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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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安全评价(预评价)审查要点(试行)
1、安全条件论证审查要点
1.1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1.1.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1.1.2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1.1.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1.2是否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是否查明了项目所涉及的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性质的全部危险化学品;是否搜集、整理、分析了这些物质的理化性质、稳定性、燃烧及爆炸特性、毒性及健康危害等特性;是否明确了危险、有害物质的分布情况和对周边情况的危害评估和分析(重点是安全距离)。

1.3是否对建设项目周边居民、单位24小时的生活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是否对周边企业的生产性质、规模、相互距离等进行了调查,是否分析、评估了周边居民、单位活动对项目建成后的影响。

1.4是否对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分析;是否评估了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距离(八类场所)。

1.5根据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重大危险源的分析和周边情况的调查,是否论证了本建设项目在正常状态下和非正常状态下可能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影响。

1.6是否按照本条文的要求对当地的自然条件搜集齐全。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准确和充分。

(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风向、降雨量、雷电及雷暴天气、地震、降雪等自然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1.7是否针对分析、评估的结果有肯定的结论,项目建设地址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设立安全评价(预评价)审查要点
2.1评价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要求。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①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④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

评价报告格式、排版、字体、纸张、封装、附件等应符合《细则》要求,《细则》要求的格式内容不能有缺项。

2.3评价报告是否对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进行了介绍,界定建设项目是否为淘汰落后工艺、装置、能力,是否与国内、国外同类项目进行了对比,是否对项目采用主要技术、工艺水平的先进性进行了分析,是否对项目采用主要技术、工艺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确定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对项目建设涉及危险工艺进行了界定;是否对工艺过程中各道工序存在的危险性进行了辨识。

2.4评价报告是否就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或者储存规模进行了描述,厂址(项目选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范或文件规定。

如:鄂政办发[2010]5号文的要求。

2.4.1 厂址的选择通常有三部分组成:选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地区(大区位);选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小区位);确定工程项目的具体座落位置(即具体位置)。

具体重点审查内容为:
2.4.1.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是否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
区域)。

2.4.1.2拟建厂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有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和土地使用证明);
2.4.1.3厂址与周边环境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包括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拟建厂址周边环境情况的调查分析是否详细,是否辅助于地理位置图、准确的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和周边环境安全距离一览表,对厂址与周边环境的安全距离进行详细的评价并给出明确的结论等);
2.4.1.4新建(或迁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规定(准入条件是指国家产业政策),涉及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主要有:《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等;
2.4.1.5审查厂址基本条件的符合性:
2.4.1.5.1 建设场地的面积是否满足生产需要、货物运输、安全卫生要求的条件,是否能够合理的布置一切工程设施,且不受铁路干线、山洪沟渠或其他自然屏障的切割;
2.4.1.5.2建设场地是否避开了地震断层、软地基、膨胀土、易受洪水、潮水、内涝、滑坡、泥石流、新旧矿产采掘区、采矿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条件。

2.4.1.5.3建设场地是否考虑了当地气象条件如:大风、雷暴、沙暴、风向因素的影响,是否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5评价报告是否对项目选择的工艺流程进行了详细叙述,对各生产环节存在的危险性进行了辨识,并结合这些危险性的要求对选用的主要装置和设施的布局进行了建议,是否就选用的主要设备和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进行了明确表述;是否界定项目设计能力,是否留有设计冗余量。

2.6评价报告是否对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能力(或负荷)、介质(或物料)来源进行了说明,是否能满足项目建设及建成投产后的需求,是否设计冗余量。

是否对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列表进行说明。

2.7评价报告是否搜集、整理了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并标明了数据来源;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是否搜集整理了项目所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
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并标明数据来源。

2.8评价报告是否辨识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是否分析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2.9评价报告是否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和安全评价的需要,对建设项目划分了合理的安全评价单元;是否列出了可选择的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是否进行了分析,是否在选用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还使用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法安全评价方法进行了分析,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

是否采用定量的评价方法对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进行了定量分析,并测算出危害范围,以及危害范围内可能受到伤害的人数及危害程度。

2.10评价报告是否根据已辨识出的危险、有害因素,运用了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泄漏的可能性,具备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泄漏扩散速率和达到人的接触最高限值的时间及爆炸、火灾、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并列举与建设项目采用同类生产技术、工艺、装置(设施)发生事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2.11评价报告是否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选址、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等)进行了收集、整理,具体审查内容参考安全条件论证审查要点,是否就建设项目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影响、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及周边居民生活对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影响、自然条件对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给出明确结论。

2.12评价报告是否对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装置、设备及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安全可靠性分析、主要装置设备与生产储存过程的匹配性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与配套辅助工程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分析。

2.13评价报告是否对项目提出了全面、可靠、有效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2.1
3.1 是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要求提出对策措施,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涉及到总平面布置设计的标准规范很多,比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氢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焦化安全规程》等等。

2.1
3.2 是否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机构、从业人员条件及人员培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

2.1
3.3 是否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评价结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了预防对策与建议,对危险、有害因素引发事故后提出控制事故措施与建议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对策与建议。

2.1
3.4 是否对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备可行性、可靠性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是否根据评价的结果对项目所采用的配套和辅助工程提出了具体对策与要求;是否就项目涉及的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提出对策与措施;是否对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提出要求;是否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对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布局提出对策与建议。

2.1
3.5 安全评价报告应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各装置、设施、建构筑物与其相邻装置设施的设计安全间距,表格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3.5.1 装置、设施或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类别;
2.1
3.5.2 相邻装置、设施或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类别;
2.1
3.5.3 检查依据的具体标准规范的名称和具体条文;
2.1
3.5.4 标准条文所规定的距离;
2.1
3.5.5 设计时应达到的安全距离。

2.14评价报告是否就评价情况与建设单位交换了意见,对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是否在评价报告中予以如实说明,并清楚陈述理由。

2.15审查结论要对项目评价报告的符合性进行表述。

对评价报告是否有改进建议,如有改进意见必须具体、明确。

2.16审查结束后,评价报告修改应逐条列表说明,专家组必须出具复查意见,复查意见必须有肯定结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
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1、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主要涉及到二种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1.1 工程设计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2010年3月31日前:综合,全行业,部分行业,主导工艺,专项资质2010年4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86号”)
1.1.1综合资质:涵盖21个行业,只设甲级。

1.1.2行业资质:甲级、乙级(建筑、市政等部分行业有丙级)
1.1.3专业资质:甲级、乙级(建筑、市政等部分行业有丙级)
1.1.4专项资质: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

如:建筑装饰,风景园林,环境工程等。

行业:化工石化医药、电力、冶金、机械、建材等21个行业。

专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共9个专业:
⑴炼油工程;资质证书: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炼油工程)专业甲(乙)级,下同;
⑵化工工程:包括无机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及加工、其他石油化工项目;
⑶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⑷生化生物药;⑸化学原料药;
⑹中成药;⑺药物制剂;⑻医疗器械;⑼化工矿山。

1.2 乙级不能做“大型项目”。

大型项目举例如下:
(1)炼油工程(万吨/年):常减压≥500;气分≥30;焦化≥140
(2)化学工程(万吨/年)
无机:合成氨>18;尿素>30;烧碱>5;硫酸>16;复肥>20
有机:甲醇≥10;醋酸≥10;聚氯乙烯(电石法)≥5;聚丙烯≥7
(3)储运项目(m3):原油≥10万m3(单罐5);成品油≥8(单罐2)液化石油气≥2000m3(单罐400)
(4)其他项目(亿元):无机盐>1;精细化工≥0.5;
其他石油化工≥3;生化生物药、药物制剂≥1;化学原料药≥2;
中成药、医疗器械(药品内包装)≥0.8亿元
备注:以上所指炼油工程和化学工程项目系指新建项目。

改扩建项目除
应符合规定规模外,还需核定工程投资:
大型项目≥1.2亿元,中型项目≥0.8亿元。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格式、封装、排版、附件等内容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2.1 建设项目设计范围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一致,是否分步设计、分期建设。

2.1.1设计范围要明确、具体。

牵扯到设计单位的责任范围,审查会议的审查范围。

2.1.2设计范围要与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一致。

(1)不能超出设立批复范围,超出时要先履行变更手续。

(2)设计规模应与设立批复的规模相一致。

2.1.3建设项目是否分步设计、分期建设。

(1) 允许分期,但应在设立批复两年内实施。

(2) 上下游装置存在比较敏感原料关系的项目,不能分期实施。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按《编制导则》的要求是否有缺项,专篇深度是否符合《编制导则》要求。

3.1 专篇是否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包括:工艺技术方案,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操作难易程度,水、电、汽、风消耗,自控水平等)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进行了对比分析,对建设项目所采用主要技术、工艺(方式)的先进性有比较清晰的认定,对比结果是否可行。

3.1.1 是否对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的安全性进行了分析。

3.1.2 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3.1.2.1安全性。

工艺技术成熟、可靠,安全上有保障。

3.1.2.2经济性。

水、电、汽、风消耗情况低,经济上有钱赚,才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3.1.2.3可行性。

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技术鉴定或专题论证。

3.2 专篇是否对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进行了叙述,是否对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的名称、数量列表进行了说明。

3.2.1 建设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变更项目建设
地址;是否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是否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是否超出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

3.2.1.1建设地址是否发生变化
3.2.1.2外部安全距离是否发生变化
3.2.1.3平面布置是否发生变化
3.2.1.4主要工艺、设备是否发生变化
3.2.1.5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是否发生变化
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

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向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3.2.2 存在上述五种情况之一时,要审查是否按照“8号令”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即:是否履行变更手续,如没履行,要先履行,再审查。

3.3 专篇是否对项目的工艺流程进行了叙述,对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作了叙述,对是否涉及危险工艺进行了界定;是否对项目的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进行了说明;是否对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列表进行了说明。

3.3.1不在设计范围内需依托企业原有装置、设施的内容,能否满足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3.3.1.1 依托现有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有哪些。

生产条件。

如:水、电、气(汽)、风等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原料供应,原料预处理,产品后处理,尾气吸收或排放设施等;
储存条件。

如:原料、产品的储存仓库、储存罐区等。

3.3.1.2 要能够满足本项目的使用和安全要求。

一是要在不影响原有使用目的的同时,满足本项目的生产、储存使用要求;二是要满足有关法规、标准的安全要求。

3.3.1.3 需要进行配套改造(改、扩建)的,要与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

3.3.2 对《主要设备一览表》的要求。

3.3.2.1主要设备不能有漏项;
3.3.2.2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设计及工作压力、温度),材质,数量是否标注齐全、清楚。

3.3.2.3要将《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做为“附件”。

3.4 专篇是否搜集了项目外部基本条件,包括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项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涉及的范围及在此范围内的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情况,建设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八类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5 专篇是否识别了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具体内容包括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危险类别及数据来源,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等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出现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对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进行了定量、定性分析,说明各个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程度;是否对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化学品泄漏的可能性、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毒性化学品的泄漏速率及达到人的接触最高限值的时间和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的风险程度进行了评估、说明;是否预测了项目出现最大爆炸、火灾事故或最严重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量。

3.6 专篇是否对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与建议进行了采纳,要逐条进行说明,对未采纳的对策与措施应进行了论证,并说明理由。

3.7专篇是否列表详细说明了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针对每个采用(取)的安全措施具体说明是符合或者还是高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规范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用(取)的安全措施,并对界定的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设计及要求要专题叙述,且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总局116号文的要求;并具体说明企业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消防队伍的依托或建设情况、应急与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和应急救援措施。

3.7.1 对界定了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工工艺的自控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按照《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去判定:
首批认定的共15种: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
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

(要注意文中列举到的工艺装置)
3.8 专篇是否就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了说明,是否专门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否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就项目安全设施投资概算进行说明。

3.9 专篇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结论:
3.9.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9.2 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是否可靠;
3.9.3 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全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9.4 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是否达到或高于国家规定;
3.9.5 建设项目总体安全水平是否符合或者高于国家规定。

3.9.6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或者高于国家规定。

并就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订购、施工单位选择、主要原辅材料选择、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

3.10专篇语气要求:语气应是肯定的,是对安全设施设计情况的概括性说明(如实描述),不能带出类似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语气,如:应、一般、可以、可能、大概、建议、必须等语调,除了在“建议”中出现外,不能在正文的其他部分中出现。

4、审查结论要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符合性进行表述。

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有改进建议,如有改进意见必须具体、明确。

5、审查结束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应逐条列表说明,专家组必须出具复查意见,复查意见必须有肯定结论。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点
1、安全评价、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设备安装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建设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变更项目建设地址;是否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是否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是否超出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

2.1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2.1.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1.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验收评价中关于建设项目概况,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危险、有害因素程度分析的审查,参考设立安全评价审查要点。

4、验收评价中是否对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进行了评价,是否调查、分析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情况,是否调查、分析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施工前后的检验、检测情况及有效性情况,是否调查、分析了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的调试情况。

5、验收评价是否对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安全条件分析、评价全面,评价方法选择是否得当。

5.1 是否调查、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采用(取)情况,是否列出项目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否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进行布点、安装,是否规范,并逐项说明是否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列出借鉴国内外同类项目所采用的安全设施,并说明依据。

5.1.1安全设施的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承担的工作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

5.1.1.1设计、施工
5.1.1.1.1应提供施工图(或详细设计)作为设计依据;
5.1.1.1.2施工图应涵盖建设项目的各个专业的全部内容;
5.1.1.1.3施工图的深度应符合规定;
5.1.1.1.4施工图的设计单位资质应符合规定;
5.1.1.1.5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
5.1.1.1.6施工方应按图施工,并要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章;
5.1.1.1.7竣工图应与现场一致。

5.1.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5.1.1.2.1建设项目概况;
5.1.1.2.2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5.1.1.2.3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5.1.1.2.4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5.1.1.3监理: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执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天然气等项目必须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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