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1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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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零售)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标准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项目编号1.1—1.8;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项目编号2.1—2.9;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项目编号3.1—3.10。审查项目共27项。

二、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兰州市内2013年9月9日以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核发、换发、许可事项变更的现场检查。

(二)核发《许可证》检查项目为: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3.4,3.6项除外)。

三、检查原则

(一)应逐项进行全面核实、检查;

(二)核实、检查项目与申请资料、现场实际、标准不一致的,要予以记录。记录内容要客观准确,事项列举须明确详细。

(三)经营范围不涉及到的核查、检查项目为合理缺项。

四、技术审评

(一)现场检查结果全部符合标准的,判定为符合标准。

(二)现场检查结果项目有与标准不符的,判定为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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