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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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车辆安全会议制度

---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劳保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车辆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编制:邱诗鸿审核:批准: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

(1)爱祖国、爱人民、爱公司、忠于职守、文明车辆。

(2)对人民高度负责,端正驾驶作风,开好车辆安全车。

(3)提高警惕,确保车辆安全,防患于未来,做到“四要四不”,即要遵章守纪,不开超速车;要集中精神,不开疲劳车;要发扬风格,不开赌气车;要及时检查车辆,不开带病车。

2、驾驶员守则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

(2)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和其它无关人员驾驶。

(3)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4)不准驾驶车辆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5)不准驾驶不符合装卸规定的车辆。

(6)过度疲劳和妨碍车辆安全车辆时不准驾驶。

(7)每日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要对所驾驶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自觉做好车辆保养工作。

(8)驾驶室内不搭乘无关人员。

(9)运输时必须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车辆资格证,驾驶人员应自觉配合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路检路查。

(10)须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公司规定的时间参加车辆安全活动。

3、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所有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等。

5、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保障后方可上路行驶,为保证车辆的车辆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配备各种有效的车辆安全装置和设备。

6、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车辆车辆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门。

7、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有坡度路段乱停乱放。停驶后拉紧驻车栓、取出启动钥匙,锁住车门。

(二)车辆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制度

1、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二级维护保养工作,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凡技术状况、等级不达标、不符合车辆安全要求的车辆、设备,一律禁止投入承远、应提前制定更新计划、逐步淘汰分期到位,保证和不断提升良好的车况结构。

(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走合保养。

(2)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保与年检。

(3)当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主管人员同意进指定维修站修理。

(4)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车辆各项险种。

2、为全面掌握车辆在使用周期中的车辆安全管理,建立反映车辆全貌的一车一档。主要材料应包括:

(1)新车始于登记的全部原始凭证。

(2)投入使用后取得的各项承运资质资料。

(3)各项强制险、及应投保险种的凭证。

(4)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确认资料。

(5)车辆维修保养资料。

(三)车辆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

1、事故统计和报告由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员兼任。

2、车辆安全信息:

(1)负责事故的登记、报告,做好事故记录。在第一时间报告应当立即上报的事故。

(2)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

(3)重特大事故专题报告书。

3、车辆安全信息管理员的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4、车辆事故统计

(1)车辆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2000元以下的事故(当

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现场车、物损失折款2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 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车辆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追尾、失火等。

(3)车辆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4)车辆事故统计,使用《公司车辆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并按行业、公司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

5、车辆事故报告

(1)事故汇报:

事故报告程序: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或110)和单位车辆安全信息报告员报告;车辆安全员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属地管理政府和安监局报告。

(2)报告时限

一般事故发生后;国定工作日期间(8.00~16.30时间段)2小时内汇报职能管理部门,其它时间段第二天8.30前报公司办公室。

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公司办公室,不得超过1小时。职能管理部门同时即向总经理报告。

(3)上报事故报告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车辆事故快报》格式,报告的具体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车辆牌号、车型;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驾驶员姓名、车辆资格类别及证号;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概况;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抢险、救助情况;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单位盖章。

(4)结案时间:

一般事故:7个工作日结案;

重大事故:20个工作日结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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