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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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10052

学号:S100022

中央民族大学

研究生学期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

学期:第二学期

学生姓名:陆娴

年级:2010级

院系单位: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指导老师:段威

课程名称:债权法

任课教师:段威

完成时间:2011年8月20号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期论文评阅表

学生姓名陆娴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债权法论文题目浅析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

任课教师:年月日

浅析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

【摘要】不当得利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

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的原因之

一,它所引起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在这一制度中,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①由此看出,不当得利调整受损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仅仅调整某一方的利益。受益人的受益是以受损人的损失为前提的,不当得利的安排不仅是限制受益人不当受益,而且客观上也是为了弥补受损人因受益人受益所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人们更加关注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在受益人收益的全部范围内返还还是结合受益人的受益,以及受损人因受益人的受益所遭遇的损失来返还,同时是否要考虑到主观的因素呢?通说认为,当损害大于利益时,应以利益为准。当利益大于损害时,则以损害为准。在理解这一原则时必须明确不当得利上的损害与利益有其特殊性。不当得利法上的损害不仅指现实所蒙受财产的减少,应增加的财产不增加,也包括在内。②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受益人的主观善恶来探讨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关键词】不当得利利益返还主观状态第三人义务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与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即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返还标的和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说明应当返还什么的问题,后者重在说明实际应当返还多少的问题,实际上是考虑免除返还因素之后的返还问题。他们的根本的不同表现在,前者具有客观性,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有受有利益的事实即可,因此返还标的是与不当得利的成立相联系的,不当得利的成立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后者即返还范围则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息息相关,当事人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决定了返还范围的大小。作为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返还标的本应只包含原有利益,但在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和返还不当利益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期间利益形态往往发生变化。所以,基于原有利益取得的用益利益,包括,因不当得利所得的权利的行使而取得的利益、原物的代偿利益,以及作为原有利益的孳息或代位物也应当包含在内。“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之性质,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③

二、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与受益人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认为,不当得利以受益人是否知情为标准可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其受益无合法根据是善意不当得利,反之,则为恶意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然而何谓善意何谓恶意呢?从各国立法模式来看,笔者比较赞同德国的法律依据说即以是否了解有法律依据为标准。不知无法律上原因概括为善意受益人,未明确明知或应当知道。而判例认为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益人因为过失而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属于恶意受益人。这样的标准极具客观性、具体性,较之于主观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易于实际操作。笔者理解是受益人主观的善恶就是来看就是受益人是否有尽到“一般人”注意的义务,即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就为恶意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上的“没有合法依据”仅指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不要求取得权利或财产

①戎旭东:《不当得利制度浅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月。

②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③刘宁:“不当得利制度之理论研究”,载四川教育学院院报2004年第7期。

也无合法根据。例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是他取得该项利益却没有合法的根据,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即使采取了物权无因理论,在买卖合同被宣布无效的场合,物权能成功的转移,此时,保有物权是有合法根据的(根据物权行为),但是保有该利益没有法律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

首先,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尽管尽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但仍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对受益人的态度非常宽容,要求其返还的利益仅限于现存利益,即使受损人的利益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也仍如此。所谓现存利益,指受益人被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时享有的利益,但并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态为限度。原物的固有形态虽然改变但其价值仍存或可以代偿的,仍归为现存利益。例如,受益人将其受领的财物以低于通常的价格出卖,受益人只返还所得的价款。如果该价款已经被消费,并因此而省下其他的费用开支,则其节省下的开支为现存利益,受益人仍应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价款被他人盗走,则为利益已不存在。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不当得利的返还费用,原则上应由受领人负担,不在扣除之列。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利益的债务,当属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费用属于清偿债务的费用,根据债务的一般原理,此应由不当得利债务人即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担。总上所述,善意受益人的返还利益范围即为,受益人所受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得扣除其因信赖该利益而发生的损害之差额。

其次,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恶意,又称为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所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之后,应当予以收缴。在这种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该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了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以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这实际上是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责任的结合。

第三,受益人收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这要基于不同的时间点来划分,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为善意,而嗣后为恶意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例如某人先以善意不当得利取得一物以低价500元卖出,并用200元消费,之后得知该不当得利存在,继而为了不予返还将剩余300百元也挥霍一空,此时后面的300元是在恶意的主观状态下为之则需要返还。

第四,第三人的利益返还范围。依债权的相对性的基本性质,不当得利之请求权人,本应只能对直接从其财产受益的得利人,行使其不当得利请求权,然而法律在特殊情况下却允许不当得利债权人的请求权,扩及并非因不当得利受益的第三人。我国立法中并无此规定,根据德国和台湾民法的规定第三人负返还义务应具备的要件1、须为无偿让与,如赠与或遗赠。若为有偿,则不发生第三人返还。2、第三人所受之利益须为不当得利之受益人所应返还之利益,包括所受利益及基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取得的利益。例如,不当得利受益人所得之利益为A 物,被他人毁损而赔偿给其B物,善意受益人将该B物赠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仍对受损人负返还B物的责任。3、须不当得利之受益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如恶意受益人以所受之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时,其仍对受损人负偿还价额的义务,第三人则不对受损人负返还义务。①显然上述立法,规定无偿受有该利

①马金海:《不当得利的成因及返还利益范围分析》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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