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4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21日农银发[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规定》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凡以前制度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总行将按照《规定》要求,系统修订全行信贷管理制度。
各行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于5月30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关于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说明(略)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决策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内涵和原则(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是指规范农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的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有权决定人的行为,重点规范业务拓展、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中有权决定人的行为。
(二)规范信贷决策行为,必须严格坚持按权限决策、按程序决策、按制度决策的原则。
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强化决策体制制约(三)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或市场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
(四)客户部与信贷管理部职责。
客户部:直接面对客户,营销并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其信贷职责是承担对客户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管理部
主要信贷制度介绍
(一)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2013 (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基本规程2007年 (三)中国农业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2007年 (四)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14 (五)2014年信贷政策指引 (六)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3 (七)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4 (八)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2012 (九)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2012
负责拟定和维护各项风险管理 相关制度,如组合管理、评级 、分类、约期管理等制度。
各客户部门
负责拟定和维护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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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部门职责
特殊资产 经营部
负责拟定和维护不良信贷资产 处置相关制度。
说明:1.一级分行内设部门信贷制度管理职责比照总行相关 部门。 2.有条件的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拟定本行辖内信 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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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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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立项Leabharlann 起草审查 审批 发布执行 评价
修订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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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贷制度立项
立项申报-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制度
5 提交行领导 提交内控 审批、发布 与法律合 规部门审 查 4
3 2 1 内控与法 律合规部 (立项申请表) 门组织发 起 制度起草 部门制定 立项计划 提交信贷 管理部门 初审
信 贷 制 度 与 信 贷 政 策 区 别
信贷制度: 注重的是行为规范,微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具体性、 强制性和稳定性特点比较明显
信贷政策: 注重的是实施策略,宏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原则 性、导向性和灵活性特点比较明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号:农银发[2001]67号颁布⽇期:2001-04-10执⾏⽇期:2001-04-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第三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与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新疆兵团分⾏,各直属分⾏,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本办法是信贷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在执⾏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信贷管理部)。
附: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全⾯提⾼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综合素质,促进信贷经营管理⽔平提⾼,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关于规范信贷决策⾏为的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负责⼈是指各级⾏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公司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个⼈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的正职和副职。
第三条各级⾏(下称聘任⾏)对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在正式聘任前,必须报上⼀级⾏(下称认定⾏)信贷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进⾏业务任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可聘任。
未通过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审查的,不得担任信贷部门负责⼈职务。
第⼆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第四条担任信贷部门负责⼈的基本条件:(⼀)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融法律法规,掌握农业银⾏各项基本制度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能够正确理解、执⾏国家经济、⾦融⽅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有较丰富的⾦融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作能⼒、管理协调能⼒和组织能⼒,在前任职岗位上业绩突出。
(三)县级⽀⾏信贷部门负责⼈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岁,最多不超过45岁;⼆级分⾏、分⾏、总⾏信贷部门负责⼈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岁。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2•【文号】农银发[1999]63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农银发[19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要把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
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
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
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
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
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规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非住房个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消费贷款、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发放之后到本息收回期间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催收、贷款风险分类、贷款保全、贷款档案管理以及贷款回收等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盯住逾期、注重效率的原则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对各级行个人业务处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现场检查对各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做好与信贷管理、会计、法规、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1第七条各分行个人业务处负责辖区内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级分行主要职责1、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2、对经办机构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3、对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4、每半年对辖内经办机构个人信贷工作及贷后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辖内个人贷款不良贷款情况以及与经销商、保险公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于每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总行汇报5、其他二级分行主要职责:1、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同级行及下级行个人业务部门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延伸到对客户进行监督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2、对经办机构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以及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3、对下级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或一旦发生纠纷起诉保险公司时,要积极联络法规部门和上级行及时予以指导4、对下级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督促经办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监督经办机构对抵押物的处臵、清收5、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贷后管理情况专题会议,听取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于每季结束后20日内向上级行个人业务部门汇报6、其他第八条各经营行及经办机构个人业务部门主要通过本行的个人业务部门的管户客户经理与客户进行直接的联系,对客户进行日常贷2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具体包括: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监管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等用信情况,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日常管理维护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风险预警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定期报告每季向经营行行长、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每季向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提供汽车经销商的资信状况、赔偿情况及存在问题报告不良贷款清收会同法律部门和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在与保险公司签署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及一旦发生纠纷起诉保险公司时,要征得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及法规部门的审核同意其他第三章贷后检查制度第九条首次跟踪检查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经营行客户部门必须在信贷业务发生15天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填制《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客户对合同限制条款落实情况个人消费贷款无需进行贷款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但仍要做好贷款发放手续合法合规性及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的监督工作第十条日常检查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日常检查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日常检查,按照还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1、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对于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贷款业务发生后,经营行客户部门要按如下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属信用或第三方保证贷款的,每季检查一次重点监督信贷资3金使用用途,监督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必须收集借款人和保证人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变化情况、个人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家庭是否有较大变故等,测定个人客户和保证人信用等级,并填制《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发生后定期检查表》属抵押和质押方式的,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监督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监督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监督个人状况是否有重大变化,对抵押物和质押物进行监管,包括对抵押、担保品的描述是否准确,流动变现性如何,价值是否下降,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抵押担保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争议,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办理保险,抵押担保品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评估值和抵押比例是否合理等,并填制《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发生后定期检查表》2、分期还款方式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采取逾期贷款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实行逾期贷款检查制度个人消费贷款的日常检查个人消费贷款的日常检查,按照还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1、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对于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个人消费贷款,属信用或第三方保证贷款的,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监督客户是否正常还款,收集贷款人和保证人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变化情况、个人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家庭是否有较大变故等,测定个人客户和保证人信用评分,并填制《个人消费贷款发生后定期检查表》;采用抵押和质押方式贷款的,不进行日常定期检查2、分期还款方式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消费贷款,采取逾期贷款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实行逾期贷款检查制度逾期贷款检查制度逾期贷款检查制度即对不按约定还款日归还贷款本息的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视逾期的不同期数执行不同的检查催收制度具体为:1、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1期,或按季还款逾期30天以内的,管户客户经理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并做好电话记录,需同时通知担保人或保险人的须按规定通知根据4贷款逾期性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其他的催收处理,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2、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2期,或按季还款逾期31至60天的,管户客户经理要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同时要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逾期检查表》,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录入贷后检查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其他贷款的催收处理,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3、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3期,或按季还款逾期60天以上的,管户客户经理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逾期检查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应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录入贷后检查情况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展的名单并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其他的催收处理,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第十一条重点合作商定期检查各经营行要对经销商或担保公司等担保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填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合作商定期检查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销商的经营状况、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变化情况、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核定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确定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担保保证金的落实情况等,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存档;每年度对担保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形成书面材料报分行备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下降、经营状况不良等情况,要及时预警,采取适当的资产保全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经营行要对提供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填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合作商定期检查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对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内部办理流程、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借款人的出险率,保险公司的理赔率,保险公司理赔效率,出险后银行经办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条款义务及时报卷,保险公司有无故意推拖不履行赔付义务的倾向,一经发现要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向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分行每半年、总行每一年检查经办机构个人信贷工作及贷后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包括:贷款申请、调查、审批、发放、收回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表格、合同、协议及账务处理情况;授信额度使用控制;保险、抵押登记;贷款逾期、担保人垫付、抵押物的处臵、清收情况;信贷档案管理;个贷系统的录入和维护;个人贷款5贷后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等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检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与经办机构交换意见,并全行通报第十三条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对本行不良贷款比率超出上级行规定比例的要及时提出清收措施并报告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发现经销商或担保企业担保能力下降、保险公司出现拒赔的要及时预警并提出解决方案报告上级管理行客户部门,并且对其进行特别监管第四章个人信贷业务到期处理第十四条对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个人贷款,经办机构要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第十五条分级贷款催收对约定还款日没有正常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管户客户经理应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催收,并做好相关记录根据电话催收了解的信息判断客户的逾期性质与级别,对不同的逾期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处理方式,将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级别逾期原因性质非恶意逾A 期,有充分可控制偿还能力非恶意逾B 期,有暂时可控制困难非恶意逾C 期,有很大困难处理方式向客户强调按时还款的必要性并定期电话管理做好相关记录让客户列出还款计划并督促落实,定期电话管理做好相关记录备注原则上逾期二期以上的至少划为B级,逾期四期需及时处理以上在电话催收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由借款人签收回执借的至少划款人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贷为C级款行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准备行使抵押权利或诉讼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或进行公证督促客户还款准备诉讼D恶意逾期,需及时有偿还能力处理6E恶意逾期,需及时有*嫌疑处理其他第十六条贷款逾期处理对逾期的贷款,客户经理及时进行催收处理,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在贷款还清前应进行如下处理: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和选择一次还本付息方式的,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则于次日列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及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并选择按月或按季还本付息的如果经办行每月划收时发现借款人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的余额不足以归还本期贷款本息的,则不予划收,并将本期贷款本息于次日列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继续进行贷款监测和催收第十七条对1年期以下贷款逾期达3个月者,或1年期以上贷款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者,经办机构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贷款展期除以下业务外,个人贷款到期不得展期个人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行及原出质人同意可办理展期助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行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行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一般助学贷款展期协议需经抵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押登记、保险手续对1年期以下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需要展期的,须在结清全部利息后,在贷款到期前7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经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如展期后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贷款利息应按7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第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行要提前收回贷款,或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借款人未经贷款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影响贷款行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五章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不良资产管理第二十条个人贷款实行期限分类和风险分类的贷款监测法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四级;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一次性归还的个人贷款1、四级分类:正常贷款是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不能按期归还且期限没有超过3个月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指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回的贷款2、五级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按下表进行简易分类逾期情况 30天以下 31-90天 91-天贷款方式质押抵押保证信用正常正常正常关注正常关注关注次级关注关注/次级次级可疑天以上—次级/可疑可疑—分期归还的个人贷款1、按四级分类:正常贷款是指在按期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到期未还且连续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达到3个月以上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指连续12个月未还或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8回的全部贷款逾期、呆滞贷款不含剩余未到期贷款 2、五级分类按照以下标准掌握: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以下;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天,或贷款连续逾期90天以下但借款人确认为恶意欠款或还款有很大困难;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天以上;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具备下列特征之一:①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④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⑤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⑥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对于存单质押贷款等总行规定的个人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管理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台账,实行分类逐笔登记,定期考核,按月统计、分析、监测贷款形态以及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对进入逾期、呆滞或次级、可疑的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计划、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限期收回对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9第二十二条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贷款形成的呆坏账,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第六章个人信贷台账与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个人贷款台账管理制度客户经理要逐户建立台帐,监督贷款收回、贷后检查、贷款质量监测、不良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贷款形态变化的要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档案目录》的要求逐户建立个人贷款档案第二十五条个人贷款档案是指贷款人在办理和管理个人贷款业务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个人贷款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资料第二十六条个人贷款业务档案实行经营单位集中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并接受所在行个人信贷部门、本行和上级行综合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业务归档范围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借款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借款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证明等偿债能力证明文件 2、借款人申请、审批及合同等有效文件《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贷款调查表》、《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信用评分表》;《购车合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等;二手车贷款还需物价部门的汽车价格评估书3、购买汽车各种发票或收据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或复印件;附加购臵税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履约保证保险单原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旧机动车交易贷款归档还包括原汽车发票原件和购车过户发票原件当采用汽车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并且约定保险公司为汽车抵押权人时,以上购车发票、购臵税发票等原件由保险公司保管,贷款行要保管复印件4、发放贷款有关资料汽车消费贷款发放凭证;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还款计划书 5、贷后管理相关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履约代偿通知书及回执;法律诉讼、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等形成的文件;依法处臵抵押物、质押物等形成的文件;贷款核销形成的文件 6、其他应归档资料助学贷款业务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借款人及其父母、见证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出国留学贷款留学生的护照复印件;借款人当前学籍证明,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籍证明,留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费用证明;留学生所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总额证明资料,按学年度发放的贷款,需保留下一年度学杂费证明;学校提供的借款人的品学综合评价;借款人发生转学、留级、出国、被开除、失踪、死亡等11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2、借款人申请、审批及借款合同等有效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助学借款合同》等 3、发放贷款有关资料助学贷款发放凭证;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4、贷后管理相关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核销形成的文件 5、其他应归档资料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提供的全部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2021”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中央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圈地: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复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的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押财产的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押财产价值和质押率的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被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原则上,中国农业银行只接受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2.04•【文号】农银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1号2002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科技部、软件开发中心)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CMS是农业银行为加强信贷科学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而自行研制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是农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CMS为农业银行信贷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的软件,也是农业银行内部信贷业务考核的主要数据资料来源和依据。
第三条CMS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在总行、各一级分行分别建立数据中心。
总行数据中心是整个系统的网络管理中心和数据分析中心;一级分行是各省(区、市)分行的数据集中行和管理行。
第四条CMS涵盖了农业银行目前开办的所有信贷业务,包括:授信、授权(转授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卡透支、担保、以资抵债、或有资产垫款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客户部门(公司业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银行卡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科技部门是指:各级行科技处(科、股)和运行中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所有运行CMS的各分支机构、部门、人员。
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运作流程中用信环节的管理,规范信贷业务实施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信管理,是指信贷业务审批后按照信贷批复要求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签订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放款审核和发放信用等信贷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遵循独立审核、责任到岗、岗位分离、保证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用信管理岗位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建立信贷业务用信审核制度,分层设立放款审核岗,履行放款审核职责。
法人客户放款审核岗设在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机构,下同)和经营行信贷管理(授信执行)部门。
不单独设立信贷管理部门的经营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岗设在承担信贷管理职责的综合部门。
实行风险经理派驻制的经营行,也可由派驻风险经理承担法人客户放款审核职责。
个人客户放款审核岗设立在经营行(含个贷业务量较大的二级支行、分理处)。
原则要求专人专岗,不得由受理、调查人员兼任。
个贷业务量较小的经营行,可由法人客户放款审核岗兼任。
设立法人信贷业务放款中心或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的,在中心设置放款审核岗。
第五条用信管理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
信贷业务用信管理涉及授信执行、客户、信贷管理、法律、运营等多个部门的多个岗位,由授信执行部门牵头,各岗位共同参与完成,各自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一)授信执行部门。
负责制定、修改用信管理制度办法;对用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放款审核岗负责对照信贷批复要求,对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等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信贷合同、担保及其他放款手续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审核发现问题,经营行要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发放。
出现异议的,报上级行信贷管理(授信执行)部门审定。
(二)客户部门。
客户经理负责按照信贷业务批复文件(表格,下同)要求与客户商谈,落实审批方案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对信贷业务进行复核;选用填制信贷合同、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取得抵质押权证后办理移交保管手续;录入CMS信息,打印借款凭证或制作其他信用发放单证,制作放款通知书,信贷档案资料归档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1•【文号】农银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农银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行信贷业务知识测试题库
判断题 单笔信贷业务原则上不实行特别授权,应按信贷程序报批。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分支机构负责人可在权限范围内向辖属分支机构负责人纵向转授权,但不 得向本机构经营管理岗位横向转授权。 各受权人应在授权权限内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办理信贷业务,严禁任何 形式的越权行为。 信贷业务基本授权范围包括: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单项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 贷款余额在20亿元(含)以上,2007年以来新发放贷款不良率在2%以下,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近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案件 、没有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影响声誉的事件的支行,可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 独立审批人因休假(含强制休假)、出差、培训等事由,不能行使职权 时,可由聘任行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临时行使审批权。 在基本权限额度内,对B类辖属机构转授权比例不得超过本级行权限的60% 。 国际保理业务按同类客户等值人民币单笔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掌握 。 由总行、一级分行审批的授信项下具体业务的特别授权事项,可按信贷业 务审批程序并经征求授权管理部门意见,与授信事项一并审批,授权管理 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特别授权书。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信贷业务知识测试题库 子系统 (科目)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信贷综合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题型 题目 标准 A B C D E F 答案 0 1 1 1 0 0 1 1 0 1 1 0 1 1 0 1 1 1 1 答案选项 标准答案依据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银浙办发〔2011〕352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法人标准厂房抵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浙规章〔2011〕15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银规章〔2010〕63号) 关于加快推进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通知(农银浙办发〔 2011〕49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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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
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
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
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
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按规定应选择受托支付方式的,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已确定交易对象及收款账户信息的,即在借款合同中填写清楚贷款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交易合同等)。
按规定应选择受托支付方式的,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合同签订后暂不发放贷款,待交易对象确定时,由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经办行递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客户经理与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的资金支付。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时,应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
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用款的,应填写借款人放款账户;按规
定及合同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用款的,借款人填写交易对象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由经营行履行单笔用信审批后按规定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操作中支付管理岗打印放款凭证、完善手续后交给会计记账员,记账员在ABIS系统将贷款资金贷记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按约定用途自主支付。
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要求借款人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向农业银行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本次修订新增关于收入偿债比例控制的要求。
考虑到经营类个贷业务还款收入依赖于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收入情况不易准确计量和估算,暂不对经营类个贷业务收入偿债比例控制做明确要求。
对消费类个贷业务,则要求各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平均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收入偿债控制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入的85%(含),外部监管有其他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办法中提出的“外部监管有其他规定”是指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中对收入偿债比例的相关规定,即“应将借款人住房贷
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三)关于授信的规定。
个贷业务原则上均应授信,对借款人仅申请办理单笔贷款业务、不需多次循环用信的,审批办理单笔业务视同新增等额授信。
办法中循环类个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同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后,可在合同约定额度内多次用款的个贷业务。
办法中仅例举综合授信、房抵贷等几种产品,没有列出所有循环类产品,凡是采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方式办理的个贷业务,都属于循环类业务。
授信额度核定主要根据借款人能够提供的担保,结合其收入等还款能力情况综合确定。
额度包括对借款人按照抵质押、保证和信用方式分别核定的额度之和,即借款人授信额度=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
关于授信额度核定,本办法仅给出上述原则性规定,额度核定的具体细节(如抵质押率、保证人条件和保证担保额度以及信用授信额度的核定等)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四)关于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与核查。
本次修订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的要求在第八章贷后管理中对
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与核查进行了细化,区分自主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五)关于风险限额管理。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关于风险限额管理的规定,要求“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办法中仅给出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要求,由各行在实施中具体落实。
各行应通过业务品种准入、差别转授权、客户政策等手段,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对个人贷款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六)关于保证担保贷款的办理。
为确保保证担保、保证人情况的真实性,降低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规定,增加了对保证担保方式的个贷业务办理的要求,即“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七)关于贷后检查的频次要求。
本次修订对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及处于诉讼程序中的不良个贷业务不要求固定检查频次,对其他个贷业务的贷后检
查频次则根据经营行该个贷产品的风险情况确定,以经营行为单位、近三年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一级分行确定)的个贷业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关于支付管理的CMS操作。
本次修订增加了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在CMS系统中客户申请资料、调查、审查、批复、合同管理等环节增加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相关信息。
在CMS系统调整到位前,关于支付管理的相关内容和作业暂采取纸质资料操作。
(九)关于合同公示。
办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格式条款合同进行公示。
各行可在各级行个贷业务申请场所设置公示栏,将个贷相关合同打印张贴公示,但应注意不得由客户拍照、复印、自行取走。
三、原规程说明中继续适用的事项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个人信贷业务。
由于部分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灾区自建房贷款等个贷业务,
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在客户准入条件及其他管理要求方面需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制定单项产品管理办法明确。
(二)关于个贷业务流程。
个贷业务流程原则上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
对超经营行审批权限的个贷业务,经营行调查后可不经中间环节直接将业务通过CMS提交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审批。
一级分行认为部分个贷业务有必要经过中间层级审核转报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经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审核确认,提交上级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信贷管理条线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
(三)关于调查确认权。
调查确认权是指对调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交审查环节的权力,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可以是调查人员、客户部门负责人、调查部门负责人等,具体规定由一级分行确定。
(四)关于信用记录。
办法关于信用记录的规定中“能够说明合理原因”是指个贷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查以及审批等各环节均认同申请人逾期记录的产生具有合理原因,可以被农行接受的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