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方案附件三: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要求及涉及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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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部、客户服务部
(四)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
时办理更正手续。
(五)鼓励和引导客户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号码。
(六)中国保监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上告知客户以下内容: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客户信息项目和有关要求。
(二)人身保险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
个险营销部、银行保险部 、团体/中介部、中高端 客户业务拓展办公室、法 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各渠道部门负责修订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或代理合同条 款,完善考核体系体系,建立惩戒机制 法规部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或代理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机构一般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
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
银行保险部、团体/中介 部、中高端客户业务拓展 办公室
各相关渠道部门负责督促合作中介机构、代理机构执行 监管规定
篡改或拒不提供客户信息。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
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在劳动 合同和代理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 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 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 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
银行保险部、团体/中介 部、中高端客户业务拓展 办公室、法律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
各相关渠道部门负责修订完善与中间机构、代理机构的 合作协议,并负责监督其客户信息真实性,对于存在问 题的合作机构,及时按照监管要求相应采取措施。 法规部负责进行协议内容审核
构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拒不补充更正或逾期未补充更正的,应终止与
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
核保部
(三)客户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四)人身保险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人身保
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核保部负责按照要求修改投保单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建立健全客户信
息真实性管理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
正完成前不能核保或保全通过: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 、团体/中介部、中高端 各渠道部门、核保部、客服部分别在相应的业务制度、
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 客户业务拓展办公室、核 与中介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协议等中落实
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要求及涉及部门分工
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 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反洗钱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 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 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公司审核发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应要求保险专业中 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限期进行补充更正,在客户信 息补充更正前不予支付手续费;如果手续费已经支付,应在下一次支 付时予以扣除。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
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销售行为实名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
务系统中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通过网 络销售的除外。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 构销售的,还应记录其分支机构或网点的名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其保险销售从业
各渠道部门、运营部门对照监管规定,自查规章制度、 业务流程、系统设置中是否按照监管要求收集、记录、 管理和使用客户信息,对未达到监管机关要求的,应及 时整改。
第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人
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
各渠道部门采取措施,要求合作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
监管规定
责任部门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每年应对分支机构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 作进行检查,督促分支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 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总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 理小组/各分公司
分公司每年对本机构客户信息真实性进行检查,总公司 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小组负责对分支机构检查工作开展 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分支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并依 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心业务系统对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
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一)核保部负责牵头对公司核心系统、银保通及其他
(二)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保单,人工核对投保单与业务系统记录的
与核心系统对接的中介机构业务系统自查,确认是否具
客户信息是否一致。 (三)在犹豫期内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 访,并在回访时对投保人进行身份验证,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 人;如果受访人非投保人本人,应在投保人联系电话更正后再次回访 。
责任部门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
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
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
综合运用佣金和薪酬发放、降级、解除合同等多种手段建立惩戒机制 。对于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 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保险销售 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同 时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
个险营销部、银行保险部 、团体/中介部、中高端 客户业务拓展办公室、核 保部、客户服务部
备控制校验功能 (二)核保部负责牵头制定投保单与系统记录客户信息 核对方案 (三)客服部负责确保电话中心新契约回访制度及流程 的合规性
(四)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保单,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信息是否真
(四)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分公司定
银行保险部、团体/中介 部、中高端客户业务拓展 办公室
各相关渠道部门负责与合作中介机构、代理机构协商确 定
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范围,维护双方的合法商业利益。
第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与保险专业中介
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信
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其的委托代理或合作关系,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
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与人身保险公司协商修
订完善合作协议,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升级改造业务系统。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与人身 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 务的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
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人身保险公 个险营销部、银行保险部 构及业务人员,按照监管要求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
司,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
、团体/中介部、中高端 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公司。
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合法、合理、安全、保密的原则,管理、使用客 客户业务拓展办公室、核 各渠道部门及运营部门按照监管要求管理、使用客户信
实或发生变更,审核保单上记录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是
期开展客户信息真实性排查工作
否真实、完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单独直接负
责客户信息核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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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要求及涉及部门分工
户信息,妥善保管记载客户信息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采取有效措施 保部、客户服务部
息,妥善保管客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
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安全性,防止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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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要求及涉及部门分工
监管规定
责任部门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
个险营销部、银行保险部 、团体/中介部、中高端 客户业务拓展办公室、法 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各渠道部门负责修订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不符合监管 要求的应限时补签 法规部负责对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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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要求及涉及部门分工
监管规定
个险营销部、银行保险部 、团体/中介部、中高端 客户业务拓展办公室、核 保部、客户服务部、法律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内部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 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各渠道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银邮代理机构、业务人员 提出客户真实性要求 法规部负责对公司制度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承保、保全等业务时,应按照下列要求,
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
(一)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
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二)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
(三)对于下列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应要求客户补充更正,补充更 个险营销部、银行保险部
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客户信息真 实性管理工作。 人身保险公司应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保险专业中 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 售人员按照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 户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有效的审
个险营销部、银行保险部 、团体/中介部、中高端 客户业务拓展办公室、核 保部
各渠道部门负责建立销售行为实名制,并相应在核心业 务系统中改造 核保部负责确保在保单中落实相关要求
人员的姓名、工号。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
核:
(一)人身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及其他与核
责任部门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 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和保全等业务活 动和提供客户服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 客户信息。 前款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个险营销部、银行保险部 、团体/中介部、中高端 客户业务拓展办公室、核 保部、客户服务部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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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要求及涉及部门分工
监管规定
责任部门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承保、
保全等业务和客户服务的需要,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 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双方以及第三方机构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 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严格限定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
第十七条-二十条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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