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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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3.1.3 水利工程项目规划主要包括排灌工程系统规划、喷滴灌工程规划、竖井工程规划和排灌电气工程规划四部分。

A)排灌工程系统规划1)骨干沟渠是指干、支级灌排沟渠。

─灌溉干渠尽可能布置在灌区的最高地段,其他各级主要渠道应沿地形较高地段布置,以便控制最大的自流灌溉面积。

排水干沟应布置在地形最低的地段,或利用天然的沟道,以便承泄上一级沟道来水时,不发生壅水现象,并能自流泄入承泄区。

但运用这一原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地形条件有时必须放弃高地的高地的自流灌溉面积而改为提水灌溉,或是适当提高排水沟的位置,局部低地咳采用机电抽排。

─渠系布置要求总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最小,并且工程安全可靠。

例如当渠线遇到沟谷时,可采用绕行与直穿两种方式。

绕行即渠道沿等高线随弯就弯;直穿就是做填方渠道或虹吸管、渡槽等建筑物横过沟谷。

采用何种措施,要从各方案的工程量、水头和水量损失等方面进行比较确定。

─为了减少渠道输水损失,防止渠道坍塌,保证工程安全,选择渠线时,还要充分注意渠道沿线的地质情况,尽量避免通过风化岩层和节理发育的破碎带一以及透水性较强的地带。

─为了防止渠道由于超过允许最高水位而酿成决堤事故,保证渠道和渠系建筑物的安全,灌溉渠系上必须修建泄水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一般修在容易发生事故和需要特别加以保护的关键渠段,如渠首闸下游、引水渠末端、有大量坡地径流汇入渠段的下端以及渡槽、倒虹吸、大填方渠段等重要工程的上游。

具体位置最好设在能够利用天然河沟洼谷作为泄水道的地方,以减少开挖泄水道的工程量。

─对于灌溉渠系,上级渠道的布置应为下级渠道创造条件较好的分水点位置,应注意利用灌区内原有的小型排灌系统和水井以及塘堰、水库和抽水站,组成井渠结合,蓄、引、提结合的灌溉系统。

─对于排水沟道,则下级沟道的规划布置应为上级沟道创造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发生壅水。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范围2引用标准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总则3.2规划编制程序3.3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规划成果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4.1基本规定4.2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设计成果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条目说明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部分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二)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四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三)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第五条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

(一)一般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土地开发整理规范附录B

土地开发整理规范附录B
1~1.2
2.5
0.5~1.0
2.0
(鲤鱼)可兼作孵化池
(草、青、鲢、鳙)
孵化池
0.4~0.5
1
2
鱼苗池
1~2
1.5~2
1~1.5
沿堤脚应有较宽的浅水地带
鱼种池
3~5
2~2.5
1.5~2
可再浅一些(1.5~2M)
成鱼池
5~10
3~4
2.5~3.5
可兼作越冬池(2~2.5M)
越冬池
2~3
3.5~4
>3
30~20
表B12灌排建筑物、灌溉渠道设计防洪标准年
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防洪标准(重现期)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注:
1灌排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宜取表列上限值。
2灌排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决定。
表13潮汐河口灌排(兼挡潮)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年
建筑物级别
灌水方法
地区
作物种类
灌溉设计
保证率,%
地面灌溉
干旱地区或
水资源紧缺地区
以旱作为主
50~75
以水稻为主
70~80
半干旱、半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不稳定地区
以旱作为主
70~80
以水稻为主
75~85
湿润地区
或水资源丰富地区
以旱作为主
75~85
以水稻为主
85~95
喷灌、微灌
各类地区
各类作物
85~95
注:
1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可选用表中较小值。

TDT100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汇编)

TDT100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汇编)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差不多上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治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说明。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 范畴2 引用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 总则3.2 规划编制程序3.3 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 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 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 规划成果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4.1 差不多规定4.2 农田平坦工程设计4.3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 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 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 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 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 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 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 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 都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 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 设计成果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条目说明1 范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差不多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范围2引用标准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总则3.2规划编制程序3.3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规划成果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4.1基本规定4.2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设计成果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条目说明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范围2引用标准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总则3.2规划编制程序3.3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规划成果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4.1基本规定4.2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设计成果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条目说明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升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差不多上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治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讲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1 范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差不多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T5791一1993 1:5000 1:10000地势图图式GB/T7929一1995 1:500 1:1000,1:2000地势图图式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6453.1—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GB/T 50265—1997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86—199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SDJ 217—19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L 18—1991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721994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判规范SL 73—1995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JT/J 021—1989 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LY/J002—1987 林业工程制图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 总则3.1.1 本标准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完整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完整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3.1.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区。

最新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最新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T D /T1011-2000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整理]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

[整理]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2~4
四类用地之和
65~85
67~87
72~92

120.1~150
应减至150
以内
注:
1已有的村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2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指标级别中,只能采取最低一级。
3新建村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中第Ⅲ级确定;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应按Ⅱ级确定。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项目规划附表
表A1干渠及支渠占地宽度
渠道流量,M3/S
占地宽度,M
1.0以下
1.0~5.0
5.0~10.0
10.0~15.0
15.0~20.0
20.0~30.0
注:半挖方渠道用较小值,填方渠道用较大值.
表A2田间排灌沟渠控制范围参考值
〉10.0
11.0~13.0
12.0~14.0
16.0~20.0
14.0~16.0
16.0~18.0
18.0~25.0
表A5道路规划指标表
道路类型
主要联系范围
沟渠结合级别
行车情况
路面宽
M
路基宽
M
高出地面高度,M
干道
乡镇与乡镇之间
干支沟渠
汽车
6~8
10~12
0.7~1.0
支道
村庄与村庄之间
支沟渠
汽车
3~6
渠别
控制面积,亩
长度,M
间距,M

福建省 土地整理设计审查要点

福建省  土地整理设计审查要点

土地开发整理初步设计报告审查要点一、主要依据和深度要求:(一)主要依据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3、《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制图标准》5、《福建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闽财建[2007]57号)6、《福建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闽财建[2008]79号)(二)深度要求:所提交的初步设计应能满足编制预算、指导施工和招投标的需要。

二、审查内容:(一)基本指标核查1、核查项目区规模是否与立项规模误差过大(按规定误差10%以上的项目设计单位需向省厅汇报)。

2、核查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划分是否正确,文、图是否一致,没有工程措施的地类是否列入项目规模。

3、对初步设计报告中项目名称、工期、规模、投资、新增耕地率、防洪排涝标准、灌溉保证率等基本指标予以核查,核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满足要求。

(二)设计内容审查1、设计内容齐全性审查。

主要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有关文件,审查设计报告规定的内容是否齐全。

如文本是否按设计大纲要求编制,土壤调查、土方工程量表、现场调查表、图纸等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2、基础分析审查。

主要审查必要的设计依据资料是否充分、有效,项目区基本情况介绍是否全面、清楚,项目基础分析与采取的规划方案是否紧密相关。

如项目区原有路、沟、渠、引水建筑物等设施的介绍是否具体、全面,项目区土地利用的主要限制因素介绍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砂漏地或烂泥田,项目区地材情况及对设计的影响等。

⑴水文水利分析计算:主要审查采用的资料分析是否合理;⑵项目区土地利用的主要限制因素:应找出不同区域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

如洋田和梯田采取不同设计;落实项目区是否存在存在砂漏地或烂泥田,面积分布情况,提出治理措施;山区水源不足的尽量寻找新的水源;⑶原有基础设施:设计应列表说明原有道路、桥梁、引水建筑物、防洪、灌溉排水等设施的名称、数量、断面结构、拟采取的措施,并与现状图一一对应。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范围2引用标准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总则3.2规划编制程序3.3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规划成果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4.1基本规定4.2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设计成果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条目说明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1范围1.1本规程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成果等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编制与实施,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

在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772-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7929—199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GB/T7829—1995;GB/T5791—93地形图图式1:20001:5000,1:10000GB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GB/T1654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543.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54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JTJ021-89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GB/T50265-97泵站设计规范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GBJ7—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SL73—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LYJ002—87林业工程制图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SL/T18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72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总则3.1.1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含土地复垦)。

3.1.2规划的基本原则a)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河南一、施工图设计的基本要求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是进行项目施工的重要根据,要紧内容包含:1、工程施工设计图的编制应根据有关标准与规范,符合有关政策。

2、对已批准的规划设计中规划图上规划的工程项目按施工要求逐项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包含土地平整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农田防护工程及其它工程。

3、施工图设计务必坚持在规划项目量不减少、施工质量不降低、预算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图设计。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物,在对建筑物地基承载力提出要求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进行各类建筑物结构设计(机耕桥、人行桥、泵站、水闸、堤坝、渡槽、倒虹吸、跌水等),核实原初步设计是否达到安全、稳固与使用要求。

5、完善单体图设计,绘制各类建筑物施工图,施工图包含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与安装施工图,各类施工图应编制目录、序号,首页应有总说明,对各类建筑物提出施工要点、工艺要求、施工工序、要紧材料与做法,并提出施工质量要求。

(一)土地平整工程1.核实每个田块的平整(推土)工程量,进行土方平衡计算,需要调配土方的应绘制土方调配图。

明确土方的搬运方向、搬运量,土方开挖深度与范围、土方填埋深度与范围。

2.核实拆迁村庄平整工程量与附属物数量。

3.典型田块能说明项目区典型田块的形式,确定各类形式的典型田块所代表的区域;各类要紧农用地用地类型均应根据不一致地形条件分别进行典型田块设计;典型田块设计应能够代表该用地类型所处的地形条件;田间工程应具有代表性;设计应重点说明田块内部道路、沟渠、防护林等田间工程的布置关系;按有关制图规定绘制典型田块设计图。

(二)农田水利工程1.对各灌排渠道(支斗渠、支斗沟、田间灌排农沟、农渠)绘制纵断面图,根据纵断面图绘制各桩号相应横断面图并计算土方(图上附土方表),有护砌工程的硬化沟渠要说明做法并计算工程量。

2.所有的斗沟、斗渠都要绘出纵断,并画出分段横断图,农沟、农渠可绘出几条有代表性的。

(完整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完整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3.1.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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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3.1.3 水利工程项目规划主要包括排灌工程系统规划、喷滴灌工程规划、竖井工程规划和排灌电气工程规划四部分。

A)排灌工程系统规划1)骨干沟渠是指干、支级灌排沟渠。

─灌溉干渠尽可能布置在灌区的最高地段,其他各级主要渠道应沿地形较高地段布置,以便控制最大的自流灌溉面积。

排水干沟应布置在地形最低的地段,或利用天然的沟道,以便承泄上一级沟道来水时,不发生壅水现象,并能自流泄入承泄区。

但运用这一原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地形条件有时必须放弃高地的高地的自流灌溉面积而改为提水灌溉,或是适当提高排水沟的位置,局部低地咳采用机电抽排。

─渠系布置要求总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最小,并且工程安全可靠。

例如当渠线遇到沟谷时,可采用绕行与直穿两种方式。

绕行即渠道沿等高线随弯就弯;直穿就是做填方渠道或虹吸管、渡槽等建筑物横过沟谷。

采用何种措施,要从各方案的工程量、水头和水量损失等方面进行比较确定。

─为了减少渠道输水损失,防止渠道坍塌,保证工程安全,选择渠线时,还要充分注意渠道沿线的地质情况,尽量避免通过风化岩层和节理发育的破碎带一以及透水性较强的地带。

─为了防止渠道由于超过允许最高水位而酿成决堤事故,保证渠道和渠系建筑物的安全,灌溉渠系上必须修建泄水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一般修在容易发生事故和需要特别加以保护的关键渠段,如渠首闸下游、引水渠末端、有大量坡地径流汇入渠段的下端以及渡槽、倒虹吸、大填方渠段等重要工程的上游。

具体位置最好设在能够利用天然河沟洼谷作为泄水道的地方,以减少开挖泄水道的工程量。

─对于灌溉渠系,上级渠道的布置应为下级渠道创造条件较好的分水点位置,应注意利用灌区内原有的小型排灌系统和水井以及塘堰、水库和抽水站,组成井渠结合,蓄、引、提结合的灌溉系统。

─对于排水沟道,则下级沟道的规划布置应为上级沟道创造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发生壅水。

特别要选好承泄区,使之满足以下要求:①在设计情况下,承泄区的水位不应使排水系统造成壅水或淹没现象;②承泄区的输水能力或容量应能及时排泄或容纳由排水区排出的全部水量;③在汛期,承泄区的洪水位若对排水地区产生壅水,引起淹没,则其淹没历时不应超过设计中所规定的时间。

对于排水沟出口与承泄区之间连接段的布置,要考虑水流及泥沙条件。

一般要求干沟与承泄区连接处的交角,最好成45°~60°。

干沟出口处,承泄区应具有稳定和平顺的岸边,以防止河道演变后对排水不利。

另外,因河道凸岸泥沙容易淤积,所以出口不宜选择在河道弯曲的凸岸。

2)田间排灌沟渠布置因地貌类型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平原地区的排灌沟渠可根据其相对位置和不同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布置形式:①灌排相邻布置。

浇灌渠道与排水沟相邻布置,单向灌溉,单向排水。

这种形式适用于地形有单一坡向,灌排方向一致的地区。

②灌排相间布置。

渠道向两侧灌水,排水沟承泄两侧的排水。

这种布置形式适用于地形平坦或有一定波浪状、起伏不大的地形,灌渠布置在高处,排水沟布置在低处。

③灌排兼用布置。

排灌合渠的布置形式,只有在地势较高、地面有相当坡度的地区或地下水位较低的平原地区才适用,因为在这种条件下,不需要控制地下水位,灌排矛盾小。

─丘陵山区的农田,按其地形部位不同,可分为岗、土旁、冲、畈四种类型。

岗田是位于岗岭上的田块;土旁田为山冲两侧的坡上梯田;冲田在两岗之间地势最低处;畈田在冲沟下游和河流两岸。

①平缓岗地,以岭定向,岗顶分水;山田之间要沿等高线开挖截水沟,使山水归槽不满田,达到山田分开,促使实现岭顶平原化。

灌溉干渠一般沿岗岭脊线布置,或沿骨干道路布置,斗渠垂直等高线。

排水沟道则布置在岗、土旁之间,将田块按地形高低分片平整,形成梯田。

②土旁田的田间渠系布置以解决灌溉为主,适当考虑排水防渍要求。

农渠沿等高线布置,毛渠垂直于等高线,沿梯田短边布置,在上、下层梯田间的分界处,灌溉渠道用跌水衔接,消能防冲。

每层梯田里坎设置导渗沟,以降低梯田地下水位。

农渠水进入毛渠后向两边田间灌水,毛渠可以灌排两用。

在土旁、冲分界处(土旁脚)开挖排水沟,使排水时田面水经导渗沟进入灌排两用毛渠再进入土旁脚排水沟。

③冲田的渠道布置形式视冲洼的宽窄而定。

当冲垅的宽度小于100M时,可在山坡来水面积较大的一侧布置。

3)地下排灌系统规划布设区应具备良好的地面排涝系统和灌溉系统与其配套,以保证排水暗管出流通畅。

地下排水系统应与田间灌排明渠网相适应,必要时可对已有的田间灌排渠沟系进行局部调整或改进,以有利于管理运用。

在规划布置地下渠道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①根据灌区地形、水源等情况,取水建筑物(如抽水站、引水涵洞)最好设置在灌区地势高的一边的适中部位,以缩短渠线和降低各分水井的高度,达到节约材料的目的。

②渠线平直,避免水平弯道和垂直起伏。

弯道会增加管长和连接难度,同时水流阻力大;垂直起伏除了存在上述缺陷外,还会于管道弓起处形成汽泡,显著缩小过水断面,产生对地下渠道非常有害的影响。

③地下渠道系统的布置应适合机耕和农业技术的要求。

根据实践经验,以地下渠道灌溉的旱地作物区,农渠采用双向控制灌溉,布置成农渠间距200~300M,农渠长度为400~600M。

④渠线布置应做到路渠合一,即地面是道路,地下是暗渠。

地下渠道的平面布置,一般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两边分水式,适用于没有明显坡度的平坦地区,主管道可以布置在灌区中间,在主干管道上每隔一定距离(60~200M左右)建筑一个配水井,在配水井两边布置分支管道。

在分支管道上再每隔一定距离修建一个用水井和放水井。

其二是一边分水式,适用于一定坡度的地段。

主干管道沿高地一边布置,并向一侧布置分支管道。

4)排灌系统的其他工程规划。

─农田水利工程必须全面配套,才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灌溉渠系上若缺乏配套工程设施,就不能按需要控制水位,分配流量,这不但浪费水量,而且影响有效灌溉面积和工程效益。

因此,必须按本条所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水库、抽水站以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等工程的规划。

─小型水库主要由蓄水坝、溢洪道、放水涵管三部分组成。

蓄水坝的作用是拦断水流,抬高水位,积蓄水量。

溢洪道的作用是当水库水位超过控制蓄水位时,宣泄洪水,防止洪水从坝顶漫溢,引起溃坝事故。

放水涵管的作用是把水库中的水引出,供灌溉、发电等使用。

①小型水库的选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选择谷口狭窄、谷内宽广,坝址附近有利于布置溢洪道和放水涵管的地形;要有足够的集水面积(指水库坝址以上的流域范围);地质条件好,有不透水或透水性很小的坚实地基;水库应靠近灌区;坝址附近有适用的土料及沙石材料。

②小型水库规划必须确定库容,包括有效库容(在放水涵管以上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库容,供农田灌溉、人畜用水、发电等用)和死库容(放水涵管进口底槛高程以下无法自流放出的库容,相应水位为死水位,其确定主要应能满足下游农田自流灌溉所要求的引水位高程)。

③确定蓄水坝、溢洪道、放水涵管等建筑物的位置,选择其建筑形式并估算工程量。

─抽水站是由机电抽水设备及一系列水工建筑物组成,又叫泵站。

其作用是将低处的水抽送到高处,可用于农田的灌溉和排涝(渍)。

在以下几种情况可建立泵站进行排灌:以地下水、水库、湖泊为灌溉水源,以及洼地涝水不能自行排除时;引河水灌溉,采用自流方式不可能或不经济时;需要机电抽水自流引水相互补充时;采用机压喷灌时;翻越分水岭的跨流域引水时。

①确定抽水站的站址应注意以下几点:灌溉站应设在灌区地形较高的地段,既方便输水入田,又可扩大灌溉面积;机房尽量设在较好的地基上,避免建在流沙或淤泥层里,以减少地基处理和加固的费用;站址应设在交通方便,靠近电源和居民点的地段,节省输电耗费和提高对动力资源的综合利用。

②抽水站的设计流量,与抽水站的抽水目的有关,通常多按灌溉与排涝分别计算:灌溉抽水站的设计流量,与灌溉面积和用水量有关;排涝泵站设计流量与降雨量、河网调蓄能力、作物布局等有关。

灌排结合泵站则分别计算出灌排流量,采用其中大者作为泵站设计流量。

③抽水站的扬程通常指总扬程,又叫水头。

总扬程是由进水池水面到出水池水面的高差(净扬程)再加上水流通过管道的水头损失(损失扬程)。

灌溉与排水的要求不同,计算设计的方法也不一样,但都从分析出水池与进水池水为来确定。

④选择机组就是选择水泵和动力机,水泵选择一般根据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来确定水泵型号和需要台数,然后再校核扬程,检验电动机是否超载和是泵是否有汽蚀问题;动力机要根据水泵所要求的配套动力功率选择,所需动力机的功率,应和水泵轴功率相配合,但应比水泵轴功率大(具体可参照《机电排灌设计手册》,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年1月)。

B)喷滴灌工程规划1)喷灌系统类型的选择如下:在蔬菜区及经济作物区,以及地形复杂、坡度较陡或利用自然水头喷灌的小区,可采用固定或半固定管道式喷灌系统;在地形复杂、地块零碎或有障碍物地区,可采用轻小型定喷机组式或绞盘牵引式喷灌系统;对于在平原、草原、牧场及缓坡地区的较大地块,可采用大型喷灌机组,如自走式喷灌系统。

滴灌系统按毛管是否移动,可分为固定式(多用于果树滴灌)和移动式(多用于大田作物滴灌);按滴灌系统的加压方式,可分为自压式(适用于有自然水头可利用的丘陵山区)和机压式。

2)喷灌系统的管道布置应尽量使水源位于喷灌系统中心。

干管沿主坡方向布置,尽量通过地块中间;支管与主风向或干管垂直,与等高线及耕作方向平行。

对于定喷机组式喷灌系统的输水明(暗)渠,要顺风布置,逆风行走;对单移自走式喷灌系统的输水明渠,应与等高线及地块长边平行,尽量与排水沟结合。

地块宽度应与支管长度相等或成整数倍。

滴灌系统的管道在丘陵山区一般沿山脊或较高处布设,支管垂直等高线或依地形条件沿山脊布置,毛管垂直支管,并与等高线平行;在平原地区一般根据地块的形状布设干、支管,将支管与毛管布置成“丰”字形,毛管在支管两侧成对称布置,特殊地块也可单向布置。

C)竖井工程规划1)地下水资源的估算及地下水资源补给量的计算可参照《实用水利技术手册》(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年1月)。

2)竖井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在地下水水力坡度较陡的地区,应沿等水位线交错布井;在地下水水力坡度平缓的地区,应按梅花形或方格形布井。

②地下水量丰富的地区,可集中布井;地下水量较贫乏的地区,可分散布井。

③地面坡度较陡或起伏不平的地区,井位应布设在高处;地面坡度较平缓的地区,井位宜居中布置。

④沿河地带,可平行河流布井;湖塘地带,可沿湖塘周边布井。

⑤应与灌排渠沟或管道系统、道路、林带、输电线路的布置相协调。

井型应根据含水层分布情况及凿井机具、施工条件等优先选用管井、筒井或筒管井。

含水层埋藏浅、厚度薄的黄土含水层地区,还可选用辐射井。

确定井数的方法有单井控制面积法(适用于需水量小于或等于允许开采量的情况)和允许开采模数法(适用于需水量大于允许开采量,即需要按允许开采模数进行地下水开采的情况)D)排灌站是根据排灌站设备容量或排灌流量及扬程计算,在井灌区由井数及设备容量计算负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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