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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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导言呆账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呆账的风险也变得越来越高。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时核销呆账,以减少损失。

二、呆账核销的目的1.减少损失:通过及时核销呆账,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损失。

2.清理账款:将呆账核销后,可以清理企业的应收账款,并便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

三、呆账核销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虚报或随意核销。

2.合规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3.审慎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经过充分审查和评估,并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和批准。

四、呆账核销的程序1.提报申请: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对呆账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提报申请。

2.审查评估:财务部门负责对呆账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呆账的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核准批复:审查评估结果需要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出具核准文件。

4.财务处理:财务部门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呆账核销,同时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和记账工作。

5.备案归档:呆账核销后,相关材料需要归档备份,便于日后审计和查证。

五、呆账核销的要求1.及时核销:呆账必须在确认无法收回后及时核销,以减少损失。

2.认真评估:对呆账进行充分审查和评估,确定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标准化操作:呆账核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4.严格审核:呆账核销需要经过多个层级的审查和批准,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健全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六、呆账核销的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额度控制:企业需要设定明确的呆账核销标准和额度,以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2.加强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呆账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多元化收款方式:企业需要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降低呆账的风险。

4.加强客户信用评估:企业需要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减少呆账的发生。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呆账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包括逾期未付的账款和客户破产等情况。

呆账会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降低甚至失去,一旦积累较多,将对企业经营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对呆账的核销管理尤为紧要。

一、呆账核销的原则呆账核销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多而杂且敏感的工作,为确保核销过程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应遵守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呆账必需是实际发生的,的确无法收回,且已进行过肯定的催讨工作。

2.谨慎性原则:呆账核销工作必需经过严格审核,审批程序标准化,严格敬重凭证和制度程序。

3.系统性原则:核销工作应当有统一的流程和标准,数据应当有全面的记录,处理程序应当有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4.合规性原则:核销工作必需遵守各类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5.公开透亮原则:呆账核销的结果应当自若、透亮地向外披露,在合规节制下享受合法的透亮。

二、呆账核销的流程呆账核销的流程一般分为勘查、审查、实施和跟踪四个步骤。

1.勘查阶段:勘查是对呆账的全面了解和分析,包括确定呆账的时点、原因、金额等情况,还应当搜集与呆账有关的资料和证据,比如欠款人的财务、经营、偿还本领等相关信息,然后就上述信息判定呆账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核销。

2.审查阶段:审查是呆账核销的关键步骤,必需严格检查凭证是否合规、登记是否完整、账龄是否正确、策略是否合理等方面的问题。

审批程序应当标准化,需中心批准相关的信息,可事先设定严格掌控措施,并设定两级审批制度。

3.实施阶段:实施是指核销方案的实在实现,包括凭证做法设计、复核审核、会计处理、应对前后的协调等,其重要内容包括颁发呆账核销凭证、核销计入账目等,需要在事后适时确认核销信息,并在财务和资产负责人特别关注呆账和核销信息。

4.跟踪阶段:呆账核销后需要进行持续跟踪,防止因误会、遗漏或其他原因产生纠纷或财务问题,跟踪工作重点是检查核销后是否有新的资金流入、有没有反悔客户兴起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适时深入核心集团,谙习集团的情况,追踪核销进度及风险情况,适时实行相应的措施。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应当确认为呆账。

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

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

核销时,应梳理清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3.1 稳妥、合理核销:呆账核销应遵循稳妥合理的原则,确保核销不波及其他合法利益主体,切实保障资产总价值的稳定。

3.2 合法、透明:呆账核销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净化经济环境,为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3.3 保密制度:呆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银行应建立健全呆账资料保密制度,依据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利息账务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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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三)审议阶段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精选10篇)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精选10篇)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逾期账款、坏账等问题。

对于已经确认的坏账,要进行核销处理。

如何进行呆账核销管理,保障金融企业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是摆在金融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概念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已确认的坏账进行无法收回的确认处理,从而从会计报表中消除对该笔呆账的计量和披露,同时减少实际形成的亏损。

二、呆账核销的必要性金融企业在个贷、企贷、信用卡等业务中,难免会形成逾期债务和坏账情况。

若不及时核销呆账,将影响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甚至形成风险传染。

因此,呆账核销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十分必要。

三、呆账核销的管理办法1.呆账识别原则。

金融企业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企业坏账管理的规定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呆账核销识别标准。

同时,需要建立识别流程,将呆账的识别工作落实到业务岗位,确保识别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呆账分类管理。

金融企业应该按照呆账的性质、来源、风险等分类管理。

对于不同类型的呆账,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包括催收、处置、转让、清收等多种方式,确保呆账核销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呆账核销程序。

金融企业应该严格按照金融会计准则和银监会规定的核销程序,进行呆账核销。

核销程序一般包括呆账识别、呆账减值计提、呆账核销、准备金处理等环节。

在各个环节中,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审核机制,避免误核、漏核等问题的出现。

4.呆账核销资料保存。

金融企业应该对呆账核销相关的资料做好保存工作。

核销资料包括呆账登记表、呆账核销单、呆账处置方案等,要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呆账核销的记录和资料应该定期向银监会进行报备。

5.呆账报告披露。

金融企业应该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呆账情况和呆账核销情况。

报告披露内容包括呆账余额、呆账分类、呆账退回与清收情况、呆账核销金额等。

通过报告披露,可以提高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情况的认识和理解。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运营情况,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规范呆账贷款核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那些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核销实行逐级审核、统一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核销计划第四条核销呆账贷款要坚持事实求实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五条核销呆账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六条呆账贷款的核销在经联社、市办事处及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采取逐年核销的方式进行核销。

第三章呆帐准备金计提范围、标准和核销条件第七条呆账准备金计提的范围。

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质押、抵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存款、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其他应收款等。

第八条呆账准备的计提标准。

金融企业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第九条核销呆账贷款的条件。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基层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基层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基层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款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基层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

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后,申请人、保证人和承兑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对外投资或依法阶段性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由于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十三)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因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七)本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十九)符合有关规定,经总行认定的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呆账的问题日益突出,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重大的挑战。

积累的呆账会使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如果不及时核销,则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减少企业呆账带来的不良影响,保证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健;•规范呆账核销的程序和标准,降低呆账核销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企业呆账核销的流程企业呆账核销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1. 呆账认定呆账认定是指企业把已逾期一定期限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呆账的一种行为。

企业在呆账认定时需要做出以下判断:•应收账款是否超过了逾期天数;•应收款项是否有归还的迹象。

如果满足以上两点,企业就可以将应收账款认定为呆账,并在账务凭证、银行对帐单等相关凭证上予以注明。

2. 呆账核销呆账核销是指企业把已经认定的呆账从财务报表中清除的一种行为。

呆账核销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管理人员应在审核有关凭证合法性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核销凭证的款项、金额、批准人等要素核销呆账;•核销需在会计期间内进行,并保障核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核销凭证应当留存备查,并注明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3. 呆账处理呆账处理是指企业在核销呆账之后,对呆账所涉及的业务进行调整和记录的一种行为。

呆账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扭亏为盈: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将实际收回的款项录入现金流量净额中;•坏账赔补:将坏账准备退回至应收账款,进行坏账准备计算和调整;•资产清理:对呆账对应的债权资产进行交易、转让或报废等处理,进而把呆账所指向的资产清理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三、企业呆账核销的注意事项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的合规性企业呆账核销的程序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尤其是要保证核销程序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加强金融企业呆账管理,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机制,切实保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抑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1. 金融企业呆账:指因金融企业遗失,拒绝付款、无法准确识别客户身份、部分回收无法偿还贷款及承兑汇票等,使金融企业无法产生所期望的经济效益的金融资产。

2. 呆账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无法收回的呆账,从账户余额上扣减清偿。

二、核销原则(一)必须经过拆账分析,判定信息准确、审核核实无误后,方能核销;(二)符合清偿条件的呆账应缴清偿后才能核销;(三)不可推卸责任,不可违规操作。

三、核销流程(一)被核销方登记作废:金融企业将被核销的账户进行备案登记,在内部报表中标注作废。

(二)发起呆账核销:金融企业上报相关部门,发起呆账核销申请,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如电子合同等。

(三)复核与确认:复核核销申请资料,提交复核机构审批与确认,上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最终调整:对于经审批确认的核销结果,金融企业进行最终调整,并做出纪录档案备查。

四、必要的防范措施(一)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呆账核销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和规程,将呆账核销作为企业领导层日常审核的一项工作;(二)金融企业可以制定客户专项拆账方案,对拆账程序进行仔细审查和真实性审计;(三)金融企业应实行三级责任的追究制度,采取定期账务安全检查、专项复核或审核等方式,保证账务质量。

本办法所指明的金融企业因呆账核销而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及时赔偿。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继续改进呆账核销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及客户权益。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本(风格一):1. 引言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略语2. 呆账资产的界定2.1 呆账资产的定义2.2 呆账资产的分类2.3 呆账资产的核销条件3. 呆账资产核销管理程序3.1 呆账资产的鉴定和评估3.2 呆账资产核销申请流程3.3 呆账资产核销审批流程3.4 呆账资产核销后续处理4. 呆账资产核销的责任和义务4.1 银行的责任和义务4.2 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4.3 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5. 风险防控措施5.1 呆账资产风险评估和分类5.2 呆账资产的风险管理措施5.3 控制呆账资产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5.4 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6. 监督和检查6.1 内部监督和检查6.2 外部监督和检查6.3 报告和通报机制7. 附件7.1 核销申请表格7.2 呆账资产鉴定评估报告模板注释:1. 呆账资产: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债券等金融资产因欠款人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按照会计原则将其列为减值或核销的资产。

2. 呆账资产的核销: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已被确认为呆账的资产进行清理和销账的过程。

范本(风格二):1. 背景和目的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重要性2. 呆账资产的定义和分类2.1 呆账资产的定义和特征2.2 呆账资产的分类方法2.3 呆账资产的影响因素3. 呆账资产核销的程序和要求3.1 呆账资产核销申请流程3.2 呆账资产核销审批流程3.3 呆账资产核销的要求和标准4. 呆账资产核销的风险管理4.1 呆账资产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4.2 呆账资产风险管理的措施4.3 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5. 呆账资产核销的职责和义务5.1 银行的职责和义务5.2 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5.3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6. 监督和检查6.1 内部监督和检查6.2 外部监督和检查6.3 监督和检查的机制7. 附件7.1 核销申请表格7.2 呆账资产鉴定评估报告模板注释:1. 呆账资产: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或债券等金融交易中,由于借款人长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实质上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资产。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在金融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存在部分信贷呆账的情况。

为了保持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和风险控制能力,必须对呆账进行核销管理。

呆账核销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于一定期限内未能收回的贷款,经过相应的理财工作和措施后,将其核销。

农村信用社采取呆账核销管理也是其合法的处理手段,可以缓解信贷风险,切实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及合作社利益。

二、呆账核销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核销:呆账核销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呆账进行规范处理。

2、正确性:依据核销原则和核销方法开展核销,确保核销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公正、透明:对于涉及贷款客户及利润的呆账核销,必须保障公正和透明,做到坚持事实、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4、谨慎审慎:呆账核销管理必须谨慎审慎,严把信贷风险的关,保证核销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呆账核销管理的具体操作1、测算呆账核销比例: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其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等方面的考虑,制定出呆账核销比例。

呆账核销比例确立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2、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农村信用社在核销呆账的同时,应当根据呆账核销比例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业务。

同时,农村信用社应当把呆账核销比例的变化和准备金计提的比例进行定期公开披露。

3、审计呆账:为了核定呆账的发生和规模,以及发生原因和类别等方面的问题,草拟呆账的呆账总金额和各项分期的细则,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其经审核后的呆账金额提交给经理层审批。

4、呆账核销过程:经过审计部门的审核、经理层的审批,呆账业务将进入核销处理流程。

核销的过程应当遵照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进行书面确认核销,并作好相应的存档工作。

5、呆账处置:农村信用社对已核销的呆账进行认真的处置,确保核销的程序及其产生的利益不受任何侵犯。

针对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在经营报告中予以披露。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本行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负责呆账认定、核销材料的收集上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所有上报认定、核销的呆账材料进行审查,向相关部门申报呆账核销事宜,并做好后续管理检查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呆账核销的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权限内呆账认定、核销资料的审批。

第三章呆账准备计提第九条风险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各项信贷资产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其中,专项准备是根据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后,按信贷资产损失的程度提取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是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的贷款计提的准备。

第十条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承担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银行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呆账核销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3 呆账核销审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审计流程2.1 审计准备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呆账核销业务的特点和规模,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

审计前,应当收集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资料,为审计提供充分的依据。

2.2 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呆账核销的相关记录和凭证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核销依据的合法性、核销金额的合理性等。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呆账核销案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2.3 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和改进措施。

审计报告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管理制度3.1 内部控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核销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优化,以适应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3.2 责任与义务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呆账核销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确保核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审计部门应当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4.1 监督机制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呆账核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介入,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4.2 问责制度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银行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5.1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概述金融企业由于业务规模大、信贷风险高和涉及人数多等特点,常会面临一些借款人违约的情况,导致借款方无力还款,形成坏账或呆账。

为了规范公司的呆账核销管理,减少坏账的发生,保障公司的利益,特订立此办法。

二、呆账核销流程1. 坏账认定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对已逾期的贷款进行催收,对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贷款,应在催收完成后将其列为呆账。

2. 呆账管控公司应加强对呆账的管控,对呆账的变化情况实时监控,掌握呆账情况。

同时,要建立呆账台账,对呆账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

3. 呆账核销审批呆账核销审批由公司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呆账核销审批应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4. 呆账核销经过审批后,公司可以对呆账进行核销。

对呆账核销要有严格的审计记录,确保核销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三、呆账核销的条件1.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破产,其债务无法追偿。

2. 借款人行踪不明,在适当时间内无法找到其具体位置,导致无法追讨债务。

3. 借款人被判决刑事责任,被查封的借款无法追偿。

4. 借款人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负责偿还债务。

5. 借款人财产所在地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难以收回。

6. 其他不能追偿的情况。

四、呆账核销的范围1. 借款人已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但仍存在一定金额的呆账,这部分呆账可进行核销。

2. 借款人已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由于罚息、违约金等原因形成的呆账,可进行核销。

3. 已对一定时间的呆账实行拨备计提,但呆账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可进行核销。

五、呆账核销的管理要求1.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核销金额应明细记录。

2. 对公司内部审核和审批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确保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3. 呆账核销的财务审核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对核销金额的准确记录和记录的真实性。

4.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呆账管理制度,做到呆账的及时管控,以减少呆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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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颁布时间:2010-4-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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