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课件 (2)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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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 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 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 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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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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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 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包括乱收费、乱摊派的案件。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等 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反倾销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
认、行政复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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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终局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的“法律”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公民出境入 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省部级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仅有行政救济权:依据……,省政府确认土地、矿藏、 水流、森林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 裁定。(《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wk.baidu.com。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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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 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 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 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 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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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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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12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
国家权力机关。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对抽象 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 认为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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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 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 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 查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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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
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 更。(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
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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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条)
1、不服行政处罚的
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
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 出境等 限制或剥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扣缴、 强制拆除等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质采购权等 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理解,如批准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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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 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革命残疾军人残疾金,牺牲、病故抚恤金,职工伤亡抚恤金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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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 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 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 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 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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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 法》第2条)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 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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