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D(六)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
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
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十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城投公司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城投公司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十政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十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城投公司体制改革的意见(十政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是市政府资源市场化运作的有效载体,承担着政府建设项目资金借、用、还的重要职责。
为把市城投公司打造成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运转高效、健康发展的政府融资、投资和偿债主体,使政府融资平台实现良性循环并长远发展,现就深化市城投公司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城投公司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深化城投公司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以政府土地资源和其他优良资产为经营核心的原则;坚持融资、投资、偿债一体化运作的原则;坚持部门联动、责权对等的原则。
二、明确市城投公司的职能(一)融资、投资职能。
依托政府信用、土地资源和其他优良资产,开展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合作;负责市政府指定项目投资,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偿还政府指定投资项目的贷款本息。
(二)项目管理职能。
协同市财政、建设部门编制市政府交办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市政府安排的项目资本金及项目建设资金;参与市政府指定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变更、验收、决算管理。
(三)土地储备经营职能。
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城区经营性土地的收购、储备和经营;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年度经营性土地经营计划,制订具体出让方案,报市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协助市国土部门及时归集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市政府授权,经营城市无形资产和其他优良资产。
三、理顺市城投公司的管理体制(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市城投公司隶属市政府领导。
逐步将市城投公司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组建。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湖南省株洲市融资工作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工作,推进融资和偿债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基本目标(一)改革的基本目标实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投得了、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市的投融资以及偿债工作,坚持量力而行,投建分离,做到投资按规划,融资有计划,偿债有来源;整合政府资源,打造规模大、实力强、高效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增强政府融资能力,满足基本建设的资金需求;坚持融资与经营相结合,建立偿债的长效机制,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维护政府信誉,防范债务风险。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与债务管理体制(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株洲市投融资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主管财税、城建、金融、工交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协管财税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委,市财政局、发改委、劳动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局、金融证券办、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和融资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投融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执行机构即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由市财政局长兼任主任,市融资办负责投融资管理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投融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政府投融资计划;确定政府建设资金的投向和融资方案;研究制定政府投融资政策和制度;制定并严格实行政府融资平台年度考核制度;决策政府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融资办主要职责是:1.代表市政府对全市投融资与政府债务实行统一管理。
2.负责拟定年度融资计划,报投融资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政府债务,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债务预算,制定偿债计划和平台年度经营性收入计划。
4.设立全市“城市建设和偿债资金”专户,适时调度融资资金与偿债资金,实行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改革投融资体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是解决建设资金瓶颈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和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四位一体”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我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城乡统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整合全区国有企业和各类经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等政府控制的资源,调整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形成较强的资本实力,达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目的,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综合效益。
同时,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配套制度,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项目的载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努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效益。
二、主要措施(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根据目前国家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模式,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由区政府统一监管、调配和处置区级国有资产,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充实加强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区所有国有资产。
1、建立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规定,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由区国资办委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卫生局、区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人防办等9个原受托管理本系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所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清理后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5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制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和规范企业投资管理(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严格实施国家和省核准项目目录。
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选择部分综合改革试点县、具有专业化特点的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要加快完善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全面高效有约束的监管处罚制度等,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创造政策、信用和监管条件。
(二)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
承接好国家、省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市级管理和涉及全市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外,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审批事项同步下放”的原则,下放到县(市、区)级管理;按照修订并公布的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5•【字号】豫政[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6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充分整合利用我省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以下简称“四资”)等生产要素,加快推进我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我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
目前,我省国有“四资”总体使用效率低,市场化、资本化运作水平低,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可以推动国有“四资”有效整合,赋予投融资机构企业法人资格,提升融资主体信誉,拓宽融资渠道。
(二)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是政府增强经济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充分利用政府掌控的国有“四资”建设投融资平台,实现大额融资,有利于发挥政府掌控的金融及资金资源的作用,通过投资控股公司对支持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转贷支持,增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促进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三)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是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整合政府掌控的国有“四资”,建设政府投融资平台,切实解决现有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单一、实力较弱、融资能力不强等问题,有利于及时筹措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金,增强政府对基础设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公益事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扶持等领域的资金投入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持续发展,促进我省在新一轮发展中抢占先机。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一)总体思路。
发改委10条意见全文
发改委10条意见全文摘要:一、引言二、发改委10 条意见的内容概述三、对意见的具体解读1.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2.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3.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项目4.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5.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6.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7.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8.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9.加强投资风险防范10.优化投资环境四、发改委10 条意见的实施意义五、结语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
为了稳定经济增长,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10 条意见,旨在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发改委10 条意见的内容概述这10 条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项目、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加强投资风险防范以及优化投资环境。
三、对意见的具体解读1.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通过加强政策协调,形成政策合力,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2.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防范债务风险,提高债务使用效益。
3.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项目: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和短板领域的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4.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监管,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5.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6.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提高融资效率。
7.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加强投资项目储备,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苏府[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为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我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投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
(二)总体目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法人化、中介服务社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强化政府的投资监督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积极培育和逐步规范投融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3.27•【文号】国能法改〔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法改〔201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现将《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涉及多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能源局2017年3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一)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
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级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国家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并试行《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权限开展核准工作,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7〕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通过政府投融资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提高城市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区域性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但对照国家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投资模式简单粗放,融资渠道和模式单一;政府投融资改革亟待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发挥;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不够,持续发展和抗风险能力不强;投融资规模与支撑能力不匹配,资源未形成有效整合;事中和事后监管不到位,缺乏跟踪问效机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3号),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省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为统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效应,放开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规则,营造机会均等、权利对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落实、机制创新、市场参与、发展持续”的政府新型投融资体制。
——高位统筹,科学决策。
投融资体制 政策文件
投融资体制政策文件
为了推动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号):这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历史上第一份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投融资领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顶层设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
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这
份文件提出了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消费领域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多样化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
务,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3.《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
〔2017〕35号):这份文件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改善政府投资管理方式、健全投资项目监管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举措。
4.《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金〔2014〕76号):这份文件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
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快形
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5.《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17〕48号):这份文件提出要强化审计监
督,建立健全涵盖财务、资产、绩效等方面的审计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管理和退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以上只是中国政府近年来出台的一部分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的政策文件,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的相关文件,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都需要参考和遵守。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
同时也要看到,与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投融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府投资管理亟需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投资法制建设滞后,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企业为主,政府引导。
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景府发〔2015〕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景府发〔2015〕3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2015年2月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8日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2014年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加强监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健全企业投资由业主自主决策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引导民间投资。
坚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要求,健全决策科学民主、审批透明合规、实施监督问效的政府投资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全面深化企业投资体制改革(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景德镇市负面清单,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
根据江西省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修订我市目录,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事项,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核准。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一)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
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级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国家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并试行《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权限开展核准工作,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四)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
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厘清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
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透明高效的原则,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规范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确保权力规范行使。
(五)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实行备案制的能源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深化投融资体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下面我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份最新的深化投融资体制的实施方案。
一、完善投融资市场体系建设1.支持创业投资:建立鼓励创新创业的投融资机制,加强与创投机构、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的合作,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等支持,激发创新创业的活力。
2.深化债券市场发展:建立健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增加公司债券、地方债券发行数量,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参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建立多层次股权市场:完善创业板、中小板等股权交易市场,为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优化资本市场功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4.推动科创板建设:加快科创板的试点工作,完善企业上市审核机制,优化发行定价机制,吸引高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
二、促进直接融资发展1.改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制度:优化配售方式,加强信息披露和承销机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投资者信心。
2.健全债权、股权投资市场: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股权投资,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3.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减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企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相匹配。
4.通过扩大金融体系开放程度吸引外国投资者,使更多外资直接投入到我国资本市场,提高资金供给的多样性。
三、加强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健全的信息披露体系,规范企业披露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投资者知情权和表决权。
2.增加投资者透明度:推行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3.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司法机关对投资纠纷的处理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1.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通过完善风险评估、投资者分类等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准确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2•【字号】石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意见(石政发[201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办字[200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职能定位为主线,整合现有投融资平台职能,组建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规范市场化投融资平台,努力推进“借、用、还、管”一体化经营,建立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机制,促进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成立政府主导的投融资主体,明确投融资主渠道地位。
根据产业政策和重点建设计划,通过政府性投融资引导资金流向。
投融资平台在政府宏观政策指导下运营,在投资方向、领域、重点等方面体现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目标,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
推动投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市场化。
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加市场化融资渠道,实现政府投融资的良性循环和资本经营。
市场化投融资平台,管理体制不变,利用资本市场及各类融资工具,依靠市场运作开展投融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坚持借、用、还、管一体化原则。
建立科学偿债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规范融资平台运营,保证资金借得来、用的好、还得上、管得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攀府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4]28号)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深化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要求,提出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加快企业投资领域简政放权(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除国家、省特别规定外,全面取消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一步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政府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
(二)精减下放核准备案事项。
除跨县(区)或需市级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市级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一律下放县(区)。
对下放县(区)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核准所需的前置要件均同步下放县(区)管理,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要件,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核准机关层级。
取消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审批事项。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
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法,理顺和解决前置条件相互交叉、互为前置的问题,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
深入推进并联审批工作,严格实施核准备案事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公开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作者:暂无来源:《华东科技》 2016年第9期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企业为主,政府引导。
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创新机制,畅通渠道。
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
(三)优化管理流程。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五)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
(六)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宁政发[2001]218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12.20【实施日期】2001.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宁政发[2001]218号2001年12月2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努力扩大投资,提高投资效率,促进南京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融资管理,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
(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投融资活动的调节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改革政府投资运作方式,规范监督与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融资体系,规范融资方式;培育投融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规范投融资监管;逐步形成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二、合理界定投资主体和投资领域(三)政府非经营性投资的主要领域。
政府非经营性投资以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非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为主,主要集中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以及高新技术研发、环境保护、市政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整治等领域。
政府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主要用于启动重点片区的土地开发、主要路网、设立重点研发机构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此外,政府通过培育创业投资市场体系,通过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各类专项基金,以及运用政府采购等办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和重要技改项目进行扶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
革的意见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湖南省株洲市融资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工作,推进融资和偿债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基本目标
(一)改革的基本目标
实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投得了、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
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市的投融资以及偿债工作,坚持量力而行,投建分离,做到投资按规划,融资有计划,偿债有来源;整合政府资源,打造规模大、实力强、高效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增强政府融资能力,满足基本建设的资金需求;坚持融资与经营相结合,建立偿债的长效机制,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维护政府信誉,防范债务风险。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与债务管理体制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株洲市投融资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主管财税、城建、金融、工交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协管财税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委,市财政局、发改委、劳动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局、金融证券办、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和融资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投融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执行机构即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由市财政局长兼任主任,市融资办负责投融资管理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投融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批政府投融资计划;确定政府建设资金的投向和融资方案;研究制定政府投融资政策和制度;制定并严格实行政府融资平台年度考核制度;决策政府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融资办主要职责是:
1.代表市政府对全市投融资与政府债务实行统一管理。
2.负责拟定年度融资计划,报投融资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政府债务,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债务预算,制定偿债计划和平台年度经营性收入计划。
4.设立全市“城市建设和偿债资金”专户,适时调度融资资金与偿债资金,实行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代表市政府统一调度全市各项政府性基(资)金。
6.研究起草融资平台年度考核制度,指导并考核融资平台的工作。
7.编制政府债务信息统计报表。
负责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价预警机制。
(三)统一管理,严格考核
融资办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投融资及偿债工作。
1.编制融资计划。
融资办拟订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投融资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到各融资平台,各融资平台应按照计划目标,多渠道融资完成任务。
2.加强资金监管。
融入资金原则上全部进入市财政的“城市建设与偿债资金专户”(金融机构有特殊政策要求的采取预留印鉴的方式监管),由融资办适时调度,调剂余缺,按计划拨付融资平台用于项目建设或偿还政府债务;
3.落实偿债来源。
融资办将投融资委员会批准后的年度偿债计划和经营性收入计划下达到各融资平台,融资平台作为偿债第一责任人,应全力扩大经营性收入,筹集偿债资金,及时偿还债务。
4.严格目标考核。
对融资平台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将融资、偿债和经营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按考核结果进行奖罚,确保实现全年的融资和偿债目标。
三、整合资源,建设平台,增强融资能力
(一)组建株洲城建集团
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发行15亿元企业债券,扩大与国家开行的合作,以城投公司为基础组建株洲城建集团。
将市行资公司、土地资产公司、交建投公司、教投公司等平台并入城建集团,将有关资产全部注入集团公司,逐步把集团公司资产规模做到近200亿元,加大企业自身经营开发力度,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融资能力。
力争再融资130亿元到140亿元。
(二)增强国投公司的融资能力
多渠道补充国投公司资产,在做好产业投资经营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城建融资功能,使其能与城投公司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融资合力。
(三)统筹管理各类政府性资金(基金)
发挥政府自身的资源优势,由市财政局设立基(资)金专户,归集所有政府性基(资)金;在保证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市财政统一调度、存储市直有关单位管理的各类基(资)金。
(四)完善土地经营方式,充分发挥土地融资功能
制订统一的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统筹经营土地,统一土地出让,将所有经营性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储备,按计划供地,确
保土地收益最大化。
市级平台土地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进入城市建设与偿债资金专户。
(五)实行投建分离
实行投资与建设相分离。
今后城市基础设施新建跨区域项目一般由市道路公司作项目业主,改扩建项目由市建设局作为项目业主,市投区建项目由各区作为项目业主。
各融资平台除经营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作为项目业主,全力以赴做好融资、偿债以及自身经营工作,完成投融资委员会下达的融资计划、偿债计划和经营性收入计划。
四、建立长效偿债机制,形成偿债和融资的良性循环
(一)财政加大偿债的力度
财政要统筹偿还政府债务,不断加大偿债的力度。
变通财政预算编制方法,将建设性支出预算与投融资预算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建设性支出,加大预算安排偿债的力度,尽可能满足每年偿还利息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财力的增长逐年递增安排偿债准备金;财政超收收入除必需的运转支出外主要用于偿债。
(二)平台加大经营力度
政府融资平台要进一步加大经营力度,做好土地经营文章,创新融资方式,突出项目融资,除公益性项目外可以承担部
分经营性项目,不断增加现金流,增强自我造血功能,确保偿债资金落到实处。
(三)政府新建项目要自求平衡
政府新建项目在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外,其业主应加大项目经营力度,力争在偿债资金筹集与经营收入的开拓等方面,做到自求平衡,共同维护政府信誉,规避政府债务风险。