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与贩卖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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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摘 要 :代 购 毒 品 是 毒 品 犯 罪 中 的 常 见 形 式 - 司 法 实 践 中 常 以 代 购 者 从 中 牟 利 ,认 定 其 构 成 贩 卖 毒 品 罪 但 此 操 作 欠 缺 法 律 依 据 ,
贩 卖 毒 品 罪 的 成 立 并 不 需 要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牟 利 意 图 或 客 观 上 的 牟 利 结 果 ,因 此 ,立 足 代 购 行 为 本 质 ,探 析 代 昀 毒 品 行 为 性 质 :根据
Keywords:Purchasing Drugs;Making Profits;Selling Drugs;Transporting Drugs;Illegally Possessing Drugs
〇 引言 我 国 对 毒 品 犯 罪 始 终 坚 持 容 忍 ”态 度 ,对毒品
犯罪的从严处理贯穿毒品流通全过程,构 建 了 “禁 种 、 禁 制 、禁 吸 、禁 贩 、禁运”的禁毒体系,公安信息监控系 统的完善使得吸毒者与贩毒者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吸毒者较难获得毒品购买渠道,即使获取了渠道,也不 敢 明 s 张胆地购买毒品;贩毒者也愈发谨慎,绝不同有 案 底 的 吸 毒 者 轻 易 交 易 。当 前 代 购 毒 品 行 为 存 在 诸 多 问题:首 先 ,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解释对代购毒品行为 尚未形诸笔墨,仅在毒品犯罪会议纪要中有相关阐述。 对 于 实 践 部 门 而 言 ,审 理 代 购 毒 品 案 件 时 ,只能将会议 纪要奉为圭臬。其 次 ,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因禁毒政策 和 对 相 关 文 件 的 解 读 不 同 ,对 代 购 毒 品 案 件 易 形 成 不 同 的 处 理 意 见 。同 时 ,代 购 毒 品 行 为 又 存 在 诸 多 情 形 , 倘 若 “一刀切”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1 司法实践中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处理

2016最高法法官:毒品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的实务区分

2016最高法法官:毒品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的实务区分

最高法法官:毒品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的实务区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作者: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参与撰写过官方《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毒品犯罪司法解释(法释【2016】8号)》理解与适用。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较为常见,且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

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对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问题作了规定。

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的区分,以及居间介绍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与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

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互为补充,较好地规范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

然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此类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拟针对其中几个突出问题加以探讨,以供司法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界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具体包括,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毒者的行为,为购毒者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行为,以及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居间介绍者的犯罪地位特殊。

在司法认定上,对居间介绍者通常按照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处理。

但在实际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居间介绍者与交易双方的地位均有差别,其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发挥着沟通媒介的作用。

第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犯罪方式特定。

居间介绍者有的仅帮助毒品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有的帮助商谈价格、约定交易,还有的与买卖双方共同参与交易,但其实施的都是促成交易的帮助行为。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跨境电商的兴起,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中国日益普遍。

这种行为通常是指中国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购物渠道直接从国外购买药品,然后通过快递或者私人物流途径运输到中国,绕过了中国的进口药品审批程序和国内药品零售渠道,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有其优势,可以方便消费者购买到一些国内无法获得的药品,或者价格更为优惠。

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对于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中国是否合法?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销售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境外引进药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明确规定,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如何进行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一般来说,对于从国外购买的药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要查明药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已经在国内取得了进口许可证;要查明药品的内容和成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中国的标准和规定;要查明代购行为的形式和方式是否违法,包括购买、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在充分调查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进行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根据中国的法律,对于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违法情节较轻,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如果违法情节较重,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如非法经营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等。

对于平台、物流、代购商等商业主体来说,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吊销执照、停业整顿等经营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如违法经营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等。

如何规范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要理性对待海外药品代购行为,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提示,避免盲目代购和使用。

刑法中的贩犯罪解析

刑法中的贩犯罪解析

刑法中的贩犯罪解析刑法中的贩卖犯罪解析贩卖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该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对贩卖犯罪进行深入解析,包括其定义、类型、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的法律措施等等。

首先,我们来分析贩卖犯罪的定义。

贩卖犯罪是指故意出售、购买、运输、制造、修理、租赁、提供或者其他方式提供毒品、兴奋剂、有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走私品等违法物品的行为。

这些违法物品的交易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危及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贩卖犯罪可以分为多个类型。

其中最常见的是毒品贩卖犯罪。

毒品贩卖犯罪是指故意贩卖、制造毒品以及提供毒品交易场所的行为。

毒品的滥用和贩卖会导致社会犯罪率的上升,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除此之外,还有兴奋剂的贩卖犯罪、管制刀具的贩卖犯罪、枪支的贩卖犯罪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对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造成了威胁。

贩卖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非常严重。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削弱了法治的权威性,使社会的安全环境大打折扣。

其次,贩卖犯罪会给大量的人民群众带来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对于毒品贩卖犯罪而言,吸毒人员可能因过量使用而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

最后,贩卖犯罪行为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政府需要进行相关的执法行动,占用了大量的警力和司法资源。

为了打击贩卖犯罪,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首先,刑法明确了贩卖犯罪的处罚。

对于贩卖违禁物品的行为,法律严厉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法律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打击贩卖犯罪。

鼓励民众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贩卖犯罪的线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此外,执法部门对涉及贩卖犯罪的地区进行打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贩卖犯罪背后的组织和网络的破坏,打击犯罪实施者和幕后操纵者。

总结起来,贩卖犯罪是刑法中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毒品贩卖、兴奋剂贩卖、管制刀具贩卖等都属于贩卖犯罪的类型。

汽车代购合同和汽车销售合同区别

汽车代购合同和汽车销售合同区别

汽车代购合同和汽车销售合同区别我们来探讨汽车代购合同的本质。

所谓代购,即指代理购买。

在这种模式下,代购者代表消费者与第三方汽车销售商进行交易,其角色类似于中介。

因此,汽车代购合同通常涉及到三方主体:代购者、消费者以及实际的汽车销售商。

在这份合同中,代购者的义务是按照消费者的委托要求,完成车辆的选购工作,并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合法性。

而消费者则需支付代购服务费用,并在车辆交付时支付车款。

相比之下,汽车销售合同则是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直接达成的交易协议。

这种合同只涉及两方主体:卖方和买方。

在此合同中,卖方承担着向买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汽车,并负责相关的售后服务。

买方则承诺支付相应的购车款项。

从责任划分来看,汽车代购合同中,代购者需要对车辆的选购过程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选择、价格谈判以及提车等环节。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问题,比如车辆存在瑕疵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代购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几乎都由销售商承担,包括车辆的质量保障和后续服务。

在风险分配方面,代购合同将部分风险转移给了代购者,因为代购者需要确保整个购买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要为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

反观销售合同,风险主要集中在消费者身上,一旦交易完成,消费者需要自行处理后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关于付款方式和时机,两种合同也有所区别。

在代购合同中,消费者可能需要分两次支付:一次是给代购者的服务费用,另一次是车辆款项。

而在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通常只需一次性支付完整的购车款项。

考虑到法律效力,汽车代购合同由于涉及三方主体,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其他方受损。

因此,签订此类合同前,各方应充分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相比之下,汽车销售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明了,主要围绕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展开。

代购与代销的区别

代购与代销的区别

代购与代销的区别:代购是接受他人委托将委托人需要的商品买进来然后交给需要这个商品的他人。

代销是接受他人委托,将他人的商品卖出去,然后将卖商品的钱交给委托你的他人,他人支付给你佣金。

代购代销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为什么同一行为要交不同的税种?在什么情况下要交增值税,什么条件下要交营业税?是对商品交易行为还是对代购代销劳务?这也是营业税与增值税所涉及的区分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委托代销商品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问题委托代销商品历来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之一。

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以加速资金周转,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以降低商品经营风险。

关于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税收及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并不是都很清楚的,在这里加以归纳解析。

《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中税务及会计处理方法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②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

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1.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

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

代购及注意事项

代购及注意事项

代购及注意事项代购是指通过他人帮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既节约了时间,又能够享受到来自他国的独特产品。

然而,在进行代购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顺利完成交易并避免潜在的风险。

本文将介绍代购的相关内容以及在代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代购的定义及背景代购是由购物代理权威指定的,具有代理资格以及合法购买渠道的个人或机构,代表消费者从国内或国外购买商品或服务。

代购行业的兴起源于全球化的趋势,许多人对于国外商品有着强烈的兴趣,但受限于距离、时间和语言等因素,无法直接购买。

代购通过为消费者提供购买和物流的服务,满足了人们的购物需求。

二、代购的优势1. 多样选择:代购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丰富了购物的选择。

2. 价格优势:由于代购渠道的特殊性,一些商品在代购过程中价格会相对较低,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价格优势。

3. 特色商品:代购可以为消费者带来特色商品,满足人们对于独特产品的追求。

4. 无需出行:代购省去了消费者远行的麻烦,仅需要通过线上交易即可轻松购得所需物品。

三、代购的注意事项1. 选择可靠的代购平台在进行代购时,选择一个可靠的代购平台非常重要。

消费者可以通过询问朋友推荐、查阅相关评价和经验分享,以及阅读平台的规则和政策来判断平台的可信度。

此外,保持与代购平台的及时沟通,了解物流和退款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也是不可忽视的。

2. 确认商品信息在进行代购前,消费者要对所需商品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等信息。

特别是对于一些电子产品和奢侈品等高价值商品,更要保证其真实性和质量。

确保所购商品与个人需求相符,并留意是否存在特殊附加费用。

3. 确认价格和支付方式在代购过程中,消费者应明确商品的最终价格,包括商品价格、代购费用、国际运费、税费等。

此外,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也是重要的一环。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

4. 注意海关及法律规定代购过程中,消费者需要了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及法律规定,以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商品被扣留或没收。

对代购行业的了解和看法

对代购行业的了解和看法

对代购行业的了解和看法
(实用版)
目录
1.代购行业的定义和发展
2.代购行业的优点
3.代购行业的缺点
4.对代购行业的看法
正文
一、代购行业的定义和发展
代购行业是指一些个人或商家为客户提供购买、代收、代付、代寄等服务,帮助客户从海外购买商品的行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跨境电商的发展,代购行业逐渐兴起,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快速发展。

二、代购行业的优点
1.方便快捷:代购服务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购买途径,让客户可以在家就能购买到海外的商品,省去了出国购物的时间和精力。

2.价格优势:代购商家通常会集中采购,因此可以获得更低的价格。

同时,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价格本身就较低,通过代购可以节省一定的费用。

3.品种丰富:代购行业可以让客户购买到世界各地的商品,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三、代购行业的缺点
1.信任问题:由于代购行业的特殊性,客户往往需要先付款,然后等待商家采购并寄回商品。

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信任风险。

2.商品质量:部分代购商家可能无法保证商品的质量,客户在购买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质量风险。

3.法律风险:由于代购涉及到跨境交易,可能存在法律监管的盲区,部分商家可能因此而违规操作。

四、对代购行业的看法
虽然代购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的逐步规范,相信代购行业会逐步走向正规,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作为消费者,在选择代购服务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好、评价高的商家,以确保购买到质量可靠的商品。

代购毒品辩护观点(二)——“牟利”之辩

代购毒品辩护观点(二)——“牟利”之辩

上述会议纪要均规定将代购者为购买毒品所必需的交通、⾷宿费⽤排除在外,但“必要开销”的数额也会影响对牟利⽬的的认定。

“必要费⽤”中的交通、⾷宿也有优劣之分,⾏为⼈选择不同的出⾏⽅式、不同的住宿环境以及饮⾷类型所产⽣的费⽤必然有所不同,甚⾄会相差甚远。

鉴于此,司法机关通常会认定其餐饮消费⽔平过于⾼昂,在短途代购中不需要住宿⽀出等等,以此来推定代购者具有牟利⽬的。

实践中,代购者往往难以提供票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必要费⽤开销,法院也往往不会听信代购者的⼀⾯之词。

其次,当前司法实践中缺少对“必要费⽤”数额统⼀认定标准的。

如何有效证明“必要开销”,这对辩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对此,本⽂提供以下两种认定思路。

1 / 代购者⽇常⽣活消费⽔平⾸先,可以以代购者的⽇常⽣活消费⽔平为标准。

若代购者为中产阶层,其平时对⽇常出⾏、⾷宿品质要求较⾼,消费⽔平较⾼,则其花费更⾼的“必要费⽤”也是情有可原;若代购者仅为⼯薪阶层或者是农民、⼯⼈群体,其平时⽇常消费⽐较节俭,⽽在代购毒品⾏为中却选择奢侈开销,要求收取过多的出⾏及⾷宿费⽤,则可以合理怀疑其具有牟利⽬的。

2 / 具体情境具体分析其次,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境具体分析,以具体代购毒品案件情形中会产⽣哪些合理开销为参照标准。

例如,若代购者选择在⽩天进⾏交易,则其可以选择价格较低的公共交通⼯具出⾏,此时若选择价格较⾼的专车出⾏则可能被认定为是⾮必要费⽤;但若是在深夜交易,此时不是公共交通⼯具运营时间,其选择专车出⾏则合乎情理。

此外,还应结合代购距离的远近、不同地区的物价标准以及代购者与托购者间的相互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践中,代购者的交通费、⾷宿费并不是⼀个固定的数⽬,费⽤有上下合理浮动空间,因此如果代购者收取的必要费⽤超过普通⼈在⼀般情况下的实际开销,辩护律师要为其合理性找出依据。

律师会见代购⼈时应及时明确其购买毒品的路线距离、出⾏时间等,收集代购路途中的开销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代购者⽇常消费⽔平的证据。

刑法贩卖品罪的认定和刑罚

刑法贩卖品罪的认定和刑罚

刑法贩卖品罪的认定和刑罚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贩卖品罪,并为其认定和刑罚做出了详细规定。

贩卖品罪是指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储存或者放置某些商品或物品的行为。

本文将就刑法贩卖品罪的认定和刑罚进行探讨。

一、贩卖品罪的认定要素根据刑法,贩卖品罪的认定要素主要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指的是犯罪人故意贩卖违禁品或者明知是违禁品而贩卖的主观意图。

客观要素则是指实施贩卖行为的行为方式、贩卖的商品种类以及贩卖的数量等客观事实。

在贩卖品罪的认定中,要严格界定何为贩卖行为,一般要求具备一定经营性质,因此很多单次交易或者零星小量交易不一定构成贩卖品罪。

另外,对于明知物品为违禁品而贩卖的情况,也应当做出相应处罚。

二、贩卖品罪的刑罚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刑罚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情节严重程度,从轻到重分别有以下几种刑罚: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刑罚的轻重一方面取决于贩卖的商品种类,例如贩卖毒品、爆炸物等危害较大的物品,刑罚将会相对严重;另一方面还取决于贩卖的数量以及是否组织、经营贩卖活动等。

特别是对于组织、经营贩卖活动的,刑罚将会更为严厉。

三、贩卖品罪的刑罚执行贩卖品罪的刑罚执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即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职权追诉,并依法提起公诉或者提请审查逮捕。

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指导下,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机关将负责具体执行刑罚。

贩卖品罪的刑罚执行中,可以根据犯罪人的情况,考虑采取缓刑、减刑或者假释等措施,增加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社会适应的机会,同时可以加强对犯罪人的监管和社区矫正。

四、贩卖品罪的社会影响和防范措施贩卖品罪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尤其是对于毒品等危害性较大的商品,不仅对个体健康和家庭稳定造成破坏,还可能导致社会治安恶化、社会问题增加等后果。

代购毒品行为的审查与认定

代购毒品行为的审查与认定
青年与社会 2期
代购毒品行为的审查与认定
杨 莹
( 松 阳县人 民检察 院,浙 江 松 阳 3 2 3 4 0 0 ) 近年来 ,随着我 国社会经 济发展 ,毒品犯罪手段 日趋 隐 蔽 ,毒 品流转 过程 日 趋 复杂 ,毒品犯罪 的形势 也更加严 峻 。 为 了较好地解 决办理毒 品犯罪案 件面临的一些突 出法律适用 问题 , 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2 0 0 8 年下发 《 全 国部 分法 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 》( 以下简称 《 大连会议 纪要 》 ) , 2 0 1 5 年下发 《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 以 下简称 《 武汉 会议纪要 》 ) 。但在 日常办案实践中仍会遇到各
佳 ,知道 “ 卖家”不会将毒 品卖 给 自己 ,于是让代购者 帮忙 代购 , 代 购者对该情况是知情并 为其代购毒 品,该行 为则并 非是 纯粹 的代买行为 , 对毒 品买卖 交易的促成发挥 了关键 的 作用 ,可认定为是一种居 间行 为 ,即使 代购者没有牟利 ,也 应 以贩卖 毒品罪论处 。二是托购者 没有毒品来源渠道 ,于是 让代 购者为其寻找卖家代购供 自己吸食 的毒 品。此类代 购毒 品的行为中 ,代购者一般都是 积极 主动地寻找毒 品 “ 卖家” , 可能 是早已认识或有约在先 , 也 可能是经过吸毒人 员的委托 后 临时联 系。代购者在毒 品买卖 中发挥 了重要 的中间纽 带作 用 ,因此 其在代购 中起到 的也是 一种居间作用 。即使代 购者 没有 牟利 ,也应以相关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 对 于何 种情 形可 以视 为牟利 在 司法 实践 中一直 争议 很 大, 《 武汉 会议 纪要 》作 出 了进 一步 的规定 : 行 为人为他 人 代购 仅用于吸食 的毒 品 , 在交 通 、食宿等必要开销之 外收取 “ 介绍 费 ”“ 劳务 费” ,或者 以贩 卖为 目的收取部 分毒 品作 为 酬劳的 ,应视为从 中牟利 , 属 于变相加价贩卖毒 品 ,以贩卖 毒品罪定罪处罚 。该 纪要 规定的代购者 向托 购者 收取 “ 介绍 费” 、“ 劳务费” 的情形视 为牟 利大家 已形成共识 。但 “ 以贩 卖 为 目的收取部分毒 品作 为酬劳” 的情形 的认定 仍存 在一定 困难 ,主要表现在 : 在 现实中托购者在获取毒 品后 可能是直 接分代购者部分毒 品 ,也可能是 当场二人就共 同吸食 了,后 种情形是否可 以认定为 收取毒 品 , 此外托购者是否具有 “ 以 贩卖为 目的 ”的主观故 意又应如何判断 。笔者认 为 ,要认定 托购者具有 “ 以贩卖 为 目的” 应结合托购者与代购者 的关 系 , 双方代购的次数 , 每次是否都有分食毒 品的行 为来综合 判断。 如果双方并非直 系亲属等亲密 的关 系 , 平 时并无往来 ,只有 在需要 购买毒 品时 才相互联 系 ,或者 是所谓 的 “ 毒友 ” ,只 知外号不知真实 姓名的 ,又多次代购 的 ,即使是购买毒 品后 没有直接分得毒 品仅仅是一起 吸食 ,从 其行为上可 以推定 出 具有 牟利 的意图 ,也 应认定其 具有 “ 以贩卖为 目的” ,且该 行为也有较大 的社会 危害性。 三 、代购毒品案件证据上 的审查 毒品案件与其他刑事 案件 不同 ,一直面 临取证难 、印证 难、 审判难等 问题 。代购毒 品案 件作 为其 中的一类特殊案件 , 主要 有 以下 几个 特点 : ( 1 ) 证 据种类 单一 ,收集证据 困难 。 这类案 件的认 定主要依靠托 购者 、代购者 、贩卖者 三人的陈 述予 以相 互印证 ,除此之外很 少有 其他证 人证言 。托 购者 、 代购者对 代购行为是如何商量 的只有二者清楚 , 有 时很难 印 证 。托 购者 、贩卖者对代 购者 是如何具体实施购买毒 品行 为 及其 中的细节不一定 知情 ,如一些代购者会从代 购的毒品 中 挑 出部分 后再交给托购者等 。( 2 ) 犯罪嫌疑人 多持抗拒 心理 , 拒供 、 翻供 睛 况 多。犯罪分子知道法律对毒 品犯罪 打击严厉 ,

司法考试刑法金题考点精讲第五期

司法考试刑法金题考点精讲第五期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 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 成立包庇罪
考点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包庇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 方式
帮助 对象
过程
向司法机 帮助当事人实施了毁灭、在司法机关追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 币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 犯强迫交易罪
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 罪定罪处罚
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 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
关作假证 伪造有关证据的行为 的过程中,行为

人冒充犯罪的人
犯罪的人 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 向司法机关投案
讼中的自诉人、被告人、或者实施其他使
被害人,也包括民事、 司法机关误认为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 自己为原犯罪人
告、第三人等
的行为,也应认
定为包庇罪
刑事诉讼 各类诉讼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0.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 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 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 定罪处刑
各类诉讼 一般主 (1)暴力、威胁、贿买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毒品犯罪涉及12个罪名,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同时也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罪存在竞合问题。

1.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实际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代购者从中牟利,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不定罪处罚。

(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界限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所以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过程中,容易与制造毒品产生关联。

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三)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间的界限这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只是在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的行为认定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期间的加工行为,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加工行为的性质,如果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要件都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指的是个人或组织通过订购海外药品,帮助国内患者获得治疗、养生等功能,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种商业行为。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出现有其现实背景,有些国内患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所需的药品,为了治疗疾病不得不求助于代购网站,但代购行为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品质无法得到保障,风险较高,可能危及人类生命健康等。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法律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未作出完整规定,对于其合法性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海外药品代购事实上涉及药品的进口,代购者未取得药品进口许可证,因此属于非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并非非法行为,因为代购行为并不涉及药品的生产、贩卖、分销等环节,而仅仅是简单的个人海外网购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允许的。

例如情况紧急而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良药,这时候可以考虑代购。

1、依法追查代购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药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未通过审核的药品进口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代购者一旦被发现,将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2、规范代购行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可以合法的,但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例如必须能够证明药品是合法的,造成伤害的风险要小,依法纳税,提供商品不得超过数量限制等。

3、要求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是最重要的。

因此,对于某些属于禁止使用的药品,不得向代购者出售,取而代之的必须是经过相关验证和严格管控的正规渠道购买的药品。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但事实上,这种商业行为存在风险较高的可能性。

因此,消费者应该坚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药品,以保障自身生命健康。

对于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应该仔细衡量其利与弊,不要盲目参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禁毒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8]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
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8〕40号2018年3月22日)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对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行为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

确属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且未从中牟利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
1 / 1。

在国外代购卖假货犯法吗

在国外代购卖假货犯法吗

在国外代购卖假货犯法吗在现实⽣活中有些⼈会在外国购买⼀些产品后运回国内出售,这种⾏为就是俗称的代购,代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较多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税务问题,那么在国外代购卖假货是不是犯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国外代购卖假货犯法吗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通过国外代购销售假货的,是属于违法的⾏为,如果卖假货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货值⾦额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纠纷怎么维权第⼀招:保留消费证据⽹购时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做好备份。

在⽹购中,⽹购的消费者在进⾏⽹购时⼀定要将电⼦数据信息妥善保存,这些电⼦数据信息亦是发⽣纠纷进⾏维权的重要证据。

同时,⽹购过程中与卖家进⾏的聊天记录,亦是体现买卖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尽量将⾃⼰所购产品的各项数据(如品牌、单价、数量、重量、发货⽇期、质量标准等)要求表达清楚,⼀旦商家未按承诺供货,商家即构成违约。

第⼆招:异地照样能投诉⽹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论本地外地⽹站,都可投诉。

消费者因⽹络交易发⽣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交易平台所在地⼯商部门投诉。

第三招:七⽇退货绝⼤部分商品都能七⽇内退货。

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须说明理由。

第四招:电商平台要知名注意辨别购物⽹站的合法性。

消费者可以通过⽹站⾸页最下⽅查看该⽹站是否有通信部门的icp备案证号、公安部门备案编号、⼯商部门经营性⽹站备案信息以及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经营业务批准⽂号。

上述内容的图标链接如果都能点击打开,该⽹站即是合法的。

代购毒品行为之司法认定

代购毒品行为之司法认定

代购毒品行为之司法认定
毒品由于其成分和效果的特别性,具有象征性的犯罪属性,其所导致的危害、风险、
社会成本都是巨大的。

因此,对于代购毒品的行为,司法认定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在司法认定上,要对代购毒品的行为进行定性。

代购毒品,是指在明知这是一
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经由特殊渠道代为购买毒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代购毒品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并依法从严惩处。

因此,司法认定
代购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其次,在司法认定上,要证明代购毒品的不法性。

在中国,毒品是被国家法律严令禁
止的,任何人都不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毒品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因此,代购
毒品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不法性。

对于代购毒品的行为,从其行为的动机、手段、手续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查,以证实其不法性。

最后,在司法认定上,要一并认定代购毒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代购毒品的行为不
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而且有可能引发危害和造成一定的社会和个人的损失。

因此,在
司法认定上,需要认定其后果的严重性。

如果代购毒品还存在将毒品非法销售给他人等违
法行为,那么其行为不仅危害了自身健康,还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总之,司法认定代购毒品的行为应从严、从实、从准的原则出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要求,对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查,以严格地对代购毒品的行为进行司法认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什么是代购?

什么是代购?

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可能产生的几项费用是:美国国内运费+美国消费税+关税。

打消是否要代购的疑虑吧!
选择一家信誉良好、诚信度高、实力雄厚的代购商家,就能避免一些代购中的小误差。
小建议:
首次代购,尽量选择在国内的商场里能看到的,但是价格比美国贵的商品,记下商品信息,然后再找商家在国外代购。这样是最稳妥的方式。
(1)省钱。在美国,很多国际大牌是很平价的,是购物者的天堂。另外,美国生产的化妆品,因为没有关税,所以比我们的要便宜很多,这个就是化妆品代购。
(2)能买到自己很难买到的商品。限量款商品、当地特色商品等,中国没有销售,如果我们想要,只能从其他地方带回。
代购的费用组成。
以美国代购为例,某件商品通过商家代购到客户手里,一定产生的费用是:商品美国原网站价格换算成人民币+商品国际运费+商家代购费。
另外,国外有时候打折是比较疯狂的,折扣往往很低,这就需要有眼力的你市场关注国外网站的动向。
什么是代购?
代购就是当你知晓或者选择了某样自己喜欢的商品,却没有办法买到,或者即使买到价格也比较高。代购就可以从你不常去,或者去不了的地方帮你把这件商品买回来。
代购是一种称呼,对进行代购这个行业的人的一种称呼。
代购的地方可以是:美国、香港、日本、韩国、台湾、加拿大等地。
代购有什么好处?

以刑法学为视角剖析代购毒品行为

以刑法学为视角剖析代购毒品行为

以刑法学为视角剖析代购毒品行为作者:白宇航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 2019年第21期白宇航(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摘要:代购毒品行为是基于网购时代而产生的一种毒品犯罪的新的表现形式。

代购毒品行为在目前的刑法上还是缺少明确的规定,进而使得在理论与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其性质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代购毒品的行为从概念上来看区别于常规的代购行为,也区别于民法委托之行为,本行为在外延上需要根据是否有偿、行为是否独立、隐名还是显名等作为标准,以此来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进行区别。

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该在主观条件上以具备牟利目的为必要条件。

只是需要对于牟利目的进行扩大解释。

不同的代购毒品行为,触犯到的罪名也不尽相同,对那些代购毒品为了蹭吸,或是少量低利的代购毒品等行为需进行区分并进行正确认定。

关键词:代购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界定;贩卖毒品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21-0000-00吸毒会对个体生命造成巨大损害,更会将幸福的家庭拖垮,而且由于吸食毒品对人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损伤,进而出现幻觉,对于周边的群众容易带来极大地危险性。

基于此,我国对于制毒贩毒的打击从来都是坚决而严厉的,然而随着各式各样的包括依托网络在内的新兴毒品犯罪形式和行为层出不穷,对此该进行怎样的定罪,引起了刑法界人士和公众的持续争论。

而代购毒品就是相关犯罪中一个非常富有争议、非常典型的犯罪行为方式。

1对于“代购行为的”界定1.1“代购行为”概念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没有代购这个词,所以其没有明确的内涵。

常规理解“代购”,就是有偿的委托他人去购买物品,对应的就是无偿购买就不算是“代购”范畴内,无偿购买一般常用捎带和顺带来表示。

然而代购毒品行为不可单纯的局限于有偿代购是显而易见的,只因在事实上也包含了无偿代购的内容。

抛开代购毒品之外,审视我们身边常见的代购行为,其实也是无偿和有偿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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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与代购毒品的界定
□唐爱英
[案情]
姜某与蔡某同在某酒吧打工,且均系吸毒人员。

2011年2月至6月间,姜某先后二次打电话问蔡某有没有“货”(即毒品K粉,又名“氯胺酮”),因蔡某无“货”,后蔡某均以200元一包的价格向王某购买K粉各一包(计1.2克),待姜某上班碰面后交给姜某用于吸食,姜某每次给付蔡某人民币200元作为毒资。

另查明蔡某帮其男友贩卖一包K粉给他人,重约0.6克。

[评析]
本案中蔡某给姜某毒品的行为是贩卖行为还是代购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蔡某给姜某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购行为。

理由是:1、姜某与蔡某同是吸毒人员又均在酒吧打工,二人相互之间熟悉,姜某没有毒品吸食即找到同事蔡某,蔡某在自己没有货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向上家王某购买,而且每次购买的数量均系姜某向其要求的数量,买来后即交给姜某,并没有多买。

2、蔡某从上家王某处购买花200元一包,而收取姜某的毒资也是200元一包,并未从中谋取任何利益,与上家王某又无事先通谋系帮上家贩卖,因而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因此,本案中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购,而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如果行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毒品数量显然达不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因此蔡某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蔡某给姜某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行为,蔡某的
整个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是:1、蔡某向上线王某购买毒品完全出于其本人的意思,姜某对蔡某向谁购买毒品、购买毒品的数量以及价格均不知情,姜某只认蔡某说话,每次购买一包毒品,至于蔡某向谁购买、怎么购买均不顾问。

因此,蔡某向上线购买毒品后再卖给姜某是一个独立的贩卖过程,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

2、毒品是国家管制品,毒品犯罪也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代购毒品一般仅存在于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特殊关系人之间,如夫妻之间、老板与伙计之间等等,本案中蔡某与姜某仅是同事,
且同为吸毒人员,不具备蔡某为姜某代购毒品的感情基础,因此其主观上是贩卖的故意而非代购的故意。

3、虽然贩卖毒品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贩卖毒品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牟取利益,本案中蔡某虽未牟利,但不影其贩卖毒品故意的认定。

4、蔡某此外还帮其男友贩卖毒品给他人,也证实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综上,蔡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独立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蔡某的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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