原理部分,看看票据行为的构成。

票据行为1.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票据法(全)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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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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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说
• 合法取得票据者即取得票据权利
二、原始取得
(一)依出票行为取得票据
(二)善意受让票据
须受让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三、继受取得
• 指受让人从票据权利人手中以法定方式取得票 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人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的交付、票
二、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一)票据原因关系 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存在着“一 般情况下分离,特殊场合中牵连”的关系
(二)票据资金关系 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的金 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 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但在特殊场合 亦有相当牵连,对票据关系有一定影响
二、外国票据的起源及发展 • 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自笔证 书” • 欧洲国家本票的起源: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 行的“兑换证书” • 汇票的胚胎: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 “付款委托书” •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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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 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票据法的演进及法系 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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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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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意义 •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 义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 (三)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 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
(二)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

票据法

票据法


(二)狭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六章 票据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 概念 二 特征

第十六章 票据法------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 概念
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 实施的行为。包括基本票据行为和附 属票据行为。
第十六章 票据法------第三节 票据行为
二 特征
四 抗辩
指在某些特别情况下,义务人可以 依法拒绝履行付款的票据义务。 根据抗辩事由,分为: 1、物的抗辩 2、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十六章 票据法------第四节 票据权利
五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丧失
(一)伪造:票据本身伪造和签章伪造 (二)变造: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改变除 签章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三)更改:原记载人可更改相关事项, 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 改 (四)丧失: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一 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六章 票据法------第四节 票据权利
二 取得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二)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
第十六章 票据法------第四节 票据权利
三 转让

(一)无记名票据:交付 (二)记名票据:背书

第十六章 票据法------第四节 票据权利

八 追索
第十六章 票据法------第五节 汇票
一 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
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第十六章 票据法------第五节 汇票

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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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四)承兑的禁止
五、保证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 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
六、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 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第十四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 己或者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 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 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四节 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第四节 支票
1.收款人名称 2.付款地 3.
三、支票的付款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 书的费用。
第三节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出票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
(二)本票出票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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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性质
大陆法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属于单 方法律行为。 英美法国家主张票据行为属于合同 行为。
1.大陆法国家:单方行为
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持票人是不特定的,因此,行为人 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即是对不特定的持 票人发出了意思表示,对此持票人无需承诺,亦即当 事人之间无需成立合意。 这种理论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也规定,“没有代理 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 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 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 14 条篡 2 款也规定。“票据上 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 章效力。 ”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分类
票据的法律行为: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 内容并发生票据上债务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准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的票据行为。如付款, 划线、涂销、更改等,是准法律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行为
(本票的发票,汇票的承兑和参加承兑以 及汇票和本票(或加上支票)的保证,支票的 保付都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行为人的直接 目的,至于汇票的发票、汇票和本票的背 书虽然与前几种行为有所不同,行为人的 直接目的不是承担债务(汇票发票人发票的 直接目的是支付委托,背书人背书的直接目 的是转移权利),但行为人意思的实质仍在 于承担债务,法律也使行为人负担票据上 的义务。因此,这些行为在实质上都是一 致的。)
(三)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 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 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 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 例如,票据上记载发票日为某日,而实际上 票据是在另一日交付与受款人,即使发票人 确能证明实际交付日,票据的发票日仍为票 据上记载之日。
2.英美法国家:合同行为
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 债权人订立于合同。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给债权 人,而债权人也必须受领了该票据,才能产生票据法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合同,无需另 行订立合同来证明其存在。 该理论无法解释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为了弥补这一 不足,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成立合 法的合同关系。
(四)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亦称票据行为独立原则, 或票据债务独立原则,是指在已经具备基本形 式要件的票据上所为的各种票据行为,各个票据 行为都各自分别、独立地发生效力,互不影响。 我国《票据法》第6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二)无因性
票据行为大都以买卖、借贷或其他交易关系为 基础,亦即票据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是具有原因 的,行为人不会无缘无故地作出票据行为。 无因性也称抽象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 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 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无因性,因此票据成为 一种抽象证券或无因证券。 从西方语源上看,“抽象”、“无因”皆译自 拉丁文“abstractus”。
(1)票据权利能力
①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 法人有权利能力,也就有票据权利能力。
(2)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 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 能力。
①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 我国《票据法》对于自然人票据行为能力 , 作 了明确的限制。《票据法》第 6 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 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 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一)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三)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一)要式性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票据行 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 1.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 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 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只 有签名后,该票据行为才能生效。 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 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②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法》第7条第2款规定: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3.我国《票据法》的观点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纳的 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说 中的发行说。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 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强调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而不问持票人是否 有承诺表示,即不问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 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 行为应具备的要件。还应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 前者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后者为票据行为的形式 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
1.票据能力
票据权利能力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 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 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 能力。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 : 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 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 : 则是仅指以负担票据债务 为为目的,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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