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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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朝代立法思想立法成果夏商天罚神判

1、禹刑。

2、汤刑。

3、“誓”、“诰”、“命”西周xx-综-35,xx-综-32,xx-综-60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4、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春秋战国“礼崩乐坏”转“严酷法治”

1、公布成文法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③邓析书“竹刑”

2、李悝《法经》xx-综-43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③历史地位:第

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3、商鞅变法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

③分户令

4、法家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秦代“缘法而治”云梦秦简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两汉xx-综-44,xx-综-42,xx-综-61,xx-综-61“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篇。律、令、科、比文景帝废肉刑“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上请”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主要罪名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群

饮酒;通行饮食魏晋南北朝xx-综-39,xx-综-37,xx-综-43律令科比格式《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议”《晋律》(《泰始律》):a、20篇;b、“准五服以治罪”;c、“刑名”后加“法例”;d、张斐、杜预作注,与《晋律》效力同,“张杜律”《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将“官当”入律。《北齐律》a、12篇;b、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c、“重罪条”。其犯此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注意:北有北魏南有陈,官当制度律中明,北齐跟晋有五服。《麟趾格》东魏,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大统式》西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最早。隋《开皇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恶。注意:恶比“条”,去“降”多“不睦”,开篇强调“谋”。唐

xx-综-63,xx-综-6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武德律》开端;《贞观律》;《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最高成就,中华法系的形成标志,现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海外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宋xx-综-41,xx-综-38《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213门,律令合编。注意:《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敕: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神宗时设有“编敕所”。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元xx-综-39附会汉法,因俗而治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20篇。定型

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的汇编四等人强奸幼女罪;蒙汉异法、同罪异罚;“警迹人”。明明刑弼教《大明律》:7篇体例:名例律+六部。《明大诰》:明初特别刑事法规,“重典治吏”;空前普及。《问刑条例》明孝宗《大明会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清xx-综-38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律《大清律例》:乾隆;七篇。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则例创造。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会典源自《唐六典》、续《大明会典》、得《大清会典》注意:皆为行政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少数民族《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禁约二事》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朝代中国古代特色制度西周xx-综-3

71、五过。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2、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明德慎罚。

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上下比罪。秦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诬告反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2、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3、赀。赎。汉

1、告诉与举劾;录囚

2、“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八议”入律。《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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