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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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尚未解除。

甲某认为乙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故甲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 关于甲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甲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10万元,现合同解除,乙某应返还定金。

此外,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咨询费、律师费等,也应由乙某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1. 解除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定金10万元;3. 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欺诈: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使甲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违约: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警示了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隐瞒事实而引发纠纷。

五、法律启示1.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2. 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房屋的权属证明、抵押登记等材料,确保房屋无权属纠纷。

3. 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xx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xx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xx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xx)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 __”,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 __——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 __案例选》(xx04/86:135)。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5篇)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5篇)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5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出卖人:现住址:身份证号:买受人:现住址:身份证号:见证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

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

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第十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张三在被告李四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一手房。

在李四的介绍下,张三了解到该房屋总价为500万元,且该房屋位于小区景观最好的位置,拥有绝佳的采光和通风。

在李四的强烈推荐下,张三决定购买该房屋。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四向张三出示了该房屋的虚假广告宣传册,其中明确标明该房屋位于小区景观最好的位置,拥有绝佳的采光和通风。

张三在看到这些宣传材料后,对房屋的品质和位置深信不疑,遂与李四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张三办理入住手续时,却发现该房屋并非广告宣传册中所描述的景观位置,采光和通风条件也远不如广告宣传。

张三对此感到非常失望,遂要求李四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四则表示,广告宣传册是公司统一印制的,其并不知情,拒绝退还定金。

三、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欺诈?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李四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前向张三出示虚假广告宣传册,故意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诱使张三作出购买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导致张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三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定金10万元;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2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虚假广告引发的合同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虚假广告是合同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

民事案例分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判决

民事案例分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判决

[案情介绍]2004年3月8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周某将**村民房一套卖给原告,价款为16000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6000元房款交给周某,周某也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原告。

房屋所有权证书于1986年9月13日核发,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周某;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于1991年6月1日核发,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周某。

2007年4月4日,被告周某起诉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支付房屋占用费4320元。

初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房屋返还给被告周某;被告周某返还购房款16000元给原告。

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9年3月9日,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被告周某以其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被告周某以增值利益归周某所有、与原告无涉为由提出抗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73077元。

[案情分析]律师认为: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买卖行为违反了宅基地房屋限制交易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2、涉案房屋的增值利益的性质如何认定、应如何处理系本案争执的焦点。

现查明,涉案房屋因违反宅基地房屋流转限制的法律规定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现上诉人已将房屋出售多年,现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被上诉人购买房屋系为居住使用,主观上系善意,虽然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预见,但未能预见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当然无效,故被上诉人对合同无效应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诉争房屋增值利益的性质如何界定、如何赔偿的问题,因涉案房屋系宅基地房屋,虽然诉争交易行为违反了宅基地流转方面的禁止性法律规定,但在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效之前,其买卖行为的效力仍处于待定状态,所签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法律行为无效_案例(3篇)

法律行为无效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某发现该房屋已被抵押给第三人,且李某未告知其实际情况。

张某遂以李某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

2.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某发现该房屋已被抵押给第三人,且李某未告知其实际情况。

3.张某要求李某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张某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

2.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存在欺诈行为,但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关于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的损失包括已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以及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但考虑到李某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权人应当先就抵押财产实现债权,抵押权人未就抵押财产实现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在之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小明找到了卖方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明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合同签订过程在购买二手房之前,小明对这套房屋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并与卖方进行了多次交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质量保证等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发现任何问题。

三、问题的发现在小明入住房屋后不久,他发现了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屋内墙面发霉、地板变形等情况。

小明立即联系了卖方,希望卖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然而,卖方表示这些问题并非他们在售房时存在的,而是小明自己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

四、双方协商无果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小明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诉讼,并进行了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就质量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却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五、法院判决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于卖方的责任,并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卖方需赔偿小明购房款项及维修费用。

这一判决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六、结论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房屋的质量与使用权益。

若出现纠纷,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协商,如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是购房者应该非常重视的问题。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二手房交易的增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到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情况。

案例描述:小王是一名职场新人,他在市区工作,为了方便上下班和生活,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

法律行为无效_案例(3篇)

法律行为无效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乙并非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甲遂要求乙退还定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 乙并非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该房屋,故其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 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其购买了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乙退还甲定金20万元。

3. 甲自行承担因购买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而产生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以下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乙并非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得依据无效民事行为取得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应退还甲定金20万元。

3. 当事人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

在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其购买了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故甲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啊,想把自己住了多年的老房子卖了,换个小一点、好打理的房子养老。

这时候呢,就碰到了小李,小李正想买房结婚呢。

两人一拍即合,就准备签房屋买卖合同。

二、格式条款的出现。

他们找了一家中介,中介拿出一份合同。

老张和小李一看,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如果卖方因为任何原因未能按时交房,买方只能得到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赔偿,且不得追究卖方其他责任。

”老张当时就有点迷糊,但是中介说这都是格式条款,大家都这么签的,没什么问题。

小李呢,因为着急买房结婚,也没太在意这一条。

三、事情的转折。

结果啊,到了交房的时候,老张这边出了点状况。

原来老张的儿子在国外突然生病了,老张得去照顾儿子,一时半会儿回不来,这房子就没办法按时交了。

按照合同规定,老张就给了小李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赔偿。

小李这下可不干了,为啥呢?因为他为了这房子,婚礼都推迟了,好多计划都被打乱了。

而且他发现啊,按照正常的市场损失计算,这点赔偿远远不够弥补他的损失。

四、走上法庭。

于是,小李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同时也把中介列为了被告。

在法庭上,小李就指出这个合同里关于卖方逾期交房赔偿的条款不合理,是格式条款,应该无效。

五、法庭的判决。

法官审理后认为,这个条款明显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减轻了卖方的责任。

卖方不能因为自己的任何原因逾期交房,而只承担这么一点微不足道的赔偿。

这个条款是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没有和小李、老张进行协商,而且这种条款对小李是不公平的。

所以呢,最后法院判决这个格式条款无效,老张需要按照小李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案例总结。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那些格式条款可不能随便就忽略了。

虽然看起来好像都是一些标准的东西,但是里面可能就藏着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呢。

不管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得仔细看看,要是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就像小李一样,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不能让那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坑了自己啊。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的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以下将介绍几个无效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未经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出售房屋小明是一名未成年人,没有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他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了买方。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代理权,因此小明没有权力代理房屋的买卖行为。

由于合同主体之一无法有效履行合同,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借款并支付高额的利息。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是法律规定的利率,超过此利率就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该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三: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合同甲想要购买乙的手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

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意识到自己连手机的基本操作都不会,因此不愿意购买。

尽管乙坚持签订合同,但是因为甲的意思表示与乙不一致,合同无法成立。

案例四:缺乏合同要素的合同合同是由甲和乙相互约定的,必须具备合同要素才能成立。

甲和乙进行了一次口头约定,约定甲出售汽车给乙并支付一定款项。

然而,没有对价格、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该口头约定缺乏合同要素,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五:虚假陈述导致的合同无效某甲打算购买某乙的房屋,乙向甲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然而,甲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很多严重的隐患,与乙之前的承诺相反。

由于乙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虚假陈述,导致甲受到了经济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情况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案例可以涉及到未成年人代理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缺乏合同要素以及虚假陈述等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要素和法律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第1篇示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因为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或是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案件。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王先生和乙方张女士就一套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二手房进行了买卖合同的签订。

在合同中规定了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日期以及房屋的交付等条款。

但在最后的签约仪式上,双方对合同中关于房屋装修的标准出现了歧义。

甲方认为合同中的装修标准应该是木地板,而乙方则认为合同中并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自行决定。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开始了长期的争执。

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和中介费用。

而乙方则认为自己并未违约,拒绝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用,并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的相关税费和费用,也不能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

随后,甲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由于合同中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乙方并未违约,甲方的解除合同请求不予支持。

但鉴于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的认识是合理的,法院决定责令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次购房交易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装修费用、差价和法律费用等。

乙方对此判决表示不满,随后向上诉至高级法院。

在上诉过程中,高级法院仔细审理了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并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高级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但乙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双方在合同内容理解上出现了分歧。

乙方应当对此次交易中的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并需要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在此案的裁决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往往由于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引起。

在日常的买卖过程中,双方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理解,并在签署前尽可能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案例一: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张女士购买了李先生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交易完成后不久,张女士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如墙体开裂和漏水。

经调查,李先生在出售房屋前已经知道这些问题,但并未在合同中披露。

张女士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二: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王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交易过程中,中介未告知王先生该房产是被法院查封的。

王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发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因被查封而不得交易,买卖双方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三:无权处分赵先生在没有得到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家庭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了刘女士,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赵先生的家庭成员得知后,不同意出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四:欺诈行为陈女士在购买房产时,被卖方声称该房屋即将进行升值改造,因此价格较高。

陈女士信以为真,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后来,陈女士发现所谓的升值改造纯属虚构,卖方存在欺诈行为。

陈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的欺诈行为导致陈女士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五:违反强制性规定孙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卖方未告知该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孙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因缺少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完成过户。

孙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证是房产交易的强制性要求,缺少该证件的交易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合同无法律效力案例(3篇)

合同无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王某购买XX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XX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但王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院判决1. 合同内容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1)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用途为住宅。

(2)房屋价格: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3)付款方式:王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

(4)违约责任:若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则应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

2. 合同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

3. 违约责任关于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王某未支付房款,导致XX公司遭受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律案例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证据支持或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分析四种无效法律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购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购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例二:缺乏证据支持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提供一份乙签字的借条,证明乙向其借款。

乙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反诉,称甲曾向其借款。

分析:本案中,甲提供的借条虽然表面上有乙的签字,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其败诉。

(三)案例三:程序违法的案件案情简介: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甲聘请律师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并获取了乙提供的甲的犯罪线索。

分析: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律师执业权利,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并认定案件程序违法。

(四)案例四: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于2010年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

这五种购房合同无效案例

这五种购房合同无效案例

案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张女士是一位智力有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儿子小李代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小李以张女士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

在合同签订后,张女士的亲戚李先生发现此合同,认为小李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签订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张女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小李作为张女士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张女士实施民事行为,而非代替其签订合同。

案例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小王年仅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套房产。

后来,小王的法定代理人发现此合同,认为小王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其同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小王在进行房屋买卖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案例三: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明知其所售房屋已抵押给他人,却隐瞒这一事实,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者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抵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使购房者产生了错误认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四: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李女士因急需用钱,在开发商的诱导下,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了其房屋。

后来,李女士发现该房屋的实际价值远高于合同价格,认为开发商乘人之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开发商在李女士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利用其迫切需求,迫使李女士签订合同,构成乘人之危,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五: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某开发商与一中介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将一套房产出售给购房者。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法院判决书(2021)XX民初100号原告:张三被告:李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王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赵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公布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本判决。

二、被告李四应当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交还原告张三,并对原告张三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三、原告张三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原告张三于2020年X月X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李四。

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买卖价款。

双方已经签署了有关合同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资金支付。

合同生效后,被告李四于2020年X月X日起开始逾期还款,而原告张三也没有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给被告李四。

在此情况下,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李四将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张三,并支付房屋买卖价款XX万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中确认了实际情况,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

对于被告李四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对于原告张三没有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被告李四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李四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张三,并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本判决。

被告李四应当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交还原告张三,并对原告张三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原告张三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审判长:XXX陪审员:XXX人民陪审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近日,某小区的居民小王就因为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小王是一名中年男子,他在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入住后发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不愉快。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小王在购房过程中并没有请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而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朋友的建议签订了买卖合同。

入住后,小王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向卖方提出维修要求。

但卖方拒不承担修缮责任,双方产生了矛盾。

在这起纠纷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条款,导致出现纠纷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小王认为卖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存在疏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卖方则认为小王在购房时应该自行核实房屋质量,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卖方。

双方的分歧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买卖合同没有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在保证房屋质量方面存在隐含义务。

即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卖方在售房时仍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并对小王进行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为广大二手房买卖者敲响了警钟,也对卖方在售房过程中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应当慎重对待,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此案正是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不仅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的条款,还要请律师进行专业咨询,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购房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否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对于购房者来说,应以保护自身利益为首要目标,在购房合同中细致查看各项条款,如有疑问务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日后陷入纠纷。

最高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最高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最高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咱来说说最高法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哈。

就有这么个事儿,有个卖家把房子卖给买家,这房子呢,卖家其实不是真正有权处置的。

比如说这房子可能是家庭共有财产,但就他一个人偷偷摸摸地跟买家签合同想卖了。

这买家开始不知道啊,还美滋滋地以为能住新房了呢。

结果等真正的房子主人,像卖家的其他家庭成员知道这事儿了,那可不干啊,就闹到法院去了。

最高法就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会看很多方面。

首先就是这个卖家到底有没有权利卖这房子。

如果是无权处分,那就很可能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就好比你不能把邻居家的房子当成自己的去卖一样,没那权力啊。

还有一种情况呢,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说这房子所在的那块地是有特殊用途规定的,不能进行这种买卖交易,但是他们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那这合同在最高法眼里也是无效的。

这就像是在公园里的公共厕所,你不能私自签个合同说把它卖给别人当住宅,这肯定不行啊,违反规定了嘛。

再就是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情况。

比如说卖家骗买家说这房子风水好得不得了,其实房子周围天天噪音大得要命,或者买家威胁卖家说不卖就怎么怎么着,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也可能被判定无效。

这就像是两个人在玩游戏,你耍赖作弊了,那这个游戏结果肯定不能算数呀。

总之呢,最高法在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例的时候,会把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就是要保证公平公正,让大家在房屋买卖这事儿上都规规矩矩的。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方)与乙(甲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乙发现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甲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

乙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拒绝。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2)房屋过户登记证明一份,证明房屋已过户至乙名下;(3)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4)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2. 甲对乙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抗辩:(1)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合同约定的义务,乙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自行检查房屋质量;(2)甲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在房屋过户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因此乙应自行承担风险。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关于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在房屋过户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 甲应退还乙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200万元;3. 甲赔偿乙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在履行过程中,甲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在房屋过户后才发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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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xx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xx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xx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xx)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 __”,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 __——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 __案例选》(xx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xx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

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

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 __《xx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

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建造人虽对建筑物形成事实上占有和使用,亦无法对建筑取得所有权。

②原告诉请虽在诉讼中曾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变更为使用权确认纠纷,但所有权作为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系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非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简单相加,使用权系所有权内容之一,与违章建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样,违章建筑使用权确认纠纷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实务要点:违章建筑归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纠纷均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xx)一中民终字第02544号“冯某与张某等所有权确认 __”,见《冯领印、张香玉诉张杏嘉所有权确认 __——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赵志、张磊),载《 __案例选》(xx03/85:145)。

3 . 过户材料虚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产证不撤销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00年11月,滕某提交虚假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向房管局申请将名下房屋售予向某,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亦系虚假。

xx 年,滕某章父高某以前述房产系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诉请撤销房产证。

法院认为:①房管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2000年11月,参照当时 __《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本案房管局具有对辖区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职权,故其依当事人申请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

②滕某申请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及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系虚假、伪造。

房管局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认定其提交材料齐备,并依法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房屋移转登记,在整个行为中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但终因虚假的申请材料导致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事实上错误,理应撤销,但因向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属于善意取得,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判决确认房管局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驳回高某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

实务要点:房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即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依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xx)成行终字第221号“高某与某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见《高国庆等诉四川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登记的审查范围及行民交叉案件的认定》(王佳舟、郭佳),载《 __案例选》(xx01/87:380)。

4. 转让凶宅未予信息披露,构成欺诈,合同应予撤销出卖人对明知且实际对房屋售价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xx年,洪某以678万元市场价按揭购买王某名下房屋。

后得知该房xx年曾发生居住三人被杀害事件,王某xx年以160万元低价购买所得。

洪某遂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 __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__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②本案王某于xx年购买案涉房屋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洪某xx年从王某处购买该房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当;王某购房时知晓其中曾发生凶杀案件,而洪某在购房时并不知情。

故王某是否披露凶杀案信息对其与洪某之间合同能否订立,或订立条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按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应向洪某披露该信息,现王某未予披露,并因此取得以几乎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利益,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相应税费、中介费、办证费、按揭利息损失等。

实务要点:出卖人对明知且已实际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构成欺诈。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xx)浙杭民终字第360号“洪某与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 __”,见《洪某诉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 __——未及时披露“凶宅”信息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事由》(李骏、睢晓鹏),载《 __案例选》(xx04/86:140)。

5 .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xx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土地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土地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②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该买卖合同非同正常的可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杜某非本村村民,不具备该区域内购房权利。

吴某将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非属本村村民的杜某,故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某返还杜某购房款。

实务要点: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湖北秭归法院(xx)鄂秭归 __00780号“杜某与吴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__”,见《杜沥泉诉吴家庆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__——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杜云宏),载《 __案例选》(xx04/86:149)。

6 . 农村房屋卖合同无效,买方可另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被认定无效后,买方可另诉请卖方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案情简介:1996年,牟某以6000元购买同镇不同村的郑某房屋。

xx年,因面临征收,郑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xx年,牟某起诉郑某,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拆迁补偿款及附属设施费、安置费、搬家费、规定期限搬家奖励、水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墙、灶台及装潢、电话空调移机费等。

法院认为:①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②本案牟某购买房屋时依循农村购房习俗,与郑某签订绝卖契约,邀请村干部作为中人,并取得该村同意,按当时市场价支付了相应对价,居住使用该房已16年之久,已融入该村生活,本可在该房居住终老。

现该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牟某承担返还该房义务,失去了该房使用权,但其所取回6000元购房款,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不足以购买同类房屋2平方米住房,更无法购买同类地段商品房。

而按目前同类地段征收价计算,该房价值为64万余元,牟某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了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郑某亦因此获得巨额利益。

同时,依诚信原则,郑某亦不能从其先过错行为中获得巨额利益,故对牟某所产生的巨额信赖利益损失应产生主要责任。

结合牟某目前居住情况、当地房价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酌情考虑郑某赔偿牟某损失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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