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审民事判决书及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在中国,人民法院是公正、独立和权威的司法机构。

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审理民事案件并作出判决。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其范文。

什么是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作出的最终判决。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以书面形式表达出的法院的判决,它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案件包括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如离婚案件、合同违约案件、侵权案件等。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在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民事判决之后,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程序,向上级法院申请进行再审。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范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通常采用的是固定模板,这种模板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判决书的格式和内容,使其更具权威性和可读性。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范文:人民法院判决书(年月日)案号:(字)第(数字)号原告:某某某被告:某某某该案经本院审理,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请求各项民事赔偿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造成原告损失,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关于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审理认为,异议无法成立并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认定和审理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数字)元作为赔偿。

2. 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款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如果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判人:(签名和印章)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通过上述范文,我们可以对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有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原告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阮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瑜,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中心小学宿舍,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27宅401号。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立华夏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 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信立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瑜,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立华夏公司诉称,我公司合法拥有并经营528招聘网站()。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已于2004年5月21日获得由“528招聘网”文字及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经过近五年的努力经营,我公司以高额广告投入和诚信有效的服务,使“528招聘网”成为同行业内知名商标。

三七二一公司于2004年在其网络平台()上擅自将“528招聘网”、“528招聘”、“528”等网络实名公开出售给与我公司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并与其他企业的网站链接,致使他人获得了“528招聘网”商标的网络使用权,使大批客户将其他企业误认为我公司而使客户流失,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七二一公司将我公司上述网络实名非法出卖给与我公司同类型网站,其实质是利用我公司的商标和所经营的528招聘网的知名度,非法出卖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侵犯了我公司商标专用权。

故起诉,要求三七二一公司立即注销其他企业在其网站注册的“528招聘网”、“528招聘”及“528”网络实名,中断该实名与对应网站的链接;在三七二一公司网站显著版面登载致歉声明,说明销售上述3个网络实名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二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普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可立志,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光,该院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晨,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隋大立,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帆,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芳,该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刘匡宁,委托代理人刘维德,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郑大一附院)、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下称天坛医院)、上诉人北京市普仁医院(下称普仁医院)与被上诉人刘匡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2年7月26日,原告刘匡宁因头痛到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脑鞍区和松果体区有两个肿瘤。

根据该院的建议刘匡宁于2002年7月31日入住天坛医院进行治疗。

经该医院初步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恶性畸胎瘤、生殖细胞瘤”。

同年8月1日该院医生会诊后,建议先作放疗,视病情变化再决定能否手术治疗。

当日刘匡宁出院,到普仁医院,经该医院常规检查后即进行放疗治疗。

同年8月4日刘匡宁癫痫发作,自行缓解,请外科会诊给予对症治疗。

同年8月16日刘匡宁到天坛医院会诊中心咨询、专家诊断为:“恶性畸胎瘤(下丘脑松果体区)”,处理意见:“1、无法手术治疗;2、已放疗,观察效果;3、如颅内高可做分流术”。

同年8月21日放疗结束。

8月22日病情好转出院。

2002年8月27日刘匡宁以“头痛、头晕伴恶心、呕吐一月余”为主诉,急诊入住郑大一附院。

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阿欢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耀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委托代理人王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彬彬,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阿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

2010年6月6日,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包括“非诚勿扰”商标在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2010年9月7日,原告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为了证明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侵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09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系对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内容的公证。

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显示:《非诚勿扰》系被告江苏电视台下属江苏卫视的一个栏目,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系被告一个下属单位;2013年江苏卫视广告价目表显示《非诚勿扰》播出前的21:08-21:10时刻的广告价格为110000/5秒、210000/10秒、300000/15秒;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的网页显示“新派交友电视节目”以及“非诚勿扰”等文字,其中,“非诚勿扰”为突出使用;上述网页在节目简介中称“《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

离婚民事判决书

离婚民事判决书

离婚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成民终字第597号上诉⼈(原审被告)柏**,□□□□□□□□□□□□□□□□□□□□□□□□□□□□。

委托代理⼈徐斌,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张代卡,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原告)陈**,□□□□□□□□□□□□□□□□□□□□□□□□□□□□□□。

委托代理⼈陈元果,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柏**因与被上诉⼈陈**离婚纠纷⼀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法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陈**、柏**⾃由相识恋爱,2004年6⽉7⽇登记结婚,2005年5⽉30⽇⽣育⼀⼥名陈x。

在夫妻共同⽣活期间,特别是近年来,因双⽅缺乏有效沟通与交流,再加之柏**与陈**⽗母相处时常发⽣⽭盾,陈**曾于2008年1⽉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均未作改善夫妻关系的努⼒,陈x现随柏**及其⽗母⽣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

2004年2⽉17⽇,陈**与成都市乐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乐斯公司)签订龙泉驿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以七成20年按揭⽅式购买乐斯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积117.73(实际⾯积为117.17)平⽅⽶,每平⽅⽶1 538元,总⾦额为181 060元。

同年3⽉9⽇,陈**、乐斯公司、龙泉⼯⾏三⽅签订个⼈购房借款合同,约定陈**⽤其购买的商品房在龙泉⼯⾏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额126 000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次⽉起,陈**采⽤按⽉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并于同⽇对该个⼈购房借款合同进⾏公证。

上述⼆份合同签订后,陈**婚前⽀付⾸付款55 060元,按揭公证费251元,⼯程安装费3 400元,电⼒⼀户⼀表配套资⾦1 600元,光纤电视费510元,维修基⾦3 621元,银⾏实际发放贷款126 0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原告刘通生,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

被告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北里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香,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五区134号。

委托代理人段健康,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扶沟县崔桥镇一村。

原告刘通生诉被告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赫之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通生,被告赫之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香、段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通生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为“镊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9年6月5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8304977.7。

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正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在市场上发现大量由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该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经查,被告全国销售数额巨大,严重影响本案所涉专利的实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至少50万元。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公证费2000元。

被告赫之源公司辩称:被告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为多种独立产品按照医疗机构临床操作规程,组合在一起的医疗用品。

构成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各种配件为我公司从市场外购的产品。

其中原告所诉被控侵权产品“镊子”,为我公司向余姚市骏腾塑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所购产品均有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3402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3402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34029号原告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周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士强,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爽,女,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住址(略)。

被告雷蕾,女,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址(略),现住址(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女,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略),现住址(略)。

原告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迈视网络公司)与雷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迈视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士强,淘宝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雷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视网络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8年7月8日获得了天津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如烟科技公司)授权,取得“如烟”系列产品的“互联网中国区唯一总代理”的授权,享有在互联网中国区域内独家销售“如烟”系列产品的权利。

同日,我公司和如烟科技公司联合对外发布公告,声明在中国区域内如烟产品的互联网销售必须取得授权。

但是,我公司现在发现雷蕾无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然在淘宝网络公司所有的“淘宝网”(网址)支持下,进行非法交易。

雷蕾的行为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008年9月10日,我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向淘宝网络公司发函告知上述侵权情况,要求其删除相关信息。

但时至今日,淘宝网络公司仍在发布相关信息。

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雷蕾停止在网络上销售如烟系列产品;淘宝网络公司停止发布并删除在淘宝网上雷蕾销售“如烟”产品的销售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原告孙铭蔚(曾用名孙丽娟),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4号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桂林,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男,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董文惠,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9号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正福寺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惠,执行董事。

原告孙铭蔚与被告董文惠、第三人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铭蔚委托代理人黄桂林、王宏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董文惠及第三人金佰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铭蔚诉称:我是金佰瀚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

金佰瀚公司的另一股东是董文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

2005年4月19日,董文惠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未支付任何对价,冒用金佰瀚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将金佰瀚公司所有的第3058879、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个人。

董文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了金佰瀚公司的商标专有权和我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

董文惠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金佰瀚公司和我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我诉请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董文惠以金佰瀚公司的名义将第3058879、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商标转让给他的行为无效;2、董文惠承担我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5183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工商查询费142元、交通费41元)。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XX民一初字第3234号原告李鸿,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XX市XX商场职工,住XX市XX区XX大街X号。

身份证号XXXXXX19850315XXXX。

委托代理人杨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XX市XX商场职工,住XX市XX区XX大街X号。

现正住院。

身份证号:XXXXXX19820701XXXX。

法定代理人王老虎,XX市XX公司总经理,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XX市XX花园XX号。

身份证号:XXXXXX19530405XXXXX。

原告李鸿诉被告王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鸿及其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老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鸿诉称。

原告李鸿与被告王虎在2008年4月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同年9月结婚,婚后不久,原告李鸿发现被告王虎精神不大正常,后来越来越严重总是自言自语。

2010年5月,被告王虎在原告李鸿的陪同下在XX市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检查,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

进行心理治疗后。

有所好转。

其后又多次发病。

并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发型)”长期住院治疗。

2010年11月22日,原告李鸿生下一子王小虎。

被告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小虎。

并且结婚三年以来,被告大部分时间在医院治疗。

所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自己和王小虎的身心无法保障。

要求离婚。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小虎由原告抚养。

不用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后两人两套住房中的一套位于XX市XX区XX大街XX号(2室2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归原告所有;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李鸿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

证据二、房屋所有权证两份,证明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三、王虎的住院病历,证明王虎病情。

证据四、邻居赵XX的证言,被告经常打骂原告。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

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

如原告被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

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___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 (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___________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___________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___________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第三人___________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兴广场60楼6002-6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恒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江,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汉族,1941年某月某日出生。

住所地:广州市某路95号委托代理人:闵卫国习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2)天法经初字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投保人谢某与上诉人的代理人黄汉尧共同签署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以下简称投保书),投保书已列明投保人谢某及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原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投保人谢某已于签署上述投保书的次日向上诉人交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投保人谢某与上诉人的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含附加给付长期疾病保险、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成立。

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上诉人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上诉人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

投保人谢某已依上诉人安排,到上诉人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已履行健康告知义务。

至于上诉人凭投保人谢某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投保人对谢某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实为上诉人内部规定,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故上诉人以其未收取投保人谢某体检报告为由而称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亦不予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6606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300-1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中北里新荣家园C座1F。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桂前街89号天府公寓6楼C座。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中北里新荣家园C座1F。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娱公司)、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双、闫芳,被告卓娱公司及奇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孙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温瑞安的作品《骷髅画》、《大侠传奇》、《逍遥游》、《天下有雪》、《逆水寒》、《神州无敌》、《两广豪杰》、《寂寞高手》、《江山如画》、《剑气长江》、《会京师》、《大宗师》、《闯荡江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

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所有、经营的捉鱼网(域名为)为公众提供在线阅读本案作品服务,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域名的持有者。

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是捉鱼网(域名为)的所有者。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一、案例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和原告离婚后,财产分割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经审理查明,夫妻双方有一套共同购置的房产,且两人的工资收入差距明显,为了公平起见,法院决定采取三七分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被告负担七成的房产价值,原告负担三成,并且被告还需支付原告一定的赡养费。

二、案例二:关于劳动争议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遭遇工资拖欠和加班费不支付的情况。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存在欠薪行为,并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并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三、案例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在被告的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受伤。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失,并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承担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

四、案例四:关于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并且还拒绝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判决被告支付货物的差额以及违约金。

五、案例五:关于遗产继承的民事判决书原告是被告的唯一继承人,在被告去世后,其家庭成员对遗产进行了侵占。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告是合法的继承人,并下令被告家庭成员归还遗产,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以上是我为您整理的5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精选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不同的领域,如离婚财产分割、劳动争议、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以及遗产继承等。

这些案例在解决争议中充分考虑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这些案例对您有所帮助。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和制作要求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和制作要求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和制作要求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和制作要求一审民事判决书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的首部,应依次写明下列事项:1、人民法院的名称、文书名称和案件编号。

2、当事人的称谓和身份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3、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身份等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二)事实部分事实,是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是正确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基础。

在判决中首先要把事实写清楚。

1、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自述的理由,即原告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解决争议问题的意见、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示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依据。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所确认的事实。

2、事实部分的写作要求方法。

(1)事实部分可分为两个自然段书写。

第一段,简要叙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以突出双方争执的焦点;第二段,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客观地叙述纠纷的来龙去脉。

(2)对当事人的诉讼请示和理由的叙述,一般可采用下面三种方法;一是综合归纳法,又称陈述法。

二是适当引用当事人的原话。

三是对原告人的叙述和被告人的答辩,在综合叙述的过程在适当插入一些原话。

(三)理由部分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是判决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供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1、理由部分的写作内容。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由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两部分组成。

2、理由部分的与作要求。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写好判决的理由部分,应做到下面几点:(1)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

(2)要针对每一起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双方争执的焦点,具体阐明判决所持的观点和理由。

电大《法律文书》03任务_民事判决书

电大《法律文书》03任务_民事判决书

《法律公文》03任务1.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

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

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 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

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X 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

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

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

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

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

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

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

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

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

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

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1.事实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

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

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

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

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

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

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

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

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

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

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

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

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

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

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

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

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范文】××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建初字第256号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