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管理(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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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管理(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91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通用版)

电力生产事故是电力企业的灾害,就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和波及的程度来说,会给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影响。念念不忘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和采取有效的对策来控制事故,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可以达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目的。

一、事故的分类

电力生产事故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网瓦解事故三大类。

(一)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中构成

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一般表现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触电、空高坠落、机械伤害、急性中毒、爆炸、火灾、建(构)筑物倒塌、交通肇事等。

(二)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生产设备发生异常、故障或发生损坏而被迫停运,一定时间内造成对用户的少送(供)电,或少送(供)热,或者被迫中断送(供)电、送(供)热。对电力施工企业来说,发生施工机械的损坏或报废,同样属于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三)电网瓦解事故

电网瓦解事故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系统非正常解列成几个独立的系统。

根据事故的性质又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种。

1.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

(1)人身伤亡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

(3)大面积停电造成表2-8所列后果之一者。

表2-8电力系统减供负荷(重大事故)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30%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重大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以上者。

(2)大面积停电造成表2-9所列后果之一者。

表2-9电力系统减供负荷(特大事故)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10%

5000~10000MW以下

2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会或重要城市(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局确定)减供负荷50%及以上

(3)装机空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 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包括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指定的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4)下列是变电所之一发生全所停电:

1)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

2)枢纽变电所(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

3)一次事故中有3个220kV变电所全所停电。

(5)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坏达150万元。

(6)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汽)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及以上主变压器,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和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7)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四)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匀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按电力企业的性质可分为发电事故、供电事故、基建事故和电网事故四大类。按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生产(基建)设备或机械损坏等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150万元的;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的;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等。

二、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概述

事故就其发生的机率来看,除偶发性外,都有其发生的规律。只有真正把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和分析清楚,研究和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并通过对事故的信息反馈作用,才能为开展反事故斗急,积极预防事故,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一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事故的性质、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简称《调规》)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它是“三不放过”的组织保证,亦是一项积极、严肃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的组织

事故调查的组织一般根据事故的性质决定。

(1)特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由主管电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3)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一般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重大设备事故,主管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4)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的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劳资、工会、监察等有关专业部门,调查组还应邀请地方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组成。重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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