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建质安总[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建质安总[2010]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监理企业: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97人死亡。
其中,昆明新机场、安徽芜湖产业园配送中心和贵州福泉利森水泥厂工程相继发生模板倒塌事故,教训深刻。
1月份以来,我市共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2起,其中较大事故2起,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题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为落实会议精神,确保“两会”、春节期间建设安全形势稳定,市建交委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施工21条禁令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10个方面:1.项目安保体系建立及落实。
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的情况;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和个人安全管理不作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无项目负责人,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
2.冬施安全措施。
重点检查项目冬期施工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混凝土浇筑养护;深基坑工程、钢筋工程、装饰工程落实冬期施工工序管理监控措施情况。
3.脚手架工程。
重点检查专项方案制定及审查;安全交底及搭设验收;执行技术标准及规范情况;钢管、扣件备案、进场验收及检测情况。
4.基坑工程。
重点检查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执行;专家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按图施工情况;坑边堆载;基坑降水;基坑变形及周边环境监测等情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拟表彰名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拟表彰名单(共1991名)北京市(31名)贾兴华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王保树北京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队长时会佳(女)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主任科员李怀峰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处主任科员唐亮(土家族)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室副主任科员薛映宾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考核一科科长张鹏北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关宏建(锡伯族)东城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张文西城区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刘建华(女)朝阳区安全生产综合执法队队长陈晓文海淀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科长沈瑞平丰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刘凤英(女)丰台区安全监管局法制培训科科长赵成石景山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队长马宏文门头沟区安全监管局综合科科长周德运房山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董立宝房山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队长朱志高通州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邹秉志通州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汤媛媛(女)顺义区安全监管局科技信息科科长张福珍(女)大兴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队长金东彪昌平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腾宾昌平区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科科长王振民平谷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队长李振林怀柔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郭雅伶(女)怀柔区宝山镇政府安全生产科科长冯波密云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张兰英(女)延庆县安全监管局机关党支部书记肖怡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队长董文同北京煤矿安监局监察三室主任马存金(蒙古族)北京煤矿安监局监察二室主任天津市(26名)姜玫(女)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主任科员胡建萍(女)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宣传科科长高雅静(女)和平区安全监管局科长杜胜利河西区安全监管局科长毛燕(女)河西区安全监管局科长苏杰(女)河东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王冬生南开区安全监管局培训科科长王瑞良河北区安全监管局科长张智民红桥区安全监管局科长幺立顺东丽区安全监管局科长吴如芳西青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李晓峰津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增东北辰区安全监管局科长冯永新宝坻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奇蓟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树森宁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卫国静海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王永安武清区安全监管局科长顾国强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于洪江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塘沽分局科长秦继军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汉沽分局科长张家旺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大港分局主任科员、副科长张太林天津港保税区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王新生天津滨海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王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监管三处处长刘宝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监管二处处长河北省(106名)张合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正处级干部韩建波河北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崔朝辉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团委书记、机关党委主任科员郎建新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主任科员杨一帆河北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夏华强河北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李顺新河北省安全监管局监管四处主任科员李宁河北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副主任科员韩绍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监察一处副主任科员梁训强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监察二处副主任科员高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监察三处副主任科员张玉赞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监察四处副主任科员尹培奇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处处长杨赞行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监察一处处长王桂敏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生产运行处主任科员时玉军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郭宁潮河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副处长古怀岗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副支队长兼涿州大队大队长徐丹(女)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科员安全喜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英良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科员梁书龙井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富田鹿泉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书正栾城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少波石家庄市裕华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齐海琴赞皇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秉冬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树林赤城县安全监管局安委办副主任王慧军张家口市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复赟康保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志全蔚县煤炭局党委书记梁向东张家口市宣化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树华(满族)承德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支队长李西昆(满族)承德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科科长王志广宽城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景民承德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马桂海(满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安监站站长李江涛(满族)平泉县卧龙镇安监站安监员于兴维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时旭亮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处长王永斌唐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处长蔡玺滦南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立山唐山市曹妃甸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海鹏遵化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会臣滦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爱民玉田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揣福庆(满族)秦皇岛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崔万平秦皇岛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主任匡玉春(满族)青龙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孟庆强卢龙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家福昌黎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洪彬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郝春广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一大队科员杨连文三河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冯学锋固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洪永大城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春伟廊坊市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综合科科员王宪刚保定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田永清保定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施保华保定市安全监管局企业培训处处长马金录易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田靖秋高阳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东来涞水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赵玉峰高碑店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振海保定市新市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国恩沧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国志沧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科长安启明沧州市运河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温进义泊头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书年任丘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金城黄骅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会武衡水市桃城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树强冀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世勤景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瑞明武强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恒宾枣强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邵强故城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彦更邢台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林泉邢台市安全监管局煤炭办主任陈述忠临西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振力邢台市桥西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任湖生沙河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秀江临城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兴军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文杰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武占邯郸市安全监管局煤安办主任韩苏生武安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成才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郭玉锋临漳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文章魏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赵良田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白卫生河北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一处处长李维任河北煤矿安监局财务处科员韩双琪河北煤矿安监局人事培训处处长尹庆华河北煤矿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子广河北煤矿安监局邯郸监察分局监察专员高有身河北煤矿安监局邯郸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二室主任冯广存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中监察分局局长张存江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中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二室主任聂素彬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中监察分局综合办公室主任孙祥庆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东监察分局局长李俊利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东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一室主任李国栋(蒙古族)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东监察分局综合办公室主任耿俊红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局长何贵亮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白永谦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主任山西省(108名)郝建东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处副处长杨新民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主任科员吕嘉祯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执法三科科长王宇(女)山西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综合科副科长杨志凌太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曹玉田太原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处长焦峻峰太原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处长董文生太原市尖草坪区安全监管局局长许小刚太原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杨练兵太原市迎泽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岳正胜太原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主任李胜大同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智佳大同市安全监管局人事科科长高占军大同市南郊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斌大同市新荣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培强大同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吕海明灵丘县安全监管局局长高文元阳泉市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刘涛阳泉市民爆和职业卫生监管中心副主任杨富进长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郭昆云长治市安全监管局法规科科长李瑞星长治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监督科科长蔡茂兴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支队支队长曹枫(女)潞城市史回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马青堂潞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效忠沁源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魏茂龙武乡县安全监管局局长高云政晋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闫国强晋城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扎根高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白明朔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陆日堂朔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科长郝凤斌怀仁县何家堡乡安全监管站站长史玉瑾朔州市朔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丰开成晋中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马海山晋中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科长巨建华左权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李爱锁晋中市榆次区安全监管局局长田成棠昔阳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继生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温文亮灵石县安全监管局南关安全监管站站长张晓强太谷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书恩忻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安培荣五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丁虎拜代县安全监管局书记顾建华偏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孔庆武岢岚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孙俊成原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王秀奇宁武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张继斌保德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四赖吕梁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永峰孝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高清森汾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高志坚临县招贤镇安全监管站站长薛通仲交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郭军军柳林县薛村镇安全监管站站长杨理宇吕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白小芳(女)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安全监管站站长王延峰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王保安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薛江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刘亚敬临汾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赵国宝临汾市尧都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梁培奇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局长蒋绪宏安泽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晓东运城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崔红刚运城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张国强运城市军事化矿山救护中队队长解好科河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王首志稷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姚海斌平陆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王文革芮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建中运城市盐湖区安全监管局局长顾黎波临汾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李建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监督处处长李翔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正营职参谋顼连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处长刘建红山西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主任科员王丕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张立承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处长李海森山西煤矿安监局太原监察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杨伟鹏山西煤矿安监局太原监察分局综合信息一室主任李忠有山西煤矿安监局太原监察分局监察专员郭凤卿山西煤矿安监局太原监察分局综合信息二室主任李智林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一室主任梁忠亮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主任科员李佑伟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二室主任句维理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主任科员张向阳山西煤矿安监局晋中监察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田景林山西煤矿安监局晋中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主任高建伟山西煤矿安监局阳泉监察分局主任科员申方方山西煤矿安监局阳泉监察分局综合信息室副主任沈少波山西煤矿安监局长治监察分局局长逯国强山西煤矿安监局长治监察分局主任科员申旭平山西煤矿安监局晋城监察分局副局长兼总工刘涛山西煤矿安监局晋城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一室副主任李志鹏山西煤矿安监局临汾监察分局副局长兼总工崔红顺山西煤矿安监局临汾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一室主任樊铁山山西煤矿安监局吕梁监察分局综合信息室主任刘志勇山西煤矿安监局吕梁监察分局安全监察室副主任刘国虹(女)山西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姚文泉山西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李恒冰山西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一处科员张小兵山西煤矿安监局统计中心信息科副科长许睿山西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检测部部长刘波山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部部长李福先山西煤矿安监局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郭臻(女)山西煤炭宾馆客房部部长内蒙古自治区(72名)钢巴特尔(蒙古族)内蒙古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处处长王日诚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应急处干部刘向民呼和浩特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马毅勇呼和浩特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卫生科科长苗志明托克托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石荣岗清水河县安全监管局科长潘玉凤(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哈斯(蒙古族)包头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郭涵(满族)包头市昆都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魏玉刚土默特右旗安全监管局局长武喜乐包头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周玉玲(女)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高林智鄂尔多斯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军鄂尔多斯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任建国准格尔旗安全监管局局长孙志刚伊金霍洛旗安全监管局局长任俊杰达拉特旗安全监管局局长王强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吴贵忠(蒙古族)乌拉特后旗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郜炳信磴口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刘峥嵘(蒙古族)五原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任作明杭锦后旗监察大队队长鲍瑞(蒙古族)赤峰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占才赤峰市安全监管局副科长侯宝玉敖汉旗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庄振东克什克腾旗安全监管局局长王国辉赤峰市松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尹斌通辽市安全监管局科长孔繁星(满族)通辽市安全监管局科长孙艳玲(女,蒙古族)奈曼旗安全监管局局长白玉林(蒙古族)扎鲁特旗安全监管局局长张耀宝(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区安全监管局科长宋禾(女)乌海市安全监管局危化科长李风光乌海市海勃湾区安全监管局主任王天佐乌海市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陈永胜乌兰察布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宏察哈尔右翼后旗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胡廷凉城县天成乡安监站长张新权凉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乔建华商都县安全监管局局长贾志宏(满族)兴安盟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矫立松兴安盟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振彤(蒙古族)阿尔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王彦锡林郭勒盟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富河太仆寺旗安全监管局局长李景良(蒙古族)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孙万多伦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宝忠苏尼特左旗安全监管局局长高前阿拉善右旗安全监管局局长何建军(蒙古族)阿拉善左旗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徐莉(女)额济纳旗安全监管局局长胡生华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孙健牙克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祝清珍额尔古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广宏新巴尔虎左旗安全监管局局长刘晓江呼伦贝尔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刘攀长根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梁洪利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综合室主任孙晓强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监察三室主任王平峰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监察二室主任韩应柱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综合室主任科员史文奎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科员谢雨志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主任科员李振博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乌海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主任张宗亮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乌海监察分局监察三室副主任赵春祥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贾庆明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监察二处主任科员刘海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机关服务中心科长高文丽(女)内蒙古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中心科长杨成峰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设备检测员李金义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雷晓明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辽宁省(81名)戴玉鹏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处长靳勇辽宁省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李小明辽宁省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陈国彪沈阳市安全监管局处长刘昱沈阳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杨志清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窦丽勇沈阳市蒲河新城安全监管局局长陈明月沈阳市皇姑区安全监管局科长冯鑫(女)新民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段世利大连市金州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雷天国大连市长兴岛安全监管局局长宋常辉(满族)大连市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宋桂田普兰店市安监管理局局长曲华锋大连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张祥生大连市星海湾街道安监站主任科员姜庆鞍山市千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肖文臣(满族)岫岩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徐建华鞍山市立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吴超典台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局长张连友海城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金希久清源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张玉良(满族)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何俊武抚顺市望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张久慧抚顺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孙一来抚顺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处长胡建国本溪市安全监管局处长富晓明(满族)本溪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蒋海全本溪市安全监管局处长李刚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监管局局长金忠强本溪市安全监管局处长刘志兴宽甸满族自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罗文龙丹东振兴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于洋丹东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付晓岩(女,满族)丹东市安全监管局副科长包文学东港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黄庆轩锦州市安全监管局主任杨广彪凌海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赵锦辉锦州市太和区安全监管局局长皮振友盖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陈天飞(女)营口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守玉营口市老边区安全监管局局长王春林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丁步昕阜新市安全监管局科长陈玉清阜新市太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孙景贵阜新市清河门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张建华阜新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永龙辽阳县首山镇政府安监站长孙天钟灯塔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管局局长纪伟辽阳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管局副局长李蒙辽阳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管局主任科员李旭铁岭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龙武铁岭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徐树军铁岭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工程师杨旭华(女)朝阳市安全监管局科长李凤刚北票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刘国义朝阳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潘凤民(蒙古族)建平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安万义盘锦市安全监管局副处长常怀恩盘锦市兴隆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刘孝敏盘锦市安全监管局安办副主任王景明盘锦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员石宝利葫芦岛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陈雨学葫芦岛市龙港区安全监管局局长聂井泉葫芦岛市安全监管局科长黄宝海(满族)绥中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军昌图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单承宁辽宁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任志军辽宁煤矿安监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2009112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文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文件建质安[2009]6号签发人:翟家常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滨海新区规建局,各功能经济区建发局,各集团(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机械使用数量越来越多,截至11月份起重机械设备总数已达到一万四千余台,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监督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强制性标准,把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作为建筑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建筑施工机械管理、考核和监督。
二.加强建筑施工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各类施工机械特点和施工环境,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预案程序、措施、自评等工作。
强化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各施工现场要搞好应急演练,并认真做好建筑施工机械应急预案报备工作。
三.加强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
为遏制建筑施工机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施工升降机每次吊笼乘载人数必须限制在9人(含9人,包括司机)以下,严禁吊笼超限运行。
(二)施工升降机必须配备超载保护装置,凡未配备的必须在2010年6 月30日前加装完成。
(三)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定器,每年必须检测一次,超过五年必须报废。
(四)吊篮作业必须限制2人以下(含2人)施工,不得超载、偏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吊篮安全锁应按有关规定,每年标定一次。
(五)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必须是符合标准的附墙式产品,安装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安全装置应齐全可靠。
凡高度超过30米,应采用施工升降机。
(六)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的升降作业严禁在架体上操作,升降过程架体底部严禁站人,架体维修及排阻作业,施工人员必须限制2人以下(含2 人)。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津建质安[2013]774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津建质安〔2013〕774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功能区、各区(县)监管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全市建设工地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3年11月)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全市建设工地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维护全市大气环境质量。
1.2.编制依据依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保障预案,适用于重污染天气时全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包括建设施工工地、渣土运输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等方面的扬尘污染控制。
1.4.保障预案体系本保障预案的体系包括:市、区两级建设工地以及渣土运输、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规定。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2.1.领导机构及职责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设立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分指挥部指挥:翟家常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总工程师副指挥:郝恩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总队长成员:赵敏马仲藩葛永梅杨富利张万和蔡贵生雷立争刁彦平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场指挥滨海新区建交局和各区县建委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制定重污染天气建设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时建设施工工地、渣土运输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7-10来源:天津市建委编辑:宋珍珍津建质安总〔2015〕53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区(县)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了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降低建设工程扬尘对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的影响,现将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治理5个100%,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裸土物料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路面100%硬化、土方施工100%喷淋。
实现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职责(一)建设单位职责1.自工程前期准备至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2.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即总承包单位进场以前,建设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配备管理人员,准备控尘所用材料,对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3.桩基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针对桩基施工阶段的施工特点,负责组织桩基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做好防尘控尘工作。
4.工程施工阶段,即总承包单位正式进入现场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5.工程后期配套阶段,建设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应组织配套工程各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针对配套工程的施工特点,统筹协调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顺序,做好工作部署,落实扬尘治理工作。
(二)桩基施工单位职责桩基施工阶段,桩基施工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结合自身施工特点,制定控尘方案,落实各项控尘措施,执行施工扬尘治理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扬尘。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旳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原则旳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整机及部件应获得如下:1、国家制造许可、2、型式试验汇报,3、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4、制造监督检查证明、5、合格证书、5、使用阐明书和安装阐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旳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查证明、合格证书、购置发票、协议或对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立案,6、获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7、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8、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第九条凡属下面状况之一旳起重机械设备,不予立案:(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严禁使用旳;(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旳安全保护装置旳;(三)经检查达不到安全技术原则规定旳;(四)超过安全技术原则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旳。
(五)本市规定严禁使用旳种类及规格型号旳。
第十条起重机械抵达规定使用年限旳,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原则》JGJ/T189-2023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
超过设计规定对应荷载状态容许工作循环次数旳,应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旳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规定旳租赁条件获得“建筑9、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旳租赁活动,对所出租旳机械设备要承担对应旳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同步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旳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关于全市建筑工地补装视频监控和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文件
津建质安总〔2017〕78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全市建筑工地补装视频监控和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紧急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相关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和在建工程,均应安装视频扬尘监测设备。
凡是未安装的工地立即按要求进行补装,实现全覆盖。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和在建工程,均应安装视频扬尘监测设备。
包括线性工程、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米工程、停建及工期较短工程。
二、完成时限
9月24日之前必须全部补装完成。
三、组织检查
9月18日开始,市质安监管总队将分五个检查组,对视频扬尘监测设备补装情况进行督查巡查,未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将予以停工整改。
2017年9月18日。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第一篇: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行为,落实质量监管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实施,执法检查除应执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组织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生产、销售混凝土的违规行为;(二)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相应等级的资质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三)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对进场原材料取样和检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建质安【2011】366号)将原材料的检验数据及时上传至“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
(四)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根据常用原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系列配合比,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完善配合比试配记录,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依据充分、方法正确、手续齐全。
(五)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建质安【2011】366号)将相关生产数据及视频图像实时采集上传至“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并保证上传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六)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报警信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处理,处理记录是否真实、准确,针对危险报警的处理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通知-津建设〔2018〕392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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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通知
津建设〔2018〕3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4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要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修订完成了《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74-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道路工程部分)》DB29-74-2004及《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0-2003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018年8月9日
——结束——。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津建质安总〔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建质安总〔2017〕6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城建局、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北方民国影视城项目木结构门楼安装时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
7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振兴大街16号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部署落地见效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要坚决做到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不受控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放过,确保将安全生产各项部署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深入排查整治,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隐患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住建部《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2017年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观摩工地评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实现创建世纪精品工程的目标,以示范为引领,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活动上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以下简称“观摩工地”)的评选审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组织实施。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于每年4至10月共组织7次观摩活动,原则每月一次。
第四条观摩工地的评选审定依据标准(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二)建设工程安全验收标准;(三)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扬尘防治相关规定;(四)绿色施工相关标准;(五)工程技术亮点和管理特色。
第五条申报条件(一)基本建设手续齐全;(二)未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三)施工过程中,未因违反质量、安全、市场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以标段为单位,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宜在2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工程造价宜在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处于主体施工部位(处于其他施工阶段的视工程特点具体情况组织观摩);(五)扬尘治理达到“五个百分百”要求;(六)在工程开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项目所属监督部门提供观摩计划,未提供观摩计划的工程不予以评审。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申报表;(二)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工程的观摩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创优目标、项目管理特色、工程技术亮点、常见问题的预防与整改措施、扬尘治理措施、现场观摩组织情况等内容。
申报观摩工地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该项目所属企业本年度不得申报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预审程序(一)施工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质安监管总队创优办申报次月经预审合格的观摩项目,同时提供申报表。
申报时应基本达到观摩工地水平;(二)施工单位应将拟申报观摩项目的相关资料和申报表报送本项目监督部门进行预审。
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B∕T 29-74-2018)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T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Tianjin CityDB/T29-74-2018J10405-2018主编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18 年10 月1 日2018 天津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Tianjin CityDB/T 29-74-20181/ 328.25265 2018820188108.001551601443津建设〔2018〕392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4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 号)要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修订完成了《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 29-74-2018,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道路工程部分)》DB29-74-2004 及《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 29-50-2003 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 年 8 月 9 日前言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4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道路工程部分)》DB29-74-2004 及《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 29-50-2003进行修订、合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专家库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专家库主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单
主 任:金德钧 副主任:(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 杰 白建红 李 振 杨玉江 宋 军 张建明 金少军 黄忠辉 董文斌 高新京 嵇飙 办 公 室 主 任 : 张建明(兼) 办公室副主任:申月红 冯维忠
1
附件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名单(63 人)
35 曾 武 男 科长 正高级工程师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36 刘玉辉 男 副站长 高级工程师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3
序 号
姓名
性 别
37 吴大华 男
职务 科长
职称
单 位 名称
高级工程师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38 熊 怡 女 科员
高级工程师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正高级工程师
天津市河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支队
6 甄志禄 男 副站长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7 王啸天 男 副站长
工程师
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8 宋 军 男 站长
高级工程师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9 贾凤林 男 副站长 正高级工程师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20 金孝权 男 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1 彭 尧 女 监督科长 高级工程师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2 沈中标 男 书记 正高级工程师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23 刘建石 男 总经理 高级工程师 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4 丁志诚 男 站长 正高级工程师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0 宋 伟 男 副站长 教授级高工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建质安[2011]919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质安〔2011〕919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1〕6号)精神,特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1〕6号)精神,为继续深入开展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创先性、长期性,结合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健全完善以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考评体系,科学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全员、全部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建设。
2018年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标准汇总

2018 年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标准汇总
本刊讯 2018 年,天津市城建系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共发布了技术规程,验收、评价标准和技 术导则等 29 项,汇总如下。
序号
地方标准名称
地方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主编单位
1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2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
DB/T29-111-2018 2018-12-25 2019-2-1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9 天津市城镇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技术规程 DB/T29-121-2018 10 天津市脲醛发泡保温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 DB/T29-135-2018
2018-9-14 2018-11-1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2018-9-17
2018-11-1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2018-8-9
2018-10-1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2018-11-9
2019-1-1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2018-11-9
2019-1-1
13 天津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T29-178-2018
14
天津市城镇再生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 技术规程
DB/T29-194-2018
15 天津市集中供热热量表应用技术规程 DB/T29-199-2018
16 天津市污水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T29-206-2018 17 天 标准津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DB/T29-250-2018 18 城市轨道交通冻结法设计施工技术规程 DB/T29-251-2018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文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结构检测的有关规定2005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文件
建质监[2005]56号
马田签发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结构检测的有关规定
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及各建设、施工、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对我市工程质量结构检测通知如下:
1、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天津市标准《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29-148-2005)以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的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结构检测,各监督部门认真做好检查和落实工作。
2、对于工程结构质量有怀疑或争议以及未按建设程序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应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要求进行结构检测,其检测内容、检测批和抽样数量不得少于附表(结构质量实体检测表)的规定。
3、建设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结构检测,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我站将对因第2条原因出据的检测报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符合国家和我市标准要求后,监督部门方能确认有效并存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4、此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原“关于对受理的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通知”[2001建质管]22号同时废止。
附件:结构质量实体检测表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表。
李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统计【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津02行终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教柱兰芳陈艳【审理法官】王教柱兰芳陈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当事人】李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当事人-个人】李勇【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代理律师/律所】魏云涛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云涛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云涛【代理律所】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勇【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对天津全运村木樨园小区存在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上诉人申请的事项涉及全运村小区的整体情况,其申请事项所体现的权益已经超出了上诉人自身权利范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间不具备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