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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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议问题的思考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议问题的思考
域 。 本 文 时 森林 生 态效 益 补 偿 的 内涵 、 林 资 源 补 偿 制 度 的 森 理 论 依 据 等进 行 了探 讨 . 目前 的 森 林 生 态效 益 补 偿 制 度 提 对 出了 时策 与 建议
生 态 价 值 ,引 导 森林 资源 的 消 费者 改 变 其 生 产 或 消费 行 为 .
服务提供者 所带来 的正 向激励 , 如补偿 费( 、 丰 助)直接 投资
等 ,也 包 括 对 森 林 生 态 产 品 与 服 务 受 益 者 所 带 来 的 负 向激
励 , 森林 生态 效 益 补 偿 费 征 收 。这 样 就将 生态 补偿 的主 体 如
范 围 扩 大到 社 会 和 其 他 组 织 . 利 于 拓 宽 森 林 资 源 生 态 补偿 有 资 金 的 来 源渠 道 与 筹 措 途 径 。 同 时 , 一 概 念将 森林 资 源 作 这
的 合 作 和 一 致 。 为 与其 他 市 场 失 灵 不 同 的是 森 林 生 态 环境 因
的 破 坏 所 导 致 的 环 境 恶化 具 有 超 越 国界 的 扩 散 性 。 以 以全 所 球 可 持 续 发 展 理 论 为基 础 的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费 征 收 制 度 还 应 涉 及 各 国 的木 材 进 出 口关 税 政 策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制 度 的 协 调 问题 。 因此 , 现代 意义 的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费 制 度 应 该 基 于此 来 构 建 与 设 想 。 ( ) 学 理论 基 础 三 法
首 先 , 整 意 义 上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应 是 生 态 环 境 、 类 社 完 人 会 与 经 济 发 展 三者 协 调 一 致 的结 果 . 一 种 具 有 综 合 性 和总 是

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为例

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为例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7 8 2 1 ) 40 2 — 6 0 8 3 5 ( O 0 0 — 3 90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3 1
林 业是 我 国践 行 生 态 补偿 制 度 较 早 的领 域 ,
地处 华 北 、 古 、 白三大 植 物 区 的交 错地 带 , 蒙 长 植
方性 、 自治 性 生 态 补 偿 条 例 ; 软 环 境 建 设 方 面 , 该 建 立 过 硬 的 森 林 管 护 队 伍 , 强 群 众 森 林 生 在 应 加
态 意识 , 极 申请 国 际组 织 、 政 府 组 织 以及 国家 的林 业 项 目。 积 非


词 :森 林 生 态 补偿 ; 偿 主体 ;补 偿 标 准 补
其实施 形态 经历 了从 商 品林 到经济林 再 到生 态林 的转化 , 制度保 障 经历 了 由政策 到法 律 的位移 。 其
20 0 5年 开 始 的 国 家 财 政 划 拨 对 森 林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的 完 善 起 到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 地 森 林 的 数 量 开 各 始 稳 定 上 升 。在 森 林 生 态 补 偿 蓬 勃 发 展 的 时 候 ,
第1 2卷 第 4 期
2 年 7月 01 0
东 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vO1 1 NO. . 2. 4
J u n l fNo t e se n Unv ri ( o il ce c ) o r a o rh a tr iest S ca in e y S
J 1 2 u. 01 0
提 出 相 应 的建 议 。
公 益林 面 积 0 5万 公 顷 , . 每年 获 得 生 态公 益 林 补

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
二 、我 国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 中央财政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明确规定 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的使用 、管理等 ,
并进一步确定 和调整 了生 态补偿 的范 围与 标准 。从 总体上说 ,我 国现行森林 生态 效益 补偿制 度在 保护
生态 文 明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 20 0 4年 建 立森 林 生 态 效益 补 偿 制 度 开 始 到 2 1 年 ,中央 8 1号文件 在提 到加 强生态 建设 若 02 个
干政 策意见中 ,共有 6个 1号 文件提 到 建立 和完 善 生态效 益补偿制度 。其 中,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推 进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 设 的若 干意见 ( 0 6年 1 文 20 号
2 1 年 第 7期 02
●改 革 之窗
完 善 我 国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制 度 的 思 考
。 中国林 业物资总公 司 苏秋红
摘 要 :概述 了中国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研 究的发展 历程和 总体状 况,通过对 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 制度 的 回顾 、补偿 现状 的描 述 ,综述相关文献分析 了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 制度存在 的一 些问题 ,并提 出了相应 的建议 。 关键 词 :森 林 生 态效 益 生 态补 偿
中图分 类 号 :F 2 . 2 362
森林不仅有 经济效 益 ,还 具有 极 为重 要 的生态 效益 。森林生态效 益补 偿就 是对森 林生 态 环境本 身 的补偿 ,对个人 或 区域 保护森 林 生态环 境 的行 为进 行 补偿 ,对具有重 要生 态环境 价值 的 区域或 对象 的 保 护性 投入 。森林 生态 效益补 偿制 度是 通过 运用 经 济 、法 律等手段来 调整 森林生 态保 护利 益相 关者 间 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制度 设计 。为确保 生 态安 全和 改 善森林 生态环境 ,许 多 国家都 建立 了森林 生 态效 益 补偿制 度。我国虽然 也建 立 了森林生 态 效益 补偿 制 度 ,但是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和社 会 的进 步 ,现行 补偿 制度 的缺 陷 日渐 凸现 ,因此 ,有 必要 根据 中国的 国 情 、林情和 国外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制度 的成功经验 , 进一步完善我 国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我 国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 , 从 18 9 9年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基 金制度 起 ,我 国开 始 了 森林 生 态有 偿 使用 的探 索 与尝 试 。 经历 了 1 年的探讨 、协调和政策制定过程 ,到 2 0 1 01 年在全 国 1 个 省 ( )试 点 、补偿 资 金 1 1 区 0亿 元 、 补偿 面 积 2亿 亩 ,标 志着 贯 彻 执 行 《 林 法 》 和 森 《 森林 法实施 条 例》 迈 出 了具有 实 质性 的一 步。根 据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加快林业 发展 的决 定》 的 要求和三年 的试点 ,20 04年我 国正式 建立 了森林 生 态效益补偿制 度 ,并 在全 国范 围 内推 广 ,补 偿 资金 2 0亿元 ,补偿面积 4亿 亩。同时 ,中央森林 生态 效 益补偿基金 的 实施 ,带 动 和推 进 了 全 国各 省 ( 、 区 市)地 方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 基 金 的建 立 ,加 快 了公 益林 业投资 体 制 与 国家 公共 财 政体 制 的有机 衔 接 。 据统计 ,全国 已有 2 个 省 ( 、市)建立 了省级森 8 区 林 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 制度 。建 立森林 生 态效 益补 偿 基金 制度 ,是党 中央 、国务 院 加强 我 国生态 建设 的 重大举措 ,体现 了中 国政 府在 经济社 会 发展 中的战 略思 考和现实 选择 ,对 于加 快发 展现 代林 业 ,推 进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森林是世界上主要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不仅能够提供多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能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

森林乱砍滥伐现象的加剧,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变得异常重要。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完善一、生态补偿的概念根据《环境科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对其的补偿并不是单一的或者个体的行为,而是对一个生态系统整体而言。

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建立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

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加上人类活动已经强烈干扰了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物质或能量的转化率,使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远远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功能,也超过了生物或人类可以忍受的程度。

这就要求人类对其活动造成的生态的破坏进行恢复,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治理。

采取手段预防、补偿人类行为导致的其他一些全球性生态问题,维持全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社会、经济的进行提供物质基础,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理财广场
2 1 年 第 1 期 0 1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O福建省 罗源 国有林场 刘必忠
继 20 0 4年 中央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基金制度 全面
程中都存在 着管理不 规范 问题 。如资金 筹措 方式 和 数量均没有 明确 的法 律规定 ,资金 的发放过 程 中没 有落实直接补偿政 策 ,资金 的使用过 程 中缺少 监督 管理等等。由于财税 网络 的不健全 ,致使补 偿 资金
务提供生态效益 补偿费 用 ,但 是仅依 靠政 府不 依靠 市场力量是无法取得 良好的效果 的。 3 .补偿资金管理不规 范 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 资金在 筹资 、发 放和使 用过

经验 的借鉴对 于我 国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资金管 理有
良好 的促进作 用。总体来 看 ,国外 经验 主要体 现在
理财广场201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福建省罗源国有林场继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全面实施后2007年财政部又出台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和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进一步加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大促进作用 。

的发放存在很 大的随意 性 ,支付 渠道众 多 ,没有 开
展直接补偿 ,造成补 偿资金 的 流失 ,增加 资金 管理 难度 。由于资金 使用 过程 中没 有完善 的监督 体 系和
明确的责任追究 体制 ,导致 补偿 资金 用途更 改 ,且
无法追究责任人 的违法 违规行 为 ,最 终导 致补偿 资
实施后 ,2 0 07年 财政部 又 出 台补偿 基 金管 理 办法 , 国家 “ 二 五 ” 规 划提 出加 快 生 态 补偿 机 制 的建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存在的问题1. 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标准过低,不足以覆盖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成本,让生态补偿成为名义上的制度,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地促进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2.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不透明部分地方在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上存在不透明的问题,不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成效,容易造成资金被滥用或浪费,导致生态补偿的效果变得不明显。

3. 生态补偿项目“一刀切”现象严重在一些地方,生态补偿项目经常出现“一刀切”的现象,没有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差异,导致生态补偿效果不尽如人意。

4. 生态补偿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目前生态补偿主体不够明确,责任也不够清晰,导致一些生态补偿项目难以落实,效果不明显。

5. 生态补偿项目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在我国的一些地方,生态补偿项目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对策研究为了解决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统一各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覆盖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成本,实现生态补偿的有效推进。

这需要加强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和成本情况。

对于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问题,需要加强监管,确保其使用透明公开。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3. 鼓励创新,避免“一刀切”现象为了保证生态补偿项目的落实,需要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和责任,明晰责任界限,确保各方能够共同参与生态补偿工作,配合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任务。

5. 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在生态补偿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建立专业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团队,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生态补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取得预期的效果。

关于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摘要】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就如何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法规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1.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我国《森林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数来自国家财政,再由地方财政配套负担一部分。

通过财政拨款来扶持生态林的建设与维护,固然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也十分有限,一旦政府财政状况不好,承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林业基金就很有可能被搁浅。

同时,补偿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单单依靠政府则会因政府投入资金数额有限而导致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能及时兑现,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

此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森林生态补偿金基本上演变成了林业部门、林场、保护站等林业职工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开支的主要资金渠道,林农最后得到的补偿金可能只是其中的小部分,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当地群众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措施,除了加大财政支付力度,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加大财政支付力度。

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属于公共产品。

长远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基础保障和宏观调控。

然而仅仅依靠当前从财政中划拨出部分资金作为林业基金不能满足补偿的需要,应该设立“森林生态补偿税”,向受益人和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征收,用以补偿生产森林生态效益所耗费的成本,维持生态产品的再生产,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我国森林生态财政效益补偿政策及其影响研究论文5则范文

我国森林生态财政效益补偿政策及其影响研究论文5则范文

我国森林生态财政效益补偿政策及其影响研究论文5则范文第一篇:我国森林生态财政效益补偿政策及其影响研究论文笔者不仅定性分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发展历程,而且定量分析了补偿资金的规模和来源结构。

同时,还利用数据图表、案例和计量模型分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林业生态发展的影响。

最后,针对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求更好地促进林业生态的发展。

第一章绪论一、研究背景森林是地球之肺,它不但可提供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木材、能源、食品、化工及医药资源等森林产品,发挥经济功能,而且还具备改善气候条件、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及为人类提供绿色资源等生态功能。

在过去的400多年间,全球森林面积锐减,201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最新世界森林资源数据显示:全球森林面积为40亿公顷,仅达到陆地面积的1/3,我们应当保护森林资源。

森林生态效益补棲政策能够促进公益林建设,而公盐林可以涵养水源、防止沙土流失、防止止填沙漠化和盐碱化、提高空气质量、阻止全球气候变暖、改善气候条件最终影响整个生态系统,从而达到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的目的,带来无可比拟的生态价值,这是它具备的生态效益。

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能推动林业生态的发展。

本文基于这一背景,不仅定性分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发展历程,而且定量分析了补偿资金的规模和来源结构。

同时,还利用数据图表、案例和计量模型分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林业生态发展的影响。

最后,针对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求更好地促进林业生态的发展。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一)研究目的在林业生态不断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的今天,我们不能只注重林业经济的发展而更应该关注林业生态的发展,保护林业生态环境迫在眉睫。

由于林业的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需要政府介入,为此政府也在为改善林业生态环境颁布相关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扶持林业恢复和发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胡林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9年第24期一、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性1、促使生产实践需求得以满足森林生态效益是公共商品,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以至于无法使得经济主体获得收益。

要想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必须通过针对性的计量方法计量其价值,而生态效益补偿作为补偿方式,通过商品经济的方式转变森林生态效益,促使生态效益获得回报。

为了改善目前眼下日益恶劣的生态环境以及相关林业部门管理财力投入的欠缺,必须采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2、促使生态公益林补偿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一直在致力于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同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每年每亩只有15元,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不利于调动区域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

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在建设和保护中还要不断投入人力、财力,同时,由于不能采伐木材,导致没有经济收益,资金短缺问题凸显,使得森林管护存在困难。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对于社会资本的利用极为有限。

因此,如果补偿不到位则无法顺利开展工作。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扶持,例如森林防火、虫害防治、人工管护等等,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

针对该方面资金的投入,在国家财政拨款有限的情况下,应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获得多方面的资金支持,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调动公益林所有者的积极性,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1、获得了良好的成效下撥的补偿资金全都实行专款专用,自2001年我国开始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在实践基础上逐步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运作机制。

目前,生态效益补偿均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下拨到专门的账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到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到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园 林 园 艺2021年第5期新农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到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郑洪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国有林场,贵州 贵阳 551400)摘要:自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国务院明确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发展战略中。

各地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也积极落实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然而,现阶段,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到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本文结合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专业人士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到户;存在问题;对策0 引言为了提高社会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进程,国家和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到户相关政策,促进生态公益林产生的生态效益在经济上得到充分体现[1]。

现如今,各地区均积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到户工作,但是在落实过程中缺仍然存在补偿资金没有全部到户、各地区资金发放进度参差不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群众的积极性,阻碍了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到户中存在的问题1.1 行政区调整规划阻碍了补偿到户工作的顺利展开当前,我国坚持落实和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各地区积极投入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开发大量新行政区,并重新规划了县域归属。

但是自调整和规划行政区后,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数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落实到位,地区需要结合行政区调整情况重新成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

然而,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新成立的公益林公立单位缺乏专业人员、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在补偿到户工作中,不能及时理顺资源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流程,甚至部分地区存在原属单位没权力管、新属单位没实力管这一问题,最终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到户工作无法顺利展开。

1.2 补偿资金发放进度不统一,资金没有全部到户部分地区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到户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一部分资金存在纠纷或矛盾问题,导致这部分补偿资金不能按时发放。

关于青海省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考

关于青海省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考

yuan lin sheng tai摘要:近年来,青海省在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森林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方面做出了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工作。

在青海省深耕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设方面,实现了广覆盖、快速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青海省通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了许多效益,可以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稳步推进青海省林业资源的健康发展。

本文首先分析了青海省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内容。

然后,从三个方面出发,分析了青海省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顺利实施、长效发展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青海省;生态效益补偿;对策中图分类号:F326.2;F323.9文献标识码:ADOI 编号:10.14025/ki.jlny.2018.20.072殷显森(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工作站,青海海东810500)1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的内容1.1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效益补偿中央财政自2004年开始制定了一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以管理和保护国家级公益林。

此外,中央财政在2013年对相关标准予以调整。

公共管理支出为0.5元,主要是用于森林防火。

若是国家级公益林归个人或集体所有,其补偿标准一般为每年每亩15元。

当前,青海省年均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为496.1万hm 2,中央财政每年针对这一方面的补偿资金达到8.6亿元。

1.2天然林管护补助针对天然林管护这一方面,中央财政自2000年开始提供有针对性的资金补助。

针对国有林管护,当前青海省按5元/亩给予资金补助,若是集体地方的公益林则依据3元/亩来提供一定补助。

依据青海省2008年底社会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会按照平均工资的80%来进行核定,也就是2.48万元/年。

针对政社性人员而言,补助标准一般是依据1.5万元/人的标准来进行核定。

青海省从2011年开始,平均每年中央管护的补助资金达到3亿元,并将这笔资金落到实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的 形成 存 在一 定 的 问题 。第 三 , 森林 生 态效 益 补偿 资 金 管理
林的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பைடு நூலகம்林生态效益的补
偿过 程 中 , 各种 资金 的运用 还存 在一 定 的问题 , 资金是 森林 生 态效 益补 偿 过程 中需要 考 虑 的一 个重 要 内容 ,对资 金进 行充 分利 用 , 需 要加 强对 资金 的严 格管 理 , 对资 金管 理过 程 中存在 的 问题进 行分 析 和解决 。当前西 双版 纳州 勐腊 县森林 生 态效 益补 偿 的对 象主 要是 权属 为 国有 和集 体 的天然 林 ,以 常绿 阔 叶树 种为 主 , 这些 树 种具有 十分 良好 的生 态效 益 , 在进 行 生态
森林 生态 效 益 补 偿 资金 管 理 责 任 体 系 不健 全是 影 响森 林 生态 效 益补 偿 资金 管理 工 作质 量 的重 要原 因 , 责 任 体 系 的 建立 , 是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效益 的保护时, 需要结合勐腊县 的实际情况 , 对当地森林补偿
资金 进行 有效 的应 用 , 防止 出现 资金 浪费 现象 。
1 资金 管理 的现 状 以及 存在 的问题 分析
我 国森 林 资 源生 态效 益 补偿 过 程 中的资 金 管理 , 对 于森 林 资 源 的生 态 效 益 的补 偿 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 义 , 比如 , 加 强 天然 林 地 的管 护 、公 益 林 内 的补植 补 造树 种 需要 进 行 采购 、
视 程 度 不够
2 加 强森 林 生态效 益 补偿 资金 管理 的策 略
2 . 1 不断提 高资金 管理 人 员的 综合 能 力素 养
随着 经济 的纵 深化 发 展 , 人力 资 源成 为 森林 管 理 部 门提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本文从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历史回顾入手,通过生态补偿案例实证分析,研究了森林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流域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区域生态补偿、其他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政策制定与实施,针对我国生态补偿实施中存在补偿主体范围狭窄,补偿对象确定方式不合理,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不科学,补偿对象的利益平衡难以保证的问题,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生态补偿软环境建设对策。

关键词:中国;生态补偿;问题;对策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建立健全覆盖利益相关者的生态与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全方位多层次构建生态补偿政策体系框架对于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1.生态补偿及其理论基础1.1生态补偿的概念自然资源学家E.F.Cook(1979年)提出自然资源价值,指出自然资源的开发是有限的、不可逆的,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必须以一定的经济代价作为补偿,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提出用补偿的思想解决自然资源价值问题[1]。

而对于生态补偿,国内外至今未见明确的定义。

国际上对生态补偿的概念使用较少,比较通用的是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PES:payments for ecological Services)。

Wunder[2](2005年)提出,PES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管制手段而言, 是一种替代管制、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 具有自愿的交易、明确界定的生态系统服务、对应的买卖者、付费是有条件的等特点。

我国对生态补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生态学方面,《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将其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3]”。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目前,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环境保护者的积极性,因此,我国亟须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本文提出设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界定了生态补偿的概念,概括了生态补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且针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立法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生态补偿主体立法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经济高速增长的代价却是我国相当部分地区的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从而致使区域性的环境效益价值贬损。

在环境保护方面,由于长期在环境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的生态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性,致使环境保护者和受害者难以从中获得应有的报酬和补偿。

生态利益的不平衡状态不仅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的有力实施,而且不符合整个社会建立起的公平和谐的价值目标。

因此,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既是调剂利益分配的有效手段,又是建立环境保护型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不同学科由于各自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不同,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也各有侧重。

从生态学上看,《环境科学大词典》有“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概念,且将其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1]也有人将其定义为“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2],在生态经济学方面,经济学认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和科斯定理相结合的产物,其制度设计在于减少环境损害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者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以避免在环境资源利用中的“搭便车”现象。

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以达到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健全和完善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健全和完善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健全和完善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区域间的公平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补偿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现有的补偿标准往往基于简单的核算方法,未能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保护的成本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异。

这导致一些地区的生态保护者无法得到足够的补偿,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

其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不足。

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满足生态补偿的巨大需求,限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规模和效果。

再者,补偿方式较为单一。

多以资金补偿为主,缺乏技术、政策等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这种单一的补偿方式难以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实际需求,也不利于生态保护效果的长期维持。

此外,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约束,导致生态补偿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看,它能够激励各方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对于区域协调发展而言,通过合理的生态补偿,可以缩小地区之间因生态资源禀赋差异而导致的发展差距,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区域的均衡发展。

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让生态保护者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生态受益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助于保障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三、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应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如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条件价值法等,全面准确地评估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重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通过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使得那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起应有的赔偿责任,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同时,赔偿资金的获取也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提供了资金支持,推动了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责任认定的标准不够清晰和统一。

在判断何种行为构成生态环境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时,缺乏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标准,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争议和分歧。

其次,赔偿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

生态环境损害往往涉及多个方面,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自然资源的损耗等,但在现有制度中,对于这些损害的具体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存在模糊之处,影响了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者,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也存在问题。

部分地区存在赔偿资金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率低下甚至被挪用的情况,使得赔偿资金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重构。

在责任认定方面,应当建立科学、统一且明确的标准。

这需要整合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套既能涵盖各种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认定标准。

同时,加强对责任认定过程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其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于赔偿范围的界定,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和明确。

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环境质量的下降等都纳入赔偿范围,并建立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评估机制,确保赔偿金额能够真实反映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修复所需的成本。

在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追究损害者的责任,然而在其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我们深入反思的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它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能够逍遥法外。

通过明确赔偿的责任和范围,能够对潜在的损害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

同时,赔偿所得的资金可以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改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制度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损害的认定和评估就是一个难题。

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损害往往具有滞后性、隐蔽性和累积性。

如何准确地判断损害的发生时间、程度和范围,需要具备高度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

当前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还不够完善,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存在差异,导致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责任主体的确定也存在争议。

在一些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可能是由多个主体共同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

如何清晰地界定各个主体的责任份额,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有时候,责任主体可能因为经济实力薄弱或者已经破产等原因,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使得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再者,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也存在漏洞。

虽然规定了赔偿资金应当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存在资金被挪用、滥用或者使用效率低下的情况,导致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无法得到有效推进。

此外,公众参与度不足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生态环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公众的参与渠道有限,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不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生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政策,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

一、问题分析1. 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标准存在着差异化和不统一的情况。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存在着诸多不一致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不利于生态补偿政策的顺利执行。

2. 生态权益定价难题生态补偿政策中的生态权益定价一直是一个难题。

由于生态权益的定价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如资源价值、生态服务功能等,这些因素本身就极为复杂,导致生态权益的定价非常困难,容易出现偏低或偏高的情况。

3. 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不规范在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有的地方在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缺乏监管和审计,导致资金的流向不清楚,容易引发腐败和浪费。

4. 生态补偿对象缺乏明确性生态补偿对象缺乏明确性也是一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生态环境受益者和生态环境受损者之间的权益分配存在着不确定性,导致很难确定生态补偿的具体对象,容易引发争议。

5. 生态补偿政策执行困难生态补偿政策执行困难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受到各种干扰和阻力,导致政策执行的困难。

二、对策研究为了解决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加强政府在制定标准时的统一性和指导性,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标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各地区和部门的生态补偿标准得以统一和规范。

针对生态权益定价难题,可以建立生态权益定价的评估机制,参考多种因素进行定价,确保生态权益的评估结果合理、公正,从而避免生态权益定价过低或过高的问题出现。

为了解决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透明化和规范化,防止出现腐败和浪费的情况。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我国森林资源有限,并且大多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然而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者主要是江河中下游地区,一般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

因而如何给森林生态效益提供者实施补偿,实现生态公平,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这也是当前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从我国生态不产工作的不足之处着手,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

标签: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目前,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包括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1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存在的不足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才刚刚起步。

已实践多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的退耕还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贯彻“生态目标不到位”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

前者表现在护林环节上,农民出钱出力确保生态效益的动力不足,后者表现为经济补偿没有及时全部兑现给农民,加上后续产业开发未跟上,一些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贫困面增大的趋势。

作为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生态补偿实践。

“生态目标”不能实现,将影响到这一政策的成败。

由于生态林的成长和生态效益发挥需要近十年的时间,生态效益又主要是公益性的,因此生态目标在其他目标中最为脆弱,很容易成为急功近利的牺牲品。

而“经济补偿”落实不到位,不仅会使退耕还林难于持续或出现反复,还可能在一些地方加剧社会矛盾。

这也说明,真正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种远比想象深刻的社会利益大调整和制度创新。

退耕还林政策只是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次成功实践,还有许多方面都需要生态补偿机制。

城市水源地的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江河上游水资源利用与中下游用水的矛盾,生态屏障的建设与投入的矛盾,喀斯特地区过度开垦导致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问题,草原过度放牧或过度耕种带来的风沙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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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一片森林其本身也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对于森林生态的补偿也是间接的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

但是,由于长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造成了森林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的问题。

单一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环境问题,生态补偿的理念随之产生。

本文从森林的价值、森林生态补偿的含义、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补偿的途径和对策等方面来阐述对于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和意见。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补偿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众所周知,森林具有诸多价值。

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薪材。

森林内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自然环境(当然包括森林)是拥有一定权利的,它自身也具有其自身独立于人的存在的价值。

作为在理论上探讨和思想进步上的一种指引,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独立价值对于我们崇尚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是有很重要的意义。

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等学科,都在解释和证明这样的一个结论。

在美国,这类代表非人类自然事物的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判例。

比如其中比较有名的:格兰德河鲦鱼诉美国垦务局局长约翰·W·基斯案(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院,20XX年)。

森林社会价值,所谓森林的社会价值,是指森林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包含着人类社会的自然生存、自然发展与社会生存、社会发展两层含义。

生态价值,森林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肺”,缘由基本上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

森林对于我们而言价值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森林,养护好森林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当下我国森林补偿方面法律问题的凸显,笔者以此为角度阐释一些看法。

在定义“森林生态补偿”之前,先要解释什么是“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没有对“森林”的含义作出解释,而只是根据人们对森林的使用用途的不同,将森林分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个类别。

究其原因,依然是没有跳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类中心主义”。

古希腊哲学家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但是,当今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早已渐渐抛弃了这种纯粹以人的视角去审视和衡量自然价值的理念。

另一方面,对于森林的理解也不应该仅仅只是将其看作是一棵课树木的简单集合,而是应该整体的思考。

首先承认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将森林其本身也当做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这个自然系统的功能不仅仅是对人类社会具有价值,同样也是对于别的生态系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维持它们之间稳定与平衡的价值。

有的学者对于森林所下的定义是:“由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与其所生长的灌木地、湖泊及沼泽地组成的协调共生的生物社会。

”笔者对这个定义比较赞同,但是这个定义还是比较狭窄。

因为在森林中生活的动物、昆虫等都是森林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它们的存在对于森林的稳定和能量的平衡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基于这个理解,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以和整体的观念去理解森林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的含义。

所以,在生态补偿意义上的“森林”的含义应该是:森林是林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草本植物以及各种伴生植物、动物、昆虫等生物及其与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的综合体。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生态补偿”,有自然科学领域和法学领域两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

其中,生态学方面,主要是把生态系统看作是一个整体,生态补偿是在生态系统自身受到损害之后,通过自我的修复和恢复,使之回复到原来的平衡状态,也可以叫作是“自然生态补偿”。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和收益与支出的总量平衡。

经济学方面对于“生态补偿”也主要是持干预主义(外部性理论)和市场主义(科斯定理)来下定义。

如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以上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来自生态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

虽然这些定义不能成为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的定义,但是也是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的。

从法律领域来看,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其内容也是以为权利和义务为主体的。

那么,从法律领域对“生态补偿”下定义的话,也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出发。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应该包含至少两种“补偿”,一是,对于为了维护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和为生态效益的维持和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二是,对于从森林生态效益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人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是:补偿主体(包括国家、、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后文详述)对于为了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持或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和对于从森林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可见,“协调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和有关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脱离了该原则就很可能背离了环保的目的。

另一方面,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这和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只是文字的表述不同,其实质含义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森林生态方面的投入还是明显不足。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求环保要同经济发展协调,那么从另一个方面看,环保的发展也是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的。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我国并没有形成成体系的,统一的,完整的补偿模式。

在森林生态补偿的方法和主体方面都比较窄,不利于环保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所以,在当下人民对生存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高的大背景下,应该在森林生态的补偿方面下足工夫,力争与经济发展相平衡。

(二)环境正义的指引“环境正义”是环境哲学研究中的前沿课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正义是其中的主要问题。

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政策和规约的发展、制定和实施方面,对每个行为主体(国家、组织或个人)来说,都能得到平等地对待和富有意义地参与。

在发展中国家,对于“环境正义”的侧重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资源及其所带来的正外部性的永续利用。

环境正义中的三个基本原则:生态可持续性原则、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对后代负责原则。

其中,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统领后两个原则的。

对于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自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

建立健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才可能使森林资源良性增加,克服现存弊端。

(三)“等价有偿”的要求“等价有偿”原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森林作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它有其自身才在的独立的、内在的价值。

对于森林的正外部性在当下的时代已不应再是免费的午餐。

享受了这些“生态服务”的受益人就应该承担这些所产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就可以直接的收归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作为育林、护林、栽种新林的资金来源。

这样,也能提高国民的生态意识,使每个人都感受到森林的生态保护都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在负担着森林补偿的费用。

三、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对策(一)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应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我国《森林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数来自国家财政,再由地方财政配套负担一部分。

通过财政拨款来扶持生态林的建设与维护,固然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也十分有限,一旦政府财政状况不好,承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林业基金就很有可能被搁浅。

同时,补偿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单单依靠政府则会因政府投入资金数额有限而导致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能及时兑现,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

此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森林生态补偿金基本上演变成了林业部门、林场、保护站等林业职工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开支的主要资金渠道,林农最后得到的补偿金可能只是其中的小部分,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当地群众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⑧。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措施,除了加大财政支付力度,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加大财政支付力度。

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属于公共产品。

长远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基础保障和宏观调控。

然而仅仅依靠当前从财政中划拨出部分资金作为林业基金不能满足补偿的需要,应该设立“森林生态补偿税”,向受益人和产生负外部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征收,用以补偿生产森林生态效益所耗费的成本,维持生态产品的再生产,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2.发行“绿色森林彩票”。

需要资金资助的公益事业,特别是需要长期大量资金支持的关系全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绿色森林,运用发行彩票筹集资金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可行的。

同时,发行彩票也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扩大森林保护的影响力。

3.设立受益部门补偿基金。

可以由环保部门牵头建立“森林建设补偿基金”,从育林基金、征占林地费等收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补偿基金。

也可考虑从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基金。

目前我国己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让受益个体不再免费享受森林生态效益,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4.应用BOT融资模式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BOT的实质是政府将本该由财政投资、公营机构承担建设和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授权方式特许给外商或私营机构来投资建设和经营。

这样可以在减轻政府负担和扩大外资的自主经营权及投资建设规模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的资金、技术支持和积极性,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而且利用BOT模式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建设,不同于完全的商业化或私有化,政府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建设仍掌握战略控制权,待特许期满后,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将移交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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