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与现行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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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构成及现行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是我国建国以来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化。
一、工资构成:
㈠、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情请点击:
《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㈡、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照规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㈢、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市现经国务院批准的艰苦地区是:一类地区有黔江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二类地区有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围。(尚未制定)
㈣其它工资
在市有关津补贴出台前暂保留以下津补贴。
1、保留奖金:在1993年工改前,国家规定机关执行的奖金额度为:3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3个半月工资,工改后该奖金项目取消,但保留了事业单位多出的半月工资。该保留奖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职工才有,执行当时的标准(每个人不一样),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
2、老粮贴:1965年开始执行的因粮食价格提高而发放的补贴。补贴数额不同地区、职工有差异,地区大约在1.00~
3.5元之间。1979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发该补贴。1993年工改对职工原有的该项补贴予以保留。
3、保留津补贴:原执行的69元保留津贴。
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㈠岗位工资变动: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可能增加,也可能降低);“双肩挑”人员免去领导职务后执行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
㈡薪级工资变动:
200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参加工作并已转正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确定薪级工资的基准时点为2006年6月30日,此后参加工作并转正的工作人员确定薪工资的基准时点为其转正定级之时;以下所述的薪级工资的变动均以教职工在上述基准时点时的学历、工作、岗位情况为基本计算依据。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渝人发〔2007〕50号)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但因岗位变动而发生工资变动(见下条①)时,增加薪级工资超过原薪级工资1个级差的,当年不再增加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薪级工资:
⑴在同类别岗位中变动的:
①由低等级岗位聘用到高等级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工资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达到或高于新聘岗位起点工资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②由高等级岗位聘用到低等级岗位的,薪级工资不变。
⑵在不同类别岗位之间变动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即返回到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按当时(2006年6月30日)本人基本情况和套改政策规定重新确定薪级工资(具体计算方法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再加上2007年后按规定可正常增加的薪级工资。
①套改年限计算: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未计算入工作年限的大学专科以上学习年限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工作当年计算为1年,2006年计算为1年。
工作年限只计算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有间断的须扣除;连续病、事假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渝办发[2006]257号文)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实际学习时间多于规定学制的,按规定学制计算学习年限,短于规定学制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电大、函授、夜大、自考等成人教育毕业按所取得的学历计算学习年限:本科不超过4年、专科不超过2年;实际学习时间低于上述时间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参加工作后毕业的须扣除已计入工作年限的时间。(渝办发[2006]257号文)、(渝人发[2006]144号文)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计等次或未考核的,当年不能计算套改年限。(渝人发[2007] 26号文)
②任职年限计算:
以实际聘任在岗的任职时间计算,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任职当年计算为1年,2006年计算为1年。中间有间断的须扣除。
▲职员职务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命机关(单位)的任(聘)时间为准;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实际聘任时间为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人事局规定的考工定级当批次的聘用起始时间为准。
▲由高等级岗位到低等级岗位的高等级岗位任职时间可与低等级岗位任职时间合并计算。由专业技术岗位改聘到管理岗位原任专业技术职务可按以下条件与新聘管理岗位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正高级职务改聘三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副高级职务改聘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中级职务改聘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助理级职务改聘管理九级及以下岗位,技术员级职务改聘管理十级岗位。(管理岗位转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不能按上述标准反向计算)
▲2006年6月30日之前没有担任过新改聘岗位系列的任何职务的,按起参加工作时的学历确定见习期及转正岗位等级,再按2006年套改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并按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规定按年增加薪级工资后,确定新改聘岗位的薪级工资。(渝人发[2006]144号文)
▲工人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其任职起始时间以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转干”时间计算,之前单位自行聘用的时间不能计算任职年限。
▲以下情况不能计算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计等次或未考核的;连续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在职人员读统分研究生的读书期间;停薪留职(包括自费留学)期间;未签、缓签聘用合同的时间。
▲受降职、撤职处分人员受处分前后的同级职务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受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自动离职后重新参加工作,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渝办发[2006]257号文)
㈢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基本工资标准。
㈣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才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硕士实行3—6个月的硕士初期(我院执行6个月),博士可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在尚未聘任之前,发给相应的初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