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梅酒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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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CA

昆明市西山醇安酒厂企业标准

Q/KCA03-2009

青梅酒

昆明市西山醇安酒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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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结合本厂生产工艺而制定的企业标准。

本标准由昆明市西山醇安酒厂提出;

本标准由昆明市西山醇安酒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平;

本标准由昆明市西山醇安酒厂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昆明市西山醇安酒厂负责解释;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情况:Q/KCA0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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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梅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梅酒的产品规格、技术要求、果酒厂卫生要求、加工工艺规范、检测规则、试验方法、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云南小曲白酒为基酒,配以青梅或青梅汁、白砂糖、蜂蜜、红枣、枸杞等辅料,经过传统工艺浸泡、渣汁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罐装而成的青梅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 白砂糖

GB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QB/T3559 机压玻璃杯

GB/T5835 红枣

GB/T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6543 瓦楞纸箱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T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18672 枸杞

GB18796 蜂蜜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DB53/T092 云南小曲白酒

DB53/101.8 洱源梅果加工技术规范

DB/T0018 包装容器葡萄酒瓶

Q/KRY01 聚酯(PET)塑料瓶

3、产品规格

3.1 按包装分:150ml、350ml、500ml、750ml、5L杯(瓶)装以及根据客户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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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按酒精度分:22%vol、24%vol、26%vol、28%vol、32%vol、38%vol。

3.3 其他规格根据客户需求而定,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4、技术要求

4.1 原料

4.1.1 云南小曲白酒:应符合DB53/T092的规定,且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4.1.2 青梅:应符合DB53/101.8的要求

4.1.3 青梅汁:选用半年以上纯青梅汁

4.1.4 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要求

4.1.5 红枣:应符合GB/T5835的规定

4.1.6 枸杞:应符合GB/T18672的规定

4.1.7 蜂蜜:应符合GB18796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4.2.1 色泽:橙红色

4.2.2 滋味:具有梅酒特有的滋味,香醇可口,无其他异味。

4.2.3 形态: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4.2.4 杂质:不允许有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净含量和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按照卫生指标的规定。、加工工艺规范5

5.1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必须符合GB14881的要求。

5.2 加工工艺应符合本企业青梅酒生产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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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规则

6.1 组批:以铜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同一组批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从每个组批地产品中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2瓶,样品分为2份,一份作检验用,一份作留样。

6.3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产品的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甲醇、杂醇油、固形物、总酸、总糖,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新投入批量生产时;

b)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时;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2 检验结果中指标有不合格项,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检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倒取均匀适量酒样于干燥、透明玻璃杯中,用肉眼观察杯中酒

的色泽、透明度与澄清程度;置酒杯于鼻孔下方嗅闻其香味;喝入少量样品于口中,体会口感及风味。

7.2 理化指标:

7.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5038中4.3.3条制备样品,折光计法测定。7.2.2 酒精度、总酸、总糖: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执行。

7.2.3 铅、锰、甲醇、杂醇油: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执行。

7.3 卫生指标: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执行。

7.4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产品标签内容必须符合GB7718和GB10344的规定。

8.2 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必须严格消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杯子应满足QB/T3559的规定。

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标识GB/T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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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运输:产品运输途中必须防雨、防潮、防爆晒、轻装、轻卸、防止污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产品不得露天贮放,必须存于通风、干燥、防阳光照射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和异味物品混贮,堆放应离地15cm,离墙30cm堆放。

9、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8.3条、8.4条要求下,保质期18个月。

以下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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