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

第一节业务流程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适用商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检验检疫依据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等(本章第二、第三节),如有新规定或标准代替上述所列规定或标准,采用新规定或标准。

2.1检验依据

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

B、进口国标准

C、出口国的标准

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

2.2.1中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

2.2.2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2.4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第二节)

2.4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本章第二、四节)

3.报检

3.1时间和地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局长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3.2单证及相关资料

3.2.1进口报检

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材料。如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检时需提供有效的《入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过境货物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如需办理卫生注册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3.2.2出口报检

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材料。凡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生产基地备案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3.3单证及相关资料审核

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检验检疫要求及依据是否明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所有单证内容是否一致、有效。

4.检验检疫

4.1检验检疫内容

检验内容: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检验要求及货物中涉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内容。检疫内容:我国或输入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植物有害生物、土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4.2检验检疫项目确定原则

4.2.1进出口蔬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检验检疫项目。重点检测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有害生物等。

4.2.2在某一时期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公认的在某种蔬菜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应做该物质的检验。

4.2.3来自疫区,特别是一些易带活虫的保鲜蔬菜应针对性地确定检验检疫项目。

4.2.4对在运输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可能污染的进口蔬菜,应详细调查该污染物的种类、毒性后,检验其含量。

4.2.5特殊品质检验项目可参照合同执行。

4.3检验检疫方式

4.3.1检验方式

逐批检验、过程检验、验证抽查等检验方式。

4.3.2检疫方式

产地检疫、口岸检疫等检疫方式。

4.4现场检验检疫

4.4.1环境的检验检疫

货物堆放场所是否清洁,有无污染物;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活害虫和鼠类;货物是否按品种、批次分别存放;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4.4.2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

运输工具是否经过适载鉴定,是否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上航次是否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

4.4.3包装检验检疫

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有无异味,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染,是否带有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

4.4.4数重量检验

根据合同、装箱单或提/运单等资料,对货物进行数重量检验,定量包装货物需要进行重量检验的,按SN/10188-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进行;数量检验,即现场清点包装货物件数是否与报检数量相符。

4.4.5开箱(包)检验检疫

根据报检单核查有关单证,并根据所附单证逐批核对货物位置、数量、唛头(标记)、批次代号等,确认货证相符后,按照有关规程实施检验检疫。如在检疫中发现有害生物时,

在初步鉴定后,认真做好记录,并将其携回实验室做进一步鉴定。同时按规定取样,并按要求做好现场检验检疫工作记录。

4.5取制样

4.5.1取样依据

有明确的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的,按具体商品的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未有明确的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的按本章第三节中该商品所属的大类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

4.5.2取样原则

取样时应及时填写样品标识,内容主要有样品名称、产地、采样时间、地点、批号、经办人等。

取样时应保证检验检疫样品的代表性。根据蔬菜携带有害生物的情况进行针对性和随机取样。所有样品应及时携回实验室,特别是非定型包装的蔬菜。需检微生物的,应尽可能在采样后4小时内送检;易挥发的,应密闭;冷冻蔬菜,应在解冻前送检,样品须尽量保持原始状态,不能使样品受到污染以及发生霉变、腐烂、微生物消长、毒物分解或挥发、水分增减等现象。

4.5.3取样数量

按4.5.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取样数量。

4.5.4样品送检

取样完毕后加贴样品标识,填写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

4.6实验室检验检疫

4.6.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所列检验检疫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程及实验室质量手册要求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4.6.2按有关要求分别做病、虫、杂草等项目的检疫;按有关规定混样,制成检验样品和保留样品,分别进行感官、物理、化学、卫生等项目的检验。按照本章第三节所列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4.6.3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实验室记录,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4.6.4要根据样品的特性,按照样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检测样品的留存,妥善保

管数据,以备复检与核查。

4.7结果的判定和处理

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4.7.1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4.7.2不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烂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布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口及其他情况。

4.7.3不合格蔬菜的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