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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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革,“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这种现象并非新媒体时代所独有,但新媒体的特性无疑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滋生土壤。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这使得大量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迅速传播。

在某些热点案件中,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往往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迫不及待地发表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公众舆论。

比如,在_____案件中,一些自媒体在警方尚未公布完整调查结果之前,就凭借道听途说的消息和主观猜测,将嫌疑人描绘成十恶不赦的罪人,煽动公众的愤怒情绪。

新媒体的互动性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加剧的重要因素。

网友们可以在新闻下方留言、评论、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这种舆论压力有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产生干扰。

一旦某个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量的评论和指责会如雪片般涌向司法机关,给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判决不符合公众预期而遭受指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也为“媒介审判”创造了条件。

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往往习惯于通过浏览简短的标题和摘要来获取信息,缺乏对事件全貌和细节的深入了解。

这种碎片化的认知容易导致公众形成片面的判断,进而参与到“媒介审判”的行列中。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而,“媒介审判”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影响其正常的审判程序和结果,使司法判决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媒介审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犯。

新闻学概论——《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其负面影响》

新闻学概论——《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其负面影响》

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负面影响
——小组成员:张晨 钟攀 赵梦婷 张云云 朴晨博 刘中伟
内容

含义
特点 案例



原因
负面影响


“许霆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 “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关建军涉黑”案等等一系列案件相信大家并不陌 生,这些案件曾经一度占据各大媒体报刊的首要位 置,引发过全民大讨论的局面。有人感慨于此,甚 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 “盛宴”。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案件其实都是案 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发时间、地点明确具体, 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和悬疑之处,然而,这些案件 在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和渲染下,却导演了一场理性 的司法审判和感性的民意之间剧烈碰撞的大戏。在 司法与舆论的博弈过程中,许多学者再次把眼光投 向“媒介审判”现象。

(2)媒体表现:各大媒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 证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 代”的猜测,对民众力主要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 报道,这就在媒体和民众之间造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 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之中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 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 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更加深刻的影响着受众,影 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而央视的《新闻1+1》节目— —《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这个节目中,从主持人到嘉宾都在刻意弱化着药家 鑫的犯罪事实,称药家鑫为“这个孩子”,嘉宾李玫 瑾教授更是提出了“弹钢琴强迫杀人”的理论,认为 药家鑫迫于父母压力,心理扭曲,但罪不至死。而对 事件了另一方张妙的家庭却几乎没有着墨,倾向性十 分明显。
一、“媒介审判”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所谓法治是指按照法律 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律是一门十分精 确化、专业化的学科,它随时代的演进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 专门技术知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 体化的规定,秉公断案。然而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媒介 往往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逞一时之快,利用舆论对于人们心 理、思想和行为的巨大影响,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一种先 在性的强势“审判预设”,完全缺少报道犯罪嫌疑人时应秉承 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原则。, 媒体在集中报道了某个案件后,由于舆论导向对人们心理和行 为的巨大影响,某些行政领导往往会加以关注或批示,导致法 官不得不按照行政领导的意志来断案。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媒 介的报道很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决策层的首肯和意见。如 果“媒介审判”的结果与司法审判的结果吻合,一般民众会认 为是司法机关慑于媒介舆论的威力,如此一来更削弱了人们本 已十分淡薄的法治意识。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3.培养网民媒介素养
在新媒体背景下,网民作为舆论的主体,网民自身的道德水平对和谐网络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其实西方学界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了对媒介受众素养的研究,1992年美国媒体素养研究中心对媒介素养下了如下定义:媒介素养是指在人们面对不同媒体中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而在新媒体时代,因为网络有着不同于其他传统媒介的新特性,所以这又给受众的媒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要求我们的受众,特别是网民,应该加强自身对网络的认识,保持自己在言论上的独立性,不要轻易被网上的言论所影响,自觉维护司法的公正及独立,做一个守法的好网民。
4.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作为被监督的权力机关,司法部门也应该对“媒介审判”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促进司法公开及透明是政府部门履行义务和保证公众知情权的表现,公众之所以会相信媒体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地更新案件进度,即使有,但是在新闻发布会上支支吾吾的情况也不少见。比如最近发生的“和颐酒店事件”,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各种猜测甚嚣尘上,这也就是不管是酒店方面还是警方并没有及时通报案情造成的结果。
2.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又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新媒体“媒介审判”是网民或者网络公关公司等网络发布者通过网络新媒体媒介,对某些会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新闻进行利于自身的倾向性分析调查和评论,不正当地引导舆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③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从性等多种特质,这就使得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失控变化甚至扭曲。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很容易受到网络上非理性声音的影响,而当这种声音成为主流便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并最终造成“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公众对媒体报道和信息的评价和批判。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传媒技术的发展,媒介审判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媒体信息越来越多,媒介审判也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

在媒介审判中,一些不良的报道和信息可能会对个人、组织甚至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寻找应对策略,以确保媒体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媒介审判的本质是公众对媒体报道进行客观评价和监督,以应对可能存在的不实报道或者偏颇信息。

公众对媒体的审判通常表现为对报道内容、报道立场、报道方式的评价和批判,并对媒体的道德、职业规范进行监督。

这种现象在网络时代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公众更容易获取信息,也更容易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媒介审判并非总是客观和理性的,有时也会受到个人偏见和情绪的影响。

媒介审判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应对策略,以便找到更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探究媒介审判的原因和动机。

为什么公众会对媒体报道进行审判?一方面,这是因为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传播渠道,其报道对公众的认知和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公众自然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准确地报道事实,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社会和世界。

媒体的报道往往涉及到社会利益、公共道德和个人权益等重要问题,因此公众对媒体报道的质量和真实性有着合理的关注和期待。

从这个角度来看,媒介审判实际上是公众对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监督和督促,是对媒体公信力和可信度的一种检验。

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媒介审判的影响和作用。

媒介审判能够对媒体的报道产生积极的影响,促使媒体更加关注真相、客观、公正地报道各种事件和问题。

公众的监督和批判可以帮助媒体改正错误,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和认可。

媒介审判还能够促进媒体改革和发展,推动媒体从业人员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媒介审判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可能导致煽动性言论和情绪化的批判,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3篇)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媒体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对法律案件的干涉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现象,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媒体在报道法律案件时,有时会出现干涉司法公正的现象。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导致舆论一边倒。

在报道法律案件时,部分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过度渲染案件细节,甚至编造事实,导致舆论一边倒,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

2. 媒体炒作热点案件,干扰司法进程。

一些媒体为了追求高点击率,对热点案件进行炒作,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受到舆论压力,甚至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3. 媒体侵犯当事人隐私,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报道法律案件时,部分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披露其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二、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原因1. 媒体竞争激烈,追求高点击率。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吸引读者,部分媒体不惜炒作案件,以获取高点击率。

2. 舆论压力。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公众对案件审理结果有较高期待,媒体为了迎合舆论,可能会对案件进行过度报道。

3. 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媒体从业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报道法律案件时,出现干涉司法公正的现象。

三、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影响1. 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过度报道法律案件,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产生不信任。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媒体炒作案件,泄露当事人隐私,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3. 影响社会稳定。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可能导致舆论情绪激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应对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措施1. 加强媒体自律。

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舆论。

2. 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在报道法律案件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包括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视等)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这个媒介渗透的时代,媒介审判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媒介审判指的是,在媒介中涉及到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可能因为违法、违规或不当而被提起审判。

如何应对媒介审判,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话题。

一、媒介审判的体现及风险媒介审判通常体现为以下情况:1.网络传播的不当内容,比如含有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人身攻击、色情等等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等非法内容。

2.媒体报道中,对于某个事件或个人进行错误或不公平的报道,造成公众质疑或者损害。

3.网络社交平台上,人们发布的信息不实或者存在明显的歧视问题。

4.媒体编造、散布、炒作虚假信息,或者在事件报道过程中夹带着不实的言论引发质疑。

对于这些媒介审判的实际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个人而言,涉及到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可能会面临被起诉或处理的风险,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2.对于企业、机构或者公共人物而言,面对媒介审判的风险同样很大,一旦发生不当行为或者对其进行不公平报道,可能造成重大的声誉危机,甚至影响到开展业务活动。

3.对于公众而言,虚假、不实或歧视性的信息可能会对其产生错误的引导或者影响其心理健康,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的作用。

面对这些媒介审判的风险,人们应当如何应对呢?2.及时核查推送内容。

在推送信息之前,要尽量核实来源和真实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有意外升性抹黑他人或者故意误导公众等言论。

3.加强监督。

媒体自我审查和监督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媒体报道中带有错误、不公的内容,以及减少涉嫌侵权、侵犯隐私等不当行为的出现。

4.加强“反制”。

一旦涉及到侵权、侵犯隐私等不良言论的出现,个人和组织可以采取一定的“反制”措施,如与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检举、告发等方式。

结语:媒介审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涉及到网络和新媒体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论、行为和行动,避免不当或违法行为,同时,推动相关机构、媒体和组织加强自我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和社交环境。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一、媒介审判概念“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危害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

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

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

“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近年来,“媒体审判”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它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媒体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评价和批判,甚至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防范“媒体审判”。

首先,媒体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以客观、公正、准确的方式报道相关事件。

媒体不能仅仅根据报道对象的一方陈述就马上发表评论,更不能随意追求流量和热度,制造类似故事的煽情效果。

否则,将可能引起公众的不信任感,或引发道德上的争议。

其次,法院应当加强对媒体的监督,规范其行为。

法院应当明确规范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和核查相关的报道,对于有问题的报道,可以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等渠道对社会进行说明和解释,以避免造成误解和不良影响。

最后,媒体和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护。

当有苦难和不幸被曝光时,媒体应该在保持客观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度伤害,尊重其隐私,并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司法裁决。

以下是最近发生的几起“媒体审判”的案例,提醒我们要警惕和加强预防。

第一,北京太阳城小区物业事件。

这个事件爆发后,媒体对物业公司进行了一波连锅端的抨击,给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但是,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媒体的一些批评和评论与事实并不符合。

最后,物业公司对于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媒体也需及时予以纠正和补救。

第二,陕西男孩翻墙进被盗平台搬回30万现金抢夺。

这个案件在一些媒体报道中被描述为“暴徒胁迫行为”,并配以爆炸性的图像和视频。

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实际情况与媒体发布的内容有所不同。

因此,媒体在报导时,必须确保发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第三,北京“拳王”周英杰涉毒被抓事件。

这个案件在媒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对涉案人员进行剖析和评判,涉及个人隐私,引起社会的不安和不满,波及当事人和其家庭。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摘要:司法的公正性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很神圣的,但是由于社会因素,特别是媒体的炒作,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得到正常的审判的情况在世界各地都屡有发生,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法学媒介审判负面效应1.概述所谓的“媒介审判”是指新闻界忽视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做一种前置预先性的“审判预设”。

这种“媒介审判”是在日益激烈的新闻竞争环境下催生的产物,原本起源于西方,特别是在美国等地这种“媒介审判”往往会直接影响陪审团审判的最终结果,在我国现行的法学体系下是十分罕见的,但是随着“新闻娱乐化”产业的崛起,和“自媒体”新闻介质的产生,这种媒介审判也在我国悄然兴起。

这种媒介审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审判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弊端要远远大于其正面效应的。

2.“媒介审判”的兴起媒介审判的兴起是和西方司法制度中“大陪审团”形式密不可分的,这些大陪审团中的陪审员其实也是普通民众,如果在陪审团成员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定之前就使其对案件有一个主观上的认识,那么就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谢帕德医生杀妻案”,案件自发生以后,媒体就一直热炒,恰恰又因为警方整理的证据链不足,媒体就一边倒的将谢帕德医生圈定为凶手,并处于炒作的需要不断的制造新闻热点来对其进行烘托,最终导致法院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案件自1954年初审以后,谢帕德医生经过12年坚持不懈的上诉才让美国最高法院于1965年对案件进行重审,并最终做出无罪宣判。

本来这种新闻干扰和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在我国现有的体系下是并不存在的,但是随着近年来新闻娱乐化炒作的不断兴盛,许多原本较为严肃的案件被一些所谓的新闻人过度的关注之后就完全改变了其性质,进而导致一些令人十分不解的局面出现。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药家鑫案”了,原本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改变了其性质,程了刑事案件,而又是在媒体的关注下,“官二代”、“富二代”一些莫名其妙的帽子就给戴在了案件嫌疑人头上,司法机关不得不连续几次以公告的形式来公布案件的审理过程,即便是到了后期嫌疑人当庭进行忏悔的时候呼声也是一边倒的出现“药家鑫不死,国法难容的”局面。

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

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

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摘要:近年来,网络以其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并由此造就了在重大问题上迅速形成舆论的能力,然而由于网络匿名性和“把关人”缺失而产生的“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却妨碍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不利于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并严重影响了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发展。

只有通过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网络把关力度、紧抓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消除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网络舆论媒介审判;媒介生态;媒介素养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2-0031-03“‘媒介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作出判决,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1]。

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一种更为严重的“媒介审判”现象――“网络媒介审判”产生了。

一、“媒介审判”与网络“媒介审判”在我国,传统的“媒介审判”主要表现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一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就进行大量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主观舆论引导的报道,如1997年8月24日河南民警张金柱酒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最终被判死刑的案件,因张金柱在临刑前说“记者害了他“的话而备受关注,此案也成为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经典案例。

而“网络媒介审判”除了具备传统“媒介审判”的特点外,更多的是被赋予了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所衍生的新特点。

(一)“网络媒介审判”与“媒介审判”的异同“网络媒介审判”与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是指媒介干预、影响审判独立的“越位”行为。

总结起来,其相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案件的报道带有强烈感情色彩,以博得更多关注;2.主观臆断,只对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加以陈述;3.断章取义,为了达到宣传效果,甚至刻意歪曲事实;4.发表大量指责批评性评论,言语犀利,严重影响大众对案件的感受;5.案件尚未正式审理,就给被告人定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新兴媒体平台来对他人进行批评、评价甚至谩骂的行为。

媒介审判最初源于西方社会,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下,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社会现象。

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中信息爆炸的状况,也暴露了社会中对于道德伦理的缺失以及个体自我约束能力的不足。

对于受到媒介审判的个体而言,其人身、名誉和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侵犯,甚至可能引发自责、恐惧、沮丧、崩溃等心理问题,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媒体审判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造成了舆论的极度分化,甚至导致社会对待问题的冷漠和公众对于真相的怀疑。

应对媒介审判的问题是当务之急。

在面对媒介审判时,个体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1.保持冷静。

面对批评和谩骂,保持冷静、不激动是非常重要的,不要陷入情绪化的状态。

及时与亲朋好友交流,诉说自己的困扰和不快,通过他们的支持和鼓励来减轻心理负担。

2.不要回应。

回击只会加剧争议。

媒介审判是缺乏道德底线和理性思考的表现,回应只会助长这种行为。

对于网络暴力言行,应以法律手段来维权,通过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媒介审判给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困扰,建议寻求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治疗。

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能够帮助个体克服困扰,恢复心理健康。

4.提高个人素质。

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意识形态修养,培养理性思维和自我批评的能力。

关注社会正能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成为媒介审判的目标。

5.建立正确的价值观。

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持独立的思考能力。

不过度追求外在的赞美和认可,保持内心的平衡和稳定,不被外界的文化浪潮所左右。

应对媒介审判的问题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教育机构、媒体等应加强对媒介审判现象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可以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落实,确保对于网络暴力言行的打击力度。

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自我约束能力。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公众通过媒体对某一人或事件进行追责与批评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媒介审判现象日益普遍,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探究媒介审判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之所以频繁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媒体的力量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具有舆论导向的作用,往往能够引导公众对某件事情的关注和判断。

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和评论者,公众可以通过发表言论来参与对某一人或事件的审判,这使得媒介审判现象更加突出。

媒介审判对被批评的个人或事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被媒体审判的个人或事件可能受到名誉损害,甚至遭到社会舆论的排斥和谴责。

媒介审判往往是针对个人或事件的一种过度追责和批评,可能会对被审判的个人或事件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其失去正当的待遇和机会。

媒介审判还可能引发公众的集体情绪和行动,对社会治安和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媒介审判现象,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个人和媒体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个人在使用社交媒体时要慎重发言,避免被媒体审判的风险。

媒体在报道时要注意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避免对个人或事件进行片面评价和批判。

公众也要理性对待媒体报道和舆论,不盲从于媒体的导向和某些具有情绪化的言论。

作为受众,我们应该对媒体信息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形成独立的观点和判断。

政府和相关机构也需要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媒介审判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个人和社会都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媒介审判,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媒体应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公众应理性对待媒体报道和舆论。

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减少媒介审判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媒介审判现象的解读及防范

媒介审判现象的解读及防范
媒体的社会角色主要是大众传播工 具,为受众报道新闻,提供信息。而我国 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 监督名义,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犯罪 嫌疑人定罪,发生媒介社会角色错位现 象。与此同时,媒介错位往往伴随着一定 的“新闻炒作”。媒介拿此作为“卖点” 来刺激“眼球经济”,忽视了其公益性和 舆论性的建构职责。
理论探讨 ɾ网络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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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现象的解读及防范
邓欢
(武汉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媒介审判现象是犯罪新闻报道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媒介舆论监督职能的错位。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理 性媒介监督,需要媒体正确认识自身的角色,增强法律意识,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媒介应努 力消除“人治情结”。从“人治”到“法 治”,这是人类社会管理方式的进步,也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要完全做 到“法治”,需要作为社会的人的自我完 善国家的对象性完善的共同作用。
3.4 司法独立和传媒自由实现平衡合 理的良性互动
西方国家虽然标榜新闻自由,但法律 上明文规定了媒介报道的原则。如英国, 按照传统的做法,当嫌疑犯被捕时,除了 姓名、年龄、职业以及被指控的罪名外一 概都不准报道。嫌犯如果对警方有所供 述,也不得提及。任何证据以及评论意见 都不许发表,违者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 被处以罚款或者徒刑。1981年,英国制定 了《藐视法庭法》,虽对限制媒体报道犯 罪案件过于严厉的内容有所修改,但普通 法有关藐视的规定并未废除。[5]
3.2 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关于 司法的独立性,西方的学者概括为七个方 面:独立于国家和社会各种势力;独立于 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政党;独 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 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4]新闻 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恣意挥舞法官之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宣判”,甚至煽动 社会情结,制造社会舆论,实际上是对 “人民法院独立行驶审判权”的一种干 涉。加上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这 种干涉越演越烈。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通过媒体对公众人物、事件或事务进行评价和批判的过程。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传统媒体的发展,媒介审判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媒介审判的过度和不公正可能会给个人、组织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媒介审判的现状和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有效缓解媒介审判带来的问题。

一、媒介审判的现状与影响媒介审判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传播速度快,媒介审判的范围和影响力大大扩大。

无论是名人、政治人物还是普通民众,都可能成为媒体和公众口中的话题。

媒介审判的情绪化趋势明显。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的注意力往往被极端和情绪化的言论所吸引,导致媒介审判更加偏激和片面。

媒介审判常常受到利益集团和意识形态的操纵,造成对某些事件或个人的不公正评价和扭曲报道。

由于媒介审判的公众性和随意性,一些个人或组织可能因此遭受严重的名誉侵犯和负面影响。

媒介审判可能给社会个人和组织带来以下几种负面影响:媒体对个人和组织的不公正评价可能导致其名誉受损,进而对其生活、事业和社会地位造成严重影响。

媒体的偏激言论和片面报道可能导致公众对事件或事务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影响社会舆论和公众决策。

作为传媒机构的报道行为对事件的态度和倾向,往往会影响公众对事件的不同认知,导致社会矛盾和分歧进一步扩大。

长期以来的不公正媒介审判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水平。

二、媒介审判的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维护公正为有效应对媒介审判带来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媒体和媒体人员的不当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并加强对虚假报道和不实信息的监管。

建立起媒介自律的机制,加强对报道的核实和客观性评估,制止媒体的不当行为。

建立公平公正的诉讼机制,对于涉及名誉侵权和不当评价的行为,应当对侵权方进行法律追责,保护受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公众的媒介素养对于应对媒介审判也是至关重要的。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精简版范文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精简版范文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信息获取和传播的重要渠道。

在这个时代,社交媒体平台上的舆论成为了影响公众观点和决策的重要因素。

随着信息的爆炸性增长和信息的分发失控,新媒体时代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媒介审判”。

所谓“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对个人或组织进行舆论批判和谴责的现象。

这种审判可能是基于真实的事实,也可能是基于错误、偏见或恶意的信息。

在这种审判中,舆论可以很快地形成并被传播,对被审判者造成巨大的影响。

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可以推动舆论的形成和社会的进步。

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公众可以更快速地获取信息、发表言论,并迅速形成共识。

这种集体的力量可以推动社会问题的曝光、改变和解决。

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也存在着问题和挑战。

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分发的失控,错误的信息和谬误可能被放大和扩散,导致对被审判者的不公正对待。

个人隐私和声誉可能受到损害,被审判者可能面临虚假指控和网络暴力的威胁。

为了应对“媒介审判”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我们需要培养公众的媒体素养,提高大众对信息真伪鉴别的能力。

社交媒体平台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内容审核和信息监管措施,打击虚假信息和网络暴力。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舆论环境,让真相和理性能够占据主导地位。

在新媒体时代,面对“媒介审判”的现象,我们需要保持理性和客观的判断,不盲从于舆论的热度和扭曲。

通过加强个体和社会的媒体素养,以及改善社交媒体平台的管理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和管理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

“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调查分析及防范策略

“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调查分析及防范策略

&TV JOURNAL |RADIO 2016.10一、“网络媒介审判”概述(一)“网络媒介审判”的定义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是网络媒体、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某些社会性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调查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的压力,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二)“网络媒介审判”的形成原因1.“拟态环境”的环境化如今,我们处于网络信息爆炸时期,碎片化的快餐信息使得人们很多时候来不及仔细分析事情的原委就已经发声了。

因此,很多标题党在吸引大众眼球的同时也为大众打造了一个虚拟的空间环境,即“拟态环境”。

在成都“被打女司机”案件中,事件几经波折,从一致谴责男司机到新浪网投票近七成的网友认为女司机该打,舆论前后有如此大的反差,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们还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时往往误把“拟态环境”当作现实环境来对待,也使得“拟态环境”趋向真实环境发展,这种恶性循环加快了“网络媒介审判”的形成。

2.自媒体的兴起与发展随着网络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媒介的使用越来越普及,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社交讨论成为风尚,自媒体也应运而生。

由于其发展历史太短,很多机制与法律规范尚未完善,使得很多未经核实的消息与言论被随意甚至恶意地传播出去。

自媒体凭借其交互性强和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使成都“被打女司机”案件在仅仅48个小时内,舆论就出现了惊天逆转,通过自媒体传播关于女司机的消息越来越脱离实际,如“一个月开房记录80多次”“多次违章记录”“丧心病狂”等,贴标签式的污名化让女司机成了恶魔。

二、“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负面效应(一)事件重心发生偏移甚至变异从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飙车撞人叫嚣“我爸是李刚”案件到因李天一而备受瞩目的“富二代轮奸少女”案件,再到郭美美炫富被查出一系列不为人知的红十字会内幕,直至去年的成都“被打女司机”案件,每一个案件背后往往是因一类群体本身具有敏感性与话题性而使其短时间内形成网络舆论,或许被打的不是女司机而是一位普通的男司机就不会有这么大的围观与聚焦效应,更不会使女司机处于被动局面。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让“媒介审判”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这样就有悖于法治精神。

关键词:媒体媒介审判新闻报道近几年,我国法治较昌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新闻界也应时而动,加强了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是一门十分精确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制新闻的报道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

而当下新闻界的现状是:新闻媒介不拥有专业的调查手段,难以全面掌握事实,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对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出现了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

其中“媒介审判”或称“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

就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一、“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一)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媒介是情有可原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不过其自身的设计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苍白无力等原因,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

然而人们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

而一些媒介也恰恰就是打着“满足受众需求”的旗号,以填补司法功能的缺陷为由,大胆地充当了“勇士”,为人民说话、办事,进行“媒介审判”。

因此,在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其监督资源又比较缺乏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

(二)媒介过分追求刺激性,缺乏理性思考,媒介难辞其咎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常常靠报道社会热点问题等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在互联网上对某个个人、组织或事件展开的公众舆论的大规模批判和指责,通过网络传播媒介迅速传播,广泛影响大众对事件或人物的观点和评价。

媒介审判的出现,虽然有助于曝光一些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公正,但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媒介审判存在主观判断和不完全客观的问题。

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媒体聚焦的影响,而忽视了事情的全面性和不同立场的观点。

这样容易产生片面的观点,导致对相关人物或事件的错误评价和定性。

媒介审判也容易导致对个体的造成伤害。

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对相关个人进行恶意攻击和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有些人可能会因为媒介审判而被社会舆论排斥和歧视,给其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媒介审判往往存在过度炒作和夸大事实的问题。

为了迎合大众的好奇心和刺激感官的需求,媒体可能会对事件进行过度渲染和放大,甚至夸大事实,从而损害公众对事件的正确认知和评价。

对于媒介审判的应对策略,首先是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运用和效果。

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不仅要惩罚恶意攻击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还要建立健全举报和维权机制,帮助受害个体维护自身权益。

个体要保持客观、理性的判断,不被媒体的主观导向所左右。

对于网络上的信息,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调查,多方面了解,避免盲目跟风,形成多元的观点和判断。

媒体也应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报道中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

对某个人或事件的报道,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证据,并充分考虑到不同立场的观点,避免造成对个体的伤害和社会的不公正评价。

“媒介审判”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负面效应与应对策略研究

“媒介审判”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负面效应与应对策略研究

“媒介审判”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负面效应与应对策略研究作者:吴慧敏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媒介审判”在中国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媒介审判”对现阶段的公民道德建设有着巨大负面效应。

为此,可通过加强媒介自律、加强媒介传播监督、提高全民族道德素质等方法应对。

关键词:媒介审判;公民道德建设;媒介监督随着时代进步,大众传媒得到迅猛发展,其传播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力日趋加深。

“媒介审判”作为其传播行为之一,不仅对司法独立构成威胁,还对公民道德产生负面效应,阻碍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有效推进。

一、“媒介审判”的概念及其在中国的现状(一)“媒介审判”的概念“媒介审判”一词来源于美国,西方学者认为,它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西方的审判大多实行大陪审团制度,组成陪审团的成员为普通公民。

如果大众传媒在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负面报道和渲染,陪审团成员受报道影响,就会产生倾向性情绪,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国内学术界,对“媒介审判”的概念还没有做出准确、统一的界定。

但总体看来,我国知名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

他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1](二)“媒介审判”产生的社会根源“媒介审判”在中国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第一,司法缺位。

当前由于我国制度的不健全,某些领域出现法律空白和漏洞,无法可依,加之部分司法人员自律意识淡薄,自律能力较差等不容乐观的司法缺位现象,经常制造一些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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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让“媒介审判”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这样就有悖于法治精神。

关键词:媒体媒介审判新闻报道
近几年,我国法治较昌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新闻界也应时而动,加强了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是一门十分精确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制新闻的报道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

而当下新闻界的现状是:新闻媒介不拥有专业的调查手段,难以全面掌握事实,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对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出现了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

其中“媒介审判”或称“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

就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一、“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
(一)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媒介是情有可原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不过其自身的设计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苍白无力等原因,
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

然而人们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

而一些媒介也恰恰就是打着“满足受众需求”的旗号,以填补司法功能的缺陷为由,大胆地充当了“勇士”,为人民说话、办事,进行“媒介审判”。

因此,在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其监督资源又比较缺乏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

(二)媒介过分追求刺激性,缺乏理性思考,媒介难辞其咎
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常常靠报道社会热点问题等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而司法案件本身的新奇性和刺激性,毫无疑问地就使它们成为新闻报道关注的热点。

但是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往往以道德判断凌驾于法律之上,常常以道德化、感性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形成了一边倒、脱离法律依据的舆论氛围,给司法工作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三)受众法律意识薄弱,对媒介期望太大、呼声太高,媒介难言拒绝
我国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传统,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相当薄弱。

而在公众的眼中,媒介已经变成了正义的化身,是最好的民意通道。

许多媒体也认为,它们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监督社会。

于是,在人们的高声拥护和支持下,在人们寄予的厚望下,媒体努力去满足他们的要求,最终导致“媒介审判”屡见不鲜。

二、“媒介审判”是媒体的职能错位
新闻媒介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载体,它以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如果超越此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则是对自己拥有权力的无限放大,是一种职能错位。

一些媒体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异化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道义上的“审判”,乃至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使引导舆论变成了激化舆论。

本人认为,媒体要秉承对社会的责任,对被控者的名誉和生命负责,就必须报道事实的真相,把整个案情的最新进展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告知读者,让大众知道得更全面、更准确。

它担负责任的惟一办法就是公开报道事实,报道要客观、公正。

报道的节奏要与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报道的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不掺杂感情色彩,也不能单凭媒介的一己好恶作“单向度”的炒作。

此外,媒介在报道此一类案件的过程中,其着眼点应放在如何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批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方面,其传播效果要立足于敲响警钟和振聋发聩上,而不应渲染带有色情、暴力的犯罪过程,也不应将某些“细节”无限放大。

南方某新闻周刊在报道“张君案”时,用了两个整版的篇幅详细介绍了张君6个情妇的基本情况,诸如某情妇的姿色艳丽,某情妇认为张君有男子汉魄力而死心塌地追随他等。

还有在对蒋艳萍案件的报道中,司法程序还未进入庭审调查阶段,按规定此阶段需要审查的内容有10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但有些
媒体在报道中说起诉书“言之凿凿”。

某报庭审纪实写道:“蒋艳萍对公诉人的指控、指证一直采取不承认的态度。

在法庭调查中,蒋艳萍及其辩护人屡屡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以外的东西进行长篇累牍的陈述、辩解、否认。

蒋艳萍还巧舌如簧,将公诉人对她的受贿指控说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承包应得的提成收入’”。

按照这些记者的断言,被告人似乎丧失了辩护权,司法程序可有可无,这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三、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措施
(一)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保卫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

司法机关只有摘去“神秘面纱”,真诚地面对公众,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与理解。

(二)媒介应作出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

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

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
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为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

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冷静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总之,从中国现行法制和社会现实来衡量,“媒介审判”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剖析媒体在报道中的某些问题,并不是说媒体不能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和对司法领域进行监督,在重特大案件发生时噤若寒蝉,作壁上观。

要认识到我们的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在揭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正是因为其责任重大,媒介在对法制新闻进行报道时,更要增强尊重司法、尊重公民权利的观念,通过制定一定的规范和准则,理顺新闻和司法的正常关系,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媒介审判”再来妨碍司法审判。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学号:pb051509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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