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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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基本原则

仲裁程序基本原则

仲裁程序基本原则
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以确保仲裁的公正、高效和有序进行。

这些原则包括:
1. 自愿原则:仲裁程序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地点等。

2. 独立公正原则: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和影响。

3.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4. 保密原则:仲裁程序中的信息和裁决结果应当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5. 程序公正原则:仲裁程序必须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 和解优先原则:在仲裁过程中,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以达到和谐解决纠纷的目的。

这些原则是仲裁程序的基本准则,它们的实施可以保障仲裁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仲裁员的选择和作用

仲裁员的选择和作用

仲裁员的选择和作用在法律领域,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其视为非常有效和便捷的替代诉讼程序。

而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选择和作用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仲裁员的选择和作用,以及如何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权威。

一、仲裁员的选择1. 基本条件选择合适的仲裁员需要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

首先,仲裁员必须具备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仲裁规则。

其次,仲裁员应具备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品质,不受任何一方的利益干预。

此外,仲裁员还应具备良好的解决争议和调解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2. 选择程序在选择仲裁员时,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

一般来说,选择仲裁员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提名:当事人可以提名自己认为合适的仲裁员,通常会同时提名备选仲裁员。

(2)申请机构的审核:仲裁机构会对提名的仲裁员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条件。

(3)仲裁员的确认:仲裁机构会与提名的仲裁员进行面试和评估,最终确认是否适合担任仲裁员。

(4)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根据仲裁机构提供的审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最终选择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来处理争议。

二、仲裁员的作用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担任裁决的角色,其作用不可忽视。

以下是仲裁员的主要作用:1. 裁决权仲裁员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他们会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陈述和辩论,在公正和中立的原则下做出裁决。

仲裁员裁决的效力与法院判决相当,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守。

2. 解决争议仲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释,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关键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或妥善解决争议。

3. 维护程序公正仲裁员有责任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他们应确保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参与仲裁程序,并在审理案件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仲裁员还应确保争议的解决过程是保密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仲裁庭选任规则

仲裁庭选任规则

仲裁庭选任规则
关于仲裁庭选任规则,仲裁法规正式明确规定:
一、组建仲裁庭:
(一)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的流程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流程组建;
(二)任命的仲裁员应当满足仲裁法规定的专业能力和其他条件;
(三)仲裁审理时可以由一名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按照有关规定任命一名仲裁员,两名仲裁员可以审理案件,若要由三名仲裁员审理,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任命的两名仲裁员中有任何一名仲裁员不能任务或者未尽职,可以由有权另行任命第三名仲裁员,完成仲裁庭的组成。

二、准备工作:
(一)仲裁机构要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备仲裁庭;
(二)双方当事人要在仲裁机构准备仲裁庭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做有关准备
工作;
(三)仲裁机构要尽快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庭成员履行能力,尽快通知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审核。

三、仲裁庭成立自然日:
(一)仲裁庭成立自然日以仲裁机构组建仲裁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准:
1.全部仲裁庭成员的接受任命书被签发之日;
2.全部仲裁庭成员的同意书被收到之日;
3.全部仲裁庭成员被发出通知函之日;
4.全部仲裁庭成员的委内瑞拉市调通知函同时被发出之日;
(二)在仲裁庭成立自然日之前,任何一方接到仲裁机构准备仲裁庭的各种材料须立即行动,及时向相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异议;
(三)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庭成员不能出任仲裁庭成员,仲裁机构应当尽快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仲裁庭;
(四)仲裁机构判断仲裁庭成立后,应尽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以正式宣告仲裁庭成立。

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原则

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原则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
明确法律规定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员必须保 持独立和公正,以及违反这些原
则的后果。
加强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仲裁员的 独立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确保他 们依法履行职责。
提供救济途径
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如 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 以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得 到保障。
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原则
contents
目录
• 仲裁员角色与职责 • 独立原则及其保障 • 公正原则及其实现 • 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平衡 • 挑战与对策:确保独立与公正 • 总结与展望
01
仲裁员角色与职责
仲裁员定义及作用
仲裁员定义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由当 事人选定或仲裁机构指定,对争 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专 业人士。
仲裁员职责与权力
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员权力
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仲裁员职责与权力
01
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 询问证人、勘验现场等。
02
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中止或 终止仲裁程序。
02
独立原则及其保障
独立原则内涵及意义
仲裁员独立
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应独立于当事人 ,不受任何一方的控制和影响,依据 法律和事实作出独立的裁决。
仲裁庭运作
仲裁庭在组成后,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或仲裁机构制 定的规则进行运作。仲裁庭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和 辩论的机会,并保障职责与权力
仲裁员职责 公正、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仔细审查证据材料。
缺乏透明度
仲裁程序的不透明性可能 导致公众对仲裁员的独立 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公平和效率,选定合适的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包括资格要求、选定方式、选定程序、回避制度、法定人数和选定结果等方面。

一、资格要求1. 具备法律知识: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对争议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 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仲裁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妥善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问题。

二、选定方式1. 当事人协商选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选定仲裁员。

2. 机构指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指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3. 随机选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或者选定仲裁员后被取消资格,可以采用随机方式选定仲裁员。

具体做法是,由仲裁机构根据一定规则随机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三、选定程序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仲裁协议等材料。

2. 审核材料:仲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内容的准确性。

3. 选定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选定仲裁员。

具体做法是,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机构指定的规则或随机选定的规则,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4. 通知结果:仲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选定结果,包括仲裁员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

四、回避制度1. 法定回避:如果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应当回避。

2. 自行回避:如果仲裁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应当自行回避。

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仲裁是解决商业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方式,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视和认可。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一家知名机构,深国仲致力于提供高效、公正、中立的仲裁服务。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是一项复杂而严密的程序,它确保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仲裁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包括背景和意义、具体流程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点。

通过对该流程的分析和解读,旨在让读者更加了解和掌握深国仲选仲裁员的具体运作方式。

通过精心设计的仲选仲裁员流程,深国仲确保了选任仲裁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该流程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同时,也使仲裁员能够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便为争议的解决做出公正、明智的裁决。

在这个流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仲选仲裁员的方式也体现了一种民主和权威的态度。

深国仲的选仲裁员流程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安排,更是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通过严格的评审、多方参与和广泛征求意见,深国仲确保了选任出的仲裁员具备出众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商业争议。

本文接下来将详细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的具体流程,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点,读者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一流程的重要性和意义。

同时,本文还将对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提出建议和展望,以期进一步提升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1.2 文章结构本篇长文旨在探讨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对文章进行概述,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的背景和意义,并说明本文的目的。

通过引言部分,读者可以对本文的主题和讨论内容有初步的了解。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包括仲选仲裁员的背景和意义、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以及流程中的关键要点。

首先,我们将讨论仲选仲裁员的背景和意义,解释为什么仲裁员的选择过程至关重要。

接着,详细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包括流程的具体步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如果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如果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我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摘要: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它与终局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仍应受到法律必要的控制与审查。

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应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科学的划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即对仲裁裁决进行适度的审查,不仅有助于仲裁优势的充分发挥,保证仲裁价值目标的实现,还能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字: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完善一、设置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及合理依据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对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在仲裁制度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那么,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与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的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

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往往难以胜任。

一旦当事人做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慎重。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

仲裁员管理规定(3篇)

仲裁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仲裁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的管理,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四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仲裁员资格第五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公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四)仲裁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仲裁员资格的取得:(一)通过仲裁员资格考试;(二)具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教授、副教授、研究员等职务或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五年;(三)仲裁机构认为符合仲裁员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仲裁员资格考试:(一)由仲裁机构组织实施;(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三)考试合格者,由仲裁机构颁发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仲裁员聘任第八条仲裁员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应当根据仲裁员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社会信誉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条仲裁员聘任程序:(一)仲裁机构发布聘任公告;(二)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三)仲裁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四)仲裁机构组织面试或考核;(五)仲裁机构决定聘任或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仲裁员聘任期限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四章仲裁员职责第十二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仲裁规则,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二)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公正、独立地发表仲裁意见,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五)仲裁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发现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及其资格、仲裁员聘任规定

仲裁员及其资格、仲裁员聘任规定

仲裁员及其资格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为当事人审理案件,其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人。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任裁决者角色。

他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有权主动调查,有权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权受到当事人的尊重,有权获得报酬和补偿,有权拒绝向任何组织和个人透露案情,或者对其具体证明方法作出解释。

仲裁员的权力,同于仲裁权,当事人一经约定,不得撤回,仲裁员一经指定,除非存在正当理由请求回避,当事人亦不得撤回。

仲裁员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它是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认可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处分权的合法延伸。

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存在一种职业的信托关系,仲裁员在违反这种关系的前提下,特别是出现回避理由时,经合法程序即失去其仲裁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籍仲裁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5)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仲裁员聘任规定第一条目的条款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一)选择的范围——名册制按照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仲裁委员会拥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只有那些列入名册的人,才有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3]。

那么“名册制”实际上就是“强制名册制”,即使《仲裁法》本身未使用强制名册制的概念。

诚然,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

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既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利于减少拖延程序。

然而,名册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强制名册制最大的缺陷是限制了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自由意志。

其次,仲裁员名册的内容过于简单。

由于《仲裁法》第13条仅规定仲裁机构得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而未规定仲裁员名册所应具备的具体内容,导致实践中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比较简单。

常见的名册仅载明候选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宽泛的专业领域,对专业背景、职业简历、国别、住址等这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却只字未提。

再次,强制名册制不利于吸纳、培养专业人才。

实践中,仲裁员几乎等于终身制,使得仲裁员队伍新陈代谢缓慢。

于我国的上述做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它许多国家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这些机构或者没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或者即便有名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也不受此名册的限制,我国不妨可以借鉴一下外国的做法,将强制名册制改为推荐名册制,推荐名册制下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以下内容:候选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专业背景、从业简历、现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

有些学者认为还应包括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等等)[4],笔者个人认为不具有该项内容并不会影响当事人合理选定仲裁员,反而更有利于避免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不当接触,从而保障仲裁员的独立性。

对于当事人在名册外委任的仲裁员,应提交证明该被提名者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并充分披露两者之间有无可能对仲裁员公正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导致回避的情形。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规则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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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因此,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最值得依赖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经济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专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

由于仲裁员因参与仲裁活动的合理费用均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若选择远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员,势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且由于往返差旅所费时间,势必影响仲裁庭迅速及时地作出裁决。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芳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rule摘要:一、仲裁庭的组成1.合议仲裁庭2.独任庭二、仲裁员的选择和回避1.仲裁员的选定方式2.仲裁员的回避规定三、仲裁保全的管辖1.级别管辖a.国内仲裁保全申请b.涉外仲裁保全申请2.地域管辖四、劳动仲裁程序1.劳动者权益保护2.工资支付规定正文: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负责审理仲裁案件的机构,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规定,仲裁庭可分为合议仲裁庭和独任庭。

1.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那么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庭:独任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在仲裁过程中,缺席一方的边裁和首席仲裁员均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员的选择和回避1.仲裁员的选定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或协商一致的方式选定仲裁员。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的回避规定:仲裁员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回避: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具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三、仲裁保全的管辖1.级别管辖:a.国内仲裁保全申请:由基层法院裁定;b.涉外仲裁保全申请: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仲裁前证据保全的地域管辖取决于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劳动仲裁程序1.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在离职时不马上结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与其协商,要求其及时支付。

如果单位拒付,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调解、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索要。

2.工资支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通过了解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面临纠纷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仲裁员选任规则

仲裁员选任规则

仲裁员选任规则
2.仲裁员应当拥有法律、商务、金融、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未被列为未经过问的破产管理人、被宣告破产或受到其他限制。

3. 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度的道德品质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公正
地行使仲裁职权。

二、选任程序
1. 选任申请
仲裁员选任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选任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个人简历等资料。

2. 选任程序
(1)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选任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查,并通知
当事人是否接受选任申请。

(2)仲裁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仲裁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名仲
裁员,并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仲裁员的选任提出异议,并
说明理由。

(4)仲裁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决定是否更换
仲裁员。

3. 选任结果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选任结果提出异议,并按照仲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其他规定
1. 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和仲裁程序,保证仲裁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2. 仲裁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仲裁员应当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仲裁员应当对自己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合理的收取和管理,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5. 仲裁员应当定期接受仲裁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水平。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的选举和任命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的选举和任命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的选举和任命劳动争议是指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条件、工资、权益、待遇等方面的分歧而发生的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这些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旨在通过公正和独立的仲裁过程,平衡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解决。

而劳动争议仲裁员则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同时也需要经过选举和任命的程序来确保其公正性和独立性。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选举和任命一般都是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的。

首先,需要确定候选人名单。

这一步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如职业机构推荐、公开申请、学术界推荐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各自的规定和程序来确定候选人名单。

确定候选人名单后,下一步是进行投票。

投票可以是通过全体仲裁员进行的,也可以是通过特定的选民进行的。

这些选民可能包括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以及独立的劳动者组织等。

为了确保公正性和透明度,投票过程应该保持秘密,并由专门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和监督。

在投票过程结束后,需要进行票数计算和结果公布。

这一过程也需要由选举委员会负责,以确保计票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得票最高的候选人才能获得选举的胜利。

然而,仅仅通过选举是不足以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公正和独立。

因此,在选举之后,还需要对当选的仲裁员进行任命程序。

这一过程通常涉及政府机构、劳方和雇主代表的参与。

政府通常会根据选举结果和各方意见来作出任命决定,以确保任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任命程序还需要对仲裁员进行资格审查。

这包括对仲裁员的背景、教育、培训、经验等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有些国家还要求仲裁员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课程来获得资格认证。

此外,仲裁员还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

这些规范通常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对仲裁员的表现、中立性、保密性等方面进行规定。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这些规范,并始终保持公正和独立的原则。

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选择

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选择

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选择合同书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电话)邮箱:(甲方邮箱)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电话)邮箱:(乙方邮箱)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订立,根据以下条款进行:第一条仲裁程序1.1 甲乙双方同意将因合同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1.2 仲裁程序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

第二条仲裁庭的成员选择2.1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选择符合仲裁要求的仲裁庭成员。

2.2 甲方和乙方各自选出一名仲裁员,由选出的仲裁员共同选出一名仲裁庭主席。

2.3 如甲方或乙方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选出仲裁员,可以由仲裁组织指定。

第三条仲裁庭成员的资格与要求3.1 仲裁庭成员应具备独立、公正、中立的品质,不得与任何一方有利益关系。

3.2 仲裁庭成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仲裁经验。

3.3 仲裁庭成员应严守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

3.4 仲裁庭成员不得因任何原因泄露与仲裁案件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仲裁庭的权限和义务4.1 仲裁庭负责处理甲乙双方提交的争议或纠纷,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4.2 仲裁庭应按照仲裁规则和法律程序公正、审核案情,并依法判断和决定。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自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4.3 仲裁庭可以要求甲乙双方提供与争议或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安排听证会。

第五条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期限5.1 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5.2 仲裁裁决应在规定期限内生效,并注意裁决所载明生效日期。

5.3 对于仲裁裁决,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如有特殊情况需修改或撤销仲裁裁决,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六条争议解决的补充6.1 对于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6.2 本合同任何条款均不因为某一条款被宣布为无效而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仲裁员的确定程序及方式

仲裁员的确定程序及方式

仲裁员的确定程序及方式.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

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

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

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

仲裁员的确定程序及方式仲裁员的确定方式:(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

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五)当事人选择居住在北京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

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

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代为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

国际法庭的仲裁员指定规则都有哪些做法.doc

国际法庭的仲裁员指定规则都有哪些做法.doc

国际法庭的仲裁员指定规则都有哪些做法作为仲裁自愿性的一种体现,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约定仲裁员产生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未得到委任仲裁员的通知,可能使得裁决无法执行。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除了约定自己选定仲裁员之外,还可能约定其他的产生方式,例如约定第三方来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在案件的审理和审判过程中起着尤为重要的关键性的作用,他可以对案件的审理特出关键性的建议从而改变案件的受理结果,可以调查取证,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那国际法庭的仲裁员指定规则都有哪些做法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各国对相关仲裁员的选用有哪些方式方法。

一、当事人指定作为仲裁自愿性的一种体现,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约定仲裁员产生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未得到委任仲裁员的通知,可能使得裁决无法执行。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定仲裁员。

通过这种方式选定的仲裁员是大部分仲裁案件中的惯常方式。

但是,这种意思自治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例如,实行强制名册制的国家,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不得超出仲裁员名册。

此外,在多方当事人仲裁案件中,如多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仲裁员,则该多方当事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可能不被考虑。

并且,应当考虑仲裁员自己的意志。

任何人均无接受担任仲裁员的义务。

相当大量的和仲裁规则都确认当事人自己选定仲裁员的原则。

当事人除了约定自己选定仲裁员之外,还可能约定其他的产生方式,例如约定第三方来指定仲裁员。

应当指出,即使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委任作了约定,但如该约定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特权地位,该约定也可能无效。

1986年荷兰典第1028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给予一方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方面的特权地位,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协议规定的指定方式,请求地方法院院长在仲裁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指定仲裁员。

另一方当事人应给予机会倾听意见。

依据该条,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提出抗辩,要求享有该特权。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员,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于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还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经仲裁庭或对方当事人通知后选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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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规则
在仲裁制度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因此,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最值得依赖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经济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专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

由于仲裁员因参与仲裁活动的合理费用均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若选择远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员,势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且由于往返差旅所费时间,势必影响仲裁庭迅速及时地作出裁决。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芳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法律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以免进入仲裁程序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时效,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仲裁机构都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

仲裁机构在发出受理和仲裁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寄发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末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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