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研究-黄锡生
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破产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和破产财产的保管人和管理人,对于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至关重要。
我国引入破产制度的时间较晚,所面临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破产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此,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旨在从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入手,深入探讨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和职责,以及其法律责任与权利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职业行为和工作机制,保障法律红利的实现,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历史演变;2.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和职责;3.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与权利;4. 破产管理人的背景要求及其职业道德;5. 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与规范化管理。
三、研究方法和框架本文采用文献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旨在通过对当前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难点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已形成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作出总结和评价,以期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和制度创新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借鉴。
基本框架:引言、研究现状、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历史演变、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和职责、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与权利、破产管理人的背景要求及其职业道德、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结论、参考文献。
四、预期成果和论文贡献通过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研究,期望能够深入探讨和剖析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职责和职业行为的规范机制,提升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认知度,规范破产程序,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为我国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和制度创新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制度的完善——以重整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制度的完善——以重整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为视角摘要:破产重整是一个企业起死回生的生命线,对于稳定市场秩序和化解矛盾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而在这个程序中,破产重整管理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但要保证破产重整进度的推进,还要经营和管理重整企业。
我国于2006年公布了《企业破产法》,但是实践中对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管理人的选任,法律地位和职责都不够明确。
这导致重整管理人在进行很多工作时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本文拟从管理人的资格、职责和监督等方面对破产重整管理人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一、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重整管理人是指在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后,受法院指派,管理破产重整的机构。
我国现行制度下,管理人是向法院负责,受债权人会议监督,且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
它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代理机构来担任。
因此重整管理人的存在应以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为目的,其处理结果也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来承担,法院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基于法院的国家机关的中立性,法院对审理案件没有主观意志,因此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指导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
同时重整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地位不像一般的法律管理一般简单,它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和多个复杂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重整管理人的地位也不相同。
而作为破产重整案件的核心-重整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了该事项的成功与否。
如管理人与与法院的关系、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施工方的关系,这些在下文中将详细论述。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分析及建议。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也应当执行公务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摘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一是和解,二是重整。
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产财团有管理和处分权。
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其既要对申报债权行为进行核实,因此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代表,又要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追回,因此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
从务实角度说,“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务说更符合立法实际。
因为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中立的、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
其实现在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义的诟病,并不在其性质,而是在于这种制度操作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法律责任模糊、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状及建议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看,并没用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职业资格”,除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外,仍然保留了“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基本使用原企业留守人员,这其中的弊端清晰可见,债务人的员工作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试论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法 学研 究
试论新 《 破产法 》 中破产管理人 的法律地位
范 桂 红
( 中共郑 州市委 党校 法律法规教研室 , 河南 郑 州 4 04 ) 5 0 2
摘
要 : 产管理人在 破产程 序 中的法律地位 问题 , 破 无论是 理论意 义还 是 实践价值 都极 为重要 。
以国 家职权 主义为起 点 , 是我 国新 《 破产 法》中破产 管理人 法律地 位 的定位缺 陷, 既与破 产 管理人 保
其 报酬 的权 力过 大是问题 的关 键所在 。 破 产管理 人 制 度及 其 法 律地 位 学 说 的 主要 观点 1 破 产管理人 制度的 历 史沿革 。破 产 管理 人制 .
一
产管理人 在整 个破 产 程 序 中起着 至关 重要 的作用 。 所谓破产 管理人 , 指破产程 序启 动后 , 管破 产财 是 接 产、 处理破 产事务 的专业机构 和人 员 。 2 破 产 管理人 法律地位 学说 的主要 观 点。在 大 . 陆法 系中 , 破产 管 理人 法 律地 位 的 主要 观点 有 代理 说、 职务说 和破产财 团代理 说 。代 理说认 为 , 破产 管 理人在破 产程 序 中是 以他人 的名义 、 理行 使 职 务 代 权限, 实为代理人 , 无论是 由法 院指 定还 是依 法被选 任 , 管理 人 的身 份 属 于私 法上 代 理人 。职 务说 破产 也是从 破产程 序 的性 质 人手 , 它 强调 破 产程 序 是 但 国家 强制执行 的清偿 程 序 , 这种 清偿 实 际是 全 体 债 权人对 破产人 的财产进行 的强制 执行 程序 , 因此 , 破 产管理 人 与破 产人 及 债 权 人 之 间 形 成 的 是 公 法关 系 。破 产财 团代理 说认为 , 在破产 宣告 后 , 务人 的 债 财产成 为独立 存 在 的财 产 , 这些 财 产整 体 人格 化 而 形成破 产财 团 , 破产 管 理人 成 为 这种 人 格化 财 产 而 的代表 机关 , 构成 了独立 的权利 义务 主体 , 以破 产 并 财 团的名 义人 管 理 和 处 分 财 产 ,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是 三种学 说各有 优 点 和缺 陷 , 它们 之 间 的差 异在 很 大 程度上 是各 国国情 及其法 律体 系 的不 同所 致 。在 英 美法 系中 , 以信托 制度作为 破产 管理人 的理论 基 础 , 破产立 法 对 其 法 律 地 位 作 了 明确 规 定 。美 国联 邦
浅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及司法实践中管理人遇到的问题
浅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及司法实践中管理人遇到的问题陈超*摘要:浅析目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破产财产接收、处置效率原则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引言我国于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正式确立管理人制度,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本市破产案件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拔了第一批入围的管理人100家(其中律师事务所65家,会计师事务所33家,破产清算事务所2家)。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入围的机构管理人,通过摇号方式成为某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各个相关机构中存在不同认识,因此也对管理人的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以下仅就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认识及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意义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概念本身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
其职责是负责破产清算。
广义的破产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方面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由于新破产法实行时间不长,而破产清算活动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办理案件所涉及的部门机关范围广泛,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明确破产管理人与各个相关部门、机构的关系,是破产清算活动的重中之重,也只有明确各自所扮演的角色才能使破产清算活动做到公平、效率两者兼顾。
因此,确立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归纳有以下几个方面:1.满足破产清算所涉各方主体尤其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案例一:破产清算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背景、破产原因、清算过程等。
经验分享
通过该案例,分析清算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分享如何有效进行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经 验。
案例二: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重整前的状况、重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重整后的效果等。
意义
职业化有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社会对破产管理人的 信任和认可,进而提升破产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必要性
保障破产制度公正高效实施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施者,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影响 到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
职业化有助于破产管理人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 责。
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能影响到破产 程பைடு நூலக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有可能出现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损害当事人利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01
通过立法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确保其在
3. 执行重整计 划
破产管理人协助债务人执 行重整计划,推动企业重 组和恢复正常经营。
4. 监督与报告
破产管理人需对重整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重 整进展情况。
5. 重整完成与 终结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 整完成报告,法院审查确 认后,裁定终结破产重整 程序。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关键词: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地位规制完善内容提要: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
我国《破产法》的重整程序中,设计了三种管理人即:债务人的替代者、债务人继续经营过程中的监督者、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监督者。
实践中发现,管理人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明确管理人工作职责等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重整案件的审理中困难重重。
建议引入管理人竞争机制与摇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管理人,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及业绩考评机制,设置专门的重整监督人,细化管理人的监督权限和监督方式,以完善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
一、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法律地位关于管理人法律地位始终是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
中外学者对此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由此形成的学说,林林总总,莫衷一是。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有职务说、代理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管理机构法人代表说等。
英美法系国家则持"破产受托人"理论。
学界为何对这一问题如此津津乐道?讨论该问题的意义究竟何在?究其原因在于:其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事关破产法中诸多问题的现实存在。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与法院之间又是什么法律关系?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必须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中去寻找。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职权及其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职权及其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职权及其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组织。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同时管理人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包括:(1)接管债权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在行使下列职责时,须经人民法院同意:①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②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货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券的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收回;对债权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如果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
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债权人委员会尚未产生名单是上述财产处分行为又将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不能由管理人自行决定。
管理人应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以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具有处理破产实务的专业技能,而且还要勤勉尽责,善良忠实。
管理人要恪尽职守,忠厚老实,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搞欺诈,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正直善良,尽职尽责。
否则,如若管理人没有履行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或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一个案例:破产管理人在清理某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资产时,发现该公司仓库中存有大量的过期农药,有人上门要求收购该批过期农药,且出价可观。
环保部门要求将该批农药销毁,处理费用40万元须从破产财产中支出。
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选择对该批农药的处理方案?还是作为破产财产的变价事项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如果破产管理人拟定出售该批农药,那么,取得的价金则作为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该方案固然能够取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如果选择销毁的方法,要从破产财产中支出40万元费用,必然减少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金额,债权人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会同意该方案。
如果债权人会议决议选择出卖该批农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破产管理人应否执行该变价方案?如果该批农药出卖后导致买受人损失,应当由破产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应该由破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这样的具体问题,破产法没有具体规定,那么破产管理人如何处理?有关权利人享有怎样的权利?这就需要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管理人行使职权的大前提,大前提给出了,具体情形如何处理的结论,就可以自然地推导出来。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在2009年受理了一起破产案件,指定的仍然是极具行政色彩的清算组,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的“管理人”。
虽然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新破产法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但承办法官也不得不承认说,我们的这一做法与新破产法的要求相差甚远。
笔者可以大胆的猜测,类似的做法在其他基层法院也存在,并且不少。
因为笔者所在的属于中部省份的这个县城经济比较活跃,商业比较发达。
既然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那么,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保障和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职权和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二、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概述2.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我国破产法的出台,对于处理企业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法律地位和职责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和责任。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
管理人可以分为破产管理人和重整管理人两种类型。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受托人,负责管理和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而重整管理人则是在企业重整程序中担任重整负责人,负责编制重整计划和进行重整工作。
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在执行其职责时,管理人履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其地位和职责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要求其依法独立行使职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和清算,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但其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二、管理人的作用和责任1. 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主体,其主要职责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要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平等受偿权。
管理人要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妥善处理债务人的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 协助司法机关进行破产程序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进行破产程序,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管理人要积极配合和参与司法机关组织的资产清查、债权确认等工作,协助法院审理和决定破产案件,保障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
3. 执行破产程序中的其他职责除了上述职责外,管理人还要负责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促使债务人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同时管理人也要在债务人的财产清算中协助债务人行使其财产权益,保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在保护各方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破产法中,管理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以下是对其法律地位的分析。
一、管理人的法律身份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受法律赋予职权的专门人员,是法院指定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代表破产债务人管理其财产,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
因此,管理人实际上是执行法院职权的公职人员。
1、管理人代表破产债务人行使其财产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代表破产债务人行使其财产管理权,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同时,管理人还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账目进行审查和核实,为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
2、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和调查。
管理人需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了解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以便制定合适的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管理人执行法院指令,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执行法院的指令,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
这些指令可能包括财务审计、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配合法院完成其他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工作,如申报破产案件、出具书面意见、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记录会议情况等等。
4、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对债权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需要指导债权人了解破产程序的各种规定和程序,需要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债权人借助破产程序实现自己的权益。
1、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职权和职责。
2、管理人具有中立的立场和责任。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维护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而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管理人应该保持中立的立场。
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处理破产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管理人代表破产债务人行使其财产管理权,但是他不是破产债务人的代理人,破产债务人不能随意指挥管理人的工作。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破产财产的清偿和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破产法中,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主体,其法律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我国破产法中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债务人的经济利益,维护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管破产财产,勤勉尽责,不得泄露债务人的商业秘密。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这一条款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义务也随之而来,这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
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其主要职责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置,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提起和代理诉讼,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方案等。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
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定权利和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破产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有权提起诉讼。
管理人还有权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制作财产清单,对债务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等。
这些权利和权力的赋予,也体现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破产管理人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个人的干涉。
在履行职责时,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申报从业人员,并保密债务人的商业秘密。
这种独立性保证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地位,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管理人需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破产法体系逐渐健全,其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备受关注。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
中的重要角色,其法律地位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分析我国破
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探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与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于管理人的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
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清理债务人财产、审核债权、处置债务人资产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权利等方面都在破产法中作了详细规定,为管理人的法律地
位提供了明确的保障。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专业人员,其法律地位表现在其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行使
职权的能力。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影响,独立行使职权。
在破产程
序中,管理人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破产法院的指示,决定是否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
变卖或者整体转让等处置方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其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破产法对于管理人
的过失、渎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给
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保证了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仅受到破产法的保护,还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
的强化和完善。
破产法院对于管理人的行为和决定进行了监督,确保管理人的行为合法、
合规。
破产法院还会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管理人在破
产程序中依法行使职权。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一)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一)内容提要:二00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制度的首次露面。
鉴于我国的国情与法律体系结构,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理界尚存在不少的争议。
本文试从《企业破产法》的目标价值出发,论证破产财团代表说乃是对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最好概括。
当然该学说遇到一定的理论障碍,本文分析了理论障碍同时也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试图从对理论的研究中得出对司法实践中的建议,为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尽绵薄之力。
全文共6500字。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财团代表说一、引言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乃是一大亮点之处。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由破产管理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作为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处分以及从事必要的民事、辅助活动的一种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当时,盛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
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
法官依债权人之请求发给管财命令(Missio),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该制度即被视为后世破产制度的起源。
同时法律还规定宣告债务人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30天后,债权人可以为财产之变价而申请法院就债权人中选任Magister,即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且采取总括拍卖方式。
罗马法之Magister制,实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开端。
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
立法及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Curator),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后负责管理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重要事务的专业人士。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就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给予破产管理人充分的保护和权利,需要做出改进。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存在问题一、法律保护不足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保护不够完善。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承担了巨大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破产管理人的过错,可能会受到诸多的惩罚和处罚。
由于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其不仅需要承担较高的经济风险,还需要承担较高的法律风险。
但是,现行法律没有给予破产管理人应有的法律保护,这使得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影响。
二、权利不足现行法律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也存在不足之处。
在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比较受限制,其权利受到债权人和法院的制约。
有时候,债权人会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干扰,或者法院会过度干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这极大地制约了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不利于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需要改进一、加强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利益,我国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保护。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框架。
对于破产管理人作出的行为,相关条款应该具有明确性和连贯性。
2.平衡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都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应该建立起合理的权利和责任划分,保障双方的权利。
3.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律应当实行严格证明制。
这样可以避免破产管理人受到不必要的指责和惩罚。
二、明确权利和职责在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职责方面,应有以下措施:1.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拥有一定的决策权。
在破产程序的决策中,应当优先考虑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和建议。
2.破产管理人应当负责拟定债务重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
3.破产管理人应当拥有独立的专业评估权。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清算和重整等方式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执行者和监督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我国《破产法》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在逐步提高。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和自主的地位。
管理人是由破产法庭或者债权人会议任命的,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一视同仁,不得受到任何的干扰和限制。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了诸多的权利和责任。
管理人在法律上具有代表债务人行使诉讼权和财产处分权的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进行清查和处理,有权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情况,并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管理人在法律上也具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有权对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查和追究责任。
而在行使这些权利的管理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所做出的决定和裁决要负有合理的解释和申报义务。
如果管理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执行程序中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职权行使受到法律的保障。
管理人的言行举止、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的维护,包括合法报酬的获得、合法费用的报销等。
管理人还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的清查和处理权等。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还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约束。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和滥用职权。
管理人还要遵循管理规范,做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决定,不得发生腐败和贪污,不得违法违规行使职权。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一个案例:破产管理人在清理某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资产时,发现该公司仓库中存有大量的过期农药,有人上门要求收购该批过期农药,且出价可观。
环保部门要求将该批农药销毁,处理费用40万元须从破产财产中支出。
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选择对该批农药的处理方案?还是作为破产财产的变价事项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如果破产管理人拟定出售该批农药,那么,取得的价金则作为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该方案固然能够取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如果选择销毁的方法,要从破产财产中支出40万元费用,必然减少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金额,债权人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会同意该方案。
如果债权人会议决议选择出卖该批农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破产管理人应否执行该变价方案?如果该批农药出卖后导致买受人损失,应当由破产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应该由破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这样的具体问题,破产法没有具体规定,那么破产管理人如何处理?有关权利人享有怎样的权利?这就需要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管理人行使职权的大前提,大前提给出了,具体情形如何处理的结论,就可以自然地推导出来。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在2009年受理了一起破产案件,指定的仍然是极具行政色彩的清算组,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的“管理人”。
虽然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新破产法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但承办法官也不得不承认说,我们的这一做法与新破产法的要求相差甚远。
笔者可以大胆的猜测,类似的做法在其他基层法院也存在,并且不少。
因为笔者所在的属于中部省份的这个县城经济比较活跃,商业比较发达。
既然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那么,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保障和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职权和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二、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概述2.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汇报人:日期:•破产管理人概述•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对破产程序的影响•结论破产管理人概述01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分配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或个人。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等。
破产管理人主要分为机构型破产管理人和个人型破产管理人两种类型。
机构型破产管理人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而个人型破产管理人则主要是指具有丰富经验的个人。
破产管理人的来源可以是法院、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等。
在实践中,法院是确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途径。
在法律地位上,破产管理人通常被视为破产企业的代表,其行为视为破产企业的行为。
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同时,破产管理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02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便在处理破产事务时能够准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专业的法律知识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等程序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便在实践中能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丰富的实践经验破产管理人需要与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等多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职业破产管理人的素质要求针对职业破产管理人,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包括法律知识、实践操作、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职业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破产管理人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以不断更新其知识和技能,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定期开展培训课程除了理论知识的培训,还应重视破产管理人实践经验的积累,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其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试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范桂红
【期刊名称】《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无论是理论意义还是实践价值都极为重要.以国家职权主义为起点,是我国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定位缺陷,既与破产管理人保持中立性的理念产生冲突,又与保障其独立性的实践不符.为此,应以信托理论为基础,明确赋予破产管理人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化的基本特征并在法律制度中予以体现.
【总页数】3页(P69-71)
【作者】范桂红
【作者单位】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
【相关文献】
1.新《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的"中心地位"论 [J], 张广明
2.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构想——兼评新《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J], 胡婧
3.论新《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J], 王晓蕾
4.新《企业破产法》出台恰逢其时——专访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J], 朱俊朴
5.试论新破产法的管理人选任制度——以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J],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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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研究/黄锡生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研究──以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为基础黄锡生黄金平*(重庆大学,重庆400044)摘要:我国目前正酝酿出台新的《破产法》,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破产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目标价值为研究出发点,系统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应有的法律地位:中立性,专业化,长期独立性。
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观点,并就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包括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资格管理法律制度、工资报酬法律制度、权利责任法律制度等。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中立性;专业化;独立性;职业化Study on legal quality and professionalizing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ive──base on the final value of bankruptcy legal systemHuang xisheng Huang jinping(Chongqing University 400044)Abstract: With the new bankruptcy law being drawing up, the legal quality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attract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final value of the bankruptcy legal system, systematically discussed the legal quality that the bankrupt administrator should be taken on, including neutralization, specialization, and independence. The author thinks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should bee a new special work, and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e a new occupation. The author proposes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about the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of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such as marketing admission, 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salary system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etc.Key words: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neutralization;specialization;independence occupation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组织。
对此,各国破产法或商法典中均有规定,但称谓各不相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信托人”。
我国现行破产法则称之为“破产清算组”,正在拟订中的新《破产法》草案则以“破产管理人”取代了“破产清算组”。
鉴于国内外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尚无定论,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国内外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学说的概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始终参与破产程序的全过程,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其它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因此,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或者说法律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方面,有关破产法的其他诸多理论问题往往牵涉于此并回归于此才能找到答案;另一方面,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考虑,直接决定着立法者对其职责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
正因为如此,这一课题一直是破产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不同的学者站在不同的理论视角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概括起来,国外主要有三种:一是“代理说”,代理说将民法上的代理人理论引入破产管理人之中,认为破产管理人实质上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破产事务的代理人。
该学说又因被代理人的不同而分为“破产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和“破产人、债权人共同代理说”。
二是“职务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法律性质上系带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类似于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
三是“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实质上是英美法上的信托说的概括,即认为破产财团具有相对的独立人格,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受托人,在破产人之外取得独立的地位,以破产财团所有权人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我国学者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是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为“特殊机构说”,其根据是现行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系接管破产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
二为“破产法定代表人说”,认为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法人人格尚还存续,仍可成为权利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就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效力和诉讼结果均归属于破产。
三为“清算法人机关说”,认为宣告破产后,可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一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机关。
四是“双重地位说”,这一学说也是以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为依据,认为破产清算组兼有“清算执行组织”和“独立民事主体”双重性质。
五为“破产财团代表说”,即上述国外第三种学说的移植,其理论基础是虚拟的财团人格化,客体主体化。
纵观国内学者的各种观点,其研究思路无非以下几种:一是以现有的各种学说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而推翻其它学说,得出自己的结论,如“破产法定代表人说”,“破产财团代表说”。
二是以现有的法律框架为出发点,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实证分析,得出破产管理人在法律实践中实际具有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而树立自己的观点,如“特殊机构说”,“双重地位说”。
按照这种研究思路推导出来的各种学说虽有其合理之处,但总的来说大同小异,难有突破,往往陷入非此即彼、于理不通或者于实无据的尴尬境地。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之前,有必要对研究的思路和视角作一全新的检讨:一是在研究的方法上,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作出定位时,没有必要对各种学说作出泾渭分明的划分。
因为各种学说之间往往有着这样那样的,各有优点和缺陷,如破产财团说的不足恰是代理说和职务说的长处,而代理说与职务说的缺陷恰是破产财团说的优点。
学说之间存在差异并不完全是对与错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各国国情及其法律体系的不同。
二是在研究的层次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即考察其实然地位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完全囿于现有法律,相反,在酝酿出台新《破产法》的今天,注重研究其应然的法律地位可能更具实践指导意义。
三是在研究的基础上,应当以破产法的目标价值取向为出发点。
因为说到立法,考虑的首要问题,一是为什么要立法即立法的目标价值取向问题,二是如何立法即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问题。
立法目的决定着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安排,具体的法律制度也总是围绕立法目的而展开。
破产法亦不另外,我们完全可以说,所有具体破产法律制度均以辅助破产法的功能价值实现为目标。
破产法的目标价值取向,显然是我国具体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和设计的一个重要基本点:一方面它制约着具体破产法律制度的结构,另一方面其实现又依赖于具体制度的运行。
我们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最终的目的,是要合理建立作为具体破产法律制度之一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因此,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应单以各种学说为基础,更不能仅仅在现有法律中寻找答案,而应统一于破产法的目标功能价值取向,根据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法目标功能价值的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
下面,笔者试从这种思路出发,对破产管理人应有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
二、破产法的目标价值取向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般分析破产法是指当债务人出现清偿不能情况时,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保障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最大限度清偿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
在这一制度形成的早期或者说是不完善时期,各国追求的目标价值取向差异较大,有的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要,有的坚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并重,而我国1986年《破产法》则以保护和促进国有的改革为基本目标。
但随着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律制度已日臻完善,其所体现的目标价值取向虽然由于地域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可能完全相同,但总体上已趋于一致,特别是在最主要的几个方面,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一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及时了结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是规范破产活动,惩治违法行为。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国家机关,加上人力物力的限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与具体的、繁杂沉重的破产财产管理和清算事务。
真正始终参与破产重组、和解、清算全过程,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且处于中心位置的法律主体,只有破产管理人。
因此,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各项目标价值能否最终得以实现,都与破产管理人密切相关,而这些都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一)破产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目标价值的实现,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地位应该说,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因为当债务人出现清偿不能时,债权人仅仅依靠普通民事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往往旷日持久且极不稳定,难以有效实现债权。
破产则可把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倾囊而出,公平分与各债权人。
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界把破产制度称为保护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
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也是这一制度基本价值。
各国法律均规定,法人破产后主体资格消灭,未能满足的债权不再清偿;在破产人为自然人的场合,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免责制度;而且,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重整制度,并允许债务人申请破产。
所以说,现代破产制度并非全是对债务人不利的制度,它亦体现了维护债务人利益、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的价值取向。
一个破产,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因此,各国法律都把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列为破产费用之后的第一清偿对象。
在涉及破产欠税的情况下,国家也是破产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之一,合法利益也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