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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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30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行和避让第一节行动通则第二节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三节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四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和信号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附录二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附录三遇险信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轮”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傍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轮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上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船舶避碰与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一般定义
• 本节难点:
– 锚泊、系靠、搁浅的界定
• 搁浅:是指船舶、排筏搁置在浅滩或礁 石上,失去浮力,无法自由漂浮的状态。
搁浅船舶即使在车舵作用下,做局 部的左右摆动无法脱浅,仍是搁浅。吃 沙包、擦浅,船能进退运动,不属搁浅。
每一船舶、排筏在同一时刻,只能属于
上述四种状态节重点:
– 何为在航
抛锚时锚未抓牢、起锚时锚已离底、
抛锚调头、走锚,以上情况锚未“抓 牢”,属在航。
• 系靠:是指船舶、排筏通过缆绳系留在码 头、岸壁、栈桥或陆地上的状态,或系在 浮筒上,也包括一船系靠在另一靠泊船上。
系靠与在航的转换关系是:
– 靠泊:第一根缆绳系牢系缆桩应视为在航转为 靠泊。
– 离泊:最后一根缆绳解脱应视为系靠转为在航。
《船舶避碰与信号》
定义
• 在航: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 搁浅。
– 规则将船舶、排筏的动态分为在航、锚泊、 系靠或搁浅四种,若船舶、排筏不在锚泊、 系靠、搁浅,则必然处于在航。
• 锚泊:是指船舶、排筏通过抛锚,使锚 产生的抓力与河底抓牢,将船牢牢稳住 的状态。还包括一船系泊于另一锚泊船 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上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是指港口航运安全监督法所规定的
由上游船舶避让下游船舶的安全规则。

1、让航规则:上游船舶和下游船舶都遵循左舷让航的原则;
2、让航时机:上游船舶避让下游船舶的距离间隔和时机应当适当,以维持航行安全;
3、减速让航:船舶在通过拥挤水域时,若上游船舶与下游船舶
的距离间隔不允许上游船舶安全让航,上游船舶应当减速以保证安全;
4、醉酒船舶让航:若上游船舶吊锚避让,下游船舶需要采取安
全措施,继续行驶。

交通安全: 《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

交通安全: 《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

《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内河避碰规则》对船舶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可归纳成7类,每类避让运行所包括的会遇情况如下:1)逆流船让顺流船(1)顺航道上无特殊情况下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2)不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相遇时;(3)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4)两人力船相遇时;(5)机动船驶近弯曲河段、叉口或不能会船狭窄河段,逆流船必要时应在上述河段下方等候顺流船通过。

2)上行船让下行船(1)在感潮河段界限以上,不论涨潮或退潮,两船相遇时;(2)在平流、湖泊地区,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3)居左船让居右船(1)同流向两艘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时;(2)平流地区,两船进出干、支流在交汇水域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时;(3)在水库地区,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时。

4)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1)在感潮河段,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时;(2)在平流、湖泊地区,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时;5)两帆船相遇时(1)顺风船让抢风船;(2)当两船都是顺风或抢风时,左舷受风船避让右舷受风船;(3)当两船同舷受风时,上风船让下风船。

6)不同类型船舶相遇时的特别规定(1)在平流、湖泊地区,两船对驶相遇,两船之一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单船让船队;(2)机动船让正在施工自航挖泥船或被拖带的工程船。

(3)江船让限于吃水的海轮。

江船应尽可能让出深水航道;(4)水翼船、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在航时应宽裕地区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5)帆船让人力船;(6)帆船、人力船让人工流放的竹木排。

7)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规定(1)当逆流船已驶进不能会船的狭窄河段时,顺流船应避让逆流船;(2)追越船应避让被追越船,但被追越船在同意追越后,应当采取尽量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作行动;(3)过往船舶应当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4)横越船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5)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安全航速是指为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而规定的航行速度。

船舶在不同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以下是有关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的详细说明:一、安全航速安全航速是根据航行条件和船舶性能等因素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航道条件:根据航道的深度、宽度、弯曲度和水流等情况来决定航行速度。

若航道狭窄、有浅滩、弯曲度大或者水流急,则需要降低航速,以防止船舶搁浅或发生碰撞。

2.能见度:能见度是安全航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保持足够的反应时间。

3.天气条件:不同的天气情况对航行有不同的影响。

在大风、大浪或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避免发生意外。

4.船舶类型:不同类型的船舶有不同的安全航速要求。

船舶的航行性能、操作特点以及装载状况都会对航行速度产生影响。

二、避碰与信号避碰是指船舶之间或者与其他障碍物之间进行避免碰撞的行动。

航行中的船舶需要通过信号、规则和注意力等方式来进行避碰。

1.船舶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规则,对海上避碰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则,当两艘船舶相遇时,需要确定是哪一艘船有避让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动避免碰撞。

2.船舶信号:船舶在航行中使用各种信号来传达信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和避碰。

例如,灯光信号、声音信号、无线电通信等。

3.注意力:船舶航行时需要船员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时刻观察周围环境,保持与其他船舶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

内河避碰规则是指内河航行中需要遵循的避碰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规定,内河避碰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河避碰规则:1.在狭窄的水道中,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避免碰撞。

2.在水道的弯道中,特别是有限视距的情况下,船舶应当减速航行,确保能够及时停止或改变航向。

3.内河航道会有很多其他的船只、浮标、桥梁等障碍物,船舶需要保持警惕,避免碰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上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 3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已于一九九一年二月八日经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零时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行和避让第一节行动通则第二节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三节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四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信号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附录二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附录三遇险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

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

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前言内河船舶作为我国水上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内河水域狭窄、交通频繁、水文环境复杂,内河航行风险也相对较高。

在内河交通中,碰撞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故类型。

其中,两船相遇时存在碰撞危险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因此,在内河航行中,了解和遵守内河避碰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内河避碰规则中,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让路船和被让路船的相关规定。

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规定让路船的义务让路船是指在两船相遇时,应当主动采取行动避免碰撞的船舶。

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两船会车时,通常让路船指的是左舷方向;2.当遇到其他船正在超越时,让路船通常指的是右舷方向;3.当航行在狭窄水道时,让路船需要主动向一侧靠近,为其他船让出通航空间。

在以上情况下,让路船需要根据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来避免与其他船碰撞。

被让路船的义务被让路船是指在两船相遇时,被要求主动躲避的船舶。

被让路船在遇到让路船时,需要做出相应的反应,采取合适的措施,以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在让路船的措施不足以避免碰撞的情况下,被让路船有以下两种选择:1.采取行动避免碰撞;2.等待让路船执行其避碰动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让路船选择采取行动避免碰撞,被让路船所采取的行动应当避免与让路船阻碍其通航。

内河避碰规则的相关要点在了解了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让路船与被让路船的规定之后,需要进一步了解内河避碰规则的相关要点。

1.速度控制要到位。

船舶在避免与其他船碰撞时,需要合理控制航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2.保持慢速行驶。

通常情况下,船舶在接近两船相遇点时,应当保持慢速行驶。

3.切勿过分靠近其他船只。

在遇到其他船只时,船舶应当与对方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避免发生碰撞。

4.保持导航设备的正常工作。

为避免导航设备故障造成危险,船舶应当保持导航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内河避碰规则颁发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79-02-01生效日期:1979-02-01内河避碰规则(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特制定《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口可以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国境河流和与它相通的河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定义(一)船舶—包括各种船艇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机动船—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非自航船—指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五)拖轮—指从事拖带或顶推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指由拖轮和被拖、顶的船舶,竹、木排,以及其它物体编成的整体。

(七)工程船—指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锚泊、系靠或搁浅。

(九)船舶长度—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船队长度—指整个船队的总长度。

(十一)航道—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三)干、支流交汇水域—凡不与本河同出一源而流入本河的河流称支流(小河),本河称干流(大河)。

这两条河流的汇合处称干、支流交汇水域。

它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顺航道—指顺着航道的方向,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

(十五)横越船—指横向跨越航道的或横越顺航道行驶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对驶相遇—指顺航道往来航行的两船相遇的情况。

它包括对遇或接近对遇,互从左舷相遇或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七)横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区,两横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向和不同流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程序(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程序(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2003年9月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3”357号文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为适应内河航运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内河水上交通秩序,明确避让责任,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中苏国境河流‛改为:‚中俄国境河流‛。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第三款,即:‚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四、将第五条(十六)项改为‚‘感潮河段’是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及长江海事局划定的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五、在第五条增加(二十)项,即‚(二十)‘渡船’是指内河I级航道内,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其它内河通航水域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用于客渡、车渡、车客渡的船舶‛。

六、将第八条增加一款:即‚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和避让。

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弦会船‛。

七、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在任何情况下,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

修改后,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一)横越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的船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九、增加第十四条,即:‚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并不得与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或者强行横越或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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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避碰规则颁发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79-02-01生效日期:1979-02-01xx避碰规则(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特制定《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口可以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国境河流和与它相通的河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定义(一)船舶—包括各种船艇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机动船—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非自航船—指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五)拖轮—指从事拖带或顶推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指由拖轮和被拖、顶的船舶,竹、木排,以及其它物体编成的整体。

(七)工程船—指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锚泊、系靠或搁浅。

(九)船舶xx—指船舶的总xx。

(十)船队xx—指整个船队的总xx。

(十一)航道—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三)干、支流交汇水域—凡不与本河同出一源而流入本河的河流称支流(小河),本河称干流(大河)。

这两条河流的汇合处称干、支流交汇水域。

它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顺航道—指顺着航道的方向,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

(十五)横越船—指横向跨越航道的或横越顺航道行驶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对驶相遇—指顺航道往来航行的两船相遇的情况。

它包括对遇或接近对遇,互从左舷相遇或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七)横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区,两横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向和不同流向的。

(十八)追越—指一船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方向赶上并超过他船的全过程。

(十九)能见度不良—指由于雾瘴、下雪、暴风雨等影响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十)感潮河段—指受潮影响的河段。

这个河段的界限,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公布。

(二十一)平流地区—指运河及水网地带水流较平缓的地区。

第二章航行和避让机动船航行第三条避让行动(一)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了望,谨慎操作,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

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声号不统一时,如果条件许可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可倒车,防止碰撞。

(二)采取的任何防止碰撞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要运用良好驾驶技术。

在避让过程中,被让路船要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应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三)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避让行动,挽救危局。

(四)两船对驶相遇,顺流船(下行船)应当在相距一公里以上处,谨慎考虑当时环境和航道条件,及早鸣放会船声号;逆流船(上行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采取避让行动会过。

双方声号统一后,不得改变。

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或号旗;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第四条机动船航行逆流船应当靠缓流或航道一侧行驶;顺流船应当靠主流或航道中间行驶。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五条两船顺航道对驶相遇(一)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并按第三条(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避让。

(二)机动船驶进弯曲航段、叉口或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加强了望,谨慎航行,还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注意;在见到来船时,应按本条(一)款办理,必要时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段或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顺流船驶过。

(三)如果逆流船已驶进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二短一长声,顺流船应当设法在该航段外等候。

第六条感潮河段两船对驶相遇,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

在感潮河段界限以上,不论是涨潮或退潮,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

第七条平流、xx、水库地区(一)在平流、xx地区:(1)两船对驶相遇,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四)款的规定鸣放会船声号避让。

但两船中之一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让船队。

(2)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

(二)在水库地区,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八条横越横越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鸣放声号一长声,方可以横越。

(一)横越船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

避让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相遇,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第九条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一)干流船驶经支流河口,应当在不违背第四条的要求下,尽可能地绕开行驶。

在通过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示警,并加强了望,谨慎航行。

(二)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三)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干流船避让支流驶出的船。

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四)平流地区,船舶进出干、支流在交汇水域相遇时,不适用本条(二)、(三)两款的规定,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自干流驶进支流或自支流驶进干流的船舶,在到达干、支流交汇水域前,如向右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向左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

第十条机动船与正在施工的自航挖泥船、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相遇,机动船应当在相距一公里以上处鸣放声号一长声,要求注意;待工程船发出会船声号后,机动船才可以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谨慎通过。

第十一条限于吃水的海轮限于吃水的海轮在航行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还应当在前桅横桁上显示橙黄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当遇见来船时,应及早发出会船声号要求避让。

来船应当尽可能让出深水航道。

如果两船都是限于吃水的海轮,应按第五条(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水翼船、汽垫船水翼船、汽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在航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但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规则各条的规定。

追越、掉头、尾随行驶第十三条追越(一)不论本章各条规定如何,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应当避让被追越船。

(二)在狭窄、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禁止追越或齐头并进。

(三)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必须取得前船同意,方可追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1)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两长两短声。

(2)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两长一短声。

(3)前船同意追越船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如只同意从右舷追越时,应当鸣放声号两长声一短声;如只同意从左舷追越时,应当鸣放声号两长声两短声。

(4)追越船如听到前船的回答声号和自己的要求不符,或者听不清时,可以改鸣声号或者再次鸣放原来声号,等候前船再度回答同意,双方声号一致后,才可以追越。

(5)前船同意追越后,应当采取尽量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作行动。

(6)前船如果不同意追越,应当鸣放声号四短声,追越船不得强行追越。

第十四条船舶掉头(一)机动船或船队,应当在掉头前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

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方可以掉头。

向左掉头,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向右掉头,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

(二)船长三十米及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前五分钟,在桅上,夜间应当垂直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黑球一个,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落下(船长未满三十米的机动船包括船队掉头时,也可以显示)。

(三)过往船舶应当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

第十五条机动船尾随行驶机动船尾随行驶,后船应当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以防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

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十六条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一)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并鸣放一短声或两短声表示本船动向。

人力船、帆船听到声号或见到机动船驶来时,应当迅速离开机动船航路或尽量靠边行驶。

当机动船发现双方距离逼近,情况危急时,也应采取积极避让行动。

(二)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难,确实不能按照本条(一)款机动船要求方向避让时,白天应当及早用白色号旗,夜间用白光手电筒左右横摇,机动船看见这个信号,应立即采取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三)人力船、帆船不得抢越机动船船头或在航道上停桨流放,也不可以驶进机动船刚刚驶过的余浪中去。

(四)人力船、帆船在狭窄或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不得防碍机动船安全行驶。

(五)重载人力船、帆船,如果要求机动船减速,白天用白色号旗,夜间用白光灯或白光手电筒在空中上下挥动。

(六)人工流放的竹、木排见到机动船驶来,要及早调顺排身,以便于机动船的避让。

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十七条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一)两帆船相遇,顺风船避让抢风船;两船都是顺风或抢风,左舷受风船避让右舷受风船;两船同舷受风,上风船避让下风船。

(二)两人力船相遇,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三)帆船避让人力船。

(四)帆船、人力船都应当避让人工流放的竹、木排。

渔船、停泊船及其他航行规定第十八条渔船渔船捕鱼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不得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渔具。

第十九条停泊船舶或竹、木排不可以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有碍航行的其它地点锚泊或系靠。

所停泊的地点,不得遮蔽航行标志、信号。

第二十条港内航行(一)机动船在港内航行,要适当控制船速。

(二)机动船靠离码头、船舶、坡岸、进出锚地或进出档以前,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并且要等到周围环境确实没有妨碍以后,才可以行动;正在上述地点附近行驶的船舶,听到声号后,严禁抢档,应当绕开行驶或减速等候。

(三)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来往船舶不得在锚地穿行(因工作需要者除外)(四)帆船、人力船或竹、木排编结成队时,如果没有机动船拖带,禁止在港内行驶。

(五)禁止人力船、帆船在港内拖带浮材或其他物体。

第二十一条能见度不良(一)船舶在雾瘴、下雪、暴风雨或任何其他能见度受到限制的天气中航行,不论是否装有雷达等雾航设备,均应适当减速,加强了望,密切注意现场环境和条件,谨慎驾驶,必要时,应及早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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