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转基因食物标签标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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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转基因含量检测与标记方法

食品中转基因含量检测与标记方法

食品中转基因含量检测与标记方法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增加,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与标记方法也变得尤为重要。

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变了食品中原有基因的组成,使其获得某种特定性状或产生特定功能的食品。

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与标记,对保障公众的选择权、监督食品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转基因食品检测方法1.1 PCR法(聚合酶链式反应法)PCR法是一种常见的转基因食品检测方法,其基本原理是通过特殊引物和DNA聚合酶的作用,使得基因的特定片段以指数级数繁殖。

该技术可以检测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存在与否,鉴定出转基因物质及其比例。

1.2 基于ELISA法ELISA(酶联免疫吸附法)是一种常用的生物化学分析方法,通过抗体与抗原的特异性结合,定量或定性测定目标物质。

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可以采用基于ELISA法的检测方法,利用特异性抗体与目标物质结合,通过比色或荧光等方式检测出转基因成分的存在。

1.3 残留DNA定性与定量检测传统的分子生物学方法可以通过提取食品中的DNA,利用PCR或实时荧光定量PCR技术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该方法的优势在于高灵敏度、高特异性和高准确性,可以检测低浓度的转基因成分。

二、转基因食品标记方法2.1 成分标记转基因食品标记的基本原则是明确食品中是否包含转基因成分,并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清晰而准确的标注。

对于转基因农产品,标签上应标明是否“含转基因成分”。

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配料,应清楚地标注其转基因成分含量。

这种方法通过提供相关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有意识地选择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

2.2 标准化标志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相应的标准,规定食品标识中的转基因食品的标志。

例如,欧盟标准规定在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特定的转基因标签,以明确表示食品是否包含转基因成分。

2.3 二维码标记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企业采用二维码标记的方式来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获取有关该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遵从的标准、生产过程等。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作者:卓勤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4年第06期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增长了100倍。

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正是转基因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

关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40多个国家有管理办法,有的规定是自愿标识,有的是强制标识。

自愿标识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除此之外,其它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即只要是转基因食品就要求进行标识。

有的国家是定量标识,即食品中转基因阈值达到一定程度才需要标识,转基因阈值是指允许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值,多数国家是1%,最低的是欧盟0.9%,最高的是俄罗斯5%。

对于允许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像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只要转基因含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阈值就可以不标识。

阴性标识,即标示此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

在泰国不能标识绝无转基因食品或者不含转基因成分,因为这样对消费者有误导会引起不正当竞争。

美国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美国是最早、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和出口国,是最早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和立法国,所以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接受程度相对较高。

转基因食品在美国主要由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分别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环保局(EPA)、农业部(USDA),转基因的标识管理在美国是FDA来负责,目前美国对标识的规定是自愿标识,和常规的食品同等对待。

他们认为,只有当转基因技术改变了与健康有关的特性,如食品用途、营养价值等,可能影响对食品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制造商才需要通过特殊标签加以说明,反之,就可以不进行标识。

另外他们也不推荐标注“无转基因成分”或“非基因修饰”。

无转基因成分意味着0含量,但证明起来比较难,因为一般最低检测限为0.1%;“非基因修饰”的含义比较广,目前所有的作物都是通过育种,从理论上说基因都有改变,因此对于不存在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不能进行非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型食品,引发了公众对其安全性和食用价值的担忧。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权威机构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各国纷纷出台了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

本文将从法规内容、标签意义和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探讨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

一、法规内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主要包括转基因食品的标签要求和标签的信息披露。

1. 标签要求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其属于转基因食品,遵循真实、准确和明了的原则,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

标签的字体应清晰可辨,与其他信息有明显区分。

同时,标签的位置应显眼,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掩盖或混淆。

2. 标签的信息披露标签的信息披露是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转基因成分:标签应明确说明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以及将转基因成分与非转基因成分区分。

(2)食品功能:标签应说明食品的功能,如增强免疫力、促进生长等,以便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食品。

(3)食品安全性:标签应提供食品安全性相关信息,如经过安全评估、检测合格等。

(4)生产信息:标签应提供食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质量和来源。

二、标签意义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其主要意义:1. 保护消费者权益标签作为消费者获取信息的窗口,能够让消费者准确了解食品的成分和安全性,从而保护其权益。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合适的食品,避免潜在的风险。

2. 促进市场竞争标签能够促进市场竞争,通过信息的透明度,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以争取更多消费者的选择。

同时,透明的标签也能够促进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与了解,降低其对转基因食品的疑虑与恐惧。

3. 强化法规执行标签作为转基因食品法规执行的一环,能够监督企业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标注和披露。

标签的存在使得食品监管机构和消费者能够更加方便地对食品进行抽检和追踪,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和有序。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Jun 2014 CHINA FOOD SAFETY 23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卓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增长了100倍。

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正是转基因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

关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40多个国家有管理办法,有的规定是自愿标识,有的是强制标识。

自愿标识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除此之外,其它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即只要是转基因食品就要求进行标识。

有的国家是定量标识,即食品中转基因阈值达到一定程度才需要标识,转基因阈值是指允许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值,多数国家是1%,最低的是欧盟0.9%,最高的是俄罗斯5%。

对于允许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像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只要转基因含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阈值就可以不标识。

阴性标识,即标示此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

在泰国不能标识绝无转基因食品或者不含转基因成分,因为这样对消费者有误导会引起不正当竞争。

美国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美国是最早、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和出口国,是最早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和立法国,所以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接受程度相对较高。

转基因食品在美国主要由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分别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环保局(EPA)、农业部(USDA),转基因的标识管理在美国是FDA来负责,目前美国对标识的规定是自愿标识,和常规的食品同等对待。

他们认为,只有当转基因技术改变了与健康有关的特性,如食品用途、营养价值等,可能影响对食品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制造商才需要通过特殊标签加以说明,反之,就可以不进行标识。

另外他们也不推荐标注“无转基因成分”或“非基因修饰”。

无转基因成分意味着0含量,但证明起来比较难,因为一般最低检测限为0.1%;“非基因修饰”的含义比较广,目前所有的作物都是通过育种,从理论上说基因都有改变,因此对于不存在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不能进行非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标识相关政策根据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

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产品标识应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原因各国如此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为,消费者往往是通过商品标签或说明书了解商品的。

如果标签的内容不客观,就无法真实地反映商品的内在品质。

如果在含有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上没有标识转基因,则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食品为非转基因食品。

此做法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二,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的影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所以在销售此类食品时,必须对这类食品进行标识,让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商品。

其三,利于环保部门及科研部门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进行追踪。

没有标识,无法实现追踪调查。

方法标识的方法分为3种,以转基因大豆为例:转基因大豆在进口时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转基因大豆”;进口经加工为豆油后,应注明“转基因大豆加工品”;如果某面食的加工中使用了转基因豆油,但制成品中已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仍要注明“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转基因豆油,但本产品中已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上述标识规定不仅适用于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国产的转基因农产品也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这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类型根据对不同国家或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法规的比较分析,可将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

自愿标识政策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自愿标识政策。

美国和加拿大制定了转基因产品自愿标识的有关标准以保证标识的延续性和可信度。

2001年2月,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一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议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基于实质等同性原则的自愿标识管理政策,任何转基因食品,如果其组成成分、营养价值、用途、过敏性等与传统对应食品不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建议在标签上标注这种差异。

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22/883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大陆和台湾都强制要求标识转基因,中国香港执行自愿标识原则,中国澳门没有提出明确规定。

大陆1.1 中国转基因食品监管 农业农村部负责转基因相关的监管,对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管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需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销售、经营转基因食品,部分省份要求进行专区销售。

中国批准了两类安全证书。

一是批准了自主研发的抗虫棉、抗病毒番木瓜、抗虫水稻、高植酸酶玉米、改变花色矮牵牛、抗病甜椒、延熟抗病番茄等7种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目前商业化种植的只有转基因棉花和番木瓜,转基因番茄、甜椒和矮牵牛安全证书已过有效期,实际也没有种植;二是批准了国外公司研发的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等5种作物的进口安全证书。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仅批准用作加工原料,不允许在国内种植。

1.2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

只要食品含有或使用了转基因成分就按转基因食品监管,没有具体的含量界定要求。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必须进行标识。

目前,仅发布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尽管番茄在目录中,但我国现在没有转基因番茄产品。

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2010年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2010年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2010年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佚名
【期刊名称】《食药用菌》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香港特区政府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规例要求所有预先包装食品(规例规定可豁免的食品除外)须标注营养标签。

该营养标签必须标示能量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总量、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及糖等7种核心营养素,以及任何涉及产品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

【总页数】1页(P61-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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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婴幼儿食品营养标签新规定已生效必须标注25种营养素含量 [J], 香港食安中心
2.出口食品勿忽视营养标签标注 [J],
3.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有新规须标7种营养素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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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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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食品上识别转基因成分

如何在食品上识别转基因成分

如何在食品上识别转基因成分食品作为人类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品质与安全对人们的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转基因食品已逐渐成为现代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但是,由于转基因食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其具备高度的警惕性,因而在食品上进行转基因成分的识别成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识别方法、相关法规及标签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识别方法1、通过标签识别现在市面上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着食品的原材料、成分,其中就会标注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根据相关法规,一些国家和地区群众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来判断是否添加了转基因成分。

比如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实行了强制标注制度,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需在标签中直接写明“转基因食品”或“包含转基因原材料”,以帮助消费者选购时进行辨别。

2、光谱识别光谱是指不同波长的光通过某种样品后所得到的信号,根据信号之间的差异对样品进行分析。

光谱技术可利用现代科技对食品样品进行检测和识别,包括分子荧光光谱、核磁共振光谱、飞行时间质谱和拉曼光谱等,这些技术可以检测食品中的特定成分,并从中判断是否存在转基因成分。

3、PCR技术PCR全称为聚合酶链式反应,是一种利用DNA多模板扩增技术,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扩大我们需要分析的基因片段。

通过这种技术,我们可以将转基因食品中的DNA进行抽取并增加数倍,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检测的难度和追踪到特定的DNA序列,从而进行转基因成分的识别。

二、相关法规目前,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地区重视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监管,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措施来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监督。

1、欧盟法规欧盟于2004年开始实施强制标记制度,要求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需在标签中直接写明“转基因食品”或“包含转基因原材料”,并且还制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标准。

2、中国法规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品种;不得销售不明示或者不明确使用成分和名称的食品。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或将由“定性标识”改为“定量标识”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或将由“定性标识”改为“定量标识”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或将由“定性标识”改为“定量标识”2023年10月17日,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对《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方法的打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其中,一项新规定引起关注,即“单一作物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产品3%时应当标识”。

依据意见稿这一规定,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或将由“定性标识”改为“定量标识”,并设置3%的阈值。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我国现行转基因标识制度以及相关修订的内容。

一、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特别重视转基因食品平安问题,已建立了一套严格规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评价和监管制度。

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条例》,对转基因作物的平安、标识、生产、经营和进口等方面进行了管理。

原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评价管理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平安管理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方法》等配套法规。

二、我国现行转基因产品标识要求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按名目定性强制标识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名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

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食品平安法》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根据规定显著标示。

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方法》制定了标识名目,对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定性标识。

标识方法有以下三种:(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标签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标签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标签条例
欧阳瑞文
【期刊名称】《中外食品》
【年(卷),期】1999(000)002
【摘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修订的食物标签条例,由1999年6月1日起,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包括急冻食物及一般保质期十八个月以上的食物,都必须附有适当的标签说明。

售卖超逾[use by 或此日期前食用]之日期的食物,即属违法。

另外,任何人士未经许可擅自更改、除去或擦掉标签法例规定的食物标签资料,亦属违法。

最高刑罚为入狱六个月及罚款五万元。

【总页数】1页(P42-42)
【作者】欧阳瑞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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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线标签设备提醒智能手机食物腐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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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智利增加“黑色标签”食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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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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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保护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保护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保护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GMF)是指通过人工手段将外源基因导入食品中的一种食品。

由于转基因食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争议,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进行了不同的制定,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转基因食品的标签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上或者其他容器上标明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符号、文字或者图形等,供消费者对食品进行识别和选择。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是强制性的,违反标签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1. 标签内容要求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标明“转基因食品”字样,以准确告知消费者该食品是转基因食品;(2)标明转基因成分的含量,以指导消费者判断转基因成分的含量高低;(3)标明转基因成分的来源,以告知消费者该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来自于哪种生物;(4)标识转基因食品可能对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比如过敏源等。

2. 标签信号灯为了使消费者更加直观地了解食品的转基因性质,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标签信号灯的策略,使用图形或者符号表示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例如,使用“GMO”、“遗传工程”符号表示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而使用“非转基因”或者“无遗传改变”符号表示食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二、转基因食品的法规与消费者保护1.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

通过标签,消费者可以清楚地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以及来源等信息,从而自由选择是否购买这类食品。

这种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规旨在让消费者能够自主做出购买决策,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2. 消费者选择权保护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也是保护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标签,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价值观选择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

例如,一些消费者可能拒绝购买转基因食品,而通过标签可以避免购买到转基因食品,从而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中国大陆、港澳标签法规标准现状及对策研究

中国大陆、港澳标签法规标准现状及对策研究
doi:10.16736/41-1434/ts.2019.07.008
Industry Review 行业综述
中国大陆、港澳标签法规标准现状及对策研究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f Labe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in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 Macao
大陆规定包装最大表面积> 35 cm2 的强制标示内 容均不得小于 1.8 mm,“净含量”字高另有规定,所 有外文字高均不得大于对应中文(商标除外),外文 字高以大写字母或 b、d、f、g 等小写字母计 [3];香港 未对字高做强制要求,但业界指引建议,中英文最小 字高 1.2 mm(英文以“x”小写字母高度计)或中文 1.8 mm 英文 0.8 mm[4];澳门未对字高进行强制要求及 业界指引,保证标签容易阅读即可。
产品标准代号
其他标示内容(辐照、转基因、 质量分等级的食 致敏物、食品添加剂)
数量、重量或体积 制造商或包装商 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日期说明 特别贮存方式或使用指示
营养标签 / /
/
/ /
澳门 出售名称
成分名目
净重 标签负责人或进口商的姓名、 商业名称或公司名称及住址
摘 要:本文以标准和法规为依据,通过对比中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香港和澳门地区普通预包装食 品标签标注要求,比较分析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 3 个地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的异同,为食 品生产企业及时规范标签、强化自我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标签;大陆;香港;澳门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compare the labelling requirements for pre-packaged food of mainland China, HongKong and Macau, analyse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m to make good decisions for company to standardize label management and strengthen self-regulation.

香港食物及药物标签规定

香港食物及药物标签规定

香港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赋权条文(第132章第55条)[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号政府公告(本为1960年A74号政府公告)第132W章第1条引称本规例可引称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第132W章第2条释义(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加工制嫩肉类”(te nd e riz ed mea t) 指经解朊酵素处理的肉类及取自经解朊酵素处理的活的动物或活的禽鸟的肉类;(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主管当局”(Autho ri ty) 指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1999年第78号第7条)“奶类”(milk) 指牛奶,并包括忌廉及离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炼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1963年第32号第20条)“奶类饮品”(milk b e ve ra ge) 指将流质奶脂与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合成的饮品,不论其中有无食物添加剂或其他物质;(1977年第217号法律公告)“冰冻甜点”(froz en co nfe ctio n) 指任何通常以冰冻或冷藏状态出售供人食用的甜点;(1969年第163号法律公告)“再造奶”(re co ns ti tute d milk) 指将奶类的成分,即奶脂及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不包括其他物质),再与水混合而成的产品,并包括冰冻浓缩奶经溶解而成的产品,而“再造奶”(to re constitute milk) 须据此解释;(1967年第30号法律公告)“肉类”(me at) 指拟供人食用的─(a) 任何动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b) 任何禽鸟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Inte rna tiona l Numbe ring Sys t e m fo r Foo dAd d itives) 指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作识别在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剂的编码系统;(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食品法典委员会”(Co de x Alime nta rius Co mmis s io n) 指世界衞生组织和粮食及农业组织为制订食品标准、指引及相关文件而于1963年设立的团体;(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配料”(ing re d ie nt) 指用于制造或配制食物并继续存在于制成品中的任何物质(即使形态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剂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准许染色料”(pe rmitted co lo uring ma tte r) 指《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该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容器”(co nta ine r) 包括各类包封有物品或物质的箱盒、瓶、金属罐、纸板箱盒、包装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托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物;“添加剂”(ad d itive) 指于任何阶段中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视为或用作食物的任何物质,用以影响食物的耐藏性、组织、稠度、外形、味道、气味、碱性或酸性,或对食物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作用,并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的加工处理助剂,但不包括─(a) 仅用以增强或增浓食物养分或回复食物成分的维他命、矿物质或其他营养素;(b) 用以调味的香草或香料;(c) 蛇子;(d) 盐;(e) 酵母或酵母精;(f) 食物蛋白质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产品;(g) 发酵剂;(h) 麦芽或麦芽精;(i) 仅因添加于动物、禽鸟或鱼的饲料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或仅因用于农作物耕作、畜牧、兽疾医疗或贮存所进行的某种程序或处理方法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包括任何除害剂、溴甲烷、发芽抑制剂或兽医药物);或(j) 空气或水分;(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售卖”(se ll) 包括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以及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 le) 及“售出”(so ld) 须据此解释;(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最后消费者”(ultima te co nsume r) 指非为以下目的而进行购买的任何在香港的人─(a) 供转售之用;(b) 供饮食供应机构之用;或(c) 供制造业之用;(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预先包装食物”(p re pa ck age d fo od) 指任何经全部或部分包装食物以致─(a) 如不打开或不改变包装,则不能将包装内的食物变更;及(b) 该食物可随时作为单份食品,交给最后消费者或饮食供应机构;(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饮食供应机构”(ca te ring es ta b lishme nt) 指在业务运作中,配制食物交付最后消费者即时食用的食肆、食堂、会社、酒馆、学校、医院或其他机构(包括车辆、固定摊档或流动摊档);(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电离辐射”(io niz ing ra d ia tion) 指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离子的伽马射线、X射线或微粒辐射,但下述的射线或辐射除外─(a) 由测量或检查装置发出的射线或辐射;及(b) 以不高于适当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发出的射线或辐射;(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标签”、“加上标签”(la be 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与食物有关并出现于食物包装上或出现于附连食物的文件、告示、标签、圆环或圈扣上的文字、详细资料、商标、牌子名称、图画或符号;(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辐照食物”(irra d ia te d fo od) 指任何经电离辐射处理的食物。

转基因标识制度各国不同

转基因标识制度各国不同

转基因标识制度各国不同作者:暂无来源:《环境与生活》 2014年第8期自6月起,安徽省在全省范围内设立转基因食品试行专柜销售,给消费者提供自主选择的购买平台。

截至7月中旬,该省设立转基因食品专柜(专区)的超市超过500户,设置的品种主要是食用油类。

转基因产品的身份“曝光”,令许多消费者都喜闻乐见。

然而,许多厂商和商家并不太愿意刻意亮出“转基因”的身份。

因为至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

那么,其他国家是怎样标识转基因食品的呢?欧盟:成分高于0.9%必须标明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标识制度,分为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两类。

采取自愿标识的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后者。

欧盟最早对转基因进行标识管理,主要分食品和饲料两部分。

1990年,欧盟颁布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确立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框架。

后来要求对所有转基因植物衍生的食品及饲料进行标识,目前将最低限量降低到0.9%,即当食品或饲料中某一成分的转基因含量达到0.9%时,必须清楚地标明“本产品包含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

需注意的是,在欧盟国家,一些混合成分的食品或饲料,所含转基因成分比例低于0.9%,并且转基因生物的出现是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就可不用标识。

此外,由转基因饲料喂养的动物产品,如肉类、蛋类和奶类不需要标识。

俄罗斯:一律要求标注转基因从2004年6月1日起至今,俄罗斯政府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0.9%的食品都需要做标注,同欧盟的标准一致。

据《俄罗斯之声》电台今年3月27日报道,普京总统表示,俄罗斯拥有充足的机制,可在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下,保护市场和国民免受转基因食品侵害。

俄总理梅德韦杰夫曾下令对俄境内是否种植转基因作物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整理出所有转基因产品的进口数据,以作为将来立法的基础。

俄消费者权益和人类福利保护联邦服务机构此前提出一项草案,希望对生产和销售含有转基因成分食品,却未按规定在食品标签注明的厂家和商家,施以罚款。

转基因食品在包装上有标识

转基因食品在包装上有标识
第5 1卷 ( 总第 1 8 8期 )
李蓉 : 火 锅 底 料 中深 色 油 脂 酸 价 的 测 定分 析
表 3 用 酚 酞与 百 里 酚 蓝 ( 1 + 3 ) 的 混 合 液指 示 剂 测 定 油 脂 的 酸 价
T a b . 3 D e t e r mi n a t i o n o f a c i d v a l u e u s i n g u s i n g t h y mo b l u e a n d p h e n o l p h t h a l e i n mi x t u r e a s i n d i c a t o r
m / g
2 . 6 7 4 9
2 . 6 2 4 8
0. 0 50 62
2. 71 2 4 m / g 2_ 8l 2. 57 43 2. 8 26 9
c 加 0 1 . L
V L 2 . 72
2 . 7 4 7 3
2 . 68

0 l ・ L -
色更 易 判断 。
酚酞 与 百里 酚 蓝 ( 1 + 3 ) 的混 合 液 指示 剂 的变 色
范 围为 黄色一 紫 色 。 加 人 指示剂 后样 品呈 橘 红色 , 经
标 准 的氢 氧 化钾 溶 液滴 定 后 颜 色变 为 紫 色 。 终 点 变 化 敏锐 , 便 于观 察记 录 。
3 . 4 . 2 分析
2 . 9 4
V m L
S / mg・ g 一
S / mg・ g 4 用酚 酞与 百里酚 蓝 ( 1 + 3 ) 混 合 液 作 指 示 剂
3 . 4 . 1 颜 色变 化
深 的食 品 , 采 用 酚酞 一 百 里酚 蓝 混合 指 示 剂 , 终点 颜

云无心:转基因广告和标注应该遵循的三条原则

云无心:转基因广告和标注应该遵循的三条原则

云无心:转基因广告和标注应该遵循的三条原则时间:2014-11-05 来源:新浪博客作者:云无心浏览:233核心提示:最近,中央电视台发出了一则公告,说是根据农业部向工商总局发出的个公函,将对涉及转基因的广告加强管理,公告一出,转基因的宣传与标注再次成为热点。

央视的公告是针对的媒体广告,而在现实中,产品上的标注、食品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上的内容,也都应该受到这样的规范约束。

涉及转基因的宣传与标注,跟食品中其他内容的宣传与标注一样,都应该遵循三条原则。

最近,中央电视台发出了一则公告,说是根据农业部向工商总局发出的一个公函,将对涉及转基因的广告加强管理,具体要求有:“对我国乃至全球均无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如水稻、花生及其加工品的广告,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已有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大豆、油菜等产品及其加工品广告,除按规定收取证明材料外,禁止使用非转基因效果的词语,如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公告一出,转基因的宣传与标注再次成为热点。

实际上,央视公告的这一要求在国外早已是常规,所以有很多人把它称为“迟到了的规范”。

央视的公告是针对的媒体广告,而在现实中,产品上的标注、食品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上的内容,也都应该受到这样的规范约束。

涉及转基因的宣传与标注,跟食品中其他内容的宣传与标注一样,都应该遵循三条原则。

第一是真实。

这一条很好理解,不管是广告宣传还是食品标注,都应该保证真实可靠。

就转基因问题而言,中国的现行法规是:如果食品原料是转基因的,而且在要求标注的范围内,那么就必须标明;如果没有标,那么就默认为非转基因。

理论上,只要不标明是转基因,就意味着是非转基因的,标不标“非转基因”都一样。

如果没标转基因或者标注了“非转基因”,实际上却含有转基因成分,那么就是违法,需要受到处罚。

第二是“不误导”。

有的误导是用虚假信息产生的,比如宣称非转基因“更安全”“更健康”。

不管消费者怎么认为,科学上的共识是“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跟相应的非转基因食品一样安全健康”,所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非转基因“更安全”“更健康”的宣传都是用虚假信息造成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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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物自願標籤指引目的本指引載述了為基因改造食物加上標籤的基本原則,以便業界為消費者提供真確有用的資料。

引言2. 國際間正致力訂立一套公認的基因改造食物標籤制度,但現時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為此仍未達致共識,相信一套國際認可的標準亦不能在短期內制定。

雖然如此,有些國家已各自就基因改造食物標籤訂立要求。

為了加強消費者對基因改造食物的認識及作出知情選擇的能力,食物安全中心支持本地食物業界主動為基因改造食物設立自願標籤制度。

食物環境衞生署 ( 其後由食物安全中心負責 ) 為此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食物業界、消費者委員會及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負責制定有關指引。

3. 本指引純屬建議性質,而業內人士應積極採納這個由業界、消費者團體和政府部門代表共同制定的指引。

業界人士亦必須注意不可對食物作出虛假的說明,所有食物標籤均要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第 132 章 ) 第 61 條的規定。

[ 第 61 條的條文載於附錄。

] 本指引將因應科技的發展及國際間有關基因改造食物標籤制度的進展而作出修改。

基本原則4. 本指引包括以下之基本原則:5. 原則一:《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第 132 章 ) 就本港的食物安全管制訂定條文。

該條例第 61 條規定,任何人士不得對其出售的食物給予,或在其為出售而展出的食物上展示對食物作出虛假說明的標籤。

此外,《食物及藥物 ( 成分組合及標籤 ) 規例》亦訂明,凡屬預先包裝食物,均須依照規定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

6. 原則二:考慮到在收割、運送、加工和貯存的過程中,基因改造和非基因改造的農作物可能會不經意地混在一起,因此本指引把標籤個別食物配料的閾限值定於百分之五。

此閾限值反映現階段業界實際能達至的水平。

7. 原則三:在以下的情況下,若基因改造食物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時,則建議在食物標籤上另加說明:(a) 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方面與原來品種有顯著的分別;(b) 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或毒性物質的含量與原來品種有顯著的分別;(c) 含有原來品種所沒有的致敏原;(d) 食物的擬定用途與原來品種有顯著的分別;或(e) 在源自植物的食物內加入動物基因。

8. 原則四:為免誤導消費者,若食物沒有對應的基因改造品種存在,則不建議使用“ 反面標籤” ( 即表明食物或配料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的標籤 ) 。

適用範疇9. 這指引適用於含有已知有基因改造品種的食物或食物配料的預先包裝食物1。

詳細指引釋義10.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指引。

“ 基因改造食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GM) food) 指任何食物或食物配料,本身是或衍生自利用現代生物科技改造了遺傳物質的生物;“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GM free) 指任何完全不含基因改造物質 ( 即含量為零 ) 的食物配料;“ 基因改造生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指任何利用現代生物科技改造了遺傳物質的生物;“ 配料” (ingredient) 指用於製造或配製食物並繼續存在於製成品中的任何物質(即使形態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劑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 標籤” 、“ 加上標籤” (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與食物有關並出現於食物包裝上或出現於附連食物的文件、告示、標籤、圓環或圈扣上的文字、詳細資料、商標、牌子名稱、圖畫或符號;“ 現代生物科技” (modern biotechnology) 是指應用下列非傳統育種和選種中所使用的技術,以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組合的障礙─(i) 試管核酸技術,包括 ( 但不限於 ) 重新組合脫氧核糖核酸 (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細胞或細胞器,或(ii) 超出生物分類學科的細胞融合;“ 預先包裝食物” (prepackaged food) 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a) 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及(b) 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

正面標籤 ( 即表明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標籤 )11. 任何食物2如其個別配料含有百分之五或以上的基因改造物質,須在配料表中以括號在該種食物或食物配料的名稱後註明「基因改造」。

「基因改造」的字眼亦可在配料表的註腳中出現,並置於當眼位置,而有關配料的名稱旁則加上「 * 」號。

不過,註腳的字體大小至少須與配料表的字體大小相同。

例如:未經加工食物或只含單一種配料的食物3:配料表:大豆 ( 基因改造 )List of Ingredients: soya beans (genetically modified)加工食物:配料表:麵粉、大豆粉 ( 基因改造 ) 、水、糖、牛油、合桃List of Ingredients: flour, soy flour (genetically modified), water, sugar, butter,and walnut或配料表:麵粉、大豆粉 * 、水、糖、牛油、合桃* 基因改造List of Ingredients: flour, soy flour*, water, sugar, butter, and walnut*genetically modified評注 : 如預先包裝食物所加上的標籤中英文兼用,則食物名稱及配料表均須以中英文列出。

12. 任何基因改造食物在以下的情況下,若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a) 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方面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b) 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或毒性物質方面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c) 含有原來品種所沒有的致敏原;(d) 食物的擬定用途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或(e) 在源自植物的食物內加入動物基因。

則建議在該種食物或食物配料的名稱旁,提供附加資料以向消費者說明與原來品種的分別。

例如某產品含有高油酸的基因改造大豆,該成分應標籤為“ 大豆(基因改造以含高油酸)” 。

13. 任何源自植物但含有動物基因的基因改造食物及其製品,建議在食物配料名稱後,加上資料說明該種動物基因4的來源。

例如某基因改造食物“ xx ” 含有來自動物“ A ” 的基因,可加上如下標籤:配料表:水、糖、 xx( 基因改造,含有來自 A 的基因 )List of Ingredients: water, sugar, xx (genetically modified, contains gene(s) fromA)反面標籤14. “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和類似的標籤(例如:不含基因改造生物、無基因改造成分等),會令消費者以為如此標籤的食品完全沒有基因改造成分。

由於非基因改造農產品可能無意中與基因改造農產品混雜,要真正達到“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是極難做到的。

因此,並不建議使用這些可能會誤導消費者的標籤。

15. 除了“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和類似陳述的標籤外,業界若想用標籤來表明任何食物配料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 ( 含有少於百分之五的基因改造成分 ) ,則須具備有關證明文件以支持有關的聲明。

所有食物標籤亦必須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第 132 章 ) 第 61 條的規定。

16. 此外,除非該食物的所有有關配料均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及符合第 15 段內的要求,否則不建議以任何反面標籤來表示或意味該食物整體而言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

生效日期17. 本指引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生效。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為免誤導消費者,若食物沒有對應的基因改造品種存在,則不建議使用“ 反面標籤” 。

2第 11 段不適用於不含可檢測得到的脫氧核糖核酸或蛋白質之食品,包括精煉食品 ( 如糖和油 ) 及高度加工食品,除非該基因改造食物與原來的品種在第 12 段所列載的情況下有顯著的分別。

3 《食物及藥物 ( 成分組合及標籤 ) 規例》附表4 豁免任何含有單一種配料的食物有關該規例附表 3 第 2 段的標籤要求。

但該規例附表 3 第 3 段訂明,若任何獲豁免附表 3 第 2 段的預先包裝食物自發地以配料表標記或標籤 ( 無論配料是否包括基因改造食物 ) ,則該配料表須符合該規例附表 3 的標籤要求。

4現時國際市場上並無含有動物基因的基因改造農作物。

附錄第 132 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61 條—食物或藥物的虛假標籤及宣傳品(1) 任何人如與其出售的食物或藥物一併給予下列標籤,或在其為出售而展出的食物或藥物上一併展示下列標籤—(a) 對食物或藥物作出虛假說明的標籤;或(b) 預計會在食物或藥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的標籤,則不論該標籤是否附於或印於包裹物或容器上,該人即屬犯罪,除非該人能證明其本人不知且即使已盡合理的努力仍不能確定該標籤具上述的性質。

(2) 除第 (3) 款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發布或參與發布並非第 (1) 款條文適用的標籤的宣傳品,而該宣傳品—(a) 對食物或藥物作出虛假的說明;或(b) 相當可能在食物或藥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該人即屬犯罪,而在對該等食物或藥物的製造商、生產商或進口商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須負責證明其本人並無發布並且沒有參與發布有關宣傳品。

(3) 在就第 (2) 款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下列其中一項,即為免責辯護—(a) 其本人不知且即使已盡合理的努力仍不能確定該宣傳品具該款所述的性質;或(b) 其本人的業務是發布或安排發布宣傳品,而該宣傳品是其本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的。

(4) 就本條而言,預計會在食物的營養或飲食價值方面誤導他人的標籤或宣傳品,均屬預計會在食物的品質方面誤導他人。

(5) 在根據本條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即使任何指稱為犯罪所關乎的標籤或宣傳品載有有關食物或藥物成分組合的準確陳述,亦不阻止法庭作出犯了該罪行的裁定。

(6) 在本條中,除與藥物有關外,凡提述出售之處,均須解釋為出售供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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