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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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XX]28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XX]75号)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从事装配式建筑的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相关企业以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且单体预制率不低于30%。对建筑结构型式确实不能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经衡阳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传统方式建造。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大力推广以轻型钢结构为主的农村装配式建筑,风景名胜旅游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第五条社会投资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第六条衡阳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是市人民政府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国土、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国税、地税和交警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每半年一次组织召开装配式建筑项目安排会,按照政府投资类房建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分别安排装配式建筑项目计划。

第七条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衡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受委托提供全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查、评估和论证意见作为认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及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由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测,以及金融投资、产业经济、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第八条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制定支持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按照发展规划完成本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工作任务。明确2018年装配式建筑占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比例不低于50%,每个县(市)区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衡阳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

第十条设计文件中采用经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图集设计的,免予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局要加强和完善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管理,制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推荐目录申报和评审制度,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不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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