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行业产业政策汇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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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产业政策汇总解析

1、天津市出台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近日,天津市出台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在天津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及连续5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对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次购房、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给予最高全额奖励。

2、广东省东莞市出台政策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完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日前,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融资租赁业明确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意见》明确,将大力支持国内外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东莞成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在资金进入、公司登记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捷服务。另外,对已经在东莞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其积极拓展业务,做大做强。《意见》提出,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支持融资性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对印花税、售后回租业务税收、加速折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等提出了有关税收政策的支持措施。

3、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7月17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统计和后续核查,同时,收紧外资租赁公司审批。

近年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迅速。尤其是自2009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权,由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各地融资租赁企业开始呈几何级增长。

根据《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在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2010年6月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统计和后续核查。

具体内容包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2013年度为8月15日之前),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将本行政区域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汇总,报送商务部以进行公示。

对未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将不能办理后续变更手续;对在上一会计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年检不合格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地商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商务部。在目前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急速增加的情况下,商务部进行必要的监管,对融资租赁行业是好事,将有利于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通知》中还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

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

此外,随《通知》发布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下称“《指引》”)中,商务部要求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且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同时,对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需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4、商务部实现对融资租赁行业运行的动态监管

近日,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进入了试运行阶段。通过这一系统,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进行基本信息备案、业务信息实时填报、租赁物登记公示等,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则可进行数据汇总及综合分析,定期发布融资租赁业运行情况,实现对行业运行的动态监管。

对此,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营改增”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已经进入转折期。上述系统的上线旨在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手段,提高行业监管工作水平,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

5、商务部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银监会网站16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颁布于2007年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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