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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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工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标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八、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
指导和协调,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完善。

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个人以及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民主、技术先进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个人推行责任保险,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和降低安全风险。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和记录。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实行进出登记、检查制度,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用电安全、消防安全、脚手架安全、爆破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机构和设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周边环境保护和施工垃圾清理处理,保证环境卫生。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人员、公众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安全稳定。

第四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督促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供全体工作人员执行。

第七条建筑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施工全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维护施工环境的安全,实施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包工队、分包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确保所供应的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供货合同、进货单、检测报告等,对假冒伪劣、次品材料和设备应当严格把关。

第三章安全投入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规模、施工地点、工作内容等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换。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投入的费用应当不低于施工总投资的3%。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要求,建立专项安全资金,用于应急事件的处置和救援费用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要求,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维修、改建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筑工程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权限。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控制和监督要求。

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宣传教育,引导员工树立安全意识。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施工实践中。

第三章安全风险管控第七条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单位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识别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挡,明确禁止区域,指示工作区域、通道和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程操作,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

第十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记录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各类事故应急演练,并定期评估演练效果,不断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单位应与相关消防、安监和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报告和沟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工程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妥善处理事故现场,确保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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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监管、认真维护,保障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安全问题。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设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和设计工程,保障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各项环节中,强化安全管理,全面推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确保工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责任监督,推动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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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示牌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四、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a.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明确标识。
3.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方案,应责令改正。
5.建设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生产措施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c.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2.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国内外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a.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
b.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d.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程序;
e.事故信息报告和公布程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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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伴随而来的是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频发,不仅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计划)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分配等内容,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八条(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应急演练)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管不力处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因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矿产、冶金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条例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条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活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对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的作业活动不应进行处分。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分析,构思相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危险物质和重点技术工艺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防护设计,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全分析和设计。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要求,确定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文件,并在安全生产专章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技术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规范并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要进行反复检查和改正。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组织安全生产会议,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书,明确施工任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和职工的安全。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总则1. 为了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建筑行业内的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3. 建筑行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1. 建筑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2. 企业领导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督促整改。

3. 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1. 建筑行业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3. 定期对施工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四、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1. 建筑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2.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完善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事故情况。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筑行业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全部废止。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原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手续,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计划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机械和设备的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行业自律建筑工程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检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法律监管的原则,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组织第六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和设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施工计划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工序、作业内容和时间节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合理的界定和保护,防止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清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体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安全制度、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对不合格的进行整改。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1.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资金的配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1.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建筑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1. 建筑业企业应当对从事建筑作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2.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操作规程,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1.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生命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制定本条例。

2. 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
1.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

2.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威胁生产安全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事故损失。

2. 对于由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法律部门。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法规。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人员健康。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一节总则建筑工程的所有相关方应当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包括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二节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节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合规。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一节安全生产计划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计划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第二节安全生产培训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节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如安全网、安全帽等,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一节安全监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节安全检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建筑工程相关方如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旨在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条文的内容请参阅正式的法律文件,本文档不作为法律依据。

该文档仅为简要概述,不涉及详尽的法律细节和解释。

如有疑问或需要详细了解相关内容,请参阅正式的法律文件或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国内进行建筑施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清理安全隐患,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处理情况,为日后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设施的使用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四章紧急处理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培训其快速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形成全员参与、协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合格验收、有效运行、持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当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承包主体,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1页/共4页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主体,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供应商等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参与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应当积极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总则1.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维修、拆除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1.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2.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3.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四、事故应急管理1.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程序。

4.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5.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保护现场安全,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

2,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六、附则1.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与从业人员的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安全问题。

2.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如有争议,以相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完整wor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完整wor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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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secret1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各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
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企业应依据《条例》的内容,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

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1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施工企业及其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各级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
目安全总监,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各级施工企业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各级施工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6项职责。

(二)各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企业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施工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八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理协议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第二十条各企业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施工企业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级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号)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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