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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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

安徽省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末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l、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然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一个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一个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一个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域的人民政府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依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待遇项目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

(二)相关政策规定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转变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域及用人单位应依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

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1、在深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标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即: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2、在深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程序有哪些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程序有哪些

⾮因⼯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抚恤⾦的程
序有哪些
⾮因⼯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须知
(⼀)申请条件
1、员⼯按规定参加养⽼保险或正享受按⽉领取养⽼保险待遇;
2、员⼯系退休前⾮因⼯死亡或退休后死亡,且在医疗保险窗⼝已结算医疗保险费⽤。

(⼆)偿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的3倍;
2、⼀次性抚恤⾦:供养直系亲属为1⼈、2⼈、3⼈及3⼈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的6倍、9倍、12倍⽀付。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因⼯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审核表》⼀式两份(在职⼈员死亡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死者的⾝份证、户⼝薄、死亡证明、⽕化证明、死者个⼈或供养直系亲属个⼈的银⾏储蓄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3、有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被供养对象户⼝薄复印件(验原件)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4、年满16周岁仍在中学或职⾼就读的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和学⽣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供养对象,须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四)申领程序
养⽼保险窗⼝在每个⼯作⽇内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核定待遇,开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次性养⽼保险待遇决定书》,并在5个⼯作⽇内将⽀付清单交社保财务部门并完成⽀付。

(五)其它
1、退休⼈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内申请办理社保结算⼿续。

2、离休⼈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内到市社保中⼼养⽼保险处申请办理社保结算⼿续。

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工作安全和健康保障越来越重视。

然而,即使在工作场所以外,人们也应该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有所了解。

尤其是在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非因工死亡是指在工作期间以外的时间和地点,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或受益人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在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保障家庭的合法权益。

根据佛山市相关规定,非因工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养金。

丧葬补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一次性抚恤金是对于家属的一次性补偿,而定期抚养金则是为了补偿家属因失去经济来源而产生的损失。

这些赔偿标准旨在给予家属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维持生活。

除了以上提到的赔偿金外,佛山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例如,对于享受定期抚养金的家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才能享受到抚养金的发放。

这些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赔偿金的合理发放,避免滥用和浪费。

在实际操作中,佛山市相关部门也会对非因工死亡赔偿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会建立档案,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赔偿金的发放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这种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用和欺诈行为,保障了赔偿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支持。

通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养金的发放,家属可以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帮助,减轻生活压力。

同时,相关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也保障了赔偿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加强对于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了解,做好相关的规划和准备。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意外和疾病的发生,为家人和社会减少不必要的伤痛和损失。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人最怕出什么事情,尤其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倒下,那么一家都很难以生活了。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相关的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

也算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体恤家属。

那么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二、抚恤金相关知识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一、非工伤死亡公司怎么赔偿
1、非工伤死亡的单位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
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工伤的认定范围如下: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主要有下列几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23条、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其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亲属2人为9个月,供养亲属3人为12个月。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选择):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进行救济。

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总和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注:这部分困难补助费由于没有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出现,是地方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如果该职工家庭并不困难,不存在生活不能保障的可能,这部分补助费可以不予发放。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正文: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帮助这些遗属度过难关。

本文将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应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财社[2012]69 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同时,《关于调整部分民政救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9]11 号)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1.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职工的死亡时间,补助标准有所不同。

以2019 年为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农村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 倍。

2.申请程序:职工遗属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等。

同时,还需填写《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补助。

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1.提高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让更多遗属得到切实可行的帮助。

2.简化申请程序: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遗属能够及时领取到补助。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遗属了解政策内容,及时享受政策待遇。

总之,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职工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一旦发生非因公死亡的情况,不仅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立合理的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基本生活保障金。

这是最基本的赔偿标准,用于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是丧葬补助金。

在职工不幸去世时,家庭需要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因此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是抚恤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死亡的职工,应当给予一定的抚恤金,以补偿其家庭的损失。

四是子女教育补助金。

对于未成年子女,应当给予一定的教育补助,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其次,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家庭情况等因素,确保赔偿标准能够真正反映职工的贡献和家庭的实际需要。

同时,赔偿标准的确定也应当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避免因赔偿过高而给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再次,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赔偿标准执行机制,确保赔偿金及时发放到位。

同时,应当加强对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职工和家属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赔偿标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监督和指导。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职工赔偿标准的指导,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执行赔偿标准,保障职工权益。

总之,建立合理的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职工因疾病、意外或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时,其家属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非因工死亡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在工作之外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其次,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金数额是与职工生前工资挂钩的,也就是说,职工的生前工资越高,其家属获得的赔偿金数额也越高。

此外,职工的工作年限也会影响赔偿金的数额,工作年限越长,赔偿金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另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还受到地区差异的影响。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地区对于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相对较低。

最后,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让其家属在职工意外身故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参加相关社会保险,承担起对职工及其家属的责任,确保他们在意外身故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总之,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及其家属应当了解相关规定,依法享受相应的赔偿待遇。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为职工及其家属在意外身故后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这篇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1、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2、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

农业户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4、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5、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6、法律主观:一般30000元,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

单位员工死亡丧葬费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当月来办理的,由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亲属到单位领取。

国家企业员工去逝安葬费是:企业职工死亡,如果是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倍;如果是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山东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新)山东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非工死亡赔偿标准

非工死亡赔偿标准

非工死亡赔偿标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幸的事故时常发生,而其中一种最为严重的事故就是非工死亡。

非工死亡指的是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导致的死亡。

对于这样的悲剧,社会和法律都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和规定,其中就包括了非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首先,非工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是基于对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补偿。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通常会考虑到死者的年龄、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

一般来说,赔偿金主要包括丧葬费、家庭生活补助金、抚恤金等方面。

其次,在确定非工死亡赔偿标准时,法律会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比如,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通常会规定一定的抚养费用,并确保他们的正常生活和教育不受影响。

同时,对于配偶的生活补助金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保障其正常的生活需求。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死者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或者因为意外导致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困难,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

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更加倾向于保障家庭的生活稳定,给予更多的赔偿和支持。

总的来说,非工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既要考虑到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也要考虑到他们的精神损害和实际需求。

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支持都是为了在悲剧发生后能够给予家属最大程度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度过难关,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应该更加重视非工死亡赔偿标准的执行和落实,保障每一个受害家庭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预防措施的加强,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

总之,非工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法律、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合理的赔偿标准和更加严格的预防措施,我们可以为每一个家庭的安宁和幸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希望在未来,能够减少非工死亡的发生,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安全健康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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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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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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