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
卫生法律法规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医院因一起医疗事故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患者李某因腹痛入院,经该院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过程中,医生误将患者的阑尾切除,导致患者肠道严重受损。
术后,患者病情恶化,经多方治疗无效,最终不幸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1. 医疗过错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误将患者的阑尾切除,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患者肠道严重受损,最终不幸去世。
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2.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形;(3)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4)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医院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误将患者的阑尾切除,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患者肠道严重受损,最终不幸去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三、案件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过错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1)医疗费用;(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死亡赔偿金;(10)精神损害抚慰金。
卫生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某市卫生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某市卫生局认定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仍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隔离,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某市卫生局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关于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卫生健康执法败诉案例
卫生健康执法败诉案例
哎呀呀,咱今天来说说卫生健康执法败诉案例这事儿。
你想想看哈,好比一场比赛,卫生健康执法部门本应该是守护我们健康的“超级英雄”,可有时候他们也会马失前蹄呢!就说有这么一个例子,有个小餐馆卫生条件那叫一个差呀,脏水流得到处都是,餐具也不消毒。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去检查了,也开了罚单,可结果呢,在法庭上居然败诉了!这像不像一个本该赢的比赛,最后却输了,让人傻眼啊!
这里面的原因可多了去了。
也许是证据收集得不充分,就好比上战场没带够武器。
执法人员说餐馆卫生不行,可拿不出铁证如山的证据来。
又或者是程序上出了问题,就跟跑步比赛抢跑似的,不合规矩呀。
再不然就是执法人员和餐馆老板沟通的时候出了岔子,没把道理讲明白,这就好比拔河的时候绳子断了,劲儿都使错地方了。
还有一个例子也特别典型,一家医院被举报过度医疗,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去调查,明明感觉有问题,可就是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最后也败诉了。
这多让人气愤啊!这就好像明明知道小偷就在眼前,却抓不住他!
其实这些败诉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啊!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得更加严谨、更加用心,证据要像钢铁一样牢固,程序要像时钟一样精准!我们老百姓也得多个心眼,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大家一起为了健康的环境努力呀!这不就是我们都希望的吗?我们可不能让那些不卫生、不健康的东西在我们身边存在呀,大家说是不是?
总之,这些败诉案例可不是小事,得引起我们所有人的重视,咱要共同
守护好我们的卫生健康防线!。
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四、行政许可的一般原理和法律规定在卫生 执法领域的运用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法律禁止的解除 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通常以证照的形式表
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合法的条件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首先,违法主体认定明确、责任清晰。 案例:某医院与甲公司签署协议,将其所属泌尿科等科 室作为“共同管理学科”,甲公司授权其董事长王某负责 处理合作事宜,王某又注册乙公司。由甲公司授权乙公司 代理执行合作协议,实际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有多个违 法行为。 认定:医院构成出借、出租诊疗科室;甲公司构成无证 开展诊疗活动并对乙公司的其他违法活动承担责任。
这其中有几个违法行为。
案例:2006年10月,是卫生局根据举报对某医院进行了 立案查处,查明医院有以下违法事实:(1)使用3名非卫 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2)超出执业范围开展诊疗 活动、且对患者造成损害;(3)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直接 排放。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该局对违法医院给予了警告、罚款1.8万元人 民币,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的处罚。
案情:某医疗机构聘用无证人员,在对病人施治过程中,不按技 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此案中,就有三种法律责任: 第一,医疗机构聘用非技术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处以5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第二, 医疗机构对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施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处理原则:重责吸收轻责;分别追究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2001 年 3 月 9 日下午 2 点,海阳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该市东村镇某村南有一食品厂无证生产保健食品,且该厂正准备外迁,希翼迅速查处。
接到举报后,海阳市卫生防疫站领导迅速组织了四名监督人员赶往案发现场。
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厂工人已将“保健食品”成品及原料装车,准备外运。
执法人员即将进行了查封和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私自于 2000 年 8 月份生产“济生牌”方便粥。
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
鉴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对该厂的全部产品及原料进行封存,共封存成品4000kg,原料2700kg,价值人民币约 30 万元。
该公司非法生产保健食品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赋予了取缔、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这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私自生产保健食品,且说明书上有虚假的疗效宣传这一违法事实,《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住手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外包装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违法实事,《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以上情况,赋予了取缔、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行政处罚,可以说本案处罚较为轻缓,可考虑没收违法所得。
卫生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是一家综合医院,拥有床位200张,医护人员300余人。
2019年5月,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导致医疗废物泄漏,污染了周边环境,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5月15日,某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一桶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破裂,医疗废物泄漏至医院周边的绿化带和下水道。
2. 居民举报:泄漏事件发生后,附近居民发现绿化带和下水道中存在大量医疗废物,随即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
3. 环保部门调查:接到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未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导致医疗废物露天堆放;- 运输医疗废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医疗废物泄漏。
4. 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了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卫生法律责任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渗漏和扩散。
2.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某医院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的罚款和责令改正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 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某医院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若医疗废物泄漏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 责任追究:- 某医院作为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
[存在问题]这个案件是内部程序不合 法,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应由卫生局 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署名,却是监督执 行机构负责人审查签署。
[相关链接]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 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 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 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
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 以 “交办单” 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 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
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 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 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 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 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 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责令限期整改。该厂拒绝。理由是自来水厂已 消毒,出现水质不合格由自来水厂负责。
2、一个月后再次检查仍未改,现场监测余氯含量 为零,细菌总数严重超标。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签 字认可,监督员提出处罚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又送 达听证告知,两次告知,当事人都签字认可,但规定 时限内均未作出申辩和听证,被视为放弃。
一、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案件1 山东菏泽市听证撤销食品卫生处罚案 [案情简介] 省卫生厅检查该市某熟肉店:
卫生法律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市民张先生因腹痛难忍,前往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张先生患有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医院安排主治医师李医生为张先生进行手术。
手术过程中,李医生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张先生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及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根据相关规定,李医生的行为已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负有监管责任。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产生的医疗费用;(2)误工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损失;(3)护理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需要护理所产生的费用;(4)交通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6)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7)必要的营养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营养费用;(8)残疾赔偿金:张先生因残疾产生的经济损失;(9)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先生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餐饮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大,员工众多,每日接待大量顾客。
然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该企业卫生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员工个人卫生意识淡薄等。
这些问题导致顾客投诉不断,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利益。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二、案例事实1. 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经调查,该企业餐具清洗消毒设施不完善,员工操作不规范,部分餐具未达到消毒标准,存在卫生隐患。
2. 食品储存条件不达标:调查发现,该企业食品储存间温度、湿度不符合规定,部分食品已过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3. 员工个人卫生意识淡薄:部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帽子和口罩,手部卫生状况不佳,对顾客就餐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该企业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员工个人卫生意识淡薄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2.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储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3. 教育意义:此案例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启示与建议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卫生行政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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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亮证”不当 证件被扣
✓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的资格证明。
✓ 执法人员行使监督职权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 如果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相对人有权拒绝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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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亮证”不当 证件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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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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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出具执法文书,是监督执法最直 接的证据,它的表述必须准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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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执法文书不合法败诉
✓法 律 、 法 规 的 结 构 与 一 般 公 文 的 结 构 不 同,最突出的特点是“条文化”。
✓一 部 法 律 、 法 规 是 根 据 内 容 的 需 要 , 结 构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等, 执法者须苦练基本功,牢记法律条款, 规范执法文书,确保监督执法的严肃性、 权威性和有效性。
✓ 值得注意的是,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只需给对方看清楚证件的内容就行, 决不能失去对证件的控制。
✓ 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证件的真伪有怀疑,可以向有关部门查询或举报,但 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执法人员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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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执法文书不合法败诉
✓ 某儿童食品厂将桂圆、山楂、腐竹等原料加工生产成“精力”牌糖果二 百多箱,在未进行逐批卫生质量检验的情况下,以每盒9元的价格上市 出售,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宣称其是儿童营养食品,具有助长发育、启发 智力、补充营养、增进食欲等功效。
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案件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面广泛,类型多样。
本文将分析十个典型的行政法律案件,以期为读者提供对行政法律案件的认识和思考。
二、典型行政法律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诉某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因城市规划问题与某市规划局产生纠纷,认为规划局在审批其土地使用证时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许可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本案判决规划局败诉,体现了司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2. 案例二:李某诉某县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因违法建设被某县政府强制拆除,李某不服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县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判决县政府败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陈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某市环保局罚款,陈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判决环保局败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王某诉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判决市公安局败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5. 案例五:张某诉某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与某市土地管理局产生纠纷,张某不服该土地使用权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土地管理局的土地使用权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卫生法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医院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导致病毒传播风险增加;2. 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3. 未对传染病病人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增加了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医院进行了处罚。
具体如下:1. 责令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加强消毒工作;2. 对医院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3. 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二、法律关系分析1. 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卫生行政部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院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有义务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 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患者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患者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三、案例分析1.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医院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如未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未及时报告疫情、未进行有效消毒等。
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邮寄送达。2006年7 月2日,该蛋糕房业主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认为市卫生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了
其合法权益,要求依法撤销并退回监测费100元,进 行行政赔偿人民币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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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争议要点 2.1 是违规采样还是合法采样 申请人某蛋糕房认为: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违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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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卫生监测工作应按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收费,并应先 监测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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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先决后告"违反了法定程序, 同时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申请人认为:2006年6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06年6月24日、25日分别是 周六和周日,申请人没有到卫生监督所进行 陈述申辩,在2006年6月25日又收到了行政 处罚决定书,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 2006年6月20日,明显是先决定后告知。同 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说被处罚人放弃了陈 述申辩,实际上是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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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疾 控中心转来的第200600226号质量检测报 告书,于2006年4月25日进行立案,2006 年5月8日向该蛋糕房业主调查取证,2006 年5月22日发出海卫食罚告字[2006]A019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双挂号邮寄 送达。经邮递员2006年5月23日、25日、 26日、27日4次投递,该蛋糕房均拒收, 无法送达,邮政局于2006年6月22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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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自2006年4月25日立案, 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合议、 告知、决定的程序,并非出现了申请人所谓 的"先决后告"及违反了法定程序、非法剥夺 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至于2006年5月22 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6年6月 20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收到时间 分别为2006年6月23日和2006年6月25日, 是由于申请人多次拒收,使监督管理工作增 加了难度而造成的。
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
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近年来,行政管理在卫生领域日益严格,行政处罚也成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处罚也不是绝对的,有时会发生败诉的情况。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分析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处罚败诉的原因,并探讨如何改进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
案例一:某医院涉嫌聘用无资质人员某市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涉嫌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医疗工作。
卫生局责令该医院停止相关工作并处以罚款。
医院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败诉原因分析:1. 处罚依据不充分: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不够严谨,缺乏具体证据证明该医院聘用了无资质人员。
在行政处罚中,充分的证据是确保处罚有效的前提。
2. 处罚程序不规范: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卫生局未充分听取医院的陈述和辩解意见,未尽到合理程序的义务。
这造成了处罚决定的不合法性。
改进建议:1. 国家或地方应建立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收集充分的证据,并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处罚依据的严谨性和充分性。
3.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行政处罚的专业水平和程序意识。
案例二:某饭店存在卫生问题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饭店存在卫生问题,经核实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市场监管局对该饭店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该饭店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
败诉原因分析:1. 处罚依据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处罚时,未严格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导致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 处罚决定的公正性问题: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保证处罚的公正性,不受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干扰。
然而,在该案例中,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导致其败诉。
改进建议:1. 加强行政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行政处罚依据的准确和符合性。
2. 建立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卫生院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卫生院成立于2000年,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卫生院。
近年来,卫生院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誉,服务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在一次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中,发现卫生院存在多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二、案例事实1.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科室。
卫生院在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增设了内科、外科、妇产科等科室,并对外开展诊疗服务。
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但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卫生院还开展了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诊疗项目。
3. 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不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
4. 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登记。
卫生院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无法提供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资料。
5. 未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处置场所。
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置场所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依据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诊疗科目。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合法、有效处置。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处置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区卫生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科室。
卫生院擅自增设内科、外科、妇产科等科室,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卫生院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开展了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诊疗项目,超出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不完善,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存在问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
经医院外科医生会诊,决定为李某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过程顺利,但在术后第3天,李某出现发热、腹痛等症状。
经医院检查,发现李某术后感染,需进行抗感染治疗。
然而,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分析1. 医疗事故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导致患者李某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因此,本案构成医疗事故。
2. 违规操作分析(1)术后观察不到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住院患者进行严密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患者病情变化。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术后第3天才发现其病情加重,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导致病情恶化。
(2)抗生素使用不规范。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原菌种类、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等因素,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在本案中,医院未对患者进行病原菌检测,盲目使用抗生素,导致耐药性增加。
(3)医护人员培训不足。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在本案中,医院未对医护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导致医护人员对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掌握不足。
3.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因违规操作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监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某餐饮企业因违法经营而受到卫生监督处罚的案件。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餐饮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2. 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风险;3. 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4.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存在卫生隐患。
三、案例分析1. 违法经营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
2. 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风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3. 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4.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符合卫生要求。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存在卫生隐患,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案件处理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餐饮企业进行了以下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2. 没收违法所得;3.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4. 对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问题进行整改。
卫生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餐饮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餐饮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甲公司也迅速发展壮大。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甲公司忽视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导致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019年6月,甲公司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局)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经调查,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食品原料采购不规范。
甲公司未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原料,部分原料来源不明,无法追溯。
2. 食品加工过程卫生不达标。
甲公司部分加工设备、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加工过程中存在交叉污染现象。
3. 食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
甲公司未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部分食品储存温度过高,导致食品变质。
4.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
甲公司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擅自添加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5.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甲公司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
三、案件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甲局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对甲公司未从合法资质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3. 对甲公司加工过程卫生不达标、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4. 对甲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5. 将甲公司纳入食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对外公示。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案,涉及多个违法行为。
以下是本案的案例分析:1. 食品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本案中,甲公司因忽视食品安全意识,导致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这充分说明,餐饮企业必须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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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 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 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
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 以 “交办单” 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 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
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 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 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4、制作文书,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某 款等,处罚:取缔该店;罚款30000元。
5、店主要求听证:市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当 场出示了市局当年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和同月签发 的健康证,同时否认剩肉生蛆而是煮肉调料生蛆, 提出苍蝇密度高的认定标准是多少;市局违反执 法程序,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卫生局在4日 前通知听证。要求撤销处罚。
[相关链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 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 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 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案件2 安徽合肥市传染病行政控制败诉案
[案情简介]某酒店出现一例霍乱病人,监督 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调查和卫生处理。
一、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案件1 山东菏泽市听证撤销食品卫生处罚案 [案情简介] 省卫生厅检查该市某熟肉店:
1、加工场所不洁;一盆剩肉渣生蛆;布局 不合理杂物混放;无三防设施。
2、制作笔录,记者随拍。省卫生厅以“公 共卫生案件交办单”将此案交给市局查处。
3、市局立即调查存在问题:未出示当年有 效卫生许可证,上岗从业人员无体检证;加工 场所苍蝇密度高。
1、出具监督笔录一份、监督意见书一份、食品销毁清 单一份,口头告知当事人不具备加工食用油条件,属于 加工销售未经精炼的“毛油”,立即停止加工。
2、 将许可证带回做项目变更。当事人认为该区卫生 局行政行为违法诉讼法院。 [审理结果]区卫生局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办理书面手 续扣走许可证,并直接变更许可项目,其执法程序违法。 行政行为无效。
1、责令限期整改。该厂拒绝。理由是自来水厂已 消毒,出现水质不合格由自来水厂负责。
2、一个月后再次检查仍未改,现场监测余氯含量 为零,细菌总数严重超标。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签 字认可,监督员提出处罚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又送 达听证告知,两次告知,当事人都签字认可,但规定 时限内均未作出申辩和听证,被视为放弃。
最后县政府出面调解,要求盐务局撤诉;卫生局罚 款不得超过1万元。双方接受。
[存在错误]
1、 处罚程序问题,处罚决定书加盖的 是卫生监督专用章,执法主体首先错了;
2、适用法律表述错误,将食品卫生法 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二项陈述为款,该县 卫生局面临败诉的可能。
3、另外政府出面调解不可取。
四、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存在问题]违法主体认定不正确。因 为该部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单位名称 空缺,负责人为周某,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的相对人则为周某冷饮批发部,周某冷 饮批发部作为被申请人不存在。卫生局整 个调查取证过程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认 定的法定相对人均是周末冷饮批发部,因 此所有取证均无效。
五、引用法律条文不当造成的败诉案例
[存在问题]这个案件是内部程序不合 法,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应由卫生局 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署名,却是监督执 行机构负责人审查签署。
[相关链接]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 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 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 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 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 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 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 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 器官等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 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 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案情简介]该县卫生局春节食品卫生检查,某酿造厂
和某调料酱菜门市部各存有工业用盐20袋,外包装明 显标有“严禁食用”。
1、调查证明是该县盐务局分管片长送的货,错将工 业盐为食盐售给经营单位,并收取盐款1320元。该局 经营行为没有卫生许可证。
2、卫生局以无许可证和把工业用盐做食盐销售的违 法事实,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款、第十款 和第二十七条,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处罚:责令改正;公告收回;罚款7.3万。 盐务局告上法庭:事实错误;处罚无依据,法律运用 错误;处罚程序违法。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
临淄区卫生监督所
败诉或引起诉讼分为九种情况
◆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主体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引用法律条文不当造成的败诉案例 ◆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规章标准不配套造成的败诉案例 ◆因提供资料问题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例 ◆因更名及更换法人代表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例 ◆因适用标准错误中止履行的案例
2、行政控制决定书只有控制内容、控制 原因和为控制采取的八项措施,没有引用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行政控制决定 书中的措施缺乏法律依据,
3、引用法律条文不当案。《传染病防治 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停业规定,第二十四 条没有。
[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
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 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 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 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 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制作传染病行政控制决定书并提出隔离、 暂停营业、全面消毒等8项控制措施。
2、责令暂停营业。 该酒店上诉,法院认为区卫生局作出“暂停 营业”属越权行为。区卫生局提出上诉认为停 业是从当时情况考虑,是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 四条的卫生处理措施。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存在问题]
1、行政控制决定书代替了行政处罚决定 书,暂停营业是行政处罚。
卫生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卫生 局败诉。
可以看出本案在法律条文上发生歧意,《传染病防 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是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危险的”,非典期 间销售不合格消毒产品是否能造成非典传播的危险,这 容易发生歧意。《消毒管理办法》第32条、第34条第一 款和卫生部关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执行有关问 题的复函(卫政发[1997]第24号),无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视为不符合卫生 标准,也就是形式要件不相符。那么如果产品本身质量 达到消毒效果的,也就是实体要件相符,怎么办?卫生 部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或规定。在法庭上也就不能 举证了。
海门市法院撤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市卫生局检查发现,周某“冷饮 批发部”某雪糕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超标。处罚, 公告收回并销毁;没收非法所得3080元,罚款 3080元。法定时间内该相对人没有陈述和申辩 也未申请复议或诉讼。
市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理后判 定:撤销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湖北利川市传染病行政处罚败诉案
[案情简介]非典防治期间,对辖区内经营消毒产 品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某药品批发部经营的过氧乙酸 有800公斤,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无产品备案凭 证,无卫生许可批件。
1、调查取证后认为,正是防非期间,危害极大属 情节严重。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7条 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结合 《非典管理办法》第38条处罚,下达处罚告知书,拟 罚款2万元,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批发部未在法 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3、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 签字立案处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当事人也 签字。该企业以受罚主体错误为由向市政府提出 复议。
4、市法制办审阅案卷和调查核实后判定:卫 生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受罚主体正确,但处罚程 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该条规 定是”“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 定……”)处罚无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公告收回售出的 产品,罚款2万元。
该批发部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出决定,赔偿损失 22182元,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卫生局认定的事实 成立,程序正确,证据充分。但发 现问题后该部停止使用并收回部分 产品,没有造成传染病暴发或扩散, 该部行为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实 施办法》第66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卫生局认 定违法情节严重和处罚2万元属于适 用法律不当,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