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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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伦理学论文六篇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法伦理学论文范文1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正正义的顽强捍卫者。

法是公正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正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正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

作为有良知的法学讨论者,将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

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

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公平,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需养成的思维习惯。

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怜悯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当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

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富强进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人心。

让人民信任法律、信任司法工、信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推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冲突。

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进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打算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

最终,法律人应当是有着独立思维力量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关心法律人进行是非推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大事进行独立推断。

法律人还应当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学问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大事的定位。

电大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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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论文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论文篇1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协调机制的缺陷与完善一、国际上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各国及国际社会都积极探索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经过长足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各国及国际的实践来看,其协调方法可分为两类:其一为管辖权冲突的避免方法,即在冲突实际产生前采取的预防措施;其二为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即在冲突产生之后实行的解决方法。

(一)国际社会层面避免冲突的方法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层面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主要有: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1988年《逻迦诺公约》、1952年《关于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1924年和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威斯比规则》、2008年《鹿特丹规则》等等。

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的方式来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发生,是相较来说较好的一种方式,但也具有作用的对象有限、作用的范围有限、作用的效果有限的局限性。

(二)国内层面避免冲突的方法在国内立法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制定的海事管辖权确定根据基本上在国际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例如,美国在1986年规定了“最低联系”原则,即以被告出现在其管辖区域内为根据行使管辖权,但若被告只是短暂出现,与该区域的联系微弱,则不容许行使管辖权。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并不制定专门的海事管辖权规范,但许多国家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些限制和条件,这些限制和条件适用于海事诉讼领域。

在国内司法方面,各国司法机关也有意识得通过司法解释的运用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

国内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时基本上都能本着维护公约有关条款统一性的立场,使得条约的规定在国内能得到良好执行。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3.1) 1.3法的本质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3.1)  1.3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本质目录1 2几种有代表性的法本质学说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法的本质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

在法学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次来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的法律理念。

既有本质主义的解说,也有非本质主义的解说。

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学者就提出了比较直观的法律命令说、规则说、规范说等非本质主义的法律观(其中的典型代表,如奥斯丁提出法是主权者命令加制裁、哈特提出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结合等),还有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学者提出法律判决说(如霍姆斯强调法律是法官的判决或者对法官判决的预测)等神意说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

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

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

代表性人物有奥古斯丁、阿奎那等。

这一理论主要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

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格劳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理性说意志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

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故意志说又分为:个人(君主)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

这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

该理论认为,法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一样,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民族精神说强调法有其自身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不能照搬外国的法。

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许多社会学法学家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如耶林、庞德。

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

如布莱克认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6.1) 1.6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6.1)  1.6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六节:法的起源与发展本节主要讲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和两大法系三个问题。

目录1 2 3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两大法系一、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在法学思想史上,关于法的起源的思想学说比较多,比如有:神创法说、圣人造法说、法起源于社会契约说、社会控制说或者社会连带关系说等等,这里不一一展开。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理论,法的产生有两大根源,一是经济根源,二是阶级根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神造的,也不是从来就有、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产生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原始社会后期,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这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此外,法的起源还有阶级原因,也称阶级根源,主要指阶级和阶级斗争导致法的产生。

当然,法的产生,除经济、阶级根源外,还受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主要包括: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再从规范性调整发展为法律调整;法律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法的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的调整;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从混为一体到逐步分离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系统。

二、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与种类法的发展与演化在学说史上也有很多不同的解说。

比如,英国学者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提出,任何进步社会的法律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学者韦伯提出,法律的演进经历了从形式不合理向形式合理性法律的演进;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提出,法经历了从习惯、习惯法、成文法向法典化的演进发展过程。

这些解说均从一定的立场与角度认识到法律发展的某种规律性。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这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的基本观点所提出的一种法律发展理论。

有阶级的社会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故法的发展也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历史类型,依次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

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北京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成绩名列第二。

第一名是吴某(男),笔试成绩为597分,口试成绩为5—。

根据招生计划,北京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9名新生。

当年北京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的李老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吴某在内的12名学生档案。

经审查,李老师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4人退档。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2)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2)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三:《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毕业论文研究》摘要: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

关键词:法学;多元化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

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

[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

[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

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

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专业_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学生姓名__ ____指导教师__ _某某某____论文完成日期年月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南京电大高淳分校法学专业某某某 041200000)【内容摘要】本文通过简要分析协商,调解,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国际民商事诉讼这几种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从外贸实践出发,重点探讨了我国涉外仲裁制度中关于不明确仲裁协议、临时仲裁以及仲裁中的保全措施的问题,提出了对于完善相关仲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争议国际商事仲裁不明确仲裁协议临时仲裁保全措施目录—、完善不明确仲裁协议的认定制度,提高仲裁管辖的有效性------2 (一)不明确仲裁协议的产生原因及其后果---------------------2 (二)不明确仲裁协议的主要类型-----------------------------3 (三)完善我国《仲裁法》对不明确仲裁协议适用的有关制度-------3 二、增设临时仲裁机制,扩展仲裁的适用范围-------------------5 (一)临时仲裁由来已久,具有其他争议解决方法不具备的优势----5 (二)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缺失,严重制约商事仲裁的适用---------6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需要----------------------------------------------------------6 三、改革仲裁中的保全措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 (一)我国仲裁保全由法院实施存在明显的缺陷----------------7 (二)国际上的通行的处理方法是赋予仲裁庭签发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利--------------------------------------------------------8 (三)根据我国国情适当改革仲裁中的保全措施----------------8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交往日益密切,国际贸易争议也日益增多。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许霆案”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刑法在处理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探讨了金融犯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旨在为我国金融犯罪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2006年4月22日,河南省许昌市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发生故障,许霆通过银行卡取款时,发现自助柜员机可以无限次取款。

在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许霆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主要争议集中在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将从刑法适用与金融犯罪的界限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刑法适用与金融犯罪的界限1.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适用原则是指在刑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2. 金融犯罪的界定金融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5)伪造货币罪;(6)洗钱罪;(7)信用卡诈骗罪;(8)贷款诈骗罪;(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3. 金融犯罪与盗窃罪的界限(1)客观方面:金融犯罪通常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安全的行为;而盗窃罪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2)主观方面:金融犯罪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往往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盗窃罪的主观故意相对隐蔽,往往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

(3)犯罪对象:金融犯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金融信息等;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他人财物。

三、对“许霆案”的评析1. 刑法适用问题“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较大争议。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1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探究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

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法学论文5篇

法学论文5篇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现状和展望实行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作为这一工程重要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无疑是富于挑战性的。

这里且将实际工作中的一点思考呈送给各位,希望获得教益。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法制建设中的法律地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由来和内涵的不断丰富。

我国追求法治走过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在古代即有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之争,虽然“法家”所言“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言“法治”并非同概念。

后来儒家的“礼治”逐渐占据正统地位,其中吸收了法家、墨家、阴阳家等的理论,是为儒法合流,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

《唐律疏议》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封建时代法制的基本特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公开规定不平等。

至晚清,法律大臣沈家本是法治的倡导者,我国开始有了宪法。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为袁世凯所利用。

孙中山倡民主共和,提出“民主、民生、民权”,是追求现代民主法治的初步探索。

蒋介石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步程序,以“宪政”为其目标,其实一直实行是军事独裁,政治独裁。

在前苏联,由于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严重破坏法制,给全世界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恶劣影响,贻害深远。

共产党执政后如何治国,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上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我党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道路的探索,始于夺取全国政权之前。

建国后,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探索和实践民主和法制的过程,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缺乏民主和法制的意识和习惯。

始于1957年逐渐盛行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和人民,民主与法制在文革中走向全面危机,忽视法治带来的严重的恶果是:公检法被彻底砸烂,形成了人治下的群治现象,社会正常秩序荡然无存,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巨大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1979年,邓小平提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发展战略:一是在政治发展上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二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一、引言法学是一门涉及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的学科,其研究内容和方法对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和推动社会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论文将围绕法学的研究内容展开探讨,旨在总结法学学科的特点、发展状况以及未来趋势。

二、法学学科的特点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学既关注法律的理论研究,也强调法律的实践应用。

理论研究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而实践中的问题又反过来对理论提出挑战,推动学科的发展。

2. 综合与专业并重:法学学科涵盖面广,既需要掌握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又需要具备综合性的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

3. 国际化视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法学学科已经超越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需要将目光放在国际社会,与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研究进行交流与合作。

三、法学学科的发展状况近年来,法学学科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发展:1. 学科体系完善:法学学科的体系结构逐渐得到规范和完善,教学和研究方向更加明确,学科内的知识体系逐渐丰满。

2. 学科交叉融合: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越来越紧密,例如法与经济学、法与社会学、法与心理学等,这些交叉学科的发展为法学提供了更多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3. 参与国家治理:法学学科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学专业人才成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构的中坚力量,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四、法学学科的未来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学学科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的法学学科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1. 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加强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2. 法律信息化的推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学研究应更加注重法律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法学研究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学学科需要加强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法律问题的讨论与研究,不断提升学科的国际影响力。

4. 法学研究的前沿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不断涌现,例如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学学科需要关注并深入研究这些前沿领域的法律问题。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论文发表篇1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序。

“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点。

“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当为人们提供秩序。

法的价值目标到底为何? 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

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

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

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

因为制度的罪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

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对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

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利益。

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秩序的正义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江财2010-2011年第一学期法学通论课程小论文

江财2010-2011年第一学期法学通论课程小论文

行政任免与民主选举之间的法律困境——“一乡两乡长”的法律分析一、事件背景2002年4月,陕西佳县刘国具乡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该乡的新一任乡长刘张雄。

但在2002年8月,刘收到了县委组织部的一纸“免职”通知。

随后,县委组织部任命的新乡长很快上任。

而两位乡长谁都不愿意离开,各自按照计划主持自己的工作,让人啼笑皆非的“一乡两乡长”的情况在该乡存在一年多。

二、案例分析根据《宪法》第101条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除此以外,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任命。

从这个意义上讲,陕西佳县县委在下属乡政府原有乡长没有辞职之前,直接任命代理乡长,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基本的工作规程。

除此之外,根据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关只有提名的权力,而没有直接任免乡长的权力。

当地组织部门直接免去乡长职务,任命新的乡长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在中国,法律碰上红头文件,未经法定程序的行政命令、人事任免文件直接否决权力机关做出的决定并不鲜见,这是我们现实中的法律困境。

之所以会发生“一乡两乡长”的闹剧,我想除了县委有关领导无视法律规定和民主原则而一意孤行这种个人因素外,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官员产生的习惯性制度土壤,在此出政治笑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宪法第30条中规定,政权结构分为中央、省、县、乡四级。

通常,一个地方行政长官的产生,是由其上一级的党组织先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则以等额选举的方式最终当选为政府长官。

在本案中,刘张雄是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出的乡长,而随随便便由县委组织部一纸“免职”通知就“解雇”了。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刘国具乡虽然是佳县的下属乡级行政机构,但它的权利同样受宪法保护,而不是随便以一份“免职”通知就罔顾民意,否定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首长是中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这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民的政府官员由人民选”。

法学毕业论文(5篇)

法学毕业论文(5篇)

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

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缘由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

“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消失了严峻偏差。

”[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平安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

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汲取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

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学问,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肯定的法律学问,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学问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进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

其次,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

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很多留在城市的机会。

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肯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肯定的专业特色优势。

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

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

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削减,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受,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与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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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张悟本:用“养生保健”打法律擦边球-
--对张悟本现象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也愈发重视,养生保健的产品层出不穷,社会上也涌现出一批“养生大师”。

在媒体的渲染下,某些人对养生大师狂热地崇拜,甚至相信大师胜过医院。

但有些养生大师却打着专家的旗号招摇撞骗。

关键词养生保健媒体舆论误导法律擦边球法规健全问题
案情简介家住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今年75岁的王女士身患类风湿疾病30多年,近年来又患上动脉硬化、胃炎、食管炎等疾病。

看病心切,王女士一直四处留心有关健康养生的消息。

一天,王女士无意通过电视看到了张悟本关于养生知识的宣传。

她被“养生大师”张悟本的“理论”征服,仿佛抓住了摆脱多年疾病缠身痛苦的救命稻草。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觉得自己所患多年的疾病并没有好转迹象。

但出于对张大师的崇拜,她依然笃信只要自己坚持下去,疾病就会痊愈。

因此直到耗费了大笔钱财且张悟本的骗局被揭穿之后,王女士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

王女士认为,根据媒体的报道,张悟本原只是普通工人,却虚构了中医世家、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学习、北京师范大学中医药专业学习、卫生部首批高级营养专家等学习经历和专家称号,让人误以为张悟本有中医养生食疗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才导致她付出1200元的高额挂号费以及购买了上千元的钙粉。

愤怒之下,王女士将张悟本和本草食医(北京)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奥纵横(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王女士在诉状中表示,上述三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赔偿她支付的挂号费及购买钙粉的费用共计4588元。

一、相关事件回顾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曾有类似的行骗之事发生。

一个门诊部的大夫王淑华,用白薯藤制成胶囊,自称为“还阳草”,声称能治癌症,结果很多患者上当受骗,贻误治疗时机。

王淑华因此被判刑。

而在1995年,地处秦岭北麓的陕西省长安县太乙宫镇,突然出现了一个“盖世华佗”胡万林,据说医术如神,包治百病,结果不少患者因其“芒硝脱水疗法”丧生。

2000年9月30日,胡万林因犯有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排毒教父”林光常自创排毒法,通过媒体推销和鼓吹自己的健康产品。

2008年,林光常推销的“排毒疗法”使数位癌症病人拒绝化疗,最终不幸死亡。

林光常随后遭到台湾司法部门的调查,并最终被法官依常业诈欺等罪,判刑两年六个月。

后经查实,其学历均为假造,且已凭假学历和部分夸大虚假的健康排毒法违法治疗多人,甚至导致病人延误治疗而死亡。

林光常因违反《医师法》和《健康食品管理法》而被捕。


1
二、张悟本的法律擦边球
1①信息来源于《法制日报》及百度百科,连接
张悟本骗术被揭穿之后,很多受害人去找其退挂号费,声讨者甚众。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认为张悟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受众占88.2%。

北京西苑医院教授王国玺甚至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诉张悟本。

非法行医、诈骗……张悟本究竟构成何种犯罪?人们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分析可得,张悟本利用法律漏洞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擦边球:
(一)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媒体曝光的经历来看,“神医”张悟本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其持有官方颁发的医生执业资质。

从病人去悟本堂挂号诊疗的目的,以及张悟本高价收费为病人开方诊治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疾病,并且出具治愈率报告的行为来看,“悟本堂”的经营活动确实有“名为食疗、实为医疗”的嫌疑。

不过如若严格界定,其咨询行为很难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医疗活动。

尽管目前因吃绿豆过多、生吃泥鳅去医院的人增多,但尚无充足证据证明张悟本的食疗方直接造成了对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因此很难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①(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就目前已揭露的情况来看,张悟本“身份造假”的事实基本成立,其“养生治病术”也遭到各路专家批判,同时,其收取的天价挂号费和康复费等收入也足以认定为“数额较大”。

但从目前媒体曝光的信息来看,恐怕尚难界定张悟本构成诈骗罪。

首先,如果没有行为内容上的虚构或隐瞒等诈骗手段,单单是身份造假并不足以认定为诈骗,目前并无权威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证明张悟本的食疗方或其“养生治病术”为伪科学或骗术;其次,如何证明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更为深入具体的调查情况综合判断。

①(三)能否追究其民事责任。

从受损公众与张悟本的关系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购买其书或听其讲座后,听信其理论导致身体不适或病情延误的读者和听众;另一类是到“悟本堂”挂号咨询、购买其产品或者参加康复营的消费者。

对前一类人而言,由于书籍和讲座只是不同观点的表达和参考,读者或听众偏听偏信后的结果与张悟本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很难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对后一类人而言,从挂号付费起双方就建立起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受欺诈,可依《合同法》请求撤销合同,或依“消法”要求双倍返还;如有损失,还可请求赔偿。


三、媒体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张悟本事件最直接的炒作媒体,电视台和出版商应当对张悟本的身份进行核实。

当然如果媒体尽到了核实义务,是可以免责的。

这个事件充分说明了我国应规范电视、报刊、电台等相关媒体的运作模式,监督、检查媒体做好调查、备案等必要工作,帮助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及监督程序。

2
人们的养生知识大多来自于电视、广播、报纸和书籍。

百姓对媒体的权威性是充满信任的,认为能在电视和报纸刊播的内容一定不会有错,进而相信张悟本。

2①中顾网《张悟本事件的法律解说》,链接/
近两年,很多电视台开设的养生栏目可谓炙手可热,而有关部门对保健节目、保健书籍尚无监管和准入门槛,这也给“张悟本们”以可乘之机。

从书籍出版来说,张悟本的书是通过出版社层层选题、审核、出版,才能到我们手里,但是却仍然存在着那么多的夸大和虚假,这也凸显了我国图书出版行业的混乱局面,对出3行业的规范化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解决手段
(一) 法官倡议,出台“养生法规”
针对本案存在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保健养生行业的试行标准,以对保健机构的审批、人员的准入和服务的内容进行规范,制定详细的行业标准和考核指标,加强培训机构的管理。

显然,“张悟本现象”所暴露的,是一个监管和法律的灰色地带,不仅是张悟本,在这个养生、食疗风靡的时代(科学的养生和食疗当然有益),但也滋生了不少如鱼得水的“张悟本们”,一个个养生利益链条背后,是巨大的名利,更有公众健康所遭遇的潜在风险。

但是,无论如何,在正常的社会,只要涉及公众的生命健康,绝不允许“灰色地带”的存在,疾病的治疗,不管它以什么名义,什么方法,它都必须纳入国家严格的监管,而不能游离于专业和法律之外。

(二)加大改善医疗保健工作的力度
由于对官方医疗保健机构的不信任,以及某些医院的高收费,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等等问题,所以有时候群众宁愿去相信电视、报刊等媒体上的医疗保健方法的宣传,因其比医院看病更便宜而且更简便。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医疗改革制度的推进力度,如果真的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老百姓们看病的问题,老百姓自然不会去相信那些又玄又虚的所谓的养生专家。

将根本问题解决才能真正地让此类现象根除,还大家一个和谐美好真诚的社会。

(三)采取切实的方法对媒体进行监督,提高媒体公信力
相关组织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和审查,尽量避免出现误导群众或夸大虚假的言论。

媒体本身也应该提高自身整体的道德法律意识,而不是一味地去追求关注率,真正做到为民众而去传递信息,做一个合格的信息传递者。

2010年07月23日16:17
2010年06月04日07:51法制网-法制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法眼看天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易胜华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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