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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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

重点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淮北地区经济发展座谈会”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的发展,振兴皖北经济,促进皖北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十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皖北地区经济建设重点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为有效地使用好该项资金,特制定“关于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筛选、审定,编制并下达贴息资金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确认。省市财政部门负责此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一章贷款贴息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是:

1、财政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皖北地区六市(淮南、蚌埠、淮北、阜阳、亳州、宿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本市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财源的项目。

2、项目实行全贴息和部分贴息二种方式。对经济效益高、可以成为本市经济增长点、优先扶持的项目,实行全贴,其它项目采取部分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自上年9月21日至当年9月20日。一个项目每次贴息不超过300万元,连续贴息时间原则不超过两年。

3、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已在实施省级财政提供的其他贴息支持的,如技术改造贴息、农业贴息、“三高”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贴息等,原则上不能申请本文件规定的贴息资金。

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发展的产业。重点扶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和深加工项目、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对区域性支柱产业有较大示范和推动作用的工业项目。

2、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建设规模原则上要在5000万元以上。农业和三产项目适当放宽。

4、在皖北地区六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章贴息项目的审报与审定

第五条各项目业主向所在地的市计委、财政部门申报。市计委、财政部门在征求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初审,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直属企业由所属主管部门于当年3月底前直接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简介、前期工作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第六条建立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重点扶持项目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的专家组负责对贴息项目的技术筛选的审定。

第七条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初步确定贴息项目。

第八条省计委会同省财政根据项目进度、贷款合同(承诺函)

等,编制年度贴息资金计划,联合行文下达。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确认与拨付

第九条有关市政府局会同市计委,根据贴息资金计划,将已确定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已发生利息清单(需经办银行签字、盖章)、项目进展等有关凭证、材料初审后,于10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计委。

第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根据已达达的贴息计划和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进一步审查、核实后,在贴息计划内,联合行文,根据核定确认的金额下达贴息资金预算指标。核减的资金,原则上用于本市项目贴息。

第十一条各市县财政根据省计委和省财政厅的贴息资金预算指标文件,核拨贴息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计委要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列入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明确责任制,确保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省计委、省财政厅定期如开贴息工作协调会,对享受贴息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贴息项目在实施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挪用资金行为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取消项目所在市、县下一年度的此项资金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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