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法律适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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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法律适用的困惑
一、案发经过
(一)案情简介。2013年7月30日中午12时20分,某餐饮有限公司为王某承办学宴,2013年7月31日凌晨3时左右,陆续有当天就餐客人分别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就诊,主要症状均为腹痛、恶心、呕吐、腹泻等临床症状。69名患者均有7月30日午餐共同就餐史。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结合临床表现,这是一起不明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经诊治医疗机机构对患者给予抗感染及对症治疗后显效。截至2013年8月4日,所有就诊者69人痊愈出院,无危重病例及死亡病例。
(二)企业概况。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0日,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属大型餐馆,主营中餐(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类;不含生食海产品)。
(三)事故经过。通过调查证实,该公司在7月30日中午共承接王某举办的宴席24桌,192人就餐,每桌菜品为20道(其中:凉菜6道,热菜12道,小吃和水果各1道),每桌标准为658.00元,货值金额共计15700.00元,获得收入15700.00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四)流行病学调查。
1、个案调查。7月30日中午学宴参加者,于7月31日至8月1日出现腹痛和/或腹泻的患者;以及7月31日中午在
某餐饮公司就餐的非学宴参加者,于7月31日至8月1日出腹痛和/或腹泻的患者。经个案调查,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患者37名,均参加过7月30日的学宴。
2、样本采集。疾控中心共采集该公司7月30日中餐学宴留样食品5份(热菜:五彩蒸扇贝,凉菜:巧手油麦菜、盐边牛肉、鲜椒拌木耳、葱椒鸡),分别采集厨师肛拭子3份和患者男、女肛拭子各3份,未采集到排泄物与呕吐物。对其进行细菌总数、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等项目检验。
(五)卫生学调查。
1、菜肴供应情况。2013年7月30日中午共接待宴席24桌,192人就餐,每桌菜品为20道{菜谱:凉菜6道(上海酱鸭、盐边牛肉、葱椒鸡、爽口厥根粉)、热菜12道(五彩蒸扇贝、蓉和开门红、虾仁、吉祥富贵肘、香辣羚羊肉、紫菜绿豆煨猪蹄、乡村九品碗、清炖牛肉、砣子肉、香菇笋子烧鸡、蜜枣蒸八宝、时蔬一道)、小吃和水果各1道}。
2、菜肴采购、加工情况。据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013年7月30日午餐所用食品原料均为当日购于城西市场,有进货清单,对当日所购的食品原料也进行了验收,2013年7月30日中餐所供应的各类菜肴均为当日加工制作。
3、加工场所检查情况。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品制作设施设备齐备,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有独立的凉菜操作间。建立了完整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台帐、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相关管理制度完善。
4食品留样情况。在该公司厨房冷藏柜中存放有留样食品共计18道,每道50克,同时,在另一台冰柜内发现存放半成品的“扇贝”7斤。
5、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检查情况。该公司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员,查见该公司所有员工56名,其中:厨师26名,服务员30名。经核实,均持有效健康证明。
(六)分析与结论
1、临床资料分析。69例(占100%)患者有先后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相同或相似症状,罹患率为36%,最长潜伏期15小时,最短潜伏期约10小时。本次聚餐发病者在相同的时间内均食用过上述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发病者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由个案调查可知,所有患者均参加了7月30日中午的学宴,男、女人群间均有发病,年龄跨度为11-67岁。
2、实验室检验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表明,所采集该公司留样食品5份、厨师和患者的肛拭子中均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霍乱弧菌。
3、分析结论。综合市卫生局出具的分析结果报告、现场卫生学调查、发病者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依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认定:此事件为病源不明细菌性食物中毒。
(七)调查过程。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
法人员在现场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及原材料、留样食品和食品库房予以查封;提取了该公司7月30日中午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购进台帐、《宴席菜单》、《食品留样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等相关材料;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要求该公司在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暂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下发了《暂停营业通知书》行政处理措施,并与疾控部门一道对该公司7月30日留样食品进行现场抽样。
(八)企业采取的措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一是庚即停止营业,在调查结束后,对加工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二是封存所有原辅材料,积极协助、配合职能部门处理善后和案件调查、取证,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未毁灭、转移有关证据;三是配合疾控部门进行留样食品采集,厨师及服务员肛拭子采样;四是主动做好病人的救治、后勤保障和筹措预支治疗费用,并全额退还了宴席举办当事人王某宴席费用。
(九)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留足食品样品份量(每种菜品仅留样50克,不足100克);二是承办宴席前未向我局申报;三是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四是经营病源不明的细菌性食物。
(十)处理结果。该公司存在的未按照有关要求留足食品样品份量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这两个违法行为均必须先经过警告、责令改正;对经营病源不明的细菌性食物,给予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承
办宴席前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故而无法对其进行处罚。综合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作出了警告、没收尚未使用的“扇贝”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困惑
(一)关于“病源不明的细菌性食物”引发食物中毒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二)项规定情形的问题。本案中,卫生部门对所检验的食品中未明确是什么菜品导致食物中毒,因此,得出的结论本次事故为“病源不明细菌性食物中毒”,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没有涵盖“病源不明的细菌性食物”,因此,是否可以适用本法条,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监管部门是否可以采取暂停营业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问题。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采取了要求企业暂停营业的行政处理措施,必然使企业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会引发当事人行政诉讼或复议的风险,但如果在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可能会导致事故会进一步升级,同时,也使承办执法人员因此而有涉嫌渎职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