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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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避碰规则
颁发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1979-02-01
生效日期:1979-02-01
xx避碰规则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特制定《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口可以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国境河流和与它相通的河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定义
(一)船舶—包括各种船艇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机动船—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非自航船—指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五)拖轮—指从事拖带或顶推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指由拖轮和被拖、顶的船舶,竹、木排,以及其它物体编成的整体。
(七)工程船—指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锚泊、系靠或搁浅。
(九)船舶xx—指船舶的总xx。
(十)船队xx—指整个船队的总xx。
(十一)航道—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三)干、支流交汇水域—凡不与本河同出一源而流入本河的河流称支流(小河),本河称干流(大河)。这两条河流的汇合处称干、支流交汇水域。它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顺航道—指顺着航道的方向,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
(十五)横越船—指横向跨越航道的或横越顺航道行驶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对驶相遇—指顺航道往来航行的两船相遇的情况。它包括对遇或接近对遇,互从左舷相遇或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七)横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区,两横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向和不同流向的。
(十八)追越—指一船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方向赶上并超过他船的全过程。
(十九)能见度不良—指由于雾瘴、下雪、暴风雨等影响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十)感潮河段—指受潮影响的河段。这个河段的界限,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公布。
(二十一)平流地区—指运河及水网地带水流较平缓的地区。
第二章航行和避让
机动船航行
第三条避让行动
(一)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了望,谨慎操作,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声号不统一时,如果条件许可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可倒车,防止碰撞。
(二)采取的任何防止碰撞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要运用良好驾驶技术。在避让过程中,被让路船要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应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三)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避让行动,挽救危局。
(四)两船对驶相遇,顺流船(下行船)应当在相距一公里以上处,谨慎考虑当时环境和航道条件,及早鸣放会船声号;逆流船(上行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采取避让行动会过。双方声号统一后,不得改变。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或号旗;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第四条机动船航行
逆流船应当靠缓流或航道一侧行驶;顺流船应当靠主流或航道中间行驶。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五条两船顺航道对驶相遇
(一)逆流船避让顺流船。并按第三条
(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避让。
(二)机动船驶进弯曲航段、叉口或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加强了望,谨慎航行,还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注意;在见到来船时,应按本条
(一)款办理,必要时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段或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顺流船驶过。
(三)如果逆流船已驶进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二短一长声,顺流船应当设法在该航段外等候。
第六条感潮河段
两船对驶相遇,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在感潮河段界限以上,不论是涨潮或退潮,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
(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
第七条平流、xx、水库地区
(一)在平流、xx地区:
(1)两船对驶相遇,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
(四)款的规定鸣放会船声号避让。但两船中之一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让船队。
(2)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
(二)在水库地区,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八条横越
横越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鸣放声号一长声,方可以横越。
(一)横越船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避让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相遇,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第九条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一)干流船驶经支流河口,应当在不违背第四条的要求下,尽可能地绕开行驶。在通过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示警,并加强了望,谨慎航行。
(二)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三)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干流船避让支流驶出的船。
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四)平流地区,船舶进出干、支流在交汇水域相遇时,不适用本条
(二)、(三)两款的规定,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自干流驶进支流或自支流驶进干流的船舶,在到达干、支流交汇水域前,如向右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向左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