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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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GS 天津市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Q/TGS102301.08-2002
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2002-11-10发布2002-11-10实施
天津市电力公司发布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字 (1)
3 总则 (1)
4 调度管理 (2)
4.1 调度管理的任务 (2)
4.2 调度管理制度 (3)
4.3 调度范围的划分 (4)
4.4 各类电厂、双电源用户调度管理 (5)
5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7)
5.1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 (7)
5.2 电网有功调度计划管理 (8)
5.3 电网的负荷管理 (9)
5.4 新建和改扩建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 (10)
6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11)
6.1 检修计划管理 (11)
6.2 检修工作申请票管理 (12)
7 电网频率、联络线潮流调整 (13)
7.1 中调负责电网频率的调整。
(13)
7.2 区调协助中调调频 (13)
8 电网无功管理及电压调整 (13)
8.1 无功管理 (13)
8.2 电压调整 (14)
9 倒闸操作管理 (15)
9.1 总则 (15)
9.2 操作制度 (17)
9.3 基本操作 (18)
10 电网事故及异常处理 (21)
10.1 总则 (21)
10.2 电网频率异常的处理 (22)
10.3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 (22)
10.4 电网电压异常的处理 (23)
10.5 母线故障的处理 (23)
10.6 线路开关掉闸的处理 (24)
10.7 变压器事故的处理 (25)
10.8 发电机事故的处理 (26)
10.9 高压开关异常的处理 (27)
10.10 电网接地事故的处理 (27)
11 失去通信联系时的调度处理 (28)
11.1 失去通信联系时的正常处理 (28)
11.2 失去通信联系时的事故处理 (29)
12 同期并列装置与低频减载装置的调度管理 (29)
12.1 同期并列装置的调度管理 (29)
12.2 低频减载装置的调度管理 (30)
13 稳定管理 (30)
1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1)
14.1 总则 (31)
14.2 继电保护的调度管理 (32)
14.3 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5)
15 电网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管理 (35)
15.4.1调度自动化 (36)
16 消弧设备的调度管理 (37)
16.1 调谐值的选择 (37)
16.2 运行操作 (37)
(一)(规范性目录)
区调调度员值班管理制度 (39)
(二)(规范性附录)
名词解释41
(三)(规范性目录)
主系统继电保护短时间停用审批权限表 (44)
(四)(资料性附录)
35千伏电缆允许载流量表 (45)
(五)(资料性附录)
导线参数表 (46)
(六)(规范性目录)
天津电网电气设备调度编号原则 (47)
(七)(规范性目录)
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报告应向区调报送的资料内容 (49)
(八)(规范性目录)
电网峰谷平时段和典型记录时间 (50)
(九)(规范性目录)
新建和改扩建设备投运应向区调报送技术资料内容 (51)
(十)(规范性目录)
新设备投入申请书 (53)
(十一)(规范性目录)
电网负荷预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55)
(十二)(规范性目录)
津电调检修申请票 (57)
(十三)(规范性目录)
津电调停(带)电检修工作申请票封面 (59)
(十四)(规范性目录)
津电调操作计划 (61)
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电网内的调度人员、变电运行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在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理等工作的行为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各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
2 规范性引用文字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引用而成为该规程的部分条款或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第115号令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9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9-91 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DL 497-92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
DL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 572-1995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87)水电讯字第41号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
能源电(1988)18号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电政法(1994)315号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
电政法(1994)607号电网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理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分原则
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调调(1995)131号电网调度人员文明值班规范
华北电发2002(15号)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华北电发1999(13号)京津唐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3 总则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向用户供应充足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维护电网投资者、经营者及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天津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天津电网由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管理。
电网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产供销同时完成,必须实行统一调度。
各方应密切配合协作,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在服从华北电网统一调度(以下简称中调)的原则下,天津电网内部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
理。
天津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分为二级调度:
天津市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区调);
城东、城南、城西、东丽、津南、西青、北辰、滨海、蓟县、武清、宝坻、静海、宁河十三个区县调度(以下简称配调)。
区调代表公司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区调与配调、区调与调度范围内发电厂和变电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配调、发电厂和变电站必须服从区调的领导和指挥。
本规程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区调。
电网内的发、供、用电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电网内的发、供、用电等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涉及区调权限的有关条款,应事先得到区调的认定。
4 调度管理
4.1 调度管理的任务
4.1.1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和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4.1.1.1 充分利用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
4.1.1.2 使整个电网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4.1.1.3 使电网内供电和供热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1.1.4 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4.1.1.5 执行公司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4.1.2 区调的主要工作:
4.1.2.1 负责电网的调度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按计划发电和供电;4.1.2.2 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及电力市场的运行规则等;
4.1.2.3 负责编制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批准这些设备进行检修;
4.1.2.4 负责指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操作;
4.1.2.5 负责指挥电网的调峰、调压和协助中调调整频率;
4.1.2.6 负责指挥电网调度范围内设备的事故处理,参加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4.1.2.7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运行方式;
4.1.2.8 参加电网的规划编制和基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并网方案,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或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4.1.2.9 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的措施;
4.1.2.10 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
4.1.2.11 负责电网的无功电压监督管理;
4.1.2.12 负责调度范围内的电网线损管理。
贯彻落实有关节能降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指令,制定线损管理办法,控制线损率在合理范围内;
4.1.2.13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电网年度发电量计划(上网电量计划)、电力分配计划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参加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改进经济运行的措施;
4.1.2.14 负责根据城市供水的要求,安排电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4.1.2.15 负责电网短期负荷预测和负荷预测工作管理;
4.1.2.16 执行有关协议、合同,制定和调整电网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并控制按计
划发、供电;
4.1.2.17 负责电网负荷管理工作;
4.1.2.18 负责电网有关生产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管理考核;
4.1.2.19 负责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4.1.2.20 负责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4.1.2.21 负责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
4.1.2.22 负责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
4.1.2.23 负责行使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授予)的职权。
4.1.3 配调的主要工作:
4.1.3.1 协助上级调度的工作,确保天津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4.1.3.2 负责编制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批准这些设备进行检修;
4.1.3.3 负责指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操作及事故处理;
4.1.3.4 按电压曲线要求,负责所辖设备的电压调整;
4.1.3.5 负责调度范围内设备的负荷监控、短期负荷预测;
4.1.3.6 负责上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情况;
4.1.3.7 审查并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调度协议;
4.1.3.8 负责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
4.1.3.9 负责行使分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授予)的职权;
4.1.3.10 参加调度范围内设备相关事故的分析及反事故措施的制定;
4.1.3.11 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参加所调网内经济活动分析,落实及配合提出所调网内设备经济运行措施。
4.2 调度管理制度
4.2.1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严守调度纪律。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4.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命令的发布和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对调度业务的非法干预。
4.2.3 发电厂、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当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已有规定者除外。
4.2.4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用户变电站,必须在并网之前与区调签订有关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
4.2.5 值班调度员为调度范围内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者,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下级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长(或正值)(以下统一简称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所发布的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值班调度员在发布调度命令和调度谈话时应全部录音。
值班人员接受调度命令应作书面记录,重复命令,核对无误,并经值班调度员允许后方可执行。
4.2.6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值班人员应逐条记录。
填写倒闸操作票(紧急事故处理除外),复诵无误后立即执行,不得延误;执行中不准改变操作顺序和擅自更改操作命令;操作完毕后,及时回令,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值班调度员。
如值班人员认为该命令不正确,或操作过程中设备出现异常不能继续操作时,应向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值班调度员决定原调度命令是否执行。
但当执行该项命令将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或直接造成误停电事故(事故处理要求停电者除外),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领导。
4.2.7 值班人员如无故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4.2.8 凡属区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运行状态,但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
按现场规程紧急停用的设备,在停用之后应立即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及情况报告值班调度员。
值班人员必须如实汇报现场运行情况,正确回答值班调度员的询问,不得隐瞒真相。
并对隐瞒真相造成的后果负责。
4.2.9 不属区调调度设备的操作,如对主网运行方式有重大影响,或是在进行这种操作前必须了解主网方式时,应得到区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
4.2.10 配调调度的设备与区调调度的设备构成环路(包括电磁环路)时,应得到区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
4.2.11 当值班人员发现设备有威胁安全运行或影响其出力的异常运行情况和缺陷时,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做详细记录,对重大异常及重大缺陷应立即报告调度系统主管领导。
4.2.12 配调调度的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重要用户停电、主要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等),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区调,值班调度员应做好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由于通信不便或为了操作、施工方便,区调可以委托配调转达调度命令或对区调调度的设备代下操作令,但事先应通知受委托单位和受令单位,严防因联系不周发生事故。
4.3 调度范围的划分
4.3.1 调度范围的划分由区调确定并以批准书或并网调度协议、调度协议的形式下达,在设备投入运行时执行。
4.3.2 电网内所有运行设备都必须有明确的编号,其中线路和线路开关还必须有双重编号(线路名称、开关编号)。
4.3.3 调度范围划分的一般原则
调度范围的划分要便于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分界点应具体且为能进行操作的一次设备。
4.3.3.1 区调调度范围
4.3.3.1.1 并入电网的所有地方和自备电厂的发电机、汽轮机、发电用锅炉。
4.3.3.1.2 公司所属发电厂及并入电网的独立电厂、地方电厂的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主(联)变、母线及其母联、旁路开关、刀闸(中调调度的除外,厂用系统包括高压厂用变由电厂自行调度)。
4.3.3.1.3 220千伏非主要环路及辐射型供电线路、有关变电站的母线、母联、旁路开关、刀闸、降压变压器。
4.3.3.1.4 11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母线、母联、旁路开关、刀闸、有关降压变压器。
4.3.3.1.5 枢纽变电站中的母线、母联、旁路开关、刀闸、有关降压变压器。
4.3.3.1.6 35千伏电厂并网线路。
4.3.3.1.7 枢纽变电站中的10千伏母线、母联、旁路开关、刀闸。
4.3.3.1.8 区调认为有必要直接调度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安全自动装置、消弧电抗器。
4.3.3.1.9 双电源用户中划归区调调度的设备。
4.3.3.1.10 其他区调认为有必要直接调度的设备。
4.3.3.1.11 中调划归区调调度的设备。
4.3.3.1.12 凡区调调度范围内的所有一、二次设备均列为主网范围。
4.3.3.2 配调调度范围
配调调度范围的划分由区调确定并以批准书的形式下达,在设备投入运行时执行。
本条只规定了一般原则。
4.3.3.2.1 城区配调调度范围
4.3.3.2.1.1 城区配调所管辖的由市区220千伏、110千伏站出线的10千伏配电开关(含两侧刀闸)及以下线路和装在该站10千伏系统的消弧电抗器。
4.3.3.2.1.2 当10千伏系统装有消弧电抗器且10千伏母线的配电出线由不同的配调调度时,则将该消弧电抗器划归管辖配电出线较多的配调调度。
4.3.3.2.1.3 35千伏转供变电站的35千伏母线以下设备(不包括35千伏消弧电抗器)。
4.3.3.2.1.4 35千伏终端变电站(负荷变电站)的35千伏进线隔离开关及以下设备(不包括35千伏消弧电抗器)。
4.3.3.2.2 新四区配调调度范围
新四区配调所管辖的由新四区220千伏、110千伏站和35千伏站出线的10千伏配电开关(含两侧刀闸)及以下线路和装在该站10千伏系统的消弧电抗器。
当10千伏系统装有消弧电抗器且10千伏母线的配电出线由不同的配调调度时,则将该消弧电抗器划归管辖配电出线较多的配调调度。
4.3.3.2.3 两区、两县和滨海配调调度范围
4.3.3.2.3.1 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35千伏、10千伏受总开关(含两侧刀闸)及以下设备(包括主变压器中性点消弧电抗器)。
4.3.3.2.3.2 11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110千伏受总开关(含母线侧刀闸)及以下设备(不包括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
4.3.3.2.3.3 本分公司所管辖的专供本地区负荷的110千伏线路、变电站(包括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
4.3.3.2.3.4 本分公司所管辖的35千伏线路、变电站。
4.3.3.3 区调调度范围的设备在必要时可暂时委托配调调度。
4.3.3.4 分界设备定为双重调度设备。
凡涉及双重调度的设备,一方变更其运行方式,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双重调度设备原则上由下级调度进行操作,在操作完成后将设备状态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
4.3.4 如区调和中调、区调和配调调度范围的划分及管理制度发生改变,按相应规定执行。
4.3.5 凡列为中调管理设备的投停,应事先征得中调的许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中调。
4.4 各类电厂、双电源用户调度管理
4.4.1 各类电厂、双电源用户并网前应报送有关资料(包括机炉参数、电气单线图、线路、变压器资料等),落实保证电网和厂、站安全运行的各项安全稳定措施,加装所需的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施并保障其可靠运行。
接受区调各技术专业(调度、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的专业管理、技术监督、指导和考核。
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或调度协议。
电厂并网线路凡由配调调度的,还需与配调签订相应的调度协议并报区调备案。
4.4.1.1 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内容:
4.4.1.1.1 定义与解释;
4.4.1.1.2 陈述和保证;
4.4.1.1.3 双方的义务;
4.4.1.1.4 并网的条件;
4.4.1.1.5 并网申请;
4.4.1.1.6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4.4.1.1.7 电厂的技术参数;
4.4.1.1.8 调度运行;
4.4.1.1.9 调度计划;
4.4.1.1.10 设备检修;
4.4.1.1.1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4.4.1.1.12 调度自动化;
4.4.1.1.13 电力调度通信;
4.4.1.1.14 辅助服务;
4.4.1.1.15 不可抗拒力;
4.4.1.1.16 违约责任;
4.4.1.1.17 提前终止;
4.4.1.1.18 生效与期限;
4.4.1.1.19 争议的解决;
4.4.1.1.20 其他。
4.4.2 各类电厂、双电源用户的值班人员应掌握本厂(站)设备情况和熟悉协议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有关调度运行管理等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从事与区调的业务联系,接受调度命令。
4.4.3 自备电厂、双电源用户接地线管理的原则:地线的封拆不以调度范围划分,而以厂(站)方能否控制的原则划分。
凡是并列电源线路进口地线的封与拆,由调度下令进行,其余地线即从并列电源线路进线刀闸以内的地线均属内部地线,由厂(站)自己封拆,调度不再下令,故厂(站)在检修完毕后,必须先自行拆除自理封挂的全部地线,并确保并列电源线路进线刀闸为断开状态,方可向调度报完工。
4.4.4 各类电厂、机组应积极参与电网的调峰,不断提高调峰能力。
地方和自备电厂应做到高峰多发、低谷少发。
有条件的地方和自备电厂机组应两班制运行,即每日7:00-23:00开机,23:00-次日7:00停机。
4.4.5 各类电厂应按要求将当日电厂(机组)发电量、厂用电量、上网电量及4:00、10:00、前夜高峰点的发电有功出力上报值班调度员。
4.4.6 电厂并网线路如为双电源,当使用中的电源线路突然断电时,应一面报告区调,一面做好独立运行的有关措施,听候处理。
此时应防止出现机组全停。
如为单电源,线路突然停电时,应在做好独立运行的措施后报告区调,听候处理。
防止出现非同期并列。
4.4.7 各类电厂应保证与电网并列的同期装置正常运行,并根据从电网受电情况调整解列继电保护联切装置的联切负荷值,以保持一旦与系统解列后发电机出力与负荷的平衡。
该联切装置的运行、联切负荷的投停均由现场负责。
保护装置定值的改变和投、退随机组的开停或运行方式变化的,按现场规程自行负责处理。
低频减载装置如是按电网要求装设的,则该装置的投停均由值班调度员下令;若该装置仅为保证本厂机组安全运行而装设,则由现场自行负责。
4.4.8 各类电厂、双电源用户的低压侧严禁未经调度同意进行并列操作。
4.4.9 各类电厂、双电源用户的低压侧如有其他电源时,其设备应装有可靠的连锁装置,严禁并列操作。
低压侧部分区调一律不调度。
4.4.10 单电源用户的低压侧如有其他电源时,其设备应装有可靠的连锁装置,严禁并列操作。
4.4.11 为严肃调度纪律,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及时进行正常的操作和迅速而正确地处理事故,各类电厂、双电源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调应提出警告。
警告无效,即为不具备统一调度的条件,区调有权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废除协议,并解列发电机组、停止供电:
4.4.11.1 违反有关法规、条例、规程、协议;
4.4.11.2 不服从统一调度;
4.4.11.3 电气主控室或配电室没有安排昼夜值班;
4.4.11.4 电气主控室或配电室没有专线(或专用)电话;
4.4.11.5 其他严重威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行为。
5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5.1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
5.1.1 区调和配调各自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
年度和特殊时期(夏季、防汛)运行方式应分别每年一次和根据情况编制,如电网结构有重大变化则另行加以修正。
区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于年初下达,并作为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的依据。
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及有关保护装置的整定和使用应保证本规程4.1.1基本要求的实现。
5.1.2 编制运行方式时,应考虑各种实际可能出现的较严重的情况,提出电网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限期解决。
如在现有设备情况下,确实无法解决时,应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
5.1.3 编制电网运行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5.1.3.1 电网结构;
5.1.3.2 电网有功负荷和无功负荷的大小及分布;
5.1.3.3 电网潮流合理分布;
5.1.3.4 设备负载能力,设备不过负荷;
5.1.3.5 电网电压调整的要求,电压质量符合标准;
5.1.3.6 电网短路容量的要求,短路容量不超过设备允许值;
5.1.3.7 电网稳定的要求,当电网内最大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或输电线路断开或故障时,保持电网的稳定;
5.1.3.8 防止电网内部过电压的要求;
5.1.3.9 电网调峰、调频的要求,频率质量符合标准;
5.1.3.10 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5.1.3.11 事故后运行方式的要求,能迅速消除事故,限制事故范围,避免事故扩大,保证对重要用户继续供电;
5.1.3.12 电网经济运行方式的要求,整个电网在最经济条件下运行;
5.1.3.13 适应主要设备检修的要求;
5.1.3.14 低频减载装置整定方案;
5.1.3.15 限电拉路序位表;
5.1.3.16 谐波控制的要求,谐波质量符合标准;
5.1.3.17 保护装置对运行方式的要求,充分发挥重合闸、自互投装置以及联切装置的作用;
5.1.3.18 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对运行方式的要求。
5.1.4 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
5.1.4.1 上一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分析:
5.1.4.1.1 电网新建、改扩建项目设备投产情况及设备规范;
5.1.4.1.2 电网规模;
5.1.4.1.3 负荷、电量、峰谷差、联络线功率、电量交换等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
5.1.4.1.4 电网事故、安全、稳定、安全措施的落实等情况总结及分析,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
5.1.4.1.5 本年度电网新建、改扩建项目设备投产计划;
5.1.4.1.6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地区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情况,编制电力电量平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