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化妆品报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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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包装标识检验、重数量检验、感官检验及品质、卫生等项目的检验。

二、引用标准《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三、检验流程:1、接单、审核2、CIQ网上接单,同时接受客户报验的报验单及全套资料。

3、报验资料审核:A、合同/信用证审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品名、数重量、货值、品质条款及包装要求等;B、卫生质量许可证、厂检合格单、装箱单、发票等。

4、确定检验检疫依据、检验项目及限量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规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订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合同约定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检验项目及限量。

5、现场检验: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填写现场记录。

现场检验包括数量、重量、包装、标签、标识。

查看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查看批次是否与实际相符。

6、现场按标准要求抽取具有代表性样品并进行感官检验。

需做微生物项目的要无菌扦样。

同原料、同配方、同规格、同一包装、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抽样数量以一检验批为单位,按下列规定计算取样开箱数。

取样开箱数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开箱数×瓶/箱/2,取样数应满足检测和留样数量要求。

对每一报检批次,根据化妆品分类按品牌将产品分成六类,依据以下规则从现场检验样品中抽取。

护肤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卫生清洁用品、特殊功能化妆品按表1抽取样品表1单个种类产品数量(N)所抽样品数量(M)0<N≤1503150<N≤5006500<N≤300093000<N≤1000018N>1000021香水类的化妆品按表2抽取样品:表2单个种类产品数量(N)所抽样品数量(M)0<N≤1502150<N≤500045000<N≤100006N>100008注:表1 、表2 所规定的样品抽取方法为实际检验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方法,可参照执行。

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三)报检程序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
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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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实施分类管理及诚信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
项目七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2 任务二出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
甲、口唇等)或者口腔钻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一)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控,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流向清 晰、可查询,健全进口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化妆品可追溯、 缺陷化妆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cities),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 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 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 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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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任务导入
[分析及处理]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
的,税率为7 %的规定,该乡办企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缴城 建税。经计算,20 x 6年1月至20 x 7年9月,该企业因错用 税率少缴城建税2. 1万元,其中20 x 6年度少缴1. 2万元,20 x 7年1~9月少缴9 000元,应予以补缴。 本案是利用适用税率偷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的 过程来看,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的规定是理解的,在先按7% 税率计提应缴纳的城建税后,再按1%的税率计算申报纳税, 存在着偷税的意图。

出口化妆品安全检测项目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检测项目表

美国食品 药品及化 妆品法案
日本药事 法
目前没其 它标准,参 照我国化 妆品卫生 规范 (2007年 版)
含有机汞 防腐剂的 眼部化妆 品除外
细菌总数
粪大肠菌 群 绿脓杆菌 护肤类化妆品(三岁 以下用) 欧盟 检测 金黄色葡 萄球菌 霉菌和酵 母菌总数 铅 汞 砷

细菌总数
在0.5g或 0.5ml产品 中不超过 100cfu/g 或ml 不得检出 (在 0.5g/ml化 妆品中) ≤ 100cfu/g 或ml ≤10mg/kg ≤1mg/kg ≤2mg/kg ≤10mg/kg ≤100 cfu/g或ml
欧盟化妆 品管理法 规,07年 12月欧盟 通报禁用 物质"锑"
粪大肠菌 不得检出 群 绿脓杆菌 护肤类化妆品(三岁 以下用) 美国 检测 金黄色葡 萄球菌 ≤ 霉菌和酵 100cfu/g 母菌总数 或ml ≤20mg/kg 铅 汞 ≤1mg/kg ≤3mg/kg 砷 ≤100 细菌总数 cfu/g或ml 粪大肠菌 群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 萄球菌 ≤ 霉菌和酵 100cfu/g 母菌总数 或ml 铅 ≤20mg/kg 汞 不得检出 砷 ≤2mg/kg ≤ 细菌总数 500cfu/g 或ml 粪大肠菌 不得检出 群 绿脓杆菌 (在每克 金黄色葡 或每毫升 化妆品 萄球菌 中) ≤ 霉菌和酵 100cfu/g 母菌总数 或ml 铅 ≤40mg/kg 汞 ≤1mg/kg 砷 ≤10mg/kg 美国食品 药品及化 妆品法案

细菌总数 粪大肠菌 群 绿脓杆菌 婴儿用洗发水、护发 素(3岁以下) 美国 检测 金黄色葡 萄球菌
在0.5g或 0.5ml产品 中不超过 100cfu/g 或ml 不得检出 (在 0.5g/ml化 妆品中) ≤ 100cfu/g 或ml ≤10mg/kg ≤1mg/kg ≤2mg/kg ≤10mg/kg ≤500 cfu/g或ml 不得检出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主要包括了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和审查该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相关机构申请进口化妆品的审批。

申请过程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经过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进口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

审查机构会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二、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和备案通过审查的进口化妆品需要进行登记和备案。

登记需要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规格、包装等。

备案则包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明、检验报告等材料。

登记和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进口化妆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检验的重点包括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

检验机构会对产品的有效成分、微生物限度、重金属含量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合格后,产品才能正式进入国内市场。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化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后,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监督,以及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检等。

监督管理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五、违法行为及处罚该办法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违反审查程序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化妆品的,可以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国内市场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法规,它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概要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概要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门(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产品配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和出口的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程序1.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化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名称、成分及用途、包装规格等。

2. 海关根据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化妆品的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抽样送检。

3. 海关抽样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

4.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决定是否放行或者作进一步处理。

5.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要求1. 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认证,包括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2. 化妆品的成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禁用的物质。

3. 化妆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有误导性宣传和虚假标签。

4. 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特殊检验和认证,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5.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标准和规定,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措施1. 建立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

2. 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对不合格的进出口化妆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禁止进出口、罚款等。

4. 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化妆品质量的自查和监督。

5. 加强对进口化妆品原产地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原产地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六、工作机构和职责1. 海关负责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检验检疫和放行等工作。

2.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进出口化妆品的标准和规定。

3. 医药监管部门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4.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68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出境化妆品流程详解

出境化妆品流程详解

出境化妆品报检化妆品与人类的密切程度仅次于食品,是和人体直接接触的物质,其所含有的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随着化妆品消费的日益增加,其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我国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化妆品实施检验管制,对安全和卫生要求很高,特别是对含有汞、铅等有害金属加以严格的限制。

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一、报检范围化妆品的报检范围是:H.S编码为的香水及花露水;唇用化妆品;眼用化妆品;指(趾)用化妆品;香粉(不论是否压紧);.10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90其他美容化妆品;洗发剂(香波);烫发剂;定型剂;其他护发品。

二、报检要求(一)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方可报检。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标签、数量、重量、规格、馐、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单。

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一)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产提供相关外贸单日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二)《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006年4月1日起不再要求提供,标签审核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同步进行。

)入境化妆品报检一、“进口化妆品”报检的规定1、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后方可报检。

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贸易量不断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峻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背景和目的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国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防晒化妆品、美白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分类,在进口和出口环节均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出口化妆品需要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机构申报,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申报文件主要包括进出口合同、产品资料、检验检疫报告等。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等环节。

五、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出口化妆品需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对产品的原料、配方、包装等进行检测,并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安全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和方法,并对进出口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六、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检和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同时,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

七、进出口化妆品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为了防范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我国建立了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体系。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进出口化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出入境 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 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 家质检总局报告。
(五)实施抽查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 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 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 验。
Enzo 海之恋香水
中国香港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超

销毁
思妍丽温泉舒缓修 复霜 500ml
法国
部分产品有漏液 现象
⑷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备案资格有 效期满前3个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
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格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企业,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点、经营品种、储存场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 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 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 的产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
㈠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
控,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流向清晰、可查 询,健全进口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 做到进口化妆品可追溯、缺陷化妆品可 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
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 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 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 销售、使用。
任务二出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案例导入:
2009.11.17,欧盟《官方公报》分别刊登了两项指令 2009/129/EC号和2009/130/EC号,这两项指令的内容 中都涉及化妆品的监管,其中包括染发剂与其它护发 产品,以及牙膏和口腔护理产品,检验检疫部门提醒 相关化妆品出口生产企业:在面对欧盟方面不断修订 完善产品标签硬壁垒和技术软壁垒的环境下,企业不 仅要把好产品出口的质量关,还需密切关注各种指令 及规定的新进展,规范出口产品的标示,避免因标示 内容不全、不实造成退货甚至销毁的后果。请分析, 我国化妆品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化妆品应注意的问题。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1. 引言进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

2. 检验管理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并负责制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和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负责进行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工作。

3. 检验项目与标准3.1 检验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合规性、配方成分的安全性、微生物检验、重金属含量检测、稳定性测试、敏感性测试等。

3.2 检验标准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4.1 样品送检进出口化妆品样品应由进口商或出口商按照规定程序向指定的检验机构送检,并提交相关资料。

4.2 检验准备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进行样品登记、编号等准备工作,并核对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4.3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包括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性能及安全性测试等。

4.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检验结果,并将检验报告送交申请人或委托人。

5.1 合格产品对于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关或发货。

5.2 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可以申请复检或者退换货。

5.3 监督抽检对于合格产品,检验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检验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或撤销相关资质等。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进出口化妆品报检指南

进出口化妆品报检指南

进出口化妆品报检指南一、深圳地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1、出口预包装化妆品,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标签审核检验,出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强制要求预先审核,标签审核可以和货物检验检疫同时进行。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最迟在报检时向辖区检验检疫局提交《标签审核申请表》,经检验合格后由辖区局备案管理。

办理标签审核检验的程序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 检验检疫 >食品检验检疫 >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查询;2、拟出口化妆品离境前,其报检人提供相关证明,如《报检登记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贸易发票、厂检单等资料到辖区分支局办理报检手续,如出口预包装化妆品还须提供标签审核的有关资料;3、检验检疫合格后,由受理报检的分支局签发《通关单》/《换证凭单》/相关证书。

二、深圳地区外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在生产加工地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

需经深圳口岸出境的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换证凭单》,由拟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通关单》放行。

三、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1、进口预包装化妆品,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标签审核检验,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强制要求预先审核,标签审核可以和货物检验检疫同时进行。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最迟在报检时向口岸检验检疫局提交《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3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3份)、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经检验合格后由口岸局备案管理。

办理标签审核检验的程序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 检验检疫 >食品检验检疫 >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查询;2、拟进口化妆品入境前,其报检人须提供相关证明,如《报检登记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贸易发票、货物清单等资料到口岸分支局办理报检手续。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化妆品是指经国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的涂抹、喷洒、摩擦等方式,以美容为目的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

第三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进口,维护进出口贸易的公平性和顺畅性。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主管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化妆品包括原料药及制剂两个类别,适用于该类进出口化妆品。

第六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才能经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备案通过,并获得批准文号。

第七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严格执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化妆品进口备案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订检验检疫协议,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供进口化妆品的相关配方、成分表、质量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通报检验检疫结果,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拒绝进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概要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概要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门(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产品配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2〕223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发你局,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此规定可转发所辖地区商检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化妆品;(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

出口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进口化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报验第四条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二十天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之后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按报验规定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人为取样、检验提供工作条件。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五条属于危险货物类化妆品报验出口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附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单。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成份表。

特殊化妆品必须提供临床实验报告。

化妆品成份有变动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商检机构备案,并附变动说明。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报验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三章检验第七条检验依据出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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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化妆品的报检范围
• H.S编码为33030000的香水 及花露水;
出口化妆品的报检范围
• H.S编码为33041000唇用化妆品; 33042000眼用化妆品;33043000指(趾)用 化妆品:33049100香粉(不论是否压紧):
出口化妆品的报检范围
H.S编码为33049900.10护肤品(包括防 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33049900.90其他美容化妆品:
案例链接
• 据悉,导致该批化妆品不合格的原因是 生产企业对产品原材料把关不严,使用 了含菌量较高且密封性较差的包装材料。 生产企业忽视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控制 环节,部分产品在包装过程中受到污染 导致细菌超标。同时,生产企业产品微 生物检测存在缺陷,使用的培养基已过 期。
案例链接

检验检疫部门对相关企业提出了建
报检实务
出口化妆品报检范围
主讲人:张迎春
新闻报道

江苏昆山是我国主要的化妆品出口基地,
产品输往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韩
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
近期,面对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日益严 苛的化妆品管理制度,江苏昆山检验检疫局 指导企业及时收集和掌握输入国家和地区的 化妆品法规信息,加强对化妆品原辅料的质 量控制,建立完善的合格供应商评价体系, 从源头上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同时优化整 个生产流程,整改产品不安全因素,完成从 成本优势型产品向技术优势型产品升级。
新闻思考
• 出口化妆品报检范围有哪些? • 国家对出口化妆品有哪些监管措施?
出口化妆品是法检商品
• 化妆品与人类的密切程度仅次于食品,是 和人体直接接触的物质,其所含有的具有 潜在危险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会产生严 重的危害。随着化妆品消费的日益增加, 其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 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化妆品实施检验管制, 对安全和卫生要求很高,特别是对含有汞、 铅等有害金属加以严格的限制。国家对进 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议,加强化合格原辅料进入生产环节;
对自身生产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加强企
业人员培训,提高自检、自控能力,保
证产品质量安全。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内
外对类似产品的检测技术法规和标准要
求的最新动态,确保企业实验室检测项
目和结果的准确性。
出口化妆品的报检范围
H.S编码为33051000洗发剂(香波); 33052000烫发剂;33053000定型剂; 33059000其他护肤品。
案例链接
• 龙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日常监管检验 中发现,辖区某品牌出口化妆品菌落总 数检出不符合企业验收合同标准要求。 对此,龙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立即启动 异常处理预案,通知企业将该批货物作 封存处理。同时,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深 入企业,对原辅料验收、生产过程记录、 生产车间管理及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了 全方位检查,并指导企业按输出国标准 要求实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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