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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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租赁细则

国有企业租赁细则

国有企业租赁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车辆等资产的租赁。

所有涉及租赁的决策、执行、监督和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原则依法合规原则:企业应确保所有租赁活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公开透明原则:租赁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风险防控原则:企业应对租赁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责任分工决策层:负责制定租赁策略、审批租赁方案,并对租赁活动进行总体监督。

执行层:负责租赁活动的具体实施,包括寻找租赁对象、谈判、签订租赁合同等。

监督层:负责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活动合规、透明,防范风险。

第四章租赁操作流程需求申报:执行层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向决策层提交租赁需求报告。

方案审批:决策层对租赁需求报告进行审批,确定租赁策略。

市场调研:执行层根据审批后的策略进行市场调研,寻找合适的租赁对象。

谈判与签约:执行层与租赁对象进行谈判,并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执行层负责租赁合同的履行,包括资产交接、租金收取等。

合同结束: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执行层负责资产的回收和交接。

第五章监督检查企业应定期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合规、透明。

监督层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租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细则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租赁活动,企业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其他未尽事宜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制定单位:[企业名称]制定日期:[日期]。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直管企业及其各级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直管企业为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的规章制度。

直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报直管企业备案。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就资产出租行为明确决策主体,明晰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

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原则,并建立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加强资产出租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六条直管企业的资产出租,由直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报直管企业审批。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九条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 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第三章租赁方式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九条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第二十条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二十一条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篇一】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近年来,审计发现部分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

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要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

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四、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3〕734号),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_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有关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

有关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

有关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通用3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通用3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通用3篇)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篇1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锡市国资委制定出台了《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资产出租的范围、审批程序、租金收取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范。

一是企业在资产出租前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

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三是实行“阳光租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用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四是资产租金收入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五是将资产出租作为企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内容,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六是强调追究责任,对发生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租自有资产的活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产使用、出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出租所得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出租所得入库率,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的收益份额。

第五条国有企业通过出租自有资产获得的所得,应当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核算和公示。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的选择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拔有资质的承租方为出租对象,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进行资信调查,并评估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承租方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出租承租方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租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第十一条出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资产出租的具体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合同管理机制,对出租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出租收益的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出租所得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必要的审计、监督、考核等手段实现对出租收益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流转台账,对出租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租所得进行及时入库,并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出租方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发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有企业出租管理主体。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一、出租方式和程序根据出租对象和具体需求,国有资产的出租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等几种方式。

出租程序包括发布出租公告、报名参与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解读和咨询、招标评标和中标确定等环节。

二、出租条件和要求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包括出租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要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用状况。

同时,出租方也要制定明确的出租要求,包括租金标准、出租期限、出租对象的使用限制等。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经过租赁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金调整机制、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出租的过程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租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同时,要建立健全出租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

五、违约处理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如果出租方或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终止合同等措施;对于出租方的违约行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效益评估和问题处理国有资产出租的效益评估应当在租赁期满后进行,对出租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发现出租方违规行为、承租方滥用国有资产等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鼓励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开展,国家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如提供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设立奖金和荣誉称号等。

通过建立良好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出租的积极性和效率。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济国资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国资发〔2018〕3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市法制办审核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上述主体在本办法中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含地下建构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或使用费的行为。

企业的存量住宅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是指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济南市国资委网站、本企业网站、报刊媒体、信息公开栏、拟出租实物资产现场等渠道发布招租公告,采取现场(网络)竞拍、竞争性谈判、公开(邀请)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人的活动。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实施细则是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的补充细则,旨在规
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保障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的合法性、
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的有效流转和合理利用。

二、出租流程
出租流程包括资产评估、出租方案制定、挂牌公告、投标及出
租合同签署等环节。

其中,资产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出租方案应经出租管理部门审核并公布,挂牌公告应在指定媒体发
布并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投标应符合招标条件,出租合同应采
用标准合同并经法律审核。

三、出租管理
出租管理包括出租资产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资产管理人员的
日常管理、出租费用的收取和资产维修等事项。

出租资产实际使用
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上报,资产管理人员应做好出租资产的保管工作,出租费用应按照规定收取,资产维修应及时维修保养。

四、出租收益
出租收益应纳入国有企业全口径收入,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抽成给予绩效管理人员。

五、监督管理
出租业务应受到相关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情况核对和业务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行为应依法追责和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所有。

对于本实施细则未包含的情况,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处理。

以上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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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
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三章租赁方式
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

第二十条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

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

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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