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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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

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

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重庆市地处我国西南地区东北部、长江上游,1997年3月设中央直辖市,现辖14个市辖区、4个县级市、17个县、4个自治县,面积8.23万平方公里,人口3107万。

现有事业单位2.5万多个,实有人员达49.5万多人,覆盖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农业等各行各业,其人员总量大概相当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总量的5倍。

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约33.4万人,占67.5%,且大多数是高学历的知识分子。

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起步比较早,配套措施相对完善,改革进度较快,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一、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度、主要做法1999年天津会议之后,重庆市开始全面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000年重庆市召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会议,计划用5年时间,在2004年底前全部搞完。

截止今年8月底,市属64个部门展开62个,40个县(市)区展开27个,近20万人签订了聘用合同,占42.9%。

其中有13个部门、7个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聘工作全面完成。

在改革中,分流人员达16322人,主要集中在教育系统。

通过改革,扩大了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增强了事业单位活力,极大地调动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一)加强领导,确保事改有序推进。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重庆市人事局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两个层面的领导和督促作用。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王鸿举亲自担任。

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原市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亲自到会指导,并做了重要讲话。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已召开了六次。

事改方面的文件有12个是经过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组织、人事两家联合印发,提高了文件的权威性。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3名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市人事局一位助理巡视员担任,专门负责抓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69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69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69号)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人事局政务公开规定(试行)》已经2007年11月1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事局政务公开规定(试行)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室2007年11月14日重庆市人事局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局内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局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条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内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并对全市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和拟订相关制度;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其它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六条政务公开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公开。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渝人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

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渝人发(2000)13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渝人发(2000)13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鉴证。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授权其自行审核和再授权自行鉴证。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㈢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㈥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㈠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㈢经单位组织考核考察,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㈣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㈤公布聘用结果。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渝府发〔2006〕133号

渝府发〔2006〕133号

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的政策规定。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2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渝办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市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既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又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中,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49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0〕1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近年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加强退休人员管理,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开发二次人才资源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职工队伍的新老正常交替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退休人数的增多,我市退休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共有退休干部18万多人,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总数的28%。

随着时间的推移,每年都有一批干部退离工作岗位,退休人数不断增加,层次结构日趋复杂,管理服务工作日趋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单位领导对退休管理工作不重视,退休政策不落实,管理体制不够健全,拖欠退休金时有发生。

部分退休干部生活困难,上访人员日益增多,已存在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需进一步加强退休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退休制度,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实行干部退休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退休后应该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照顾,受到社会的尊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格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自治县)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于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渝人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2008年1月4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人事部备案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此项基础性、创新性且事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局的重要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渝办发[2001]92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日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日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分类指导、精减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一)正常退休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42号)第五条、第六条退休条件的,都应退休。

副高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渝办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我市将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并建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11.10•【字号】渝人发〔2000〕161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适应西部大开发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不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并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国家和单位技术、经济及名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偿承担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服务行为。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兼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知识产权,认真履行兼职协议。

兼职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联系、中介机构中介等多种方式实现。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备案。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渝人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9〕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2009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五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了二级岗位的单位人员才可以申报。

第七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㈠人才类(以下条件任选)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8.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10.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14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总页数】4页(P19-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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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
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1]9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10
【实施日期】2001.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日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
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分类指导、精减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正常退休
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42号)第五条、第六条退休条件的,都应退休。

副高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财政全额拨款和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年满5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上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允许提前退休(市管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

从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如其连续工龄符合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年限的,可在原规定提前5周年退休的基础上依次顺推再提前5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少数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
技术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批。

凡被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可按每两年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政策增加职务(等级)工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但最高不超过3档职务(等级)工资。

提前退休人员所提前的年限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但提前的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教师提前退休所提前的年限不计算教龄。

提前退休人员按退休人员管理,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其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审批(统计)表》、《重庆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花名册》一式2份,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办理增加退休费手续。

(三)提前离岗
事业单位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原则上都应提前离岗(市管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

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提前离岗年龄可再放宽两年。

提前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福利待遇(指基本工资,69元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烤火费、清凉饮料费等)按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的,离岗人员提前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提前离岗人员不占事业单位编制,不晋升职员职务和技术职称,其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提前离岗期间,由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提前离岗人员,纳入退休人员管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四)辞职辞退
认真执行《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渝府发[1999]68号)。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单位人事制度改
革时,经单位批准辞职的,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财力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费。

事业单位有权依据该管理办法辞退工作人员,被辞退人员如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山辞退单位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五)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
提倡和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

事业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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