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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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一)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受紫市镇普法办和紫市司法所的委托,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法律知识,以求共同进步。

以前,我曾和大家共同学习,也知道求成年人这一名词,知道未满18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但不知大家知不知道“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名词,“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名词从法律角度来讲在不同的年龄段就有不同的解释和责任。那它有啥区别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以上这些就是法律规定给我们的,但有一点我们应该正确领会,即《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中:“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一般来讲都是正在学校念书,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他们没念书而步入社会,他们以自己正当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所谓正当的劳动收入是指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的劳动所得,这种人应该得到我们和

社会的承认及尊重,如果那些靠偷呀抢的,把别人的财物盗为已有的行为所得,这是犯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下面我就举一些案例,让我们共同引以为戒:

2011年9月6日晚,北京市某住宅小区一对夫妻在开车进入小区时,因汽车减速遭到我国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殴打,此时,李天一未满16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第21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拘留处罚。”这意味着像李天一这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人,其一般的寻衅滋事致人受伤行为(除非致人重伤、死亡),不仅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还可以不被执行行政拘留。但并不等于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更不等于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上面所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李天一的法定代理人李双江夫妇,要承担此案件的民事道歉、赔偿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件事大家可能知道,发生在我镇中心小学(即紫市小学)的一宗因偷盗汽车而引发人伤车毁的事件。2011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未,停放在中心小学人停车房内的二辆小车被几个未成年人盯上,他们有可能是为了弄钱上网或其他原因,就利用周未夜深无人时,翻墙入内,偷盗小车油箱内的汽油,但在偷盗过程中没有消防常识而引发汽车火灾,这样,他们自己有的被火灼伤,也烧毁汽车二辆。几

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们除了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父母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也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记得我在2010年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宪法”时曾讲到过:“有的同学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践踏群众农作物,虽然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你的母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个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违了法,犯了罪,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我讲一些和你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年龄、想法很相似的案例,我给它起了一个题目,叫做“都是上网惹的祸”。

一、五年级学生结伙偷铝合金窗为上网:

2011年8月20日,事主谭先生将一少年小偷扭送至韶关市曲江区白土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处理,原因是该少年偷窃其在建楼房的铝合金窗。经民警叔叔的批评教育,该少年小偷交待:其叫王某兵,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因无钱上网,纠合另二名同龄少年到谭先生的建筑工地,连续二晚都顺利盗得两扇铝合金窗,准备在当晚再去偷取后一起卖了钱好上网,未想在偷取时被抓获。该几个未成年人除了返还铝合金窗,被家长领回严加管教还要罚款。

二、少年盗窃助力车挣钱上网:

今年16岁的刘某是大埔县人,初中二年级因沉迷于网吧而辍学在家。回家后,更是经常迷恋网吧而深夜不归,在无钱上网时于2011年1月12日盗窃别人的一辆价值2170元的女装助力车去换钱,以达到他继续泡网吧的目的。被抓获后,大埔县人民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

犯罪以“教育挽回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刘某作出“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的从轻判决,还被禁止其在缓刑期间进入网吧。

三、15岁网瘾少年入室盗窃劫杀老人,只为“弄钱上网”:

2011年1月14日晚7时许,冯某从东源县灯塔街步行到柯木村,欲找朋友玩,途经朱某(66岁)一人独居的房屋时,见朱某拿着手电筒出去了。冯某产生了进屋偷点东西卖钱上网的念头。进屋后,只找到几盒香烟,并无值钱东西,遂将屋内一台电视机砸烂,取出机内的铜线圈,在偷盗的过程中被返家的朱某发现,两人发生纠缠,结果,朱某头部受伤昏迷,此时,冯某竟将朱某抛入屋内的一口水井中,案发后,冯某又若无其事地找到朋友一起到灯塔街去上网,次日将偷盗到的电视机铜线圈卖得7元钱。直至1月22日被民警抓获,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冯某这才知道法网难逃。

四、小学生也做飞车贼,原因也是为上网:

5 名小学毕业生,为了弄到上网、吃喝的钱,竟结伙驾乘摩托车在梅州城区、梅县华侨成飞车抢夺作案。2011年8月上旬,梅县警方经慎密侦查,将他们全部抓获。经审,他们5人如实交待了自2011年6月份以来在梅州城区、梅县华侨城等地飞车抢夺作案15宗的犯罪事实。原来,5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梅县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由于平时不认真读书,沉迷于上网吃喝,他们于毕业考前的一个月开始,驾乘摩托车在上述地区进行飞车抢夺,抢得的赃款全部用于上网、吃喝。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另:2011年6月11日晚8时30分许,简某单独出行到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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