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中国行政司法制度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者:李季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2019年第12期李季[关键词] 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行政体制;政府治理体系[中图分类号] D63[文献标识码] A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必将带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
国家行政管理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
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全会提出的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着眼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实现。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决定》明确指出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领导下的现代化,而不是别的什么政治力量领导下的现代化。
这个现代化的推进和实现,不仅不能动摇党的领导,而且要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要“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一、1. 理论法材料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江南博哥)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材料二: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摘自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材料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
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结底就是要规范用权》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范文]【谈现状】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党在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保障。
【谈进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科学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一个坚持”,具有以下重大意义: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可概括为“积厚成势”,即在长期的发展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深化,逐渐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依据孔子思想中的“父母官”与“父母法”,即官员应该像父母一样关心人民,并用公正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益。
这种思想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司法制度出现了许多变革。
例如,唐朝时期的“开元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典之一,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清两代的科举制度则增强了司法官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些历史性的变革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演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推崇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是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包括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立法庭制度,实行审判监督制度等。
这些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中国政府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作为重要目标,并逐步加强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审判的公正性。
另外,中国还加强了司法透明度,推进了司法公开,增加了人民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这些努力保证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
同时,中国还注重司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
中国的法学院校和司法培训机构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全面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
这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高效和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后,中国司法制度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国际知名法学机构的合作,中国能够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和经验,进一步提高自身司法制度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中国司法制度的制度逻辑是“积厚成势”。
在长期的发展中,中国不断积累经验,进行创新,逐渐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2023-11-10•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司法体制行政化的改革对策•防止司法体制行政化反弹的制度保障•案例分析目录01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03司法裁判的作出上司法裁判的作出往往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的判决往往受到上级法院或政府官员的影响。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表现01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上司法机关往往以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和运作,具有类似的科层制结构,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02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往往采用行政化的方式,即通过考核、面试、审查等程序来选拔和任用司法人员。
政治原因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干预较强,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
历史原因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体制曾经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经济原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经济发展往往优先于司法独立,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原因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影响阻碍法治建设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阻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使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
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公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损害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2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1破坏司法独立性23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执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地行使职权。
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权力介入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行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
弱化司法权威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公正性扭曲司法原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从而扭曲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寻求权力规制与契约自由行为的平衡——重构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之思考

题, 甚至一度出现审查混乱的情形。作为民事与行政行为的 “ 混合行为” , 行政合 同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 或者完全 适 用行政诉讼规则。为寻求权力规制与契约自由间的平衡点, 本文在明析行政合 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后, 进一步厘清行政 合 同的法律性质和权力性质。并对行政合同案件受案范围、 案件管辖、 诉讼参加人 、 审查原则、 法律适用与判决形式等诸多 。 。。 。 。 。 。 。 。 。。 。 。 ‘ 。 。 。 、
2 0 1 3・1 1 ( 上)
◆ 法 制 园地
寻求权 力规制与契约 自由行为 的平衡
重构我 国行政合 同司法审查制度之 思考
余 向阳 杜少俊 尹 淑 艳
摘 要 随 着我 国现代 服务 型政 府模 式 的倡导 和逐 步建 立 , 自 愿、 合法、 平等 协 商的 契约精神 , 已成 为 当前 政府 为政 的指导 原 则与价值 追 求 。与此 同时 , 大 量 以民主 、 平等 协商 等为独 立 品格的 行政 合 同应 时应 运 而生。 然而 , 我 国现 行 的《 行政 诉讼 法》 及 相 关 司法解释 没 有明 确将 这种特 殊 的行政 行 为方 式纳入 其 中, 使 得行 政合 同案件 成 为行政 诉讼 法难 以调 整的 司法难
由于行政 合 同兼 具行 政性 与合 同性 的特 性 , 致使 行行 合 同与 使其 在整 体上 具有行 政性 。
民事合 同具有 一定 的相似 性 , 实 践 中经 常 出现 司法 审查混 乱的情 形 。正确 区分行 政 合 同与 民事合 同 , 是 其 司法 审查 的基础 具体
1 . 行 政合 同属 于行政 机关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 行政 合 同与其他 行政 行为 一样 , 是 行使 行政权 的一 种方式 ,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和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包括:
1. 加强司法独立:通过改革和改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外部干预和操控,保障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促进法治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优化和改进司法程序和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例如,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化建设,简化诉讼程序等,能够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缩短当事人等候时间,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建立司法公正: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司法机构和多层次的司法审判体系,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决。
同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4.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各种司法监督机制,如审判监督、司法责任追究等,保障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有助于防止司法职权滥用、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这些成就的意义在于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效率和独立,为公民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改革重构司法
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01.29•【文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的通知(1994年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劳改局,部属各院校,部属各单位:现将《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1993--1997)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1993-1997年)司法行政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以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
一、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今后五年工作的指导思想1.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司法行政工作既是挑战,更是发展的机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抓住这一机遇,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使司法行政工作在今后五年内上一个新台阶。
2.司法行政机关重建十四年来,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这十四年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团结一致,艰苦创业,不断发展前进的十四年;是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卓有成效的十四年;是不断深化改革,锐意进取,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的十四年。
经过十四年的努力奋斗,形成了近百万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改造了236.5万犯人和78万劳教人员;培养了69.3万法律人才;律师已发展到5万人,公证员已发展到1.6万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发展到10.4万人;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了网络;人民调解委员发展到1017万人,累计调解民间纠纷8560余万件,预防民间纠纷激化116万余件。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传统法律思想到现代法治建设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传统法律思想到现代法治建设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传统法律思想到现代法治建设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其法律与司法制度也承载了丰富的思想传统。
这些传统法律思想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得到了借鉴和发展。
本文将从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观念、思想源流以及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观念可以总结为“德法合一”和“以人为本”。
其中,“德法合一”强调了法律以道德为基础的合理性和可信赖性。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仁爱之道”、“君子之德”等重视道德伦理的思想,这在传统法律思想中得到了体现。
“以人为本”则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人民的利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尊严。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思想源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儒家、道家、法家等不同思想流派的相互影响和交融有着密切的关系。
儒家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提倡仁爱、礼教等社会伦理观念,并通过教化和教育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道家则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等观念,对法律的价值和原则进行了探索。
法家则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并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三、传统法律思想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传统法律思想的启发和引领。
首先,在法律的理念与原则方面,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德法合一”、“以人为本”的基本观念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现代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可信度,遵循法治原则,保护人权和人的尊严。
其次,在法律的实践和应用方面,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也十分明显。
中国历史上的“巡抚制度”和“提调制度”等行政体制,体现了传统法律思想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这些制度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现代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仁者爱民”、“以德治国”等理念也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培养与弘扬、法律教育的普及以及法治文化建设都得到了重视。
中国的司法改革

中国的司法改革(201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目录前言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加强人权保障四、提高司法能力五、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前言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公正,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的司法制度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国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
近些年来,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新纪元。
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奠定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石。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形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司法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恢复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
重构中国行政司法制度

[ 关键词 】 行政司法 ; 必然性 ; ; 问题 对策 [ 中图分类号 】 F 1 D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8 68 2 0 )5 0 6 5 10 —8 2 (0 60 一O 2 —0
行政 司法是 指行 政机关 根据 法律 的授权 , 照 按 准 司法 程序 审理 和裁 处 民事和行 政争议 或 纠纷 , 以 影 响 当事人 之 间 的权 利 、 务 关 系 的 行 政 法 律 制 义 度。它是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的重要表现 , 也是 公力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的研 究主要侧重于对西方行政司法制度的介绍 、 比较 , 而对我 国行 政 司法 的存 在意 义 、 制度 缺 陷缺乏 宏 观 审视 。本文 试 图从 行 政 司法 的必 然性 出发 , 分析 我 国行 政司法 的困境 , 而提 出重构 我 国行政 司法 的 进 建 设性 意见 。 行 政司 法制度 的历 史必然 性 洛克 、 孟德斯 鸠 等启蒙 思想 家的三 权分 立理论 对 西方 资本 主义 国家 的影 响是 广 泛 而深 刻 的。在 自由资本 主 义时 期 , 政 、 法 与 立法 权 分属 于三 行 司 类 泾渭 分 明的 国家机构 中 , 此 之间很 少跃雷 池一 彼 步 。直 到 19 8 2年 , 国大 法 官 哈伦 还认 为 : 国会 美 “ 不能授 出立法权 ……是一个公认 的原则。这个原 则对维护依宪法 而成 立的政府体 系的完整性是十
论法治视野下我国行政执法体制之重构

第3 7卷 第 5期
20 0 6年 9月
南 昌大 学 学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OUR NAL OF N ANCHAN G UNI R I Y VE S T
Vo . 7 1 3 NO. 5
Se 2 06 p. 0
公共行政 从 “ 管理 ”、 执 行” “ “ 到 执法 ” 的转 变 , 中 是
问题 的提 出— — 我 国 行政 执 法
的现 状 不 容乐 观
根据行 为实施 时所 形 成 的法 律 关 系 不 同 , 政 行 行为 可 以分 为行 政 立 法 、 政 执 法 和 行 政 司 法 等 。 行 与行政 指导 、 行政 合 同等概念 不 同 , 行政 执法不 是舶 来品 , 而是 中国行政 法学 者之 独创 , 它与 美 、 、 法 德等
是现代 行政 的基本 要 素 , 由 于各 国 民主法 治 的发 但
展水平 不 同 , 执法 在行政 中所 占 比例 也存在 差异 , 尤
设社 会 主义 法 治国家都 具有 极其 重要 的价值 。
一
其是在 民 主法 治化 程 度 较低 的 国家 , 行政 的实 质 不 是执法 , 而是 执行政 策 、 令和领 导人 的指示 。中国 命
外 国行政法 中行政 裁决 、 行政 处理 、 行政 处分等概 念 的 内涵也略有 差异 。 由于 中国古代 传统 法制观 念 的
影响, 人们往 往把法 律仅 理解 为刑法 , 法机关 就是 执 公 、 、 。随着社会 、 济 的发展 , 检 法 经 调整行 政关 系 的
深 刻变化 。为此 , 论 界 纷纷 从 行 政执 法 主体 的界 理 定、 行政 执法权 限 的划 分 、 政 执法 程 序 的完 善 、 行 行
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一、司法“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
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
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
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就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思想为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中,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其互相制约。
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审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就是法院。
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属于政府行政系统。
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我国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并结合中国传统,设立“五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但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而检察机关则属于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法德等国类似。
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

浅评我行政审判体制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以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现状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传统社会,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不分的。
当中国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的审判制度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院脱离行政、立法机关成为单独设置的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了庞大的法院系统,法院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
但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法治文化及其体制问题,我国的审判体制仍然存在着很多弊端,影响着中国行政诉讼的进程。
此外,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整个法治现代化的途径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
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法制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
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制度相比,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仅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来看,我国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模式比较接近;从法院单设行政审判庭以及行政审判程序来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又与大陆法系的行政审判模式相近。
总之,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有很强的中国特色。
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逐渐形成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已与行政审判发展不相适应。
二、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①行政审判体制与我国法律传统难以协调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集权统治历史,造成“行政至上”、“官本位”等思想根深蒂固地贯穿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严重影响着国家权力的构架。
中国近现代史的变革与重构

中国近现代史的变革与重构近现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具有变革和重构意义的时期之一,中国在这个时期历经了许多深刻的变革和重构,包括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等方面。
这个时期中国经历了许多痛苦和压力,但也为中国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变革和重构的过程也对世界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政治制度的变革与重构19世纪末,中国的政治制度已经严重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政府面临着许多难题,如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缺乏强有力的政治机构等。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开始进行政治制度的变革与重构。
这个时期,中国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包括政治体制、行政管理、立法体系、司法机构等方面的改革。
1935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军进入西北,结成了陕甘宁边区,开始进行社会主义的探索,建立了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一系列政治制度的变革,如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这些变革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中国的政治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文化的变革与重构中国近现代社会文化的变革和重构,主要表现在思想文化领域、教育体制、传媒等方面。
这个时期,中国新文化运动和白话文运动的兴起,对中国思想文化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20世纪初,中国开始普及教育,推动大众教育的普及,为社会文化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中国传媒的兴起也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变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电影工业、广播电视事业的进步,不仅丰富了人们的文娱生活,同时也为中国文化的广泛传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经济发展的变革与重构中国经济的变革和重构始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40年代,经济变革达到了顶峰,实现了巨大的变革和重构。
中国在这个时期开始了工业化的进程,重点发展了煤炭、钢铁、机械等一批重工业,推动了城市的迅速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开放经济领域,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对中国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进行了大力推进。
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实现了对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构。
这些改革成果带来了深远的意义,为保障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制度完成了从过去的“党委领导司法工作”到“党委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从“官员主导司法活动”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从“一刀切”到“适用量刑”等一系列重要转变。
司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司法独立,保证了审判权的公正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2.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十八大以来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
通过深化人民法院体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建设法官队伍,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提升司法公正性,为社会提供了更好的司法服务。
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的满意度。
3. 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在十八大以来的改革中,我国不断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建设。
加强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推动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等。
这些改革举措提高了社会公众解决争端的能力和信心,有效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4. 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在十八大以来的改革中,我国加强了司法公开和透明度,推进了司法信息公开和法律文化建设等。
通过设立公众参与机制、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化等方式,提高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5. 推进智能化司法建设: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智能化司法建设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进智能化司法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这对于解决审判难题、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取得了显著成就。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重构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重构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是指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度化的惩处和纪律监督的体系。
作为司法体系中的关键角色,法官的廉洁和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法官腐败和不公正的行为,揭示了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一场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重构是必要的。
首先,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需要明确的惩戒标准和程序。
当前的法官惩戒制度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存在主观性。
因此,应该建立起一套详细的标准,以便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定性,并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还需要确立切实可行的法官惩戒程序。
其次,法官惩戒制度需要加强对法官惩戒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当前的法官惩戒制度主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决定,但缺乏对处罚结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惩戒决定的公正和合理性,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法官惩戒结果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监督意见。
此外,还应该通过定期的评估机制,评估法官惩戒制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不断完善制度。
再次,我国法官惩戒制度需要提高对法官的监管力度。
当前的法官监管主要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但监管力度较弱,缺乏有效措施来检测和防止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为了提高监管力度,应该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增加监督检查频率,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该建立一个联动机制,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监察机关、纪委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对法官的全方位监管。
最后,我国法官惩戒制度需要加强对法官廉洁和公正的教育和培训。
“治本不如防本”,只有通过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培训,才能提高法官的廉洁意识和公正意识,降低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率。
因此,应该建立起一套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层级的法官开展廉洁和公正教育,培养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我国法官惩戒制度需要进行重构,以确保法官的廉洁和公正。
重构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惩戒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法官惩戒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对法官的监管力度,以及加强对法官廉洁和公正的教育和培训。
中国行政法法源理论及其重构

系, 并导 致实践 中大 量 矛 盾 冲 突 , 须 对 之 进 行 重 新 必 构造 , 以健全 和完 善我 国的行政 法 治 。 法 源与 行政 法法 源
一
、
( ) 一 法源
法源 , 又称 法律 渊 源 , 自罗 马 法 , 思 是 “ 的 来 意 法 源 泉” 。法源 的含 义具 有 多面 性 , 陆 法 系 学 者 一般 大 从法 学方 法论 的 角 度 界 定这 一 概 念 。德 国学 者 沃 尔 夫 等人 指 出 ,法律 渊源 是 指 人们 得 以认 识 现 行 有 效 “ 法 律 的标志 。这 种 含 义 的法 律 渊 源 实 际上 就 是 实 在 法 的认 识标 志 。所谓 ‘ 在 ’ 指 法 律 规 范 以 法律 条 实 是
收稿 日期 :0 5一l 20 2一l O
法 的法源地 位 。这 种理 论 违背 了法 源基 本 理论 , 背 违 了宪法 和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裂 了 完 整 统 一 的 法律 体 割
客观 法 的 ( 能够 为法 律适 用 者 所识 别 的 ) 式 和表 现 形 方式 。 [l笔者赞同以上观点 , ”1O ]1 因为任何规则都有其 历史 渊 源 、 学 渊源 和形 式 渊源 , 是 只有 在 出 自国 哲 但 家 认 可的形 式 渊源 时 , 它才 具有 作 为法律 的合 法有 效 性 、 威性 与强 制 执 行 性 。所 以 , 权 法律 渊 源最 一 般 的
款的形式表现或者表达出来 , 在特定的地域和时间适 用于社会 , 具有拘束 力和执行力 , 并且 借助国家权威 予以保障。 [德国学者魏德士认 为 : 法律渊源是指 ”2 “
含义是指那些对于法律适用者具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 范 的总和 , 即法律 的形 式 渊源 。 法律 渊源 可 以分 为 成 文 法 源 和不 成 文 法 源 。成 文法源是指有权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的法律规范。 除此 以外 的法律 规 范 即为不 成文 法源 , 主要 包括 判例 法、 习惯 法 、 法律 原则 等 。过 去 , 大 法系 在此方 面存 两 在很 大 差异 。在 英美 法 系 国家 , 不成 文法 源 占有重 要 地 位 。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 源 主要 限 于 成 文 法 。但 法 是, 当今两 大法 系 在 法 源理 论 上 出现 融 合 的 趋 势 , 都 承认成 文 法和不 成 文 法 作 为法 源 的地 位 。法 国学 者 达维 德在 谈到 大 陆法 系对 不成 文法 源 的接受 时指 出 : “ 天 , 义 的法律 从 表 面上 看 是 罗马 日耳 曼 法 系各 今 广 国法的 首要 的 、 乎 是独 一无 二 的法源 。……但 它从 几 来不曾在实践中被完全接受 , 而今天就是在理论上 , 人们也越来越坦率地承认在罗马 日 耳曼法系各国 , 法 律 的绝 对最 高权 威 是 虚 构 的 ; 法 律 外 , 有 很 重 要 除 还 的其他 法 源… …法 作 为 所 有 善 良人 尤其 是 法 学 家 的 研 究 对 象 , 能 单 纯 从 成 文 法 条 文 中去 寻 找 。 英 不 ” 美法 系对 于成 文法 源 也非 常重 视 , 如美 国的法 源 中成 文法 占有 压倒 性 的 比重 。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中国司法制度是指中国国家秩序和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它是整个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法治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非常丰富,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再到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变,经历了一系列的和完善,逐渐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司法制度。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概述。
首先,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民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司法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和司法程序来保障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司法不公。
其次,中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
中国坚持把法律作为执政治国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
法治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三,中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
这些法律体系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完善的,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此外,中国还注重法律制度的和创新,不断引入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规范。
第四,中国司法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机制。
中国的司法机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等,这些机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第五,中国司法制度注重司法和司法创新。
中国一直致力于推进司法,加强司法领域的法治建设。
通过推动审判体制、司法责任制度、司法公开和透明化等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最后,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加入了多个国际法律组织,并与各国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中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吸取各国司法制度的有效经验,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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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中国行政司法制度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民事和行政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制度。
它是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的重要表现,也是公力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学术界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西方行政司法制度的介绍、比较,而对我国行政司法的存在意义、制度缺陷缺乏宏观审视。
本文试图从行政司法的必然性出发,分析我国行政司法的困境,进而提出重构我国行政司法的建设性意见。
一、行政司法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司法与立法权分属于三类泾渭分明的国家机构中,彼此之间很少跃雷池一步。
直到1892年美国大法官哈伦还认为:国会不能授出立法权……是一个公认的原则。
这个原则对维护依宪法而成立的政府体系的完整性是十分重要的。
”[1]P33掌控着国家行政权力的政府只是社会大剧院的看守者,是公民自由的守夜人。
“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是行政职能根本价值理念。
行政机关同时兼有立法和司法权能被视为离经叛道、不可思议。
然而,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为适应日趋垄断的经济形式,国家权力结构的矛盾运动出现了新的态势,即表现为行政权急剧扩张的结构态势。
政府及其行政职能不再扮演消极的“守夜警察”角色,它从“政治侍女”的地位一跃上升到政治牛耳之位。
管制行政的出现,标志行政权逐步向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推进。
特别是由于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的打击,人们对古典自由市场机制的完美神话的迷信己经破产,主张政府对市场进行有效干预的凯恩斯经济理论占据了上风,要求政府对经济和社会进行有效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行政权向经济和社会领域扩张和渗透进一步加剧。
在美国,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各类管制机构多达48个,[2]涉足金融证券、工商业、贸易、交通、消费、劳动、环境等各个领域。
在英国,虽然政府管制机构的发展没有美国那么引人注目但为数也不少,如1834年的济贫法委会、1857年的默西港口和码头委员会、1908年的伦敦港务局、1919年的森林委员会、1933年的伦敦旅客运输局等等。
[3这些新成立的公法人或管理社会事务、或经营国有企业,或推行福利政策,全面介入经济和事务。
行政活动领域的急剧扩张,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分权制衡理念的反思,不同权力实行一定程度的相互交融与合作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
人们普遍接受这样的观念: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适度交叉,相互渗透和融合,同时在分立中也注意彼此配合、合作。
其实早在美国制宪时期,麦迪逊就曾提出过反对形式主义的分权原则。
他认为所谓分权原则,只应是反对一个政府部门行使其它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的全部权力。
这一思想深刻影响现代权力理论。
功能主义分权原则的主张者提出,分权原则只应在最上层(中央)各权力机构严格分权,而在下层政府机构则视职务需要而可以容许三权适当混合,但以不破坏上层机构的权力平衡为准度。
施瓦茨则干脆指出:如果我们在私人生活中成立一个机构来管理某一产业的话,那么它就不可能采用孟德斯鸠主张的方式。
同样,在严格的三权分立条件下,也不能有效地进行工业管理。
”“由于当代复杂社会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拥有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为了有效的管理经济,三权分立的传统必须抛弃。
”[1]P249配置适度的立法和司法功能是现代行政活动的现实和理论的需求。
基于现代行政活动的特征和对传统分权理论的反思,分享部分裁判功能(行政、民事和经济)的行政司法权应运而生。
正如施瓦茨所指出的:无论过去的情形如何,现在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审理所有类型民事案件的裁判权。
立法机关可以授予行政机关非刑事的裁判权,没有任何合理的不可逾越的界线不许可它这样做。
”[1]P61在美国,第一个具有司法权的大型行政机关是1914年根据授权法而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它被授予裁决商业中不公平竞争案件的权力。
此后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顺理成章。
在普通法院享有崇高地位的英国,行政司法制度表现为大量行政裁判所的设立。
人们通常把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和1873年的铁路与运河委员会作为早期裁判所的例子印证,然而,根据1908年《老年退休基金法》和1911年《国民保险法》所设立的裁判所才是真正的现代意义的行政裁判所。
到1971年《裁判所和调查法》通过时,裁判所己达五十多种,如果把各种裁判所地方分支机构加在一起,总数超过了二千。
[4]在澳大利亚,新行政法的产生,是行政司法制度得到长足发展,建立起了专门处理民事案件的专业行政裁判所,如工业裁判所、贸易裁判所和医疗裁判所等。
在日本,20世纪中期以后,在特定领域,出现了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如建立了公海调整委员会、建筑工程纠纷审查委员会、交通事故裁定中心等机构。
尽管各国构建的行政司法制度在名称、程序、强制性效力及与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方面体现国情差异,但都表明了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行政机关可以而且应该以中立第三人的身份裁决特定领域的争议和纠纷,分享部分司法功能。
在我国,尽管没有三权分立的理论传统极其权力结构的演变,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诞生的历史背景即决定了行政司法权的必然产生。
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作为我国行政司法权的基本表现形式事实上在建国初就开始形成了。
在长期的行政活动和司法实践中,我国行政司法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那么,在由集权的计划体制向较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与西方由自由市场体制向政府干预的转变刚好相反)后,我国的行政司法权是否有存在的必然性呢?回答是肯定的:第一,行政司法是人类法制理论和实践的成果,是法治国家“司法利用(AccesstoJustice)第三次浪潮”[gP724的必然产物。
第二,行政权力适度的司法化扩张,不仅不会导致行政权的无限膨胀,相反是高效而有限的政府的重要内涵。
不仅不会导致权力结构恶性破坏,相反正是现代权力体系矛盾运动中的自我调整。
第三,行政司法制度尽管缘起于西方三权分立制衡国家,然而我国呈现的专业化分工的多元化社会特征、我国人民法院诉讼压力大、诉讼效率不高的司法环境、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法律心理都要求建立诸如行政司法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这种法制诉求在WT0的新环境下将表现更为强烈。
二、中国行政司法的困境如前所述,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为基本形式的我国行政司法体系很早就建立了,然而,由于计划经济和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的决定和影响,人们习惯于沿用一般行政手段和行政程序来解决争议,使得原本应具有高度法律性、体现司法程序性的行政司法缺乏深厚的存在和发展的土壤,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司法在规模和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上。
上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在法律重建的大环境下,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陆续出台,行政司法开始步入制度化、法律化的新进程。
改革开发以来,行政司法在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等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但是总的来说,我国行政司法制度并未完全摆脱计划体制和人治行政的影响,制度化和法律化还较低,远未完全成熟定型,在WT0的新环境下和行政方式的转型中体现其不适应性,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基础理论匮乏。
由于“行政司法”在我国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学理概念,其基本理论零碎、模糊,缺乏统一性。
在行政司法的概念上,尽管“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充当争议裁决人,对争议作出裁决的制度”[6己成为主流基调,可五花八门的认识仍令人眼花缭乱。
有人把行政司法理解为“行政程序法制化”['有人把行政司法等同于“行政诉讼”[8有人则干脆把行政司法称之为“行政裁决”[9]。
在性质上,有人认为行政司法“相对于普通司法而言,是一种行政活动”[lq,有人认为“行政司法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司法程序”[11]。
有人则认为“行政司法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12]在客体上,也有“与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加上特定民事争议”等几种观点。
近年来我国法律科学研究硕果累累,却鲜有行政司法研究专著,而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任何教科书中也都没有行政司法的独立篇幅,这是学术界不重视基础理论建设的集中体现。
(二)行政司法形式滞后、落空。
我国现有行政司法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四大类。
总体来说,我国行政司法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如采取行政执法、司法合二为一的模式;偏重于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行政复议等等。
但同时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某些特点,如设立专门裁决特定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制度,在特定领域还设立专门裁判机构。
这种多元化、多层次的现状,表面看我国行政司法制度比较健全,但在实践中却仍暴露形式上的诸多问题:1、行政调解制度滞后。
由于法律未赋予行政调解任何效力,民事纠纷当事人往往从心理上直接放弃这一行政司法形式;同时行政机关进行调解不是依职权进行,法律也未规定其义务,而且还往往出于对行政效率的考虑,也不愿进行行政调解。
2、行政仲裁制度滞后。
随着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仲裁从行政权力中剥离而转向民间化,剩下的行政仲裁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裁定的对象、范围仅限于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纠纷,无法体现行政司法的基本功能。
3、行政裁决授权不统一,使特定领域的纠纷当事人不能运用这一救济手段。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权。
(三)行政司法主体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现行行政法律、规章对行政裁决授权不统一,行政裁决主体缺乏统一规定。
除了关于土地、环境、矿产、水、拆迁、商标等方面的民事争议法律规定了行政裁决的主体外,其他领域的民事争议行政裁决授权模糊,甚至没有赋予行政机关裁决权。
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专业行政裁判机构更是少之又少。
其次,行政裁决制度中行政执法与司法主体合二为一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把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两种职能合为一个主体行使同一个行政机构既积极追诉公民的违法行为又居中对公民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难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因为行政执法对主体的要求与行政司法对主体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注重效率,后者追求公正。
再次,即使在立法最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复议机关与被复议机关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行政隶属关系(也可能是同一关系),不符合公正复议的要求;而且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工作部门,难以独立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最后,行政司法主体缺乏统一性,几大行政司法制度的主体分别由不同级别的不同机关构成,造成“条块分割”,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贝1J,造成机构臃肿,也给相对人提起行政司法带来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